發(fā)布時間:2022-09-07 11:4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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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國培計劃”示范性集中培訓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培計劃”示范性集中培訓項目(以下簡稱:示范性集中培訓項目)管理,根據(jù)《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實施中小學教師國家級教師培訓計劃的通知》(教師〔2010〕4號)和國家有關規(guī)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示范性集中培訓項目的目標任務是:通過對全國中小學、幼兒園骨干教師和教師培訓者的集中培訓,培養(yǎng)一批“種子”教師,引領和推動“國培計劃”中西部農村中小學骨干教師培訓項目和幼兒園教師培訓項目以及各地教師培訓工作的開展。
第三條 示范性集中培訓項目由中央財政專項經費支持,教育部、財政部組織實施。
第二章 培訓對象
第四條 示范性集中培訓項目的培訓對象為全國中小學和幼兒園骨干教師、骨干班主任教師及骨干教師培訓者等。
第五條 示范性集中培訓項目的參訓教師原則上應具備高級職務,年齡一般不超過50歲。
第三章 培訓內容
第六條 示范性集中培訓項目的培訓內容,按照《教育部關于印發(fā)〈幼兒園教師專業(yè)標準(試行)〉、〈小學教師專業(yè)標準(試行)〉和〈中學教師專業(yè)標準(試行)〉的通知》(教師〔2012〕1號)要求和國家相關規(guī)定,結合教師專業(yè)發(fā)展的需求確定。
第七條 培訓任務承擔機構應根據(jù)《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實施〈“國培計劃”課程標準(試行)〉的通知》(教師廳函〔2012〕5號)要求,科學設計培訓課程內容,以問題為中心,以案例為載體,實施主題式培訓,為學員提供具有針對性和實效性的培訓,提升教師教育教學能力,促進教師專業(yè)發(fā)展。
第四章 培訓機構
第八條 教育部評審認定示范性集中培訓項目培訓院校(機構)資質,并根據(jù)培訓績效和項目需要對具備資質的院校(機構)進行動態(tài)調整。
第九條 示范性集中培訓項目通過招投標方式,由教育部擇優(yōu)遴選具備資質的院校(機構)承擔培訓任務。
第五章 學員選派
第十條 省級教育部門根據(jù)教育部下達的年度培訓名額和培訓對象條件要求,推薦參訓學員,優(yōu)先選派承擔中西部農村中小學骨干教師培訓項目和幼兒園教師培訓項目及本地教師培訓任務的骨干教師。
第十一條 參訓學員選派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教師申請、學校推薦、省級教育部門審核的程序進行。省級教育部門要充分考慮學員地域分布均衡性,原則上參加過示范性集中培訓項目的教師3年內不再推薦參加同類項目。
第十二條 省級教育部門要通過“國培計劃”網站(),及時報送參訓學員信息。教育部將對各省報送的學員信息進行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學員,取消參訓資格,并網上通報。參訓學員資格認定后,培訓任務承擔機構要會同省級教育部門通知學員按時參訓。教育部、財政部將根據(jù)各省報送的學員信息質量、學習效果等因素,核定下一年度培訓名額。
第六章 培訓管理
第十三條 培訓任務承擔機構要認真做好培訓需求調研,科學研制培訓實施方案。
第十四條 示范性集中培訓項目實行首席專家制,首席專家負責培訓方案研制、統(tǒng)籌指導等工作,原則上為培訓任務承擔機構人員。培訓任務承擔機構要根據(jù)項目要求,遴選熟悉中小學、幼兒園教育實際的學科專家和一線優(yōu)秀教師、教研員,組建培訓專家團隊,原則上省域外專家不少于35%,一線優(yōu)秀教師、教研員不少于50%。
第十五條 培訓任務承擔機構要充分利用“國培計劃”資源庫,整合優(yōu)質資源,同時注重培訓過程中產生的資源的開發(fā)和利用,擇優(yōu)遴選生成性資源參加“國培計劃”資源評審,原則上每學科(領域)報送資源不少于1件。
第十六條 培訓任務承擔機構要注重培訓方式方法創(chuàng)新,采取參與式、研討式、案例式、情境式、體驗式等多種方式,將專題學習與現(xiàn)場觀摩實踐相結合,注重學員參與,充分調動學員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十七條 培訓任務承擔機構要為學員提供良好的培訓場所、培訓設備、食宿條件等,為學員培訓期間的學習生活和實踐提供保障。
第十八條 培訓任務承擔機構要加強對培訓過程的監(jiān)管,制定教師考核、學員評價等相關制度,確保培訓質量。
第十九條 培訓任務承擔機構要有效利用遠程教育平臺和現(xiàn)代教育技術手段,采取課題合作研究、跟蹤指導等手段,做好學員訓后服務。原則上訓后跟蹤服務期不少于3個月。
第七章 職責分工
第二十條 教育部、財政部負責示范性集中培訓項目的總體規(guī)劃、統(tǒng)籌管理和績效考核等工作。成立“國培計劃”專家委員會,負責研制相關標準,進行項目指導、咨詢和評估工作?!皣嘤媱潯敝行W骨干教師培訓項目執(zhí)行辦公室負責項目組織實施的具體協(xié)調和管理工作,利用“國培計劃”網站和項目信息管理系統(tǒng)進行信息收集、整理、和支持服務工作。
第二十一條 省級教育部門負責學員選派和管理工作。要將學員學習情況與其考核獎勵掛鉤,采取有效措施,發(fā)揮學員“種子”教師的輻射帶動作用。
第二十二條 培訓任務承擔機構成立項目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人主管“國培計劃”實施工作,指定項目統(tǒng)籌管理部門,組織協(xié)調教師教育水平較高的院(系、所)或部門承擔培訓任務,完善項目內部管理機制,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第八章 績效考核
第二十三條 教育部、財政部負責項目績效考核工作,采取網絡匿名評估、專家實地考察評估和第三方評估等方式對培訓承擔機構工作績效進行考核??冃Э己藘热葜饕ㄅ嘤枌嵤┓桨笀?zhí)行情況、學員滿意度、培訓效果、經費使用管理情況等??己私Y果將及時反饋培訓任務承擔機構,并作為資質調整、任務分配的重要依據(jù)。
第二十四條 培訓任務承擔機構要按照項目實施相關要求,認真做好績效自評工作,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教育部報送績效評估報告、學員評價表等總結材料。
第九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五條 示范性集中培訓項目經費,主要用于支付培訓期間發(fā)生的住宿費、交通費、專家勞務費、教學資源費、場地設備租用費和宣傳費。培訓任務承擔機構須按要求編制項目預決算,教育部分期將項目經費撥付到培訓任務承擔機構。
第二十六條 教育部、財政部對培訓任務承擔機構的項目實施、預算執(zhí)行、資金使用效益和財務管理等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或專項監(jiān)督檢查。檢查結果將作為調整項目預算安排和核撥經費的重要依據(jù),并作為以后年度審定“國培計劃”項目承擔任務的重要依據(jù)。
第二十七條 培訓任務承擔機構要加強對培訓經費的管理,確保??顚S?。要嚴格遵守國家財經紀律,自覺接受財政、教育、審計、監(jiān)察等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和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糾正。對于違規(guī)違紀問題,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附件2
“國培計劃”示范性遠程培訓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培計劃”示范性遠程培訓項目(以下簡稱:示范性遠程培訓項目)管理,根據(jù)《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實施中小學教師國家級培訓計劃的通知》(教師〔2010〕4號)和國家有關規(guī)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示范性遠程培訓項目的目標任務是:通過對全國中小學、幼兒園骨干教師和教師培訓者的遠程培訓,培養(yǎng)一批“種子”教師,開發(fā)優(yōu)質課程資源,引領和推動“國培計劃”中西部農村中小學骨干教師培訓項目和幼兒園教師培訓項目以及各地教師培訓工作的開展。
第三條 示范性遠程培訓項目由中央財政專項經費支持,教育部、財政部組織實施。
第二章 培訓機構
第四條 教育部通過專家評審確定遠程培訓項目培訓院校(機構)資質,并根據(jù)培訓績效和項目需要對具備資質的院校(機構)進行動態(tài)調整。
第五條 示范性遠程培訓項目采取招投標方式,擇優(yōu)遴選具備資質的院校(機構)承擔培訓任務。
第六條 培訓任務承擔機構要按照示范性遠程培訓項目要求,做好培訓專家團隊組建、培訓課程資源開發(fā)、骨干培訓者集中培訓、遠程教學與輔導、學員學習支持服務等環(huán)節(jié)的工作。
第三章 學員選派
第七條 省級教育部門根據(jù)教育部下達的年度培訓名額和培訓對象條件要求,推薦骨干培訓者和參訓學員。
骨干培訓者要遴選教育技術能力較強的骨干教師或優(yōu)秀教研員,年齡原則上不超過45歲。
參訓學員選派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教師申請、學校推薦、省級教育部門審核的方式進行。省級教育部門要充分考慮學員地域分布均衡性。
第八條 省級教育部門要通過“國培計劃”遠程培訓監(jiān)測與管理平臺(),及時報送骨干培訓者和參訓學員信息。教育部將對各省報送的學員信息進行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學員,取消參訓資格,并網上通報。參訓學員資格認定后,培訓任務承擔機構要會同省級教育部門通知學員按時注冊和學習。教育部、財政部將根據(jù)各省報送的學員信息質量、學習效果等因素,核定下一年度培訓名額。
第四章 課程資源
第九條 培訓任務承擔機構要按照《教育部關于印發(fā)〈幼兒園教師專業(yè)標準(試行)〉、〈小學教師專業(yè)標準(試行)〉和〈中學教師專業(yè)標準(試行)〉的通知》(教師〔2012〕1號)和《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實施〈“國培計劃”課程標準(試行)〉的通知》(教師廳函〔2012〕5號)要求和國家相關規(guī)定,科學設計培訓課程內容,開發(fā)建設課程資源。
第十條 培訓任務承擔機構應按照模塊或專題設計課程內容,應包含專家授課、文本解讀、案例分析、研討主題、學員作業(yè)等。視頻與文本課程、必修與選修課程要搭配合理。視頻課程(包括專家講座和案例)學時原則上不少于培訓總學時的50%。
第十一條 培訓任務承擔機構要擇優(yōu)報送課程資源參加“國培計劃”資源評審,原則上每學科(領域)報送資源不少于1件。各機構提交的課程資源數(shù)量和質量將作為績效考評的重要依據(jù)。
第五章 教學與輔導管理
第十二條 培訓任務承擔機構要認真做好培訓需求調研,科學研制培訓實施方案。
第十三條 示范性遠程培訓項目實行首席專家制,首席專家負責培訓方案研制、統(tǒng)籌指導等工作,原則上為培訓任務承擔機構人員。培訓任務承擔機構要根據(jù)項目要求,遴選熟悉中小學、幼兒園教育實際的學科專家和一線優(yōu)秀教師、教研員,組建培訓專家團隊,負責培訓方案設計、課程資源開發(fā)、骨干培訓者培訓、教學引領、集中輔導答疑、培訓簡報編發(fā)等工作。原則上按生師比不高于500∶1配備,每學科(領域)團隊成員原則上不少于10人,省域外專家原則上不少于35%,一線優(yōu)秀教師、教研員原則上不少于50%。
第十四條 省級教育部門要統(tǒng)籌指導市(地)、縣級教育部門遴選骨干培訓者,組建地方輔導教師團隊,按生師比不高于100∶1配備。地方輔導教師團隊負責網絡班級的教務管理、研討組織、輔導答疑、作業(yè)批改、班級簡報編發(fā)等工作。
第六章 骨干培訓者集中培訓
第十五條 培訓任務承擔機構負責對骨干培訓者進行不少于30學時的集中培訓。培訓內容包括:解讀培訓方案和學科培訓主要內容;講解網絡平臺功能與操作流程,包括平臺注冊、在線學習、交流研討、簡報制作、作業(yè)提交及評價等環(huán)節(jié)的操作方法;講授遠程培訓學員管理的職責與技能等。
第十六條 培訓任務承擔機構要采取專家講授、研討交流、操作演練等方式開展培訓。培訓期間應組織不少于3學時的網上操作演練,特別是在遠程培訓開始前,應安排不少于1次的遠程演練。培訓結束后,各機構須向教育部提交不少于1期的集中培訓工作簡報。
第七章 遠程教學與輔導
第十七條 培訓任務承擔機構要組織教學專家團隊認真做好遠程培訓的教學引領工作。實施專家在線值班制度,原則上每天安排不少于3名專家值班,引領學員交流,包括主題研討、作業(yè)點評等方面。定期開展集中輔導答疑,原則上每10學時不少于1次,要利用視頻、音頻等手段,核心專家須全程參與。編寫培訓簡報,原則上平均每10學時不少于1期,反映學習效果,解答學員關注的共性和重難點問題,點評優(yōu)秀作業(yè),引領下階段學習等。
第十八條 培訓任務承擔機構會同省級教育部門組建網絡班級開展教學,原則上每班不超過100人。地方輔導教師團隊負責網絡培訓班級的教學管理工作,組織學員按進度學習、參加集中輔導答疑,進行班內交流研討等;解答學員疑問,評閱學員作業(yè)并推薦優(yōu)秀作業(yè),推薦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0%;編發(fā)班級培訓簡報,原則上平均每10學時不少于1期。培訓任務承擔機構要建立教學專家團隊與地方輔導教師的交流協(xié)作機制。
第八章 技術支持與服務
第十九條 培訓任務承擔機構的遠程培訓平臺,要為教學專家團隊、地方輔導教師團隊、參訓學員等提供課程學習、教學引領、輔導答疑、互動交流、培訓簡報、作業(yè)評價、問卷調查等方面支持。原則上要具備視音頻雙向互動交流答疑功能;要提供項目主頁、區(qū)域主頁、學科主頁、班級主頁和個人主頁等多種主頁,便于遠程培訓管理;要提供平臺操作手冊。
第二十條 遠程培訓平臺要監(jiān)控學員學習過程,加強信息監(jiān)測與反饋管理功能,及時反饋學員注冊、學習過程和培訓效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 培訓任務承擔機構要配備專職管理和技術服務團隊,設立服務熱線,及時解決問題;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規(guī)范服務流程;定期向教育部和各省級教育部門報送培訓工作監(jiān)測報告,原則上每周不少于1期。
第九章 職責分工
第二十二條 教育部、財政部負責示范性遠程培訓項目的總體規(guī)劃、統(tǒng)籌管理和績效考核等工作。成立“國培計劃”專家委員會,負責研制相關標準和審核課程資源,進行項目指導、咨詢和評估工作?!皣嘤媱潯敝行W教師遠程培訓項目執(zhí)行辦公室負責項目組織實施的具體協(xié)調和管理工作,利用“國培計劃”遠程培訓監(jiān)測與管理平臺進行信息收集、整理、和支持服務工作。
第二十三條 省級教育部門負責學員選派和管理工作,對項目實施工作進行指導、監(jiān)管、評估,并按時報送工作簡報和培訓總結報告。
第二十四條 市(地)和縣級教育部門負責本地項目組織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管理地方輔導教師團隊的工作和參訓學員的學習;協(xié)調有關部門,整合資源,為學員提供良好的學習環(huán)境和條件;做好本地項目的總結評優(yōu)工作;將參訓學員學習情況納入教師考核。
第二十五條 培訓任務承擔機構要按照項目實施相關要求,組建教學專家、管理與技術服務團隊,認真做好教學指導、技術支持與服務工作;會同各地教育部門做好地方輔導教師團隊的管理工作;建立學員學習檔案,對參訓學員學習情況進行全面評價。
第十章 績效考核
第二十六條 教育部、財政部負責項目績效考核工作,采取網絡匿名評估、專家實地考察和第三方評估相結合的方式對培訓任務承擔機構工作績效進行考核。績效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培訓實施方案執(zhí)行情況、學員滿意度、培訓效果、經費使用管理情況等??己私Y果將及時反饋培訓任務承擔機構,并作為資質調整、任務分配的重要依據(jù)。
第二十七條 培訓任務承擔機構要按照國家相關要求,認真做好培訓績效自評工作,并向教育部、財政部報送培訓績效評估報告、學員評價表等總結材料。
第十一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八條 示范性遠程培訓項目經費,主要用于支付培訓期間發(fā)生的住宿費、交通費、專家勞務費、教學資源費、場地設備租用費和宣傳費。培訓任務承擔機構須按要求編制項目預決算,教育部分期將項目經費撥付至培訓任務承擔機構。
第二十九條 教育部、財政部對培訓任務承擔機構的項目實施、預算執(zhí)行、資金使用效益和財務管理等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或專項監(jiān)督檢查。檢查結果將作為調整項目預算安排和核撥經費的重要依據(jù),并作為以后年度審定“國培計劃”項目承擔任務的重要依據(jù)。
第三十條 培訓任務承擔機構要加強對培訓經費的管理,確保??顚S?。要嚴格遵守國家財經紀律,自覺接受財政、教育、審計、監(jiān)察等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和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糾正。對于違規(guī)違紀問題,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財政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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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培計劃”中西部農村中小學
骨干教師培訓項目和幼兒園教師培訓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培計劃”中西部農村中小學骨干教師培訓項目(以下簡稱:中西部項目)和幼兒園教師培訓項目(以下簡稱:幼師國培)管理,依據(jù)《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實施國家級教師培訓計劃的通知》(教師〔2010〕4號)、《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實施幼兒教師國家級培訓計劃的通知》(教師〔2011〕5號)和國家有關規(guī)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西部項目和幼師國培的主要目標任務是:通過對農村義務教育階段教師和農村幼兒園教師進行有針對性的專業(yè)培訓,提高教師教育教學能力和整體素質,引導各地規(guī)范教師培訓管理,為義務教育均衡發(fā)展和普及學前教育提供師資保障。
第三條 中西部項目和幼師國培由教育部、財政部統(tǒng)籌規(guī)劃,安排專項資金支持和引導,省級教育、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培訓對象和模式
第四條 中西部項目分為置換脫產研修、短期集中培訓和遠程培訓三種模式。
(一)置換脫產研修對象為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具有良好發(fā)展?jié)摿Φ闹星嗄旯歉山處?,年齡原則上不超過45歲。采取院校集中研修和優(yōu)質中小學“影子教師”(參訓教師與指導教師如影隨形,全方位參與備課、授課、研課等教育教學全過程,下同)實踐相結合的培訓方式,組織高年級師范生或城鎮(zhèn)教師到農村中小學校頂崗實習或支教,置換出農村骨干教師到具備資質的院校進行3個月左右的脫產研修(院校須組織教師到優(yōu)質中小學進行不少于1個月的“影子教師”實踐),為農村學校培養(yǎng)一批在深入推進課程改革、實施素質教育和開展教師培訓中發(fā)揮輻射帶頭作用的優(yōu)秀教師。
(二)短期集中培訓對象為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骨干教師。采取集中培訓方式,組織骨干教師到具備資質的院校(機構)進行10~20天的培訓,著力解決農村教師在教育教學中的實際問題,提高教師教育教學水平,促進專業(yè)能力發(fā)展。
(三)遠程培訓對象為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采取網絡遠程培訓和線下研討實踐相結合的混合培訓方式,遴選具備資質的院校(機構),對教師進行80學時左右的專項培訓,幫助教師解決教育教學中的實際問題,提高教師教育教學水平,培養(yǎng)教師遠程學習的能力,促進優(yōu)質資源共享。
第五條 幼師國培分為置換脫產研修、短期集中培訓和轉崗教師培訓三種模式。
(一)置換脫產研修對象為農村幼兒園具有良好發(fā)展?jié)摿Φ闹星嗄旯歉山處?,年齡原則上不超過45歲。采取院校集中研修和優(yōu)質幼兒園“影子教師”實踐相結合的方式,組織高年級學前教育專業(yè)師范生或城鎮(zhèn)幼兒園教師到農村幼兒園頂崗實習或支教,置換出農村幼兒園骨干教師到具備資質的院校進行3個月左右的脫產研修(院校須組織教師到優(yōu)質幼兒園進行不少于1個月的“影子教師”實踐),為農村培養(yǎng)一批在促進學前教育發(fā)展、開展教師培訓中發(fā)揮輻射帶頭作用的優(yōu)秀教師。
(二)短期集中培訓對象為農村幼兒園園長、骨干教師。采取集中培訓方式,組織農村幼兒園園長、骨干教師到具備資質的院校(機構)進行10~20天的集中培訓。項目針對學前教育實踐性、操作性強的特點,以“參與式培訓”為主,重視優(yōu)質幼兒園觀摩實踐,促使幼兒園教師更新教育觀念,解決教育中的實際問題,提高科學保教能力,促進教師專業(yè)發(fā)展。
(三)轉崗教師培訓對象為農村幼兒園未從事過學前教育工作的轉崗教師和非學前教育專業(yè)的高校畢業(yè)生,優(yōu)先培訓新入職的轉崗教師。以院校集中培訓與優(yōu)質幼兒園實踐為主,組織轉崗教師和高校畢業(yè)生到具備資質的院校(機構)進行120學時左右的集中培訓,可根據(jù)需要輔以遠程培訓方式,遠程培訓學時原則上不超過三分之一。幫助教師樹立學前教育專業(yè)思想,掌握學前教育基本技能和方法,提高科學保教能力。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教育部、財政部負責中西部項目和幼師國培的總體規(guī)劃、統(tǒng)籌管理和績效考核等工作?!皣嘤媱潯表椖繄?zhí)行辦公室負責項目組織協(xié)調具體工作。
第七條 省級教育、財政部門負責中西部項目和幼師國培的組織實施工作,根據(jù)“國培計劃”總體要求,制訂項目規(guī)劃和實施方案,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項目工作機制,監(jiān)督檢查項目工作進展情況。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八條 每年5月,省級教育、財政部門根據(jù)教育部、財政部確定的年度工作計劃和專項經費預算,從本地區(qū)農村幼兒園和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實際出發(fā),制訂培訓方案。
采取招投標方式,遴選符合資質條件的院校(機構)承擔培訓任務。要發(fā)揮省域內外高水平院校的作用,承擔集中培訓任務的省外院校比例不少于25%。各?。▍^(qū)、市)的招投標通知要在“國培計劃”網站()公布。
第九條 省級教育、財政部門要及時將年度實施方案和招投標結果報送教育部、財政部審核。經審核通過后,按照培訓方案啟動實施培訓工作。
第五章 培訓管理
第十條 省級教育部門要核定承擔中西部項目和幼師國培任務的院校(機構)資質,指導各地遴選優(yōu)質幼兒園和中小學作為教師實踐基地。
第十一條 各地教育部門要明確參訓學員條件要求,采取教師申請、學校推薦、教育部門審核的方式確定選派教師。要充分考慮學員地域分布均衡性,原則上參加過集中培訓項目的教師3年內不再選派參加同類項目。要加強學員管理,為學員提供必要的學習生活條件。
第十二條 各地教育部門要加強培訓課程管理,按照《教育部關于印發(fā)〈幼兒園教師專業(yè)標準(試行)〉、〈小學教師專業(yè)標準(試行)〉和〈中學教師專業(yè)標準(試行)〉的通知》(教師〔2012〕1號)和《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實施〈“國培計劃”課程標準(試行)〉的通知》(教師廳函〔2012〕5號)相關要求,優(yōu)化課程設置,增強培訓內容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十三條 各地教育部門要加強教師培訓者隊伍建設,組建專家團隊,設立首席專家,負責方案設計和統(tǒng)籌指導等工作。要優(yōu)先遴選“國培計劃”專家?guī)鞂<?,省域外專家原則上不少于35%,一線優(yōu)秀教師、教研員不少于50%。
第十四條 省級教育部門要加強培訓課程資源整合,根據(jù)“國培計劃”課程標準要求,開發(fā)建設新資源,加工利用生成性資源,充分利用“國培計劃”資源庫,促進優(yōu)質資源共建共享。
第六章 績效考核
第十五條 教育部、財政部采取網絡匿名評估、專家實地考察評估和第三方評估相結合的方式對各?。▍^(qū)、市)項目實施工作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中央專項經費分配的重要依據(jù)。
第十六條 省級教育、財政部門要加強自我評價和對培訓任務承擔機構的績效考核,要將考核結果作為資質調整、任務分配的重要依據(jù)。各省(區(qū)、市)要于每年12月底前向教育部、財政部報送項目實施工作總結,主要包括: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培訓任務承擔機構培訓工作簡報(每單位不少于5期)、績效考評報告、學員信息統(tǒng)計表等,績效考評報告須報送文本及電子版,其他材料報送電子版。
第七章 經費管理
第十七條 中央財政安排專項經費,支持中西部項目和幼師國培實施,主要用于支付培訓期間發(fā)生的住宿費、交通費、專家勞務費、教學資源費、場地設備租用費。財政部、教育部根據(jù)各?。▍^(qū)、市)農村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數(shù)、項目績效評價結果、省級教師培訓經費投入力度等因素核定年度專項資金預算。
第十八條 農村中小學教師外出參加培訓的交通費,按照《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fā)〈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支出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6〕5號)有關規(guī)定,從學校公用經費中列支。
第十九條 培訓任務承擔機構要按照有關要求,向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提出撥付經費申請,經審核通過后,由省級財政部門將項目經費撥付至培訓任務承擔機構。
第二十條 培訓任務承擔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將專項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tǒng)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自覺接受財政、教育、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省級教育、財政部門要加強專項經費使用管理,對培訓任務承擔機構預算執(zhí)行、經費使用和財務管理等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于違規(guī)違紀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教育部、財政部對各地專項經費使用管理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或專項檢查,檢查結果作為下一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jù)。
第八章 附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