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3-03-06 16:02:30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yōu)槟x了8篇的分形理論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fā),請盡情閱讀。
1.在私人關系領域,一個人沒有任何法律上理由,試圖侵犯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遭受威脅的一方有權利加以阻止,可以采取與維護其合法權益相適應的防衛(wèi)措施。法律術語稱之為“正當防衛(wèi)”,制定法亦對此予以認同。[1]然而,這種防衛(wèi)權利是否可以同等地適用于對抗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呢?易言之,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的相對一方,面對其認為違法的行政管理行為時,其是否可以和私法關系當事人一樣抗拒來自另外一方-行政機關-的管理行為呢?
如果以戴雪式的法治理想考慮之,政府和公民在法律面前應為平等,他們受同一法律管治,故對于違法行政行為,公民理應可以像對待私人那樣對待政府。而且,僅僅從法條本身看,《民法通則》和《刑法》并未排斥公民對行政機關違法侵害行為予以正當防衛(wèi)的可能性,并未明確指出不法侵害一定是民事性質或者刑事性質以排斥行政侵害適用這兩條。
2.然而,針對此問題,我國大陸行政法學者一般受到德國、日本和臺灣地區(qū)學術理論與制度實踐的影響,基本達成以下原則性共識:行政機關的管理決定或措施一經作出,無論其是否合法,皆產生一種法律上的約束力,行政管理相對一方應當首先尊重與服從,若認為該決定或措施侵犯其合法權益,可訴諸事后的救濟途徑以求矯正之;然而,這一原理又非絕對普適的,若行政管理行為有重大、明顯的違法情形,則自其成立伊始,即無任何法律約束力可言,被管理者有權不服從。[2]這一建立在對違法行政行為兩分法觀察基礎之上的回應,又分別為迄今為止較為流行的公定力原理和行政行為無效理論所支持。[3]
盡管行政行為無效理論早已經學者們的闡發(fā)而得到普遍的認同,不過,其曾經長期停留于學術界的理念層面上,無論是制定法還是制度實踐都未予以完全的體現。即便1996年出臺的《行政處罰法》相關規(guī)定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這一理念,也存在兩個方面的缺憾:其一,制定法上的無效概念與學理所認識的頗有抵牾;[4]其二,無效理論的實際適用范圍極其有限。[5]制定法與學理之間的矛盾可能需要在未來的立法中加以協調,若以后立法漸與學理主張趨于統(tǒng)一,在適用《行政處罰法》第3條第2款之規(guī)定時,尚需法官作限定性的裁量解釋。后一缺憾則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頒布的《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中創(chuàng)設確認無效判決形式而有可能得到極大改正。
司法解釋第57條第2款首次明確宣布法院可以作出確認無效判決,此乃《行政訴訟法》和1991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未曾加以規(guī)定的一種判決形式?;趯υ摋l款[6]以及整個行政訴訟法結構的觀察,現行司法解釋顯然將確認無效判決作為獨立的判決形式,與解決一般違法問題的撤銷判決、履行判決、變更判決以及確認違法判決相區(qū)別,確認無效判決針對的就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情形。[7]這確實與無效理論把無效行政行為與一般違法行政行為予以界分的初衷相吻合。由此,似乎可以斷言的是,司法解釋為無效理論轉化為普遍的制度實踐提供了起碼的可能性,可能在法院那里受到無效審查的行政行為范圍已拓展至所有具體行政行為。[8]
3.也許,學界的確應該為這一制度發(fā)展感到欣悅。畢竟,在一個有著服從國家威權的傳統(tǒng)政治文化的國度里,由于具有實定法(positivelaw)意義的司法解釋以某種形式接納了無效理論,使得蘊涵于該理論之中的公民于特定情形之下可以理性地拒絕、不服從行政命令的觀念,史無先例地獲得隱約的肯認,實為難能可貴??墒?,無效理論轉化為制度實踐的可能性,絕非當下司法解釋的一個條款規(guī)定就可以予以充分提供的,它至少還需要依賴于人們對其的正確理解與廣泛認同,依賴于更為細致的制度設計。當我們在為任何表達政治文明之進步的制度安排擊節(jié)之余,不應忘卻它的象征和實效。這是兩個彼此關聯在一起的維度:將制度安排的象征意義掩藏于文字的背后,不予以認真地揭示、討論和傳播,不僅多數人將對制度革新缺乏真正的理解與認同,而且,制度實踐所需要的技術性考量也將缺乏正確理念的引導,這兩方面都會約束制度實效;反之,若制度安排難以成就實效,象征永遠只能作為純粹的象征存在,而無法轉化為我們現實生活的內在構成。然而,在一種新型制度初創(chuàng)甚至只是草創(chuàng)之際,對它所蘊涵的價值、對實現此價值所應該配備的具體制度,進行細致的、公開的探討,似乎比關注制度實效問題(有可能尚未充分展示)更具意義。
有鑒于此,本文基于司法解釋突破性發(fā)展所提供的契機,試圖闡發(fā)這樣一個認識:一種超越純粹形式法統(tǒng)治的、強調普通公民道德性和獨立性的法治,認為公民基于良知自由、以和平方式不服從極其非正義的法律或者行政決定是正當的;無效理論以及建于其上的相應制度,究其終極意義,就是在追求與接近這一法治目標;不過,作為微觀政治層面上的理論和制度,它們的直接關懷在于,如何使公民的這種自由和不服從獲得實定法上的依據與合法性(亦即實定法化),獲得制度上各種技術的保障。在此認識的引導之下,本文還將就當下制度安排的缺陷提出矯正與完善的初步思路,并對公民不服從權利的實際運用可能性作一分析。
二、公定力原理和無效理論:一個古老話題的延續(xù)
1.在理論上,行政行為之無效與行政行為之公定力,如同一個硬幣的正反兩面,論及前者必以明了后者為前提。
行政法上的公定力原理直接表達的一個理念是:行政行為自其成立之后,不管合法與否,若非無效行政行為,[9]就產生了一種拘束所有機關、組織或個人的效力;在未經有權機關依循法定程序、根據法定理由撤銷之前,無論行政行為的作出機關、行為所指向的相對人、行為所涉及的利害關系人,還是其他國家機關、組織或個人,都有尊重它的義務,不得任意對抗或否定之。[10]其實,公定力原理并非實定法所明確規(guī)定,它只是學者對現實制度安排的一種詮釋。按照法治主義的要求,違法行政行為應該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可言。但是,各國通常的制度安排是,由國家權威機構而非私人、通過法律規(guī)定的事后程序來確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而決定其是否實際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而在此之前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若直接對抗或者不服從行政決定,法律可能會要求其承擔更為不利的后果。
在公定力的支持之下,德國、日本以及我國大陸和臺灣地區(qū)學者都認為行政行為有一種確定力,尤其對于行政相對人而言,存在形式上的確定力。即如果行政相對人超越法定期限、沒有在事后提起對違法行政行為的救濟,其救濟途徑就因此而窮盡,行政行為也因此得以形式上的確定。換言之,在法律規(guī)定行政復議作為行政訴訟必經之前置程序的情形下超過復議期限未請求救濟,或者在行政復議未被規(guī)定為行政訴訟前置程序的情形下超過訴訟時效未,行政行為就獲得了排除行政相對人在復議或訴訟中勝訴可能性的不可爭力,盡管行政機關本身在特定條件之下可以撤銷或者廢止其作出的行政行為。[11]
2.然而,把公民放
在事后的救濟機制之中以表達自己對行政行為的不滿,而不允許其在行政過程中直接不服從行政機關,并且這種事后的救濟有一個時間上的限制,這樣的制度安排為什么具有正當性(legitimacy)呢?作為描述、詮釋該制度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為其證明的公定力、確定力理論,其根據究竟何在呢?
若由此追問下去,我們可能會再次面對人類有史以來歷久存在的一個古老話題:法律何以讓公民服從之?確實,行政行為不是嚴格的、形式意義上的由立法者頒布的法律。但是,只要我們不是簡單地拘泥于對法律的這種靜態(tài)認識,而是將法律視為一種活生生的規(guī)范性秩序,將行政行為視為“關于法律解釋和法律適用的一種權威性宣告”,[12]是施加在我們身上的具體規(guī)范,是整個法律秩序的內在組成部分,[13]那么,在上述古老話題與我們的設問之間就有著一種共生的關聯。而且,追溯和反省前者-一個深層的根本性問題,對于理解與把握微觀政治層面上的行政行為之效力,想必有極大的助益。
借用莎士比亞筆下悲情王子哈姆雷特聞名遐邇的句式,我們可以說:“服從還是不服從,這是一個問題”。因為,在人類法律制度和思想史上,法律為什么有力量讓公民服從,是否任何由者(無論是以國王的名義還是人民的名義)頒布的法律都必須無條件地遵守,一直以來乃至當今,都是眾家各執(zhí)一詞而未得令所有人都同意之答案的問題。早在時間和空間上距離我們相當遙遠的古希臘,蘇格拉底和安提戈涅(古希臘悲劇家索??死账雇瘎〉呐鹘牵┚驮涀鞒隽瞬煌幕卮?。蘇格拉底拒絕越獄建議而從容走向死亡,其傳達了這樣一個觀念:法律就是法律,無論其多么非正義,必須服從之。而安提戈涅不顧國王法令之禁止,毅然為其死去的兄長安葬,其表達的是:世俗的、統(tǒng)治者頒布的法律不是至高無上的,在法律之上還有人們所信仰的神法與正義。[14]在這兩位歷史人物的背后,法律實證主義和自然法思想相對立地流傳下來。
3.對法律究竟是服從還是不服從,每一個個體都會在其動機、性格、情緒、觀念、地位、生活條件、利益以及法律實施狀況、威懾程度、輿論環(huán)境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之下,作出事前難以預測的選擇。這里并非試圖討論每個人逡巡于守法和違法之間的具體考量,也無意展示常見的、根本未經細致斟酌的激情犯罪事例。問題并未著眼于現實的各種服從與違抗,而是聚焦于實定法為什么必須得到遵守,有沒有一種更為基本的規(guī)范約束實定法并支持公民在特定情況下對實定法的不服從?
對比安提戈涅提出的超驗正義,實定法的比較優(yōu)勢在于它們是相對明確的、可確切認知與把握的。而何為正義、何為非正義,從認識論角度言似乎難以形成共識,尤其是當判斷正義與否之主體是具體的個人的時候。在現實生活中,人們一般對自己的生存空間有著一種秩序需要和期待。若每個具體的人皆可以實定法有悖其心中的正義為由而違反之,幾乎人人都會在心理上滋生恐懼,因為本來由實定法可能形成的秩序,隨時面臨解體的危險,人們將不知如何安排生活、不知如何選擇行為模式、不知如何處理與他人的關系。在倡行法治主義的當代,法律之所以被強調必須具有公開性、確定性、穩(wěn)定性、可預見性、不可破壞性、可實施性等品格,[15]在相當程度上也是因為人們對秩序的需要和預期。在法治原則之下,基本的普遍義務是守法(當然特別要求政府守法);不過,只有法律具備以上品格,普遍的守法和秩序才成為可能。
由于政府本身作出的行為就其本性而言亦具規(guī)范意義-只是在整個規(guī)范體系中處于較低的、從屬的層級而已,所以,同樣出于維護人們對秩序的依賴,行政行為也在一定程度上必需具備與立法者創(chuàng)制之法類似的品性。由此觀察,公定力的根據既不在于行政行為是國家意思的體現、而國家意思有優(yōu)越的效力,[16]也不在于社會對政府存在一種信任,[17]而在于人們需要相對確定的、和平的、彼此安全的生活秩序。公定力實際上是實定法服從義務在行政領域的一種延伸,二者的原理如出一轍。[18]當然,行政行為在規(guī)范體系中的較低地位,決定其必須遵循上階位的立法者之法,所以,公定力不排斥公民通過事后的救濟機制表達自己對違法行政行為的意見。不過,同樣出于秩序安定之考慮,制度安排上為這種“事后的異議”限定了時間。
4.然而,自古希臘以來一直在西方承繼的自然法傳統(tǒng),并不以為對實定法的服從義務是絕對的。在實定法之外建構評判實定法是否符合正義的規(guī)范,進而以此評判作為選擇服從還是不服從的標尺,這種觀念或學說始終具有相當之吸引力。其中,不服從實定法律秩序最為極端的激烈形式,即人民有權反抗、無道政府,也曾經在政治哲學上獲得認同。由于西方政治文明發(fā)展之特性-中世紀開始的世俗統(tǒng)治者和基督教會權威之間的斗爭,抵制統(tǒng)治者濫用權力的臣民違法行為與服從上帝的信仰,得以聯系在一起。[19]換言之,臣民的這種違法行為實際上在基督教會、上帝那里可以獲得正當性認可與支持。世俗化的進程盡管在一定意義上削弱了宗教基礎,但是,公民在某些情況下對實定法或者行政命令的市民不服從、良心拒絕(conscientiousrefusal)或者抵抗權(righttoresistance),依然得到學說上和制度實踐上的認同。此類不服從可以基于個人的宗教原則、道德原則,也可以訴諸多數人的正義感、以及已經得到憲法確認的政治原則。[20]
值得注意的是,世俗化、理性化的進程淡化了自然法的神秘意蘊,市民不服從、良心拒絕或者抵抗權理念,都力圖得到實定法上的正當化,尤其是在憲法上找到或者確立其依據。馬丁·路德·金的黑人民權運動即屬市民不服從之典型例子,而福塔斯法官認為此類活動實際上是在行使憲法賦予的批評自由、說服自由、抗議自由、提出不同意見自由、組織自由以及和平集會自由。只要這些自由的行使并未涉及違反旨在保護其他人平和地追求其幸福的法律之行動,并未涉及導致對他人構成明顯和即時的暴力或侵害危險之行動,就應該保護和鼓勵之。[21]被羅爾斯視為屬于良心拒絕的拒絕向國旗致敬的耶和華見證人教派信仰者,也在法庭上努力證明其行為是憲法保障的良心自由、自由。[22]旨在維護整個秩序不受嚴重、公然侵害的抵抗權,也已經于1968年在德國的憲法中加以明確。
5.雖然市民不服從、良心拒絕以及抵抗權或多或少都是對抗現行實定法的行為,或多或少地偏離了法治對公民效忠法律、誠實地履行法律義務的要求,但人們都努力使其獲得實定法(尤其是最高層級實定法-憲法)的支持。究其原因,可歸為基于兩個層面的考慮:其一,法治的終極目標;其二,自然法意義或者政治意義的權利概念所具有的不確定性。
人類歷史經驗讓我們有理由確信:統(tǒng)治者頒布的某些法令完全可能和當時人們普遍所持的正義觀念相悖,完全可能與有著特定宗教、文化背景的公民個人的信仰、良知相悖。服從或者執(zhí)行這樣的法令,不僅有違道德、宗教原則或者普遍的正義原則,而且,更為嚴重地可能在事后被判定為犯下罪行。[23]從目的論維度言,法治所提出的普遍守法義務以及由此追求的相對穩(wěn)定的秩序,不是法治的終極關懷。法治的目標不是讓人成為守法之機器、惟法是從之“奴隸”,而是要讓每個人都成為自由、獨立、追求幸福、具有良
知和正義感的豐富的生命體?!霸谌绾卫斫夂驮忈尮穹ǘ嗬土x務的問題上,法治允許和鼓勵道德的、政治的爭論?!l責基于良知提出異議的公民是不明智的,即便良知誤導了他。把每個持異議者定性為無政府主義者或者法治理想的叛逆者,對法治沒有絲毫益處?!盵24]
可是,持久以來一直具有很強吸引力的自然權利觀念,政治意義上得到認可的反抗公權力違法行使的權利觀念,畢竟是模糊的、不確定的。其也許可以在現實中得到運用,但危險性、缺乏可操作性不言而喻。世俗化、理性化是一個“除魅”的過程,自然法或者政治意義的權利理念,需要轉化為法律意義的權利概念及相應的制度。一個良好的法治國家,應該在意識形態(tài)和制度安排上確認良知自由及相關的自由,確認在某些情況下出于良知的不服從是正當的。法治的終極目標要求法治是一個開放的、寬容的、甚至可能看起來是充斥著矛盾主張的原則。
出于對法治終極目標的同一追求,為維系安定的法律秩序而提出的行政行為公定力主張,不應成為絕對之原理。在對公定力原理的典型表述中,多數學者還是設置了一種限制,即“除無效行政行為之外”。這一限制使得某些重大、明顯違法的行政行為自始就不享有推定的法律拘束力,行政管理的相對一方可以不服從。而且,公民若請求有權國家機關確認無效行政行為,是沒有時間限制的。公定力原理安排的是對行政行為(規(guī)范的一種)的先行服從,進而保障人人相互安全的法律秩序,而無效理論構想的是公民基于理智和良知判斷的直接不服從權利。二者看似相互矛盾,卻為以人為本的法治原則所容納。
三、良知自由與無效理論的規(guī)則化、制度化
1.在一個由者頒布的規(guī)范體系的普遍統(tǒng)治之下,承認公民的良知自由及相關的自由,以及由此不服從者命令(無論是法律還是行政決定)的行為的正當性,是一種具有進步意義的理念。它承認人的豐富性和至上性,是對國家絕對主義的懷疑和否認。然而,當這一理念力圖轉化為制度設計并在制度層面上運作時,不可避免地形成一系列的難題。什么是基于良知的不服從?因為(不從事任何戰(zhàn)爭)而不愿服役的,與因為政治原則或個人道德原則(不從事非正義的戰(zhàn)爭)而違抗兵役法的,有什么不同?不服從權利是否要在所有法律救濟途徑都已實際上不可能時才能行使?良知不服從與其他違法行為應該如何區(qū)分,從而一個民主國家允許它的存在?民主國家允許其存在的方式是什么?是不懲戒嗎?諸如此類的問題,都是頗費思索的。[25]而且,在市民不服從、良心拒絕以及抵抗權三個既有的概念之下,似乎又有不同的設問和解答。
盡管如此,可以肯定一點,即這些疑難、困惑的存在,是在把不服從權利實定法化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在西方政治哲學層面上,對良知自由盡管難以形成明確的、一致的定義,不過,達成共識的是:基于良知的不服從,是一個明白無疑的違法行為(clearlyunlawful),[26]是對抗現行法律或者按照現行法令作出的行政命令的行為。但是,人們又直覺地感受到,這些違法行為都具有相當程度的正當性,這個正當性雖然不能為具體的實定法所容納,一個具有道德善的秩序卻可以給其保留合法空間。當直覺主義試圖走向系統(tǒng)的、內在邏輯自洽的論證時,問題就出現了。
2.在一個確認行政行為公定力的法律制度之中,如上所述,行政行為實際上被人為地賦予了與法律類似的稟性-不可直接對抗性,無論其合法與否,在公民訴諸事后的救濟之前具有一種推定的規(guī)范效力,公民的先行服從成為法律義務,違反這一法律義務可能會使國家權威機構對其施加不利的制裁。由此角度看,面對一個行政行為的公民,在選擇先行服從還是選擇直接的不服從方面,與面對一個法律(在法律發(fā)展的維度上亦是推定有效的)的公民,處境極其相似。于是,與層面上的討論類似,對法律是否要確認無效行政行為概念、是否要賦予公民直接不服從的權利,以及(在給出肯定答案以后)如何判斷某個行政行為是重大、明顯的違法,都是引起爭議的問題。
不過,問題似乎并不那么嚴重。因為,對無效行政行為之不服從與對實定法或者依實定法而作出的行政命令之不服從,存在較大的不同。后者訴諸其內心的良知,來評判現行實定法或者依法作出的行政命令,實定法似乎沒有提供任何可資運用的確切標準;即便最高層級的實定法-憲法原則上賦予公民不服從權利,也需要公民動用良知來判斷憲法的基本價值、基本原則為何,實定法是否與之相悖。而前者在選擇是否服從行政行為時,判斷標準主要來自具體的實定法規(guī)定,即觀察行政行為是否在實定法上構成重大、明顯瑕疵。而且,由于法治主義對行政的要求以及對公民正當權益的保障宗旨,公民對無效行政行為的直接不服從,有極大可能在事后獲得國家權威機關的支持。因為,法院認可和支持此類不服從行為,最終表達的更多地是對形式法治的尊崇,其正當性幾乎不會受到挑戰(zhàn)。
然而,這種不同并不意味著良知自由與無效行政行為沒有關聯。首先,良知究竟指什么,固難一時澄清,但本文傾向于認為其是作為理性存在的人所具有的善良意志、義務意識和內心法則,是與他人取得某種一致(或者最低限度一致)之基礎上形成的普遍道德法則。[27]它是客觀普遍存在的,承認公民享有良知自由,亦即承認具有道德性之公民有權按照普遍法則明辨是非善惡。而一個相對獨立的、有著自己內在法則的公民,可以在相當程度上抵銷政府的武斷、專橫。無效理論及相應制度之最終目的,不就在此嗎?其次,無效行政行為的“重大、明顯違法性”,是我們作為一個冷靜的旁觀者提出的界定,但在具體場景中面對非法或者非正義行政行為的人,完全可能直覺地出于良知不予服從,而非訴諸對實定法的判斷。再則,即便實定法作出最大努力,其也要在立法技術上保留“重大、明顯違法行為”這一概括性條款來指定無效行政行為,[28]其也可能因為成文法的局限而使得行政行為缺乏上位的、明確的實定法規(guī)則,對行政行為是否構成重大、明顯違法,若不訴諸良知就可能無法辨明。在這里,對“法”應作廣義之理解,盡管其絕大部分具備實定法意義,但不能排斥立法精神、普遍流行的公平正義感等。[29]最后,在實定法明文列舉哪些行為屬于無效行政行為的國家,如德國,“違反善良風俗”標準的確定,[30]也給予了公民行使良知自由的空間。[31]因此,無論從制度設計之終極目的觀察,還是站在制度操作的具體層面上,都應當承認良知自由的重大關聯性。只是由于無效理論的實定法化程度較高,亦即判斷行政行為無效與否的標準,較之判斷法令是否符合憲法價值秩序的標準,要明確得多,所以,容易使人忽略上述的關聯意義。
3.由上可知,在直覺上具有吸引力的權利觀念,若要形成法律意義的權利(及相關制度),需要經過系統(tǒng)的論證。畢竟,實定法化不是一個簡單的制造法律文字的工作,而是一個建構內在協調一致的權利義務體系的過程。無效理論亦是如此。實定法應當明確地吸納無效行政行為理論,相對明確地規(guī)定無效行政行為與可撤銷行政行為(一般違法行為)的區(qū)別,以及建構相關的制度安排。否則,無效理論依然只能是學者們的一種理念和理想,依然只能在純粹學術層面上滯留而無法轉化為實踐,最終甚至可能不再具有發(fā)展的生命力。
>在世界范圍內,無效行政行為理論在制定法與司法實踐中得以體現的國家和地區(qū),包括德國、奧地利、日本、我國臺灣地區(qū)等。而在我國大陸,誠如前文所述,制定法上存在著無效概念不明、只在有限范圍內承認公民不服從權利的缺憾。的確,司法解釋創(chuàng)設獨立的確認無效判決形式,似乎為無效理論轉化為制度實踐提供了基本的可能性。但是,基于對域外相應制度與理論的觀察,我國大陸現有司法解釋只是給出了一個極其微弱的信號,還沒有構成無效理論制度實踐的充分基礎。本文在此從五個方面分析當下的制度安排和實踐,揭示其缺陷所在并提出矯正和完善的初步構想。
首先,無效概念的模糊。司法解釋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作為法院給出確認無效判決的標準之一,沒有清晰地厘定“不成立”與“無效”之間的關系。在司法解釋起草過程中,針對是否將“不成立”明確規(guī)定下來的問題,至少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不成立即無效、無效即不成立,故沒有必要作并列的規(guī)定。而甘文法官在反駁這一觀點時則指出:“‘不成立’的行為不僅僅限于‘無效’的行為,還包括‘不成熟的行為’。所謂不成熟的行為,是指行政機關正在運作,但尚未對外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行為?!盵32]這兩種觀點都值得商榷。
在行政法學理上,行政行為之成立與否和無效與否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對前者只需從行政行為是否最終以外部可知的形式而存在這一角度來考察,考察的目的在于判斷行政行為何時開始正式存在,從而具有推定的法律效力-除非該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有重大、明顯的違法情形。在訴訟階段,行政行為之成立是行政相對人可以的前提之一。一個尚未成立的行政行為,即甘文法官所稱的“不成熟的行為”,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一般不可能構成實際的影響,也就無任何效力可言,這種“無效”應該屬于一種自然意義上的沒有效力。而無效行政行為意指行政機關已經作出、已經成立但由于重大、明顯違法而不具推定約束力的行為?;诖藚^(qū)分,不成立的或不成熟的具體行政行為就不適宜運用確認無效判決,因為如果一個正在運作、尚未正式對外作出的行政行為被提訟,法院應該裁定不予受理而不是越俎代庖地宣告其無效。[33]試想,當行政機關通知某一企業(yè)其準備作出責令停產停業(yè)的處罰決定,并告知該企業(yè)有權要求舉行聽證,企業(yè)反而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請求,法院顯然不能受理對這一尚未窮盡行政程序而沒有成立之決定的,以避免不合時宜地干預行政。[34]
其次,判斷無效行政行為標準之缺位。司法解釋在授予法院行使宣告某些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無效的權力同時,沒有給出可供各級法院操作的判斷“無效”的標準。如上所述,司法解釋第57條第2款前兩項規(guī)定的是確認違法判決所適用的情形,[35]而第(三)項中的“不成立”又不宜作為確認無效的標準,那么,該條款似乎可以解讀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無效的,法院應當作出確認無效的判決。如果把這里的“依法”理解為,只有當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符合法律明確規(guī)定無效的情形,法院才可以判決確認其無效,我們所想像的無效理論普遍適用的前景就要大打折扣了。因為,我國大陸既不像德國、奧地利、日本等國存在對無效行政行為作概括和列舉規(guī)定的統(tǒng)一行政程序法典,又只是在《行政處罰法》中運用了“無效”術語,更不用說這一術語之涵義過于寬泛、同學理公認的“無效”概念相距甚遠。普遍適用的前景只得有待于將來出臺行政程序法典方能實現,司法解釋就會在一定時間內成為懸置在空中的文字而已。
甘文法官以未在決定書上蓋章的行政處罰為例,說明何為無效行政行為,[37]而《行政處罰法》其實并未對此作確切無疑之規(guī)定??梢?,司法解釋的原意對“依法”并未采上述嚴格、狹隘的意義。然而,這實際上就意味著,司法解釋對什么是無效行政行為沒有給出任何指導性的規(guī)則,由此可能會造成兩種截然相反的結果:法官因為無所適從而謹小慎微,基本上不適用上述條款,即便有心適用,也可能會更多地請求最高法院作出答復;或者,法官憑借自己對無效的理解,大膽地、經常性地作出確認無效判決,以至于形成混亂的、缺乏一致性的法律適用狀況。確認無效行政行為標準之缺位,也會使得行政相對人不知如何運用理智判斷來行使其不服從的權利。因此,確認無效判決形式的實際適用前景依然堪憂。
再則,單獨的確認無效訴訟問題。根據無效理論,無效行政行為和屬于一般違法的可撤銷行政行為的關鍵區(qū)別之一在于,行政相對人請求有權機關對無效行政行為予以確認或宣告,是不受任何時間限制的。即便復議或訴訟期限已過,也不影響行政相對人對自始無效的行政行為提出挑戰(zhàn)??墒?,司法解釋只是規(guī)定確認無效為一種獨立的判決形式,其并沒有以無效理論為圭臬,建構起一個可以保障行政相對人特定請求權利的、獨立的確認無效訴訟程序。[38]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仍然需要在法定訴訟時效之內,向法院提出確認無效的請求。就此而言,把確認無效判決與確認違法判決并列、使前者特定化的作法,似乎也失去了我們所想像的價值。因為,無效行政行為非他,乃一類特殊的違法行為而已,若沒有訴訟程序上的差別,[39]確認無效判決完全可以為撤銷判決或者確認違法判決所吸收,而無需賦予其獨立存在的形式。
其四,涉及行政行為效力的民事糾紛處理問題?,F代行政管理權能的廣泛性,使得公法和私法糾合在一起的事例大量存在。行政機關作出的確認權利歸屬、裁決民事糾紛以及其他具有第三人效果的行政行為(如發(fā)放建筑許可引起相鄰權問題),都可能引起民事糾紛或者使既有的民事糾紛依然延續(xù)。在承認公定力原理的法律制度之中,由于行政行為在未經撤銷之前一直具有推定的拘束力,任何個人、組織甚至國家機關都得予以尊重,因而,一個爭議頗多的問題已經出現:民事糾紛的當事人是否一定要以行政訴訟作為民事爭議獲得解決的前提?對此問題,我國學界有著不同的看法,[40]由于其并非本文主旨所在,故不擬詳細討論。不過,可以確定的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方案絕非單一的模式,既不能一概地以行政訴訟為先決條件,也不能一概地要求行政機關必須聽從法院的民事判決而改變其先有的決定。在此,必須承認公定力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其“合理且必要的限度”。[41]尤其是,與本文主題有關的,可以設想:如果當事人只是提起民事訴訟,而在訴訟過程中法院認定案件所涉行政決定乃重大、明顯違法的無效行政行為,那么,公定力自然就不存在,法院可以不顧該行政決定而徑直作出與之相反的民事判決,而不必以行政訴訟為先決。[42]這是無效理論在制度實踐中運用的又一情形,法院的認定和判決實際上是支持了當事人對無效行政行為不予理睬的立場。
最后,申請司法執(zhí)行程序的關聯性。行政行為除無效情形以外一般皆具有公定力,但并不由此當然地就具有了自行執(zhí)行力。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是否可以在行政相對人不履行的情況下由行政機關強制執(zhí)行,尚需視法律、法規(guī)是否明確授予行政機關此項權力而定。[43]法律、法規(guī)無明文授權,行政機關則必須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若法律、法規(guī)允許行政機關就是否自行強制執(zhí)行進行選擇,行政機關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司法解釋第87條)。不過,行政機關的申請如果要在法官那里獲得通過,司法執(zhí)行措施如果要真正啟動,具體行政行為還不得出現下列任何一種情形:明顯缺乏事
實根據的;明顯缺乏法律依據的;其他明顯違法并損害被執(zhí)行人合法權益的。否則,法院將作出不予執(zhí)行的裁定(司法解釋第95條)。
也許,熟諳無效理論的人可以發(fā)現,司法解釋確定的不予執(zhí)行裁定之標準,隱約與行政行為無效標準接近-只是強調“明顯”瑕疵而沒有兼及“重大”瑕疵。但是,司法解釋起草者似乎并不認為二者存在關聯。[44]的確,裁定不予執(zhí)行和判決確認無效是兩種性質的司法裁判,至少,前者基于行政機關的申請,后者基于行政相對人的主張。然而,必須承認,二者在實際效果上是一樣的,被裁定不予執(zhí)行的行政決定即便繼續(xù)存在,其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已經被剝奪,其確定的義務行政相對人也無需履行。于是,問題就產生了:申請司法執(zhí)行的一個事實前提是,行政相對人在法定期限內既沒有提訟又未履行行政決定所確定之義務,也就是說,其已經喪失通過訴訟獲得有利救濟的權利;那么,憑什么法院可以利用另一種程序對其施以實際效果一樣的救濟呢?比較恰當的詮釋是,法院認為裁定不予執(zhí)行的行政決定是無效行政行為,法院不必受公定力和確定力之約束。
把無效理論與申請司法執(zhí)行程序勾連起來,不僅可以說明法院裁定不予執(zhí)行的正當性,而且還可以揭示現行司法解釋所規(guī)定的執(zhí)行程序的缺憾。甘文法官指出,法院在申請司法執(zhí)行程序中仍然實施合法性審查,不過,法院是在行政相對人不參加的前提下,采用“卷面無錯誤”標準對行政機關呈交的材料進行審查,若沒有發(fā)現明顯違法,則裁定予以執(zhí)行。[45]然而,在司法執(zhí)行的實際運作中,法院難免要與行政相對人接觸,[46]若在接觸過程中,行政相對人提出證據足以表明行政決定存在重大、明顯違法情形,只是行政機關提供的書面材料沒有反映出來,那么,法院該如何應對呢?因此,申請司法執(zhí)行程序是否可以設定為一個簡易的對抗程序,允許被申請執(zhí)行人參與進來?如果被申請執(zhí)行人提出的行政行為無效理由成立,那么,法院裁定不予執(zhí)行;如果被申請執(zhí)行人沒有提出此類理由,或者無法舉證證明行政行為無效情形,[47]法院依據自己對書面材料的審查,發(fā)現有符合裁定不予執(zhí)行之標準的情形,也裁定不予執(zhí)行;被申請執(zhí)行人沒有提出或者無法舉證證明行政行為無效,法院也未發(fā)現有符合裁定不予執(zhí)行之標準的情形,則裁定執(zhí)行。
管理是一個歷史范疇,其作為實踐是歷經無數人的努力,步步演變,才走向科學化的。從最初的經驗管理發(fā)展到工業(yè)化時期的泰羅制和福特制管理,管理開始進入科學管理時期。泰羅在其《科學管理原理》中指出,科學管理是由組織、協調、合作、發(fā)揮每個人最高的效率,實現最大的富裕等多種要素結合而成的。這使人們對科學管理開始關注,特別是現代行為科學的誕生,為管理注入了新的心理因素,而系統(tǒng)論的發(fā)展,為系統(tǒng)管理的實施提供了強有力的理論指導。此時,以梅奧為代表的以人為本的管理思想開始占據主導地位,管理不僅僅是追求有序化、合理化,同時也追求人的需要的滿足,而且謀求管理的整個系統(tǒng)功能的優(yōu)化。這就是管理的科學化問題。
現代行政管理正在發(fā)生一系列的趨勢性變化。首先是從流行程序管理變?yōu)槌珜繕斯芾?。程序管理要求管理者對被管理者明確行動的目標,且交代每一個行動的操作步驟,而目標管理僅需對被管理者明確目標及其工作要求,具體步驟由被管理者、操作層次的人自行解決。當然,不同的被管理者應運用不同的管理方式,但在人力資源素質不斷提高的今天,仍一味奉行程序性管理是過于落后了。
其次,從單一管理發(fā)展為分層管理。系統(tǒng)論中的結構——層次——功能理論開始在管理中發(fā)揮作用。不同人員結構的系統(tǒng)(單位)要運用不同的管理模式,不同層次的管理者,其管理方法不能相同。高層次的管理者僅僅關注戰(zhàn)略性決策,而日常程序性決策都授權于低層次管理者操辦。不同的管理者其管理半徑不一樣,其控制力、監(jiān)督能力也不一樣。
再次,從剛性管理發(fā)展為柔性管理。剛性管理強調硬性行政命令約束,管理思維是非此即彼,容不得權變。而柔性管理認為管理存在彈性,管理者往往根據不同的被管理者和不同的情境而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從而達到理想的管理效果。管理者注重對管理“柔性”因素的控制如管理風格、溝通、文化等。
第四,從無風險管理發(fā)展為危機管理。傳統(tǒng)的管理強調對被管理者的激勵與約束的對稱即所謂的獎懲機制的建立。通過表揚的手段、樹立典型的效應來帶動一批人前進,不談憂患,不提危機,害怕被管理者受刺激過度,產生懼怕心理,影響工作及效率。危機管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有其獨特、甚至令人意想不到的作用。如急中生智,置之死地而后生,都說明危機管理具有獨特功能。更值得注意的是,現在危機管理似乎有演變?yōu)橐环N經常性管理模式的趨勢。如微軟公司總裁比爾·蓋茨在管理中強調“最好的軟件公司離真正破產永遠只有18個月”。正是有這種危機管理技能的運用,微軟公司才會日益強盛。
不僅僅是管理模式在變,而且管理的指導思想也在變。如鯰魚效應和木桶原理,學習型組織的理論的興起等。鯰魚效應是指在一批沙丁魚的遠途運輸中,如果摻入幾只兇猛的鯰魚,反而會使沙丁魚的死亡率降低,這是因為有了逃生的競爭,使沙丁魚游動頻率增高,從而生存力增強。同樣,在管理中,如果多引入一些不同類型的人才,則會使單位的生命力愈加旺盛,這破除了傳統(tǒng)的“一山難容二虎”的理念。木桶原理是指一只由幾十塊木板拼接而成的大木桶,其容量取決于最短一塊木板。這給管理者的啟示是:面對被管理者的差異與管理環(huán)節(jié)、問題的差異,其實是最薄弱的那一個環(huán)節(jié),可能會導致管理上的麻煩與致命傷。因此,一名優(yōu)秀管理者應從最薄弱環(huán)節(jié)改進入手,去提升整體的管理績效。只有經常性檢查,經常性抓落實,抓責任制的貫徹才會獲得滿意的管理效果?,F代管理科學還告訴管理者,如何將自己所管理的組織發(fā)展成為一個學習型的組織,已是十分迫切的問題。傳統(tǒng)的管理認為,被管理者一次充電,受益終生,知識、才能運用只須儲備一次,便可應付全部的挑戰(zhàn)。而在信息、知識經濟時代,這一管理理念落伍了。只有帶領組織成為持續(xù)學習型的組織,擺脫單純的模仿,且成員之間相互學習,具有共同的愿景,一個單位、組織才會生機勃勃,不斷發(fā)展,不斷拓展成長空間,不斷超越同行,取得成功。
二、現行行政管理的誤區(qū)剖析
當前,一些人戲稱流行的行政管理模式為“領導就是開會、管理就是收費、協調就是喝醉”,一些管理人士甚至將其作為管理的金科玉律。這其實是行政管理庸俗化的表現,是明顯的認識誤區(qū),在這種指導思想下進行管理將貽害無窮。
首先,將開會布置任務,理解為可替代科學決策,這首先是管理者的悲哀。這種錯誤的認識容易造成“會?!边B綿,管理者開了會就等于任務布置了,事情完成了,長此以往,落實工作成為頑癥。而沒有落實的政策、措施等于一切都是空的,管理的效能無從體現。
其次,管理的中心任務是什么,僅僅是收費嗎?把管理權限混同于單項財權行使、賺錢的所為,這是將管理極端簡單化的表現。的確,好的管理可以產生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但管理不是為了收費了事,這是管理導向的錯誤,會造成管理可有可無,機構形同虛設,人浮于事,最終斷送了事業(yè)。
再次,協調就是喝醉,這是將管理極端庸俗化的表現。當然,協調是需要將方方面面的利益進行平衡,對各方傾向、意見進行妥協,但決不是一喝了事。管理既要協調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使二者利益、愿望與目標等大體相一致。做到上下同心,形成組織的凝聚力。要協調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最終目標與近期目標之間的關系。也要協調管理者與工作任務相適應,還要協調被管理者與工作任務相適應,達到1+1>2的系統(tǒng)功能效應。還有一種管理誤區(qū)就是一味多訂制度,認為有了制度就有了管理,從而導致規(guī)章多如牛毛,有否貫徹執(zhí)行則無人問津。這種錯誤的認識容易造成“文山”現象,管理者須簽閱大量的文件,哪有時間、精力去真正管理呢?其實,有了制度不等于就有了管理,有了制度,只是為管理準備了一些基本前提、準備了一些條件,這只是管理的開始,實際上,被管理者是否自覺執(zhí)行這些規(guī)章,是需要監(jiān)控、需要調研的,這都是管理的題中之義。制定過多的規(guī)章等于沒有規(guī)章,因此規(guī)章過濫也會影響管理的效能。
三、新時期行政管理的科學化走向
決策的科學化。作出一項正確而充分的決策,有賴于準確而充分的信息,也需有一套動力機制去刺激決策付諸實施。傳統(tǒng)的管理以領導者“拍頭腦決策”為主,憑經驗、憑主觀決策,容易導致決策失誤,導致嚴重后果。因此,我們必須尋求決策的動力機制,健全為決策服務的信息系統(tǒng)。
辦公的自動化。辦公系統(tǒng)是決策系統(tǒng)與操作系統(tǒng)的銜接環(huán)節(jié),是落實決策的重要一環(huán)。制度、決策的落實在于執(zhí)行,它涉及到辦公環(huán)節(jié)的啟動,傳達貫徹、督辦決策的實施到位。傳統(tǒng)管理中的這些環(huán)節(jié)都已齊備,但缺乏的是高科技手段?,F代管理就是要借助于辦公自動化技術,成倍地提高政務效率,建立督辦網絡體系,使事中、事畢都存在可測性與可控性,使決策者、管理者隨時能得到確切、全面的信息反饋,以便實現全程動態(tài)管理。
管理的信息化。無論是決策,還是日常管理監(jiān)督,都需要管理的信息化。提供全面、準確的信息是決策的前提,反饋實施信息是管理的要求,總結反映、宣傳信息是管理效能的體現。因此,信息化管理是走向科學化的必然要求。通過重視信息反饋,不斷改進管理方式。在管理過程中注意管理效果的信息反饋,以便隨時調整管理的目標和方式,達到優(yōu)化。
監(jiān)督的經?;?。好的管理,必須伴隨大量的、經常性的日常監(jiān)督,否則,薄弱環(huán)節(jié)隨之產生,突變因素隨之潛伏,久而久之,隨著問題的累積,可能使千里之堤潰于蟻穴。因此,發(fā)揮群眾監(jiān)督,加強內控建設,充分利用社會監(jiān)督與輿論監(jiān)督,使問題、隱患沒有藏身之處,是十分必要的。
管理的法制化。依法管理是今后行政管理的大勢所趨。隨著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深化,我國行政法制建設也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一方面,我國制定了成千上萬的涉及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及行政管理規(guī)章,這大大改變了以前在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管理機關依據政策進行管理,而使行政管理具有很大隨意性的弊端;另一方面,我國通過《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建立了比較健全的行政救濟的法律制度。在這一基礎上,我國于20世紀80年代末正式提出“依法行政”的口號和要求,管理開始走上法制化的軌道,這對新時期的行政管理將產生重大的影響。管理將更多地運用法律手段,管理也更普遍地在法律許可范圍內展開。
一、理性的法治與“依法治國”
“法治”這個多義詞首先表示一種治國方略,它是指一個國家在多種社會控制手段面前選擇以法律為主的手段進行社會控制,而不是選擇其他作為主要控制手段,即我們今天重新提倡的“依法治國”。但它還有其他更重要的、不應被省略的涵義,即必須強調“法治”之法內容或精神的正義性與合理性。
漢語“法治”一詞從被使用時開始,就與“以法治國”、“依法治國”等詞相提并論,主要是被作為一種治國方略來理解?!耙苑ㄖ螄币辉~在中國古籍中首先見于《管子》一書,其后的商鞅、韓非等人又對此進行了發(fā)展和實踐。[①]在中國古代思想體系中,法治總是與“禮治”、“德治”、“人治”等治國方略相并列、相對稱、相對立。我們可以認為:存在著一種與“人治”[②]相對應的“法治”,這就是作為一種治國方略的“依法治國”;也存在并不與“人治”相對應的“法治”。
法治除“治國方略”之外,還具有辦事原則、法制模式、法律精神和社會秩序等幾層涵義。法治的理性精神也就體現在這些涵義之中:
第一,法治是一種理性的辦事原則。其基本含義是:在制定法律之后,任何人和組織的社會性活動均受既定法律規(guī)則的約束,即通常所謂“依法辦事”。只要法律已經規(guī)定,任何人和組織不得以任何正當或不正當的目的(理由)去違背法律規(guī)則,而只能遵照執(zhí)行。無論發(fā)生什么具體情況,甚至是法律本身發(fā)生不正義的情況,也要嚴格依法律辦事。[③]在既定的法律面前,嚴格遵循才是正當的。在法律面前只有先考慮形式的合理才能承認實質的合理,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梢?,作為辦事原則的“法治”與作為治國方略的“人治”不是對稱的一對范疇。
第二,法治是一種理性的法制模式。法制歷來具有多樣性,通常可以劃分為專制的法制與民主的法制兩大模式。法治就是后一種法制模式。民主是一種合乎理性的制度、觀念,作為民主的法制模式,法治的基本含義是:法制必須以民主為社會條件和制度基礎。中國歷代法家主張“法治”并直接參與實踐,但他們所謂的“法治”理論不具有民主的精神,他們的法制實踐不具有民主的社會條件和制度基礎。這只是人治之下的法制。真正意義上的法治是以民主為社會條件和制度基礎的法制模式。近代資產階級在追求經濟自由、渴望政治民主、反抗封建專制的過程中逐步建立法治這種民主的法制模式。其基本特征是:法律反映廣大人民意志;這種代表民意的法律至高無上;保護人權和公民權;政府必須依法行政;司法獨立;公民權利受到侵犯應當得到公正的救濟;等等。
第三,法治是一種理性的法律精神。如果說民主是法治的條件和基礎,那么法治是法律(法制)的精神。這種精神導源于民主的社會條件和制度基礎,是民主在法律上的轉化形式,與民主一脈相承。法治的這些精神表現為一整套關于法律、權利和權力問題的原則、觀念、價值體系,它體現了人對法律的價值需要,成為人們設計法律的價值標準和執(zhí)行法律的指導思想。法治所蘊含的法律精神包括:(1)法律至高無上。法律具有最高的權威,法大于權,正式的法律不因局部政策變化而隨意修改。(2)善法之治。[④]善法是經正當程序制定的,必須反映廣大人民的意志并體現客觀規(guī)律,善法需要通過理性來公平地分配各種利益。(3)無差別適用。法律適用不承認個別(特殊)情況,只承認普遍規(guī)則的效力,[⑤]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因個別情況而改變法律的普遍性,即使這種改變的目的是正當的,目標是正義的。(4)制約權力。國家、政府享有公權力,但是這種權力必須接受法律、權力和權利的制約,禁止濫用權力,政府和官員的行為應當與法律保持一致性,[⑥]濫用權力應當受到追究;國家機關決不是謀利的經濟組織,法律應當絕對禁止權錢交易。(5)權利本位。法律必須包含切實保護人民權利的內容,權利和義務是統(tǒng)一的,但是權利是基本的,應占主導地位,在立法、執(zhí)法和司法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均應關懷和尊重人權。(6)正當程序。程序是法律實施的關鍵,正當的程序是實行法治的關鍵。它不僅具有消極限制權力的功能,還具有積極引導和促進權力行為合乎正義的作用。[⑦]
第四,法治是一種理性的社會秩序。法治還可以被理解為一種社會關系或社會秩序。徐顯明在《論“法治”構成要件》一文中把“法治”表述為:“在法律規(guī)束住了國家權力和政府后而使權利在人與人之間得到合理配置的社會狀態(tài)”[⑧],這也說明法治是一種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正是在這種意義上,我們才常常有“法治社會”的提法。這種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是這樣被安排的:法律與國家、政府之間,運用法律約束國家、政府的權力;法律與人民之間,運用法律合理地分配利益;法律與社會之間,運用法律確保社會公共利益的不受權力和權利的侵犯。[⑨]法治所追求的目標就是這樣一種理想的社會結構和社會秩序。既然法治是一種社會的理想狀態(tài),那么,它必然不是一個一成不變的確定狀態(tài),而是一個不斷探索和不斷實踐的過程,具有由低到高發(fā)展的階段性。
二、法治與形式合理性
實行法治,究竟形式合理性更重要還是實質合理性更重要?這是影響中國法治建設進程的重大理論問題中的關鍵性問題。
有學者否定法律的形式合理性,認為“規(guī)則法治觀念”(指19—20世紀西方要求法律在形式上合乎理性的觀念)“不僅縮小了法治的境界,取消了法治的深層根據,還因為這種法只是在形式上是好的,內容和實質上并不一定好”。[⑩]我認為,法治實際上是這樣一種制度模式:在法律創(chuàng)制問題上強調法的目標,或曰實質合理性——體現自然法觀念;在法律執(zhí)行問題上強調法的自身品質,或曰形式合理性——反映實證法觀念。[①①]
已有的法治經驗顯示,當我們在評價法律和法律執(zhí)行情況時,實際上存在著兩個序列的標準,一是法制的自身品質,它是在不聯系法的外部社會問題的情況下來認識法制的,是法制內在的一種評價標準,比如法官是否嚴格遵循法律規(guī)則進行審判,政府是否有超越法律的行為,法律的程序是否能夠保障法定的權利,等等。另一標準是法制的社會目標,它是把法律聯系于社會,結合道德、政策、國家的政治目標等來對法制進行評價,比如法制是否達到預期的效果和目的,法官的一項判決是否符合公認的道德原則,政府的行政行為是否符合國策等等。問題是當兩者存在矛盾和沖突時,哪個更值得考慮,更需要尊重?我主張在法律制定的時候應當充分考慮實質合理性,即盡可能地把道德、政策、社會目標等等吸收到法律之中,當法律的實質(目的)合理性已溶進立法階段時,兩方面是基本一致的。如果執(zhí)行法律規(guī)則與社會目標相一致的話,當然不會存在選擇誰、偏重誰的問題。法律的目的與法律的規(guī)則發(fā)生矛盾,往往出現在法律執(zhí)行階段,因此我們應當提倡立法階段以實質合理性為主,執(zhí)法階段只服從和執(zhí)行法律的既定原則。
在中國法律傳統(tǒng)中,我們總是把衡量法律制度
合理與否的標準放在目標合理方面;在個別案件與一般規(guī)則相矛盾的情形下,我們的評價總是傾向于“法本原情”、“舍法取義”;在法律施行的過程中更多地重視執(zhí)法者的因素、目標的因素,而較少考慮法律自身的因素和法律過程的因素。我們較少考慮目標合理的法律需要有自身品質的合理為前提。而把法律所追求的社會目標當作法律的自身品質來追求,在法治的問題上就會帶來一系列困惑:在立法方面力求法律規(guī)則的實質合理性因而忽略法律規(guī)則的“一般性”[①②];在執(zhí)法方面力求法律規(guī)則符合個別正義,因而輕視正當法律的程序性。這在現代社會就會帶來昂格爾所謂“迅速地擴張使用無固定內容的標準”[①③].據此設計的制度模式必然導致政府權力得不到控制。實質合理性基本屬于目的和后果的價值,是一種主觀的合理性;形式合理性主要是一種手段和程序的可計算性,是一種客觀的合理性。盡管兩種合理性在當代社會處于矛盾沖突狀態(tài),但在法治問題上特別是法治建設的起步階段,法律的形式合理性要比法律的實質合理性更重要。對于法治而言,其首要條件并不是法律外部所追求的合理與正義,而是“形式法律”的合理與健全。韋伯說:“一切形式法律至少在形式上是相對合理性的”[①④].法治的建立首先需要重視法律自身的“合理性”,而不是法律所要追求的“合理性”。
近代法治與現代法治雖有不同,但法治仍有其不變的理念,即在執(zhí)行法律的時候更多地偏重形式合理性。盡管現代法大量出現行政和司法的自由裁量現象,允許政府官員和法官在適用法律時具有造法精神,發(fā)揮主觀能動性,多考慮道德、公共政策、社會福利等因素,但是這一切都是在法律的范圍內進行的。如果說自由裁量是強調人的主觀能動性,根據具體情況由官員和法官自由裁量更符合正義的話,那么這些官員也應當成為法律的維護者。[①⑤]
法律的實質合理性的參照標準可以由這樣幾個方面組成,一是人的意志,二是倫理道德,三是政治目標,四是一定的社會事實。換言之,相對于這四個因素來講,法律是一種形式。立法者應當根據這四種因素在遵循客觀規(guī)律的條件下制定法律,立法者在法律頒布實施前就已經把上述四種因素加以考慮和反映。如果國家實行的是真正的法治的話,那么在法律頒布之后,即執(zhí)行法律的過程中則不應當過多地考慮這四種因素。近代法治的精義就在于合法頒布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應當被全社會尊為至上的行為規(guī)則,即便這個法律存在實質不合理也應該無例外地被尊重。如果不強調依照既定的法律規(guī)則辦事,而是隨意改變既定的法律規(guī)則,那么法律就喪失了穩(wěn)定性,法律就沒有了權威,法制也就淪為人治了。
人治之法在法律上的表現有四方面:第一,在法律與人的關系上(這里的“人”既可以表現為君主個人、行政長官、執(zhí)法者,也可以表現為人民、公民、階級、利益階層等等),法的權威不如君主的權威,行政權力大于法官權力,法律過多受執(zhí)法者主觀意志主宰。第二,在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上(這里的道德包括倫理、人情、輿論等),法律沒有獨立的自我準則即內部道德,受倫理束縛,受人情支配,受輿論左右。第三,在法律與政治目標的關系上(這里的政治目標既可以是表現為政黨綱領的政治目標,也可以是表現為國家的政治目標,既可以指近期的政治目標,也可以是長遠的政治目標),法律絕對服從政治目標,一切不符合政治目標的法律都可以隨時被改變或廢止。第四,在法律與社會事實的關系上(這里的社會事實是指時勢變化中的事實、個案中的事實),法律因時勢變化而變化,因個案中的個別情形或需要而任意解釋法律。這樣一來,法律成為一種“可變”的、不穩(wěn)定的因素,過于追求實質合理性,必然使人為因素、道德因素、政治因素以及時勢因素無限制地膨脹。
三、“舍法取義”模式檢討
執(zhí)行正式法律和實現社會正義,都是政府負有的義務。但是正式法律與社會正義在某些情況下會存在矛盾,這時候,政府及其官員應該是服從正式法律呢,還是放棄正式法律?中國式的法官面對這樣的問題,采取了“舍法取義”的態(tài)度。最典型的表現是在古代許多復仇案件中。[①⑥]這里的法官似乎可以稱之為“道德家法官”[①⑦].這種類型的法律固然有優(yōu)點,但是也從這些優(yōu)點當中產生某些弊端,那就是缺乏法官的職業(yè)性特征,職業(yè)角色過于倫理化、政治化,不僅承擔執(zhí)法任務,還承擔道德家、政治家的任務。
美國學者JamesE·Bond在其《審判的藝術》一書中提出過“政治家法官”與“藝術家法官”兩種類型的法官。前者“注意的是那構成原文基礎的原始理解”,而后者則“注重未來”的靈感,同時重視擺在法院面前的特殊案件以維護正義的重要性“。[①⑧]在我們的司法實踐中,也同樣存在法官”政治家“化的現象。法官履行執(zhí)法義務時,還得在特殊案件中舍棄法律追求道德倫理、經濟效益和社會正義。嚴格來講,法官只能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兼顧道德、經濟和社會正義方面的考慮。
同時,法治問題還涉及“合理性”問題的三對范疇:正式的法律與執(zhí)法者的關系;正當程序與嚴格規(guī)則的關系;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關系。中國傳統(tǒng)法的思想和模式,在處理三者關系時往往表現為輕視前者偏重后者,即關心執(zhí)法者、嚴格規(guī)則、實質正義,而輕視正式法律、正當程序和形式正義,片面追求法的實質合理性。
中國傳統(tǒng)“禮法”在法律“正義”或法律“合理性”的理解方面存在偏重實質輕視形式的傾向,強調立法、執(zhí)法的道德指引或參照作用。注重實質正義勢必把治理之道寄希望于“人”,這就同中國的政治理想模式——“仁政”天衣無縫地結合在一起?!岸Y法”與“仁政”輕視形式合理性的缺點表現在:一,重“內圣”輕他律,“仁政”建立在“性善論”基礎之上,所謂“內圣外王”的治世之道就是把對官僚的信任建立在一種虛構的非事實的基礎上,“‘有德的統(tǒng)治者’的想法,與溫情主義相結合時不需要任何中介”[①⑨],追求道德理想而舍棄法制機制。二,重實體,輕程序,他律的法制只被理解為規(guī)則對行為目標結果的約束,而對體現行為動態(tài)過程的程序則不屑一顧?!懊癖尽碑吘共坏扔凇懊裰鳌?,所以“仁政”不是官民之間雙向式的政治機制。三,重官僚施恩,輕官民交涉,行政者單方面向百姓自覺施恩,作為一種行政者的道德義務存在,而百姓則沒有相對的權利。
如果把執(zhí)法者自覺遵循倫理道德、愛民如子、追求民本主義的“仁政”,視為一種“合理性”,保證這一執(zhí)法模式的法律則是一種追求“實質合理性”的法律,即追求法的社會目標(即“外在道德”)的法律。中國自漢代以來遵從孔孟儒學,政治與法律制度上處處推行這樣一種追求實質合理性的法律。且不說程序不被看作“法治”的必要因素[②⑩],禮法與仁政傳統(tǒng)下的法律,連“嚴格規(guī)則”也是不容易真正實現的。因為法律一旦與道德相混雜,法律的確定性品質也就喪失了。韋伯所批判的亞洲國家的法律與宗教命令、倫理規(guī)范和風俗習慣含混不分,實際上主要是針對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的,在我國“道德勸誡和法律命令沒有被形式化地界定清楚,因而導致了一種特殊類型的非形式的法律”。[②①]
法律的嚴格規(guī)則并非在任何情況下都是靈驗的。比如在現代行政法上,立法機關所提供的行為標準都不單純是“合法”問題,即形式合理性問題,還產生了行政“正當”問題,即
實質合理性問題。行政的標準與當事人的行為標準都存在模糊化,從本質上說是法律目的性傾向在行政法領域的表現。這種變化恰恰導致了行政自由裁量的目的性或實質化傾向,導致法律對行政權力的失控。昂格爾在分析當代(“后自由主義社會”)“福利國家”和“合作國家”的發(fā)展對法治的影響時談了這樣一種趨勢:在立法、行政及審判中,迅速地擴張使用無固定內容的標準和一般性條款。[②②]這說明寄希望于嚴格規(guī)則已經遠遠不夠了。何況對于偏重實質合理的中國傳統(tǒng)文化,嚴格規(guī)則只會導致執(zhí)行者無所適從。
這樣一來也就把對法律的解釋和適用的準確性、一致性,完全寄托于作為執(zhí)法者的“道德人”。進而,法律的品質也就取決于執(zhí)法者的品質??疾飚敶袊?,我們也不難發(fā)現其追求實質合理性的特點。比如在行政法治方面注重吏治追求清正廉潔的道德教化目標的同時,卻忽視了什么樣的行政程序才能最大限度地約束官員的自由裁量權這一法律自身的合理性問題。事實上真正的法治首先不考慮官吏的品德優(yōu)劣問題,而是考慮規(guī)則的一般性和嚴格性;真正的法治也并不只重視明確的一般實體規(guī)則,還重視正當的程序,真正的法治是在優(yōu)先考慮形式正義的前提下才去考慮實質正義問題的。
四、法治與政治性代價
形式合理性總會有付出和犧牲,因而“法治在西方也并未被始終看作解決人類社會問題的良策”。[②③]法治的代價基本上都屬于政治范疇,都同執(zhí)政者的政治利益與政治權力、政治意志與政治習慣直接相關,所以我們稱之為政治性代價。
這種政治性代價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1)把法律作為治國的主要方式,因而政治目標實現的手段單一化了,其他手段的運用被限制了,如政策、行政手段的使用范圍和程度受到限制,從主要依政策和命令辦事向主要依法律辦事的轉變,是一項復雜而艱巨的工作,其改變的艱難過程本身是一種代價。(2)法治意味著權力受到法律、權力、權利的制約,因而權力在量和質上都有所縮減和割舍,權力的靈活性和自由度會降低。(3)既然一切服從既定的普遍規(guī)則,那么兩種需要權衡的利益目標沖突不可避免,這需要權力行使者作出抉擇,為了更大利益而放棄較小的利益。因而,也可能“犧牲掉某些個案中的實體正義”。[②④]實行法治會造成某些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不受法律的調整,或者受調整的時候因形式合理性的必要性而被忽略。這也要求國家和政府對社會生活的許多方面保持寬容態(tài)度,不能任意運用權力來干預,但這不等于說這些行為不存在社會危害性。(5)法治在總體上能夠提高社會控制效率,但是它不排除在具體情形下,會導致辦事效率的下降。那么,法治為什么具有政治性代價呢?
法治之法無疑是國家與政府自我約束的工具。一個國家或政府在推行一種“良法”之前,權力是隨著執(zhí)政者的意志和習慣而運行的,如果說存在政治權力運用規(guī)則的話,它們主要是君主命令、慣例、經驗、道德、教義、政策,等等,我們有時又把這種狀態(tài)稱為“人治”。這種狀態(tài)對于權力運用者而言,簡便、自由,有針對性,對個案處理來說具有高效率的優(yōu)點。相反,當根據一般性的普遍法律規(guī)則和程序來行使權力時,權力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因此國家和政府權力在量和質上都必然地作相應的割舍。比如刑事審判方式從職權主義到辯論主義的轉變,勢必引起國家公訴機關權力的縮減;行政處罰程序的設定,勢必導致行政機關處罰權力的限制。這是法治付出代價的原因之一。
再從法律的穩(wěn)定性(確定性)、抽象性與社會的變革性、多樣性角度來看。科恩(MorrisCohen)認為,“生活需要法律具有兩種適相矛盾的本質,即穩(wěn)定性或確定性和靈活性。需要前者,以使人的事業(yè)不致被疑慮和不穩(wěn)定所損害;需要后者,以免生活受過去的束縛”。[②⑤]在兼顧法律的穩(wěn)定性和靈活性的復雜過程中,我們勢必會權衡最大利益,并且需要犧牲某些利益。由于法律在內容上具有概括性、一般性,表達形式上具有簡要性與抽象性,在適用時又必須是相對穩(wěn)定的。而法律被具體適用的對象總是具體行為或事件,它們是千姿百態(tài),變幻無窮的,因而,當客觀情勢發(fā)生變化時,它就有不適應情勢的可能性。當遇到時過境遷的情況,法律規(guī)范就從概括性、一般性、抽象性的特點中派生出僵化的一面,即柏拉圖所謂“如同一個頑固而無知的人”。“規(guī)范性調整也有一個重大的弱點,就是它不可能充分考慮到每個具體情況的特點,作出符合每個具體情況的處理”。[②⑥]當我們在適用法律的時候,就不得不在法律的穩(wěn)定性與靈活性之間進行取舍。這是法治付出代價的原因之二。
法律無法窮盡也不必窮盡一切可能發(fā)生或存在的社會現象,因此會存在遺漏。因為,第一,立法當時不可能完全預料社會生活中可能發(fā)生的事;第二,法律畢竟是通過簡明扼要的言詞來表述社會現象的,任何語言都不是萬能的,它不可能包羅萬象去窮盡所有的行為與事件;第三,法律調整的范圍只限于那些有必要運用國家強制力去干預的社會關系,而在社會關系中的不少方面用法律干預是不適宜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因而法律也不必去窮盡一切社會現象。柏拉圖在《政治家篇》中借“異邦人”之口表達了他關于法律或法律規(guī)范的弊端的觀點,他說:“在人類生活中沒有任何東西是靜止不動的,這就注定不可能用什么高明的知識,打算頒布一項簡單的法規(guī)去永遠處理每一件事情”,法律“如同一個頑固而又無知的人,他不容許任何人做任何違反他命令的事情,……哪怕別人遇到了新情況也不行,盡管這樣做比他自己規(guī)定的辦法好得多”[②⑦].法治理論十分注意這樣的問題:當公民出現危害社會的行為而又沒有法定依據時,法律是否要追究?要么以政府寬容或放任危害為代價,要么以限制或侵害公民自由為代價。所以追究與否,都會引起一定的犧牲和代價。這是法治需要付出代價的原因之三。
法律規(guī)范都是通過法律條文的詞匯、語言表達的,而詞、語無非是一種表達意思的符號,它可能準確地表達一個意思,但也不排除一個詞、語被曲解的可能性。盡管法律是統(tǒng)一的行為尺度,但它存在許多不能作具體、確定規(guī)定的地方,這主要有:一是需要作主觀判斷的規(guī)定,如涉及“適當”、“必要時”、“正當”、“合理”等詞匯之處;一是后果歸結中關于罰則幅度的規(guī)定,如“有期徒刑3年至7年”這樣的規(guī)定,就需要進行自由裁量,進行法律推理。這種推理過程離不開適用者的主觀意志,因而也就滲透了適用者個人化的非理性因素?!叭绾卧趥€人行使自由裁量權與機械地適用法律之間維持適當的平衡,這一問題繼續(xù)困擾著法律理論家”[②⑧].這是法治需要付出代價的原因之四。
法律是通過法定程序經由大量的人力、物力來執(zhí)行的,這就會引起法律執(zhí)行的成本問題,即司法與行政資源的投入問題。[②⑨]比如執(zhí)法過程中程序的復雜程度與嚴格程度與官員精力的消耗、機關物力的負擔一般是成正比的,換言之,行政與審判的工作效率(這里不包括正義的產出問題)往往是隨著程序的嚴密化而降低的。但是必要的程序總是需要的,而必要的程序總是會比沒有程序的狀況帶來更多的工作負擔。降低法律實行的成本問題,可以從諸如簡化某些程序等方面著手,但這并不意味著對程序的否定或取消。在中國目前的法律條件下,程序不是要簡化,而是要健全,因此實行法治還需要付出更大的代價。特別是在當
代被認為是“法治的關鍵”[③⑩]的刑事審判程序方面,中國更多需要程序的成本投入。這是法治需要付出代價的原因之五。
由此而不難預料,政府的政治性代價承受力將使法治進程出現某些曲折。但是,只要政府對法治化的代價作充分的思想準備,保持堅定的法治信念,曲折又是微不足道的。
注:
[①]但是這里有一個問題:歷史上主張過“依法治國”的朝代并不都是實行法治的。所以我們不能僅僅以是否確定“依法治國”的方略來認定某朝代是否實行法治。何況許多“依法治國”的提法還不是當時的政治事實,而只是當時的文人、學者對政治所發(fā)表的議論而已。
[②]“人治”實際上可以被等同于“禮治”、“德治”使用,因為它們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德治、禮治只不過是人治的美稱罷了。
[③]羅爾斯在《正義論》中談到:“一個法律的不正義也不是不服從它的充足理由。當社會基本結構由現狀判斷是相當正義時,只要不正義的法律不超出某種界限,我們就要承認它們具有約束性?!眳⒁姟墩x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340頁。
[④]按照亞里士多德的話來講,就是“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商務印書館1965年版,第167-168頁。
[⑤]富勒認為,法律的一般性是法律區(qū)別于更直接和更狹隘的規(guī)則和命令的核心。參見L·富勒:《法律的道德性》(英文),1964年版,第46—48頁。
[⑥]富勒認為:“這種一致性可能受到來自下列各種方式的損害和妨害:錯誤解釋,法律不可理解,失察于必要的對法律制度整體性的維持,受賄,偏見,愚蠢自負,以及追逐個人的權力?!币娡蠒?,第81頁。
[⑦]孫笑俠:《論新一代行政法治》,《外國法譯評》1996年第2期。
[⑧]見《法學研究》1996年第3期,第37頁。
[⑨]這是現代社會賦予“法治”的新的內涵。如果從近代“法治”來看,它只具有第一層次和第二層次的含義。
[⑩]嚴存生:《要確立正確的“法治”觀念》,《法律科學》1996年第3期。
[11]孫笑俠:《中國法治的現實目標選擇》,《法律科學》1996年第3期。
[12]即富勒所稱之“一般性”。參見張文顯:《當代西方法哲學》,吉林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93—94頁。
[13]〔美〕昂格爾:《現代社會中的法律》,吳玉章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181頁。
[14]〔德〕M·韋伯:《經濟與社會》(英文),加利福尼亞大學1968年版,第656頁。
[15]正如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所說的,“法治……優(yōu)于一人之治。遵循這種法治的主張,這里還須辯明,即便有時國政仍須依仗某些人的智慮,這總得限制這些人只能在法律上運用其智慮,讓這種高級權力成為法律監(jiān)護官的權力。”參見《西方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年版,第53頁。
[16]如東漢郅鄆為友報仇后自投監(jiān)獄,而法官卻勸其離開監(jiān)獄,否則法官要自殺(《后漢書·郅鄆傳》)。東漢一位叫橋玄的法官為袒護為父報仇的被告,以違法手段處死依法審判的法官(《后漢書·橋玄傳》)。法官的判斷邏輯是,為道義而殺人者不應當受到法律追究,因此法官寧可縱囚、違法或者丟官。
[17]如果我們分析古代法官的來源、成分,這一點是容易理解的。古代立法者大多是法家或受法家學派影響較深,而法官大多是熟讀儒家經典而再經考試取得法官官職的儒家弟子,因而判案中也帶有鮮明的儒家色彩。
[18]〔美〕JamesE.Bond著,郭國汀譯:《審判的藝術》,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12—15頁。
[19]〔日〕石川英昭:《中國法文化的特質與儒學的影響》,載《儒學與法律文化》,復旦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201頁。
[20]中國古代法中雖然也大有程序存在,但是,程序并不是出于保障法律適用的正當考慮。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設計用來確保可預見性和一致性的程序的穩(wěn)定性,不過是其他更實際考慮的一個附帶后果而已”。同上書,第252頁。
[21]〔德〕韋伯:《經濟與社會》(英文),加利福尼亞大學1968年版,第80頁。
[22]〔美〕昂格爾:《現代社會中的法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181頁。與昂格爾一樣,其他一些學者在近幾年都提出這個問題。據筆者理解,美國學者諾內特、塞爾茲尼克關于法的三種類型(壓制型、自治型和回應型)的理論中所謂“法律發(fā)展的動力加大了目的在法律推理中的權威”與“從關注形式公正向關心程序公正或實質公正轉變”是指稱同一種現象。參見《轉變中的法律與社會》,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87頁。
[23][25][28][30]〔美〕高道蘊:《中國早期的法治思想》,載《美國學者論中國法律傳統(tǒng)》,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247、216—217、217、220頁。
[24]引自《“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學術研討會紀要》(鄭成良),參見《法學研究》1996年第3期。
[26]孫國華:《對于法的性能和作用的幾點認識》,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3頁。
我們舟山市自來水公司,自黨的以來,在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和改革開放方針政策指引下,根據我市漁業(yè)生產、港口建設與旅游業(yè)發(fā)展的需要;根據我市水資源與供水設施狀況,于1979年就著手在舟山本島搞區(qū)域性供水。20年來,我水司一直堅持了“區(qū)域性供水“這個方向,做了一點有效的工作?,F把我們的做法與粗淺體會匯報如下:
一、區(qū)域性供水有利于水資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提高水資源的利用率。
由于區(qū)域范圍內存在著水資源分布的不均勻性、用水量分配的不均勻性的特點,從總體區(qū)域性統(tǒng)一考慮水資源使用,有利于提高水資源利用率,現分述如下:
1、舟山本島降雨量分布不均勻。如定海平均年降雨量為1347.6毫米,普陀平均年降雨量為1251.8毫米,相差近100毫米。降雨在時空分布上也不均勻,一年中5、6、9月份為雨季,其他月份雨量較少。年度降雨量變化幅度也較大,最多年降雨量為604毫米(1967年),這一特點對我們特別缺少水資源的舟山本島來說,要求多建造區(qū)域性貯水水庫,有利于提高淡水資源利用率。
2、舟山本島水資源地區(qū)分布不均勻。舟山市全市人均水資源擁有量為613噸,舟山市本島人均水資源擁有量為706噸(為全省人均水資源擁有量的2144噸的1/3),而普陀區(qū)沈家門水資源人均擁有量僅409噸為定海水資源人均擁有量的57.9%。舟山本島按陸域面積劃分,普陀的陸域域面積約為本島的1/4,而定海的陸域面積卻占舟山本島的約3/4。按已建水庫水量比照,根據舟山本島統(tǒng)計(對供水有關水庫),城市供水專用水庫和“農灌“與“城市供水“兩用水庫總蓄水量:普陀共有5只水庫總蓄水量為776立方米;定海區(qū)共有10只水庫(全市最大的三大水庫亦在定海),總蓄水量為3142.8立方米。水庫總蓄水量定海要比普陀大得多。
3、舟山本島用水量地區(qū)分配很不均勻。普陀區(qū)沈家門是遠東三大漁場之一,那里不但人口集中,而且舟山幾家漁業(yè)公司和漁業(yè)加工企業(yè)都設在那里,當時的用水量大大超過定海,歷年來售水量對比詳見下表:
單位:萬噸
年份
地區(qū)196519681971197419771980
普陀74.5463.06129.24166.90279.65320.55
定海10.4529.7261.7389.76131.33175.84
4、舟山本島區(qū)域內各種水資源進行統(tǒng)一開發(fā)與利用,進一步提高水資源的利用率。
由于定海水資源擁有量大于普陀,而普陀的用水量大大的大于定海,根據這一“剪切差“的特點,我們在1979年開始實行區(qū)域供水時,首先把定海與普陀兩地水資源實行統(tǒng)一調度、統(tǒng)一使用、使定海的水資源得到了充分使用,從而進一步緩解了普陀缺水緊張矛盾。這些年來我們還認真貫徹了“開源與節(jié)流同時并舉“的方針。在工礦企業(yè)、在社會上大力開展節(jié)約用水和計劃供水工作。同時還新建和擴建了一批大庫,總蓄水量增加了1000多萬立方。而且,在豐水期河道水質符合飲用水水源標準情況下,進行了積極利用,據市自來水公司統(tǒng)計,多年來河水利用量已占全年供水量的45%左右。目前,舟山本島水資源利用率已從原來的20%左右增加到37%,特別是本島南部一帶(東到西)水資源利用率已達到了43%。大大高于全省開發(fā)水平。
二、區(qū)域性供水有利于擴大供水范圍,提高供水的安全保證性。
1、擴大了供水范圍
自1979年實行了區(qū)域性供水以來,不斷擴大了供水范圍。舟山市自來水公司成立之前只有定海城關鎮(zhèn)和普陀沈家門鎮(zhèn)兩個范圍內供水、供水面積只有8平方公里左右。用水人口只有10萬人口,實行區(qū)域性供水以來,供水范圍進一步擴大,西至岑港老塘山深水港區(qū);東至四大佛山之一的普陀山和將要通水的海島風景旅游區(qū)朱家尖,東西跨度約50公里,南北相距約2至5公里,供水面積達150平方公里,用水人口增加到30多萬人。
2、擴大了供水量
實行區(qū)域供水后,用水量大幅度增加,成立市自來水公司實行區(qū)域供水第一年售水量只有361.2萬噸,到了1995年已達到2249.9萬噸。在這16年間年平均遞增率達到了12%以上。年售水總量增加15.2倍,詳見下表。
歷年售水量統(tǒng)計表
序號年分售水量(萬噸)備注
11979361.2
21980590.3
31981550.7
41982790.9
519831001.3
619841194.5
719851442.9
819861681.8
919871703.4
1019881666.7
1119891422.2
1219901812.9
1319911842.9
1419921879.4
1519932071.3
1619942191.7
1719952249.9
3、提高供水水質
實行區(qū)域供水后,水資源利用范圍擴大,利用率高,在多水源條件下,有利于根據原水的水質變化情況對原水進行選擇性使用,確保原水水質符合水源水水質標準要求,有利于凈水處理,提高出廠水水質。
4、有利于當地人民生活,經濟增長與旅游事業(yè)的發(fā)展
實行了區(qū)域供水以來,由于水資源得到了充分利用,抗旱能力得到了增強,供水保證率提高,供水水壓亦得到了不斷提高,供水水質達到和超過國家飲用水水質標準,群眾感到滿意。同時也促進了舟山經濟發(fā)展,1978年舟山國內生產總值僅為3.88億元,工業(yè)總產值為2.42億元,到1998年國內生產總值猛增到93.58億元,工業(yè)總產值達到84.15億元,按不變價計算分別增長了4.5倍和18.3倍。在旅游業(yè)上亦得到了發(fā)展。由于區(qū)域供水范圍擴大,舟山水司在國家級風景名勝旅游區(qū)普陀山除建造水庫(水利部門建)、水廠以外,于1994年還建成投產了舟山本島至普陀山海底過港輸水管道(全長5公里),使普陀山供水得到了保證,促進了普陀山旅游業(yè)的發(fā)展。1979年普陀山旅游人數為10.1萬人次,旅游總收入為0.0241億元,1998年普陀山旅游人數為139.58萬人次,旅游總收入為3.18億元,分別增長13.8倍和256.4倍。全市旅游業(yè)發(fā)展更快,有些旅游區(qū)和旅游點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發(fā)展特別快,1979年全市旅游人數為11.2萬人次,旅游總收入為0.0241億元,到1988年旅游人數為343.61萬人次,旅游總收入為15.19億元,分別增加30.67倍和630.3倍。三、如何做好區(qū)域性供水
20多年來,我們在從事區(qū)域性供水過程中,感到最為重要的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即根據當地的實際地域條件、行政區(qū)域的歸屬關系、水資源分布情況、地方經濟發(fā)展水平情況,要做好統(tǒng)一規(guī)劃、統(tǒng)一設計、統(tǒng)一建設和統(tǒng)一管理。
1、首先要做好需水量計劃和預測,我們根據舟山市城鎮(zhèn)發(fā)展總體規(guī)劃,結合舟山市城市特點,分區(qū)、分地段,按用水人數、按照工業(yè)發(fā)展、產品結構調整情況和其他用水要求,按用水地分布狀況,按定額標準,運用相關法、趨勢外推法、經驗估算法,預測不同時期的需水量,然后研究確定現有水廠的改造和擴建計劃,按城市擴建要求研究設置新水廠的建設規(guī)劃、確定擴建和建水廠的規(guī)模。
根據規(guī)劃,舟山本島在2000年前我們公司共有六座水廠,規(guī)模為22萬噸/日,從現在看基本上能達到規(guī)劃所制定的規(guī)模要求。
2、做好水資源統(tǒng)一使用規(guī)劃千方百計地提高資源的利用率。
舟山是一個海島城市,水資源貧乏,實施區(qū)域供水后在各級政府的關心支持下,水資源得到了充分的利用,確定了以庫水為主,庫河水并重的用水方針。在雨季大量利用河水,在旱季河水水位低、水質差時就用水庫水;市政府確定河水每噸0.2元的價格后,大大地激發(fā)了農民賣河水的積極性。現在已基本把本島的河水都利用起來,以各鄉(xiāng)鎮(zhèn)水系和河流歸屬為標準,分別設置了十二座泵站、輸水管道分片全部聯網,河水已成為不可缺少的重要供水水源。河水不但可以直接送到凈水廠進行處理,而且可以翻入水庫,12座泵站的總抽水翻水能力已達到了30萬噸/日,現在供水區(qū)域內已基本上實現了庫庫相聯,庫河相通,輸水管道基本上通到了各有關水庫和各條河道。到現在止已經在使用的專用水庫、農用供水兩用水庫有15座,總蓄水容量為3919.8萬立方米,已經在利用的河道10條,總河道容量為355萬立方米(詳見下表)。僅水庫總庫容量比區(qū)域供水前二座水庫總庫容量的210萬立方米增加到3919.8萬立方米,增加了18.67倍。
供水水庫情況表
編號區(qū)別類別庫名匯水面積
(Km²)有效庫容(萬m³)備注
1普陀專用蘆東水庫3.7118
2普陀專用沙田岙水庫0.8120可翻水入庫
3普陀專用應家灣水庫1.36120可翻水入庫
4普陀專用大施岙水庫1.66250可翻水入庫
5普陀兩用勾山水庫2.79168
6定海專用經水庫7.97110
7定海專用虹橋水庫13.41015可翻水入庫
8定海專用叉河水庫186.3
9定海專用紅衛(wèi)水庫1.9476
10定海專用西溪嶺水庫1.043可翻水入庫
11定海專用岑港水庫6.6627可翻水入庫
12定海兩用狹門水庫4.5238
13定海專用螞蝗山水庫4.87278
14定海專用里洞岙水庫6.4375.5
15定海專用陣岙水庫2.03195
合計3919.8
供水河道情況表
單位:萬立方米
編號區(qū)別河名容量備注
1普陀蘆花河30
2普陀勾山河54
3普陀紅旗河31
4普陀展茅河50
5定海臨城河120
6定海甬東河8
7定海鹽倉河26
8定海東方河8
9定海紫微河20
10定海岑港河8
合計355
3、抓了凈水與輸配水工程統(tǒng)一規(guī)劃、設計與建設工作。根據區(qū)域性供水與水源分布情況,本島共建了6個凈水廠,詳見下表:
凈水廠名稱1998年底現有供水規(guī)模
(萬噸/日)廠址規(guī)劃最終供水規(guī)模
(萬噸/日)備注
虹橋水廠5定海茅嶺10
城北水廠1.65定海城北3
西溪嶺水廠0.5定海甬東0.5
平陽浦水廠5普陀平陽浦8
應家灣水廠1普陀沈家門1.5
普陀山水廠0.4普陀山0.8
建成管道口徑從Ø1000mm-Ø100mm輸配管道共409公里,勾通本島西至岑港,東至普陀山與朱家尖供水管道。公司總資產增加到1.5億。
性貿易政策理論(StrategicTradePolicy)。該理論動搖了在規(guī)模經濟和不完全競爭條件下自由貿易政策的最優(yōu)性,證明了政府干預的合理性,提出了適當運用關稅、補貼等戰(zhàn)略性貿易政策措施,將有助于提高一國貿易福利的主張。這一核心結論正好與傳統(tǒng)貿易理論相悖。戰(zhàn)略性貿易政策理論因其在理論的獨創(chuàng)性、分析方法的獨到性及其解釋現實的能力等方面取得重大的突破而日益為人們所重視。
一、突破之一:非完全競爭市場和規(guī)模經濟條件下的貿易行為
1.規(guī)模經濟效應的非常數性。規(guī)模收益用于微觀經濟學分析廠商的生產函數始于20世紀30年代。顯然,國際經濟學在這一方面落后了許多,一直停留在完全自由競爭和規(guī)模收益不變的分析基礎之上。戰(zhàn)后國際貿易發(fā)展現實顯然無法得到傳統(tǒng)貿易理論的合理詮釋?,F實生活中的許多產品是以規(guī)模報酬遞增生產的,并且生產這些產品的行業(yè)(如汽車業(yè)、半導體業(yè)、計算機業(yè)等)構成了國民經濟的支柱。產品生產的規(guī)模經濟可分為外部經濟效應和內部經濟效應兩部分。外部規(guī)模經濟效應是指廠商水平上的規(guī)模報酬不變,而社會的遞增性報酬以外部經濟的形式體現的情況,因而這種廠商及其產業(yè)能夠產生巨大的外部經濟,促進相關產業(yè)的發(fā)展和出口的擴展。這種外部經濟效應往往并不能為各廠商同時同等程度地享受,廠商與行業(yè)間的競爭行為因而受影響。但更重要的是廠商內部規(guī)模經濟效應,即廠商水平上的規(guī)模經濟。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形下,一個較大的公司能夠更好地克服生產不可分割性,使生產能力得到更充分的利用。同時,由于某些一般管理費用并不會隨生產規(guī)模而變化,因此其每單位成本會隨著生產增加而下降。如果規(guī)模經濟持續(xù)存在,則平均成本總大于邊際成本,如果以邊際成本定價就意味著損失,因此,內
部規(guī)模經濟不可避免地與競爭均衡發(fā)生了矛盾。因而,傳統(tǒng)貿易理論無法解釋發(fā)達國家之間與產業(yè)內、公司內的貿易成為國際貿易主流這一現實。到了20世紀80年代,以克魯格曼為首的一批經濟學家才試圖突破這一理論與現狀的隔膜,將規(guī)模經濟引入貿易分析,提出了依靠政府支持,通過獲得規(guī)模經濟效益,達到擴大出口、搶奪競爭對手市場份額的戰(zhàn)略性貿易政策理論。
2.市場的非完全競爭性。由微觀經濟學可知,廠商這一層次上的規(guī)模經濟的存在意味著價格行為與非負的利潤不一致,因而市場不可能是完全競爭的。對于不完全競爭的市場結構,西方經濟學迄今沒有一個一般性的結論。但是,畢竟放棄了傳統(tǒng)貿易理論最不現實的假設,即世界市場是完全競爭的。戰(zhàn)略性貿易政策理論分析了以下可能的三種市場結構:(1)可競爭市場(伯蘭特假定這與無代價和無限制地進入和退出相結合);(2)古諾雙寡頭國際競爭模型(即均衡產量水平由兩個廠商反應曲線的交叉點所決定);(3)壟斷競爭。盡管一般性不完全競爭理論沒有產生,但是,在各種不同的市場結構下,在實證和規(guī)范兩個方面有關貿易的一些重要結論都有效,也是可行的。
二、突破之二:技術對貿易的內生變量性質
傳統(tǒng)貿易理論早就注意到技術進步的作用,但是,直到20世紀80年代后期國際貿易理論才把技術變化、不完全競爭、規(guī)模經濟結合起來進行研究。
克魯格曼等人認為企業(yè)內部存在著動態(tài)的規(guī)模經濟。技術的改變是企業(yè)獲得動態(tài)規(guī)模經濟的最重要形式,從而把技術作為內生變量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fā)展。技術變化包括兩種情形,其一是技術創(chuàng)新(Innovation),其二是邊干邊學(Learningbydoing)。
技術創(chuàng)新是通過研究與開發(fā)(R&D)活動來獲得的。R&D所產生的技術創(chuàng)新改變了企業(yè)的生產函數,降低了邊際生產成本。在生產過程中,同樣的要素投入能帶來更多更好的產出,其表現為:(1)要素生產率的提高;(2)產品質量的提高和新產品的開發(fā)。這樣,企業(yè)的邊際生產成本就會不斷下降,從而能在國際市場上占有更大的市場份額。另一方面,技術進步能從學習曲線(LearningCarve)的角度闡述動態(tài)的規(guī)模經濟。假定邊際成本是累積產量的減函數,累積產量越多,生產經驗、銷售經驗和管理經驗越豐富,邊際成本就逐漸降低,這就是邊干邊學。一般而言,作為先進技術的擁有者并非有意轉讓或傳播其技術,而是在貿易、投資或其他經濟行為中自然地輸出了技術,即所謂的“技術外溢”。亞那戈娃(Yanagawa)分析了通過直接或間接的途徑傳播技術及其影響的國際技術外溢,克魯格曼和盧卡斯(Lucas)分別討論了國內技術外溢的問題,而格羅斯曼和赫爾普曼則系統(tǒng)研究了行業(yè)間和同行業(yè)內部技術的外溢及其作用。戰(zhàn)略性貿易政策理論重點強調了規(guī)模經濟效應是擴展國際貿易的動因之一,而技術進步是企業(yè)動態(tài)規(guī)模經濟效應的來源之一。技術進步與國際貿易的擴展存在一種互動關系,貿易不僅通過國際市場的競爭及各國
努力來開發(fā)新技術新產品,也通過國際技術外溢給各國互相啟發(fā)的機會。技術開發(fā)不再是個別國家的行為,不再是外生的經濟變量,而是直接推動貿易發(fā)展的內生變量。
三、突破之三:對政府干預作用的重新定位
傳統(tǒng)貿易理論的主流觀點認為:政府干預導致資源配置扭曲,造成國民福利下降,如關稅及非關稅壁壘限制進口,政府對出口實施補貼等,都會造成國民福利的凈損失。只有推行自由貿易政策,才是“雙贏”。當然,主流觀點并不反對在出現市場失靈如外部性問題、壟斷、信息不對稱、道德風險時,政府可以有目的、有選擇地干預,目的是消除“反競爭”(Anticompetitive)現象,保證市場競爭自由有序正常地進行。但總體上強調的還是自由主義思想。當然,在自由貿易的喧囂聲里,還有幾聲應推行政府干預的呼聲,但其勢單力弱。其中最有影響的是“幼稚產業(yè)保護論”,始作俑者是李斯特。保護的目的是為了尋求一個良好的生存、成長環(huán)境,免受外國同行企業(yè)的競爭壓力。但這一學說并無完善、系統(tǒng)的理論證明。
戰(zhàn)略性貿易政策理論則認為:在規(guī)模經濟和不完全競爭條件下,一國政府可以借助R&D補貼、生產補貼、出口補貼、進口征稅、保護國內市場等政策手段,扶持本國戰(zhàn)略性產業(yè)的成長,增強其國際競爭能力,帶動相關產業(yè)的發(fā)展,從而謀取規(guī)模經濟之利,搶占國際競爭對手的市場份額,轉移其壟斷利潤,提高自身的福利水平。因此,實施戰(zhàn)略性貿易政策,政府起著關鍵的作用,必須有一個盡可能信息完備、決策獨立、干預有力的政府。理所當然,在戰(zhàn)略性貿易政策理論中,政府的干預作用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地位。具體說來,有如下幾個方面的解釋:
1.政府干預是實現規(guī)模經濟的最優(yōu)途徑。
在非完全競爭及規(guī)模經濟條件下,國際貿易中壟斷利潤普遍存在,一個企業(yè)的壟斷實力越強,獲得的壟斷利潤就越多。國家干預可以將國外企業(yè)的利潤轉移到國內企業(yè)。為此,對于各貿易國來說,如何擴大本國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市場份額,并進而通過擴大生產規(guī)模降低生產成本,就成為取得市場競爭優(yōu)勢的關鍵??科髽I(yè)自身去積累和成長,在強手如林、技術突飛猛進的今天,且若又是后起國家的企業(yè),要成為國際市場上的真正挑戰(zhàn)者,顯然困難。而借助政府力量作為“第一推動力”,選擇有發(fā)展前景的產業(yè)在一定時期內給予扶助,使其盡快擴大規(guī)模,獲得規(guī)模經濟收益,降低成本便是最直接、最有效、最迅速的途徑了。
2.政府干預是“以進口保護促進出口”模型實施的基礎。
“以進口保護促進出口”(英文簡寫IPAEP)是克魯格曼1984年提出來的重要理論。該理論有兩個假設前提:一是市場由寡頭壟斷,并可有效分割;二是存在規(guī)模經濟效應。當本國企業(yè)處于追隨者地位,生產規(guī)模遠沒有達到規(guī)模經濟的要求,邊際生產成本很高時,這時本國政府通過貿易保護,全部或局部地封閉本國市場,阻止國外產品進入國內市場。隨著國內市場需求的逐漸擴大,這類產業(yè)的規(guī)模經濟收益便會出現,生產成本得以降低。同時,國外競爭對手由于市場份額的縮小而達不到規(guī)模經濟,邊際成本上升。此消彼漲,國內企業(yè)就可能占有國外市場更大的份額。而銷售額的擴大又進一步降低了邊際生產成本,提高了企業(yè)的國際競爭力。這樣,以政府干預為后盾,IPAEP理論的實施便達到保護國內市場,擴大國外市場的目的。戰(zhàn)后,在日本、韓國、中國臺灣的經濟發(fā)展中,汽車、電器、計算機設備等的發(fā)展就經歷了這樣一個過程。
3.政府干預作用內生化是比較優(yōu)勢形成的關鍵因素。
將政府干預作用作為比較優(yōu)勢內生為國際貿易理論的一個變量,是戰(zhàn)略性貿易政策理論的一大進步無庸置疑,而比較優(yōu)勢依然是國際貿易的基礎。一方面技術變量已成為現代企業(yè)和國家相對比較優(yōu)勢形成的關鍵變量。而技術變量的提升不管是來自于“邊干邊學”,還是R&D,都與法律、投資激勵等形成的經濟環(huán)境密切相關,都需要通過政府的支持,即取決于政府的干預情況。另一方面,在經濟全球化過程中,資源稟賦的內涵發(fā)生了變化,相對于“自然資源”而言,“創(chuàng)造型資源”(如信息、知識資本、創(chuàng)新、制度、技術等)的作用越來越重要。企業(yè)以及一個國家越來越依靠于這類資源來獲得比較優(yōu)勢,因而政府干預也被內生為區(qū)位因素,成為直接影響這種“創(chuàng)造型資源”比較優(yōu)勢形成的關鍵變量之一。
四、突破之四:利潤轉移理論
傳統(tǒng)貿易理論主張自由貿易政策,通過國際分工和專業(yè)化生產來進行國際貿易,使參與國雙方的福利水平都提高,實現“雙贏”。但是,戰(zhàn)略性貿易政策理論卻提出了利潤轉移的論點,即把壟斷利潤從外國公司轉移給國內,從而在犧牲外國福利的情況下增加本國福利。利潤轉移理論顯然與傳統(tǒng)貿易理論能增進雙方福利水平的論點不一致,它的基本前提是國際競爭都具有寡頭競爭的性質。
戰(zhàn)略性貿易政策理論揭示了利潤轉移理論的三種類型。第一種類型是關稅的利潤轉移效應。布蘭德和斯賓瑟提出的“新幼稚產業(yè)保護”模型,假設一家國外寡頭壟斷企業(yè)獨家向國內市場提供某種商品,正在享受壟斷利潤,且存在潛在進入的情況,那么,征收關稅便能抽取外國寡頭廠商的壟斷利潤。因為,外國寡頭廠商會吸收部分關稅來決定“目標價格”,以阻止?jié)撛谶M入。否則,國內企業(yè)的進入將不可避免。特殊情形下,外國公司甚至會將關稅全部吸收。國內既不會發(fā)生扭曲,又可以獲得全部租金。稅收收入就是轉移了該廠商的壟斷利潤。該模型突破了傳統(tǒng)最優(yōu)關稅理論關于只有大國才有可能用關稅來改善其貿易條件的限制,認為即使是貿易小國也同樣可以通過征收關稅來改善國民福利。
第二種類型是“以進口保護促進出口”手段的利潤轉移效應。該觀點來自于20世紀80年代逐步成型的“新幼稚產業(yè)保護論”,認為一個有戰(zhàn)略意義的行業(yè)在受保護的國內市場里能迅速成長而達到規(guī)模經濟的要求,從而相對于外國廠商具有規(guī)模上的競爭優(yōu)勢,使其能夠增加在國內市場和沒有保護的外國市場的份額,從而把利潤從外國廠商轉移到本國廠商,使本國福利增加。
第三種類型是出口補貼的利潤轉移效應。布蘭德和斯賓瑟于1985年提出古諾雙寡頭國際競爭模型,認為向在第三國市場上同外國競爭者進行古諾雙寡頭博弈的國內廠商提供補貼,可以幫助國內廠商擴大國際市場份額,增加國內福利。古諾博弈的特征是,均衡產量水平由兩個廠商反應曲線的交叉點所決定。通過補貼降低國內廠商的邊際成本,使廠商有更高的反應曲線,獲得更大的國際市場份額??傊隹谘a貼降低了非完全競爭產業(yè)的壟斷扭曲程度,增進的本國和消費國的總收益大于另一生產國的損失。
五、簡要評價
戰(zhàn)略性貿易政策理論在理論和實踐兩方面都已成功地描述了當今國際貿易的發(fā)展現象。一種經濟理論在放寬假設賴以存在的前提條件之后,是否依然有效往往是檢驗該理論優(yōu)劣的最好方法。戰(zhàn)略性貿易政策理論之所以對現實世界能提出合理的解釋,也是因為放松了傳統(tǒng)貿易理論最根本也是最不現實的假設,即世界市場是完全競爭的,從而確定現實的研究方向。但是,由于一個系統(tǒng)性完整的一般性不完全競爭理論(涉及信息經濟學、博弈論等)并沒有建立起來,以其為基礎的戰(zhàn)略性貿易政策理論并沒有上升到替代傳統(tǒng)貿易理論的高度,相反,還有許多缺陷和不足,因而受到了傳統(tǒng)理論的批判,如:對競爭行為和公司數量過于敏感,將商品的價格納入一般均衡的經濟系統(tǒng)而內生地決定,以鄰為壑的利潤轉移政策,完備信息需要,資源配置的紊亂以及政府的尋租行為,等等。
其實,戰(zhàn)略性貿易政策理論并不是對傳統(tǒng)貿易理論的全盤否定,而是在繼承的基礎上有所突破和發(fā)展。傳統(tǒng)貿易理論的完全競爭和不變規(guī)模經濟可以看成是戰(zhàn)略性貿易政策理論的一個特例,它的比較優(yōu)勢原則仍是世之公理。戰(zhàn)略性貿易政策理論對此的認識向前邁了一大步,認為資源稟賦的相對差異是比較優(yōu)勢的來源之一,但更重要的是規(guī)模經濟優(yōu)勢帶來的比較優(yōu)勢。而規(guī)模經濟優(yōu)勢明顯地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政府的干預。事實上,傳統(tǒng)貿易理論與戰(zhàn)略性貿易政策理論爭論的實質就是干預主義與自由主義的爭論,自由主義認為政府的干預只會產生經濟扭曲,經濟問題只能靠市場解決;而干預主義認為扭曲來自于市場失靈,必須通過政府干預進行糾正。戰(zhàn)略性貿易政策理論的問世,強調了政府行為的重要性,擺脫了純粹自由主義的陰影。事實上,戰(zhàn)略性貿易政策理論的始作俑者就是最市場化的美國,而日本和韓國鋼鐵、汽車、計算機產業(yè)的壯大發(fā)展,“波音-空中客車”的博弈佐證了該理論在實踐上的成功?;蛟S,在不久的將來,戰(zhàn)略性貿易政策理論會產生重大的理論發(fā)展,進而代替?zhèn)鹘y(tǒng)貿易理論。
【參考文獻】
[1]丁揚,張二震.從戰(zhàn)略性貿易政策到全球競爭政策[J].經濟學動態(tài),1999,(7):50-54.
[2]唐永仁.戰(zhàn)略性貿易政策理論在我國的適用性[J].國際貿易問題,1999,(6):6-11.
[3]赫爾普曼,克魯格曼.市場結構與對外貿易[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1993.
[4]張謙,吳一心.戰(zhàn)略性貿易政策理論的產生及其體系[J].上海經濟研究,1998,(2):81-84.
[5]海聞.國際貿易理論新發(fā)展[J].經濟研究,1995,(7):67-73.
[6]李?。畱?zhàn)略性貿易政策及其局限性[J].國際貿易問題,1994,(4):1-5.
[7]趙英軍.國際貿易新理論中對政府作用的重新定位[J].國際貿易問題,1996,(3):25-28.
【關鍵詞】《論語》:互文性理論:不同譯本
一、《論語》及其不同譯本
孔子是我國歷史上偉大的思想家、教育家,儒家學派的創(chuàng)始人。他在中國的傳統(tǒng)文化中有著極高的地位,其思想和學說也為中國文化乃至世界文明作出了不朽的貢獻?!墩撜Z》由孔子的弟子及其再傳弟子編撰而成,以語錄體和對話文體為主,記錄了孔子及其弟子言行,集中體現了孔子的政治主張、論理思想、道德觀念及教育原則等。作為一部優(yōu)秀的語錄體散文集,它以言簡意賅、含蓄雋永的語言記述了孔子的言論。
《論語》不只在中國被奉為經典之藏,在世界上也有著相當大的影響力,有很多不同的譯本。在《論語》的諸多譯作中,最具代表性的有1861年的理雅各譯本、1898年的辜鴻銘譯本、1938年的林語堂譯本、1950年的龐德譯本、1996年的韋利譯本、1998年的安勒哲與羅思文譯本等。這些譯本都對于《論語》的傳播做出了重要貢獻。在西方傳教士和漢學家中,理雅各的譯本有著最高的影響力;在中國人中,則數辜鴻銘的譯文最具代表性。因此,本文將用互文性理論對他們的英譯本進行分析。
二、互文性理論與翻譯
互文性,由法國后結構主義文藝批評家朱莉婭·克里斯蒂瓦于1969年提出,又稱“互文本性”,“文本互指性”。她認為任何文本都是對其它文本的吸收與變形。在特定的文本中,總能看出其他的文本的端倪,比如題材、語氣、篇章結構等,甚至包括文本中所包含的歷史、文化等精神內涵。簡單來講,“互文性”理論消解了作者的中心地位,新的文本不是作者憑空創(chuàng)作出來的,而是讀者與其他文本及其所包含的世界進行思想碰撞,吸收,融合之后創(chuàng)作書寫出來的。這也為讀者的創(chuàng)造性閱讀和書寫提供了合理的解釋。
在翻譯領域中,在作者、讀者、文本及文本包含的世界之外,還多出了一個譯者的元素。所以,翻譯實踐也是譯者與作者、讀者、文本進行跨越時空的對話和交流,形成的一個選擇與吸收、創(chuàng)造與變異的互動過程。期間不斷出現某種意義的無限補充、替換、增殖,甚至是不同程度的誤讀,形成一種“增益”或稱“添補”的互文性轉換活動,是合閱讀與闡釋之力造就的一種語言轉換的實踐活動。
在這種翻譯實踐活動中,互文性體現在三個環(huán)節(jié)上。譯者首先是作為讀者對原文本進行互文性閱讀和理解,這是接受理論或文本的體現;接著,譯者作為闡釋者對文本進行互文性闡釋,對文本的闡釋要求闡釋者自覺地、在更高的水平上運用互文性知識對文本進行解釋;最后是譯者作為作者對文本的互文性書寫。此過程中間包含了不同的世界和文化背景,有時譯者會做出主體性選擇如“文化誤讀”和“文化過濾”等。
三、理雅各和辜鴻銘《論語》英譯本中的翻譯比較
理雅各和辜鴻銘都有著深厚的中西方文化背景和漢英兩種語言的功底,這充分保證了他們翻譯中國儒家典籍的水準。理雅各是19世紀英國著名的漢學家,對中國古典經典著作的研究功底深厚,翻譯了很多中國古典巨作。他以“忠于原作”為己任,翻譯作品力求忠實于原文。辜鴻銘是我國清末明初著名的文學大家,受過系統(tǒng)的西方教育,對英語的造詣甚至令英語本族人仰慕。他所譯的《論語》、《中庸》,譯文“別出心裁,只要可能,一概不用中國人名、地名”。為了使內容和思想易于被西方理解和認識,還廣征博引西方的名句、典故參證注釋,以“勾起讀者原來的思路”。因此辜鴻銘的譯文在歐洲廣為流傳。由于兩人背景不同,翻譯風格迥異,所以本節(jié)將從互文性理論的視角對他們英譯本中的幾處進行分析。
1.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為人謀而不忠乎?與朋友交而不信乎?傳不習乎?”
里雅格:The philosopher Zengsaid,“I daily examine myselfon threepoints:——whether,in transactingbusinessfor others,Imay have beennot faithful;——whether,n inter-course with Mends,I may have beennot sincere;——whether I may havenot mastered and practiced the instruc-tions ofmy teacher”
辜鴻銘:A disciple of Confuciusremarked,“I daily examine into my per-sonal conduct 0n three points:First,whether in carrying out the duties en-trustedtomebyo thers,Ihavenot failedin conscientiousness;Secondly,whether,n intercourse with friends,Ihave not failed in sincerny and tru-stworthiness;ThUdly'whether I havenotfailedtO practicewhatI professinmy teaching,”
這句話中,“子”的翻譯應該是一個難點?!白印笔侵袊湃藢τ械赖?、有學問的人的尊稱,《論語》中出現的“子”大多指孔子及其弟子,如有子、冉子、曾子等。如此多的“子”,對外國讀者來說理解很困難。辜鴻銘在其譯本中將“子曰”中的“子”全部譯為“Confucius”,其弟子則都譯成了“adisciple of Confucius”,其他眾多人名中,也保留甚少,大都采用了省略或解釋的處理方式。值得一提的是,在《論語》中出現的重要人物,他會用西方文化中的相似人物來詮釋。例如,他把顏回比作耶穌的門徒圣約翰,注釋為“the St.Johnof the Confucius gospel,——apure,her-oic,ideal character,the disciple whomthe Master loved”;把武王注釋為“thewarrior king or the conqueror:the Sol-omon of Chinese history",比作基督教文化中的所羅門王,等等。辜鴻銘采用這種翻譯方式旨在凸顯東西方文化之間的共性,而這種對中西兩種文化共性的尋找就是互文性的一個表現,在目標語文化中尋找互文標記,利于讀者產生共鳴。而這里,里雅格將曾子譯為“The philosopher Zeng”,也是試圖在源語和目標語之間建立一種聯系,讓讀者可以更好地理解源語文化。
從譯文的結構上來看,理雅各是完全忠實于原語的語段模式直譯,體現的是和源語的互文性。而辜鴻銘則采用英文中“概括一具體型”的語篇結構形式,即以一個語言成分為主干,帶有若干個附屬成分,主干與附屬成分之間由一定的邏輯關系相連。這樣的結構適合西方人的思維路線,有助于更好的理解。所以這里體現的是譯者在做闡釋時的譯文與目標語的互文性。
2.子曰:“無為而治者,其舜也與!夫何為哉?恭己而正南面而已矣。”(《衛(wèi)靈公·5》)
理:Thematersaid,“MaynotShunbeinstanced,Havinggoverned effici—ently with out exertion? What did hedo? He did nothing but gravely and re-verently occupyhisimperial seat,”
辜:Confucius remarked,“The an-cient Emperor Shun Was perhaps theone man who successfully carried outthe principle of nongovemment,Forwhat need is there really for what is cal—led govemment?A ruler needs only tobe earnest in his personal conduct,andto be have in a manner worthy of his po-sition,”
“無為”,從道家的思想來說,意為人的行為要順應自然變化規(guī)律。儒家的“無為”強調“德治”,堯舜的德行齊于天,其德如風,能夠自然而然的感化百姓,自然以治天下。二者的“無為”并不相同。理氏的翻譯是對原文的直譯,偏向道家的“無為”概念,是對儒家精神的一種誤讀;而辜氏譯文是通過對愛默生的作品《English Traits》中的“non-govemmentand non-resistance”感悟后譯出的,對于舜的“無為而治”解釋得比較貼切,對舜的形象刻畫也較符合儒家統(tǒng)治者的理想形象。兩位譯者對“無為”理解的不同及二人文化背景的不同導致了兩人譯出的結果不同。
3.…千乘之國……。
里:A kingdom of a thousandchariots
辜:A State of even the first-ratepower
“乘”的讀音是sheng,指的是古代用四匹馬的車。在古代,一個國家擁有的戰(zhàn)車數量是衡量其實力的重要標準。從互文性來看,兩位翻譯大家在原文本的理解上和闡釋上都是準確的。辜鴻銘采用了歸化的方法闡釋原文,使目標語讀者更容易理解;里雅格則采用異化手法將其直譯為“athousand of chariots”,讓目標語讀者能夠更深入地了解中國文化。兩人無論是采用歸化還是異化,在這個關鍵詞的理解和闡釋上都體現了它與源語文化的互文性。
1.生態(tài)利益的形成
生態(tài)利益是生物生存和繁衍所必需的物質和生態(tài)需要,它產生于生態(tài)系統(tǒng),地球生態(tài)系統(tǒng)通過養(yǎng)分循環(huán)和能量流動為生物提供所需物質和生態(tài)需要。養(yǎng)分循環(huán)是指由于生物的生活、生長、死亡和分解,化學元素從周圍環(huán)境中進入生物體和從生物體又回到環(huán)境中去的過程。能量流動是指能量通過食物關系從一個營養(yǎng)級轉移到下一個營養(yǎng)級。通過不間斷的養(yǎng)分循環(huán)和能量流動,生態(tài)系統(tǒng)才能維持平衡,從而為各種生物體提供所需的物質和生態(tài)需要。一旦這種平衡被破壞,就會造成整個生態(tài)系統(tǒng)的崩潰。
在探尋生態(tài)利益的具體形成之前,首先要分析生態(tài)系統(tǒng)的組成形式。生態(tài)系統(tǒng)包括生物和非生物。根據生物在生態(tài)系統(tǒng)中的作用,可將其分為三種類型:生產者,主要是指綠色植物,包括一切能進行光合作用的高等植物、藻類和地衣。除綠色植物外,還有利用太陽能或化學能把無機物轉化為有機物的光能自養(yǎng)微生物和化能自養(yǎng)微生物。生產者在生態(tài)系統(tǒng)中不僅可以產生有機物,而且也能在將無機物合成有機物的同時,把太陽能轉化為化學能,貯存在生成的有機物中。這些有機物及貯存的化學能,一方面供給生產者自身生長發(fā)育的需要,另一方面,也用來維持其他生物全部生命活動的需要,是其他生物類群以及人類的食物和能源的供應者。第二中類型是消費者,主要是指動物。它們以其他生物或有機質為食。消費者在生態(tài)系統(tǒng)中的作用之一,是實現物質與能量的傳遞。消費者的另一個作用是實現物質的再生產,所以消費者又可稱為次級生產者。第三種類型是分解者,主要是指細菌和真菌等微生物。分解者的作用就在于把生產者和消費者的殘體分解為簡單的物質,再供給生產者。生態(tài)系統(tǒng)中的非生物成分是指各種環(huán)境要素,包括濕度、光照、大氣、水、土壤、氣候、各種礦物質和非生物成分的有機質等。非生物成分在生態(tài)系統(tǒng)中的作用,一方面是為各種生物提供必要的生存環(huán)境,另一方面是為各種生物提供必要的營養(yǎng)元素。生態(tài)系統(tǒng)中的各種成分相互依存,在一定條件下保持相對平衡,物質循環(huán)和能量流動周而復始。
沒有生態(tài)系統(tǒng),就無法產生生態(tài)利益,通過對生態(tài)系統(tǒng)的分析,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生態(tài)系統(tǒng)中的各種組成成分都是制造生態(tài)利益不可缺少的條件,而其中的生物成分則是生態(tài)利益的制造者,也就是說,生態(tài)系統(tǒng)中的生產者、消費者和分解者都是生態(tài)利益的制造者,它們在制造過程中發(fā)揮著不同的作用。但是,任何一個成分都不能缺失,否則,生態(tài)平衡就會被打破,物質循環(huán)和能量流動就會中斷,則生態(tài)利益也就無法產生。所以,生產者、消費者和分解者在生態(tài)利益的制造過程中都發(fā)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生態(tài)利益與制造者之間的關系
生態(tài)利益的制造者是生態(tài)利益產生的前提條件,這些制造者為人類和其它生物提供生存條件的生態(tài)需求,而人類在利用這些條件發(fā)展自身的同時,不斷地保護和改善生態(tài)系統(tǒng),為這些生態(tài)利益制造者創(chuàng)造良好的生態(tài)環(huán)境,使它們能制造更多的生態(tài)利益;其它生物則通過對生態(tài)利益的利用,維持生態(tài)系統(tǒng)的能量流動和物質循環(huán),保持生態(tài)平衡,從而促進生態(tài)利益制造者與生態(tài)環(huán)境的協調發(fā)展。此外,人類和其它生物作為生態(tài)系統(tǒng)中的次級生產者,既是生態(tài)利益的制造者,又是生態(tài)利益的受益者??梢姡鷳B(tài)利益為生態(tài)利益的制造者提供生存條件和生態(tài)需求,而生態(tài)利益的制造者又利用這些生存條件和生態(tài)需求創(chuàng)造更多的生態(tài)利益。這兩者之間互相依存,不可分割。
二、生態(tài)利益的功能
生態(tài)利益有兩種主要功能:一是有形產品,以森林為例,主要是指林、木、竹以及林副產品等,有形產品有成本,也有價值,可以進入市場交易,經營者可以實現經濟利益回報,這就是生態(tài)利益的功能;二是無形產品,仍然以森林為例,主要是指森林具有的保持水土、涵養(yǎng)水源、凈化空氣、美化環(huán)境、提供休息、娛樂場所等功能,這就是森林的生態(tài)功能,生態(tài)功能沒有價值載體,不能進入市場進行交易。
從環(huán)境角度來看,生態(tài)環(huán)境中的各種要素之間存在著相互聯系,相互制約,彼此依存的關系,改變其中一個部分,必然會對其他部分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因此,生態(tài)利益為一種主體提供的生存條件和生態(tài)需求較多時,另一種主體所得到的必然會減少,由此就會使生態(tài)系統(tǒng)中的各種要素的生成、發(fā)展、消長處于不斷地變化之中,從而形成不同的生態(tài)系統(tǒng)和環(huán)境狀況。具體來講,一個地區(qū)河流流量豐富,雨量充沛,這個地區(qū)的植被覆蓋率就比較高,物種就比較豐富,生態(tài)環(huán)境就會發(fā)展良好;而那些干旱地區(qū),由于水資源缺乏,植被成活率較低,無法涵養(yǎng)足夠的水源,就會出現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等不良后果,這個地區(qū)的生態(tài)環(huán)境就會不斷惡化。生態(tài)利益的一個重要功能就是為生態(tài)環(huán)境中的各種生物提供生存和發(fā)展條件,并維持生態(tài)系統(tǒng)的能量流動和物質循環(huán)。
從經濟角度來看,生態(tài)利益的主要功能是為經濟發(fā)展提供充足的資源和發(fā)展條件。生態(tài)利益是經濟發(fā)展的基礎,保護生態(tài)利益就是保護生產力,這符合經濟發(fā)展本身的需要,反之,破壞生態(tài)利益就是破壞生產力。當然,片面強調經濟發(fā)展,會削弱甚至嚴重損害人類和其他生物賴以生存的生態(tài)基礎,而片面強調保護生態(tài)利益,會影響當前的,近期的經濟增長速度。因此,必須協調好生態(tài)利益和經濟發(fā)展之間的關系,使生態(tài)利益發(fā)揮最大的功能,以促進經濟發(fā)展,也使經濟發(fā)展推動生態(tài)利益的增長。
鑒于生態(tài)利益功能的重要性,我們首先必須保護好生態(tài)系統(tǒng),這是保障經濟發(fā)展的基礎,在生態(tài)經濟系統(tǒng)中,生態(tài)利益在生產力中的作用非常重要,所以,重視生態(tài)利益,保護生態(tài)系統(tǒng),實際上就是保護了生產力,這也是生態(tài)利益的一項基本含義。
在發(fā)展經濟時,要節(jié)約利用自然資源,提倡利用可再生資源,積極開發(fā)可替代資源。在開發(fā)利用自然資源的同時,要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盡量避免對生態(tài)系統(tǒng)的破壞,從而實現生態(tài)與經濟的協調發(fā)展。要堅持可持續(xù)發(fā)展模式,發(fā)展生態(tài)經濟、生態(tài)農業(yè)、生態(tài)林業(yè),提倡可持續(xù)消費方式,全方位推進生態(tài)建設,把生態(tài)理念貫徹到經濟發(fā)展的每一個環(huán)節(jié)中去,從而使生態(tài)利益的功能發(fā)揮最佳作用。
生態(tài)問題已經成為全球性問題,為了當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保護環(huán)境,防治污染,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fā)利用,保護人類的生態(tài)利益已經成為全人類的共同利益追求。因此,各國都通過制定生態(tài)法律來保護生態(tài)利益,使生態(tài)利益的功能得到最大的發(fā)揮。
參考文獻:
[1]汪勁.中國環(huán)境法原理.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8.
[2]林肇信,劉天齊,劉逸農.環(huán)境保護概論(修訂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22
一、公益金的國內法性(特色性)
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其公司法的公積金制度中都沒有“法定公益金”規(guī)定。由此可見,這的確是我國公司法的一個特色,是我國在經濟制度轉型時期的創(chuàng)造。
當我們全面衡量公司法的立法歷程,我們不得不由衷的感嘆其間的艱辛。1983年,國務院有關部門開始起草公司法,因為認識的局限,制定的兩個條例雖數易其稿,終未能提交立法機關審議;1992年,公司立法又提上議事日程,至1993年12月終獲通過并正式頒行。認識方面的原因,始終貫徹公司法的制定歷程。即使1993年公司法誕生,其負載的一項重要歷史使命是國企改革,突出的表現就是第1條“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yè)制度的需要……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建立現代企業(yè)制度,正是國企改革的中心。而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國企,承擔著更多的社會保障和職工福利功能。公司法的目的,自然也就包容著保障職工的福利,因為在1993年制定公司法時職工的普遍收入,尚無法完全滿足職工的所有福利,尤其表現為住房緊張;何況,由傳統(tǒng)的對社會主義的認識和計劃經濟體制形成的“大企業(yè)、小社會”的根深蒂固的觀念造成公司法帶有一些時代的烙印,例如,提取公益金的強制性規(guī)定,在所難免,也本無可厚非。只是應該保持清醒的是,在人類的歷史極大邁進、公司理念植入人心的今天,我們需要反思。不再有存在合理性的過渡型的制度不再延續(xù),而具有旺盛生命力的,則應得到立法的確認和實現的張揚。我們不能否認公益金制度曾經發(fā)揮的作用,只是今天或者明天,它的價值又如何定位?或者說,它還有存在的基礎嗎?
二、公益金的提取與投資者權益的沖突
公司是商品經濟高度發(fā)展的產物,同時也是當今市場經濟發(fā)達國家普遍采用的企業(yè)資本組織形式。公司的迅速發(fā)展和壯大,是與其強大的籌資功能分不開的。從法學上看,公司的籌資就是公司在集資過程中恰切的運用了權利義務相對稱和有限責任的法學原理。股東之所以向公司投資,是基于自己利益的需要而對公司的預期收益。而公司對股東投資形成的公司資產有經營使用的權利,但同時也承擔保值增殖責任,并在有利可分時向股東分配紅利。企業(yè)資金將越來越多來源于資本市場而不是國家撥款或銀行貸款,因此,《公司法》的重要原則,就是保護出資人權益。對投資人來說,公司的凈資產收益率和稅后利潤是體現其投資權益的重要參數,它決定著資本市場的股票交易價格。
按照公司法第177條的規(guī)定,公司在分配當年稅后利潤的順序是,如上一年有虧損的,先彌補虧損,再提取利潤的10%的法定公積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然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剩下的利潤才在股東之間分配。這樣一來,用于分配給投資者的利潤所剩無幾,甚至無利可分。不僅使所有者權益和凈資產收益率摻入5~10%的水份,而且,投資者如果得不到較滿意的收益,對公司將失去信心和積極性,甚至拋售股票,從而必將抑制股份制的活力,甚至斷送公司的前程。同時也導致決定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的市盈率指標不真實。還有,規(guī)范的公司法律和會計制度決定職工福利的提取在稅前列支,事實上等于免繳所得稅,而《公司法》的這一規(guī)定卻要求公益金在稅后利潤中提取,事實上增加了繳納所得稅的基數,損害了公司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三、公益金的運用與公司利益的沖突
公司對投資者投資形成的財產以及公司積累的財產享有獨立的支配和使用的權利,同時公司以獨立的公司財產對債權人承擔責任。這既是公司得以獨立和發(fā)展的一個基本條件,又是公司法人制度的一個基本理念。
強制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不利于公司靈活使用資金應對激烈的市場競爭。公益金提取與公積金提取的一個區(qū)別是提取公益金沒有最高額限制,而且公益金只能用于集體福利。所以,當公司虧損嚴重,其公積金(法定公積金、資本公積金、任意公積金)全部已用于彌補虧損,此時仍急需為擴大生產而增加資本,面對可能是巨額的公益金,公司的經營者也不敢沖破法律的,這無疑束縛了公司法人的手腳。公益金所轉化的集體福利實踐中平均主義的發(fā)放,造成的不容忽視的浪費,也與公司的經營規(guī)則相悖。
既然我們把股份制作為企業(yè)改革和實現公有制的有效模式,就必須按股份制的基本理論運作。在現代公司的法律和會計制度中,勞動者與所有者在財務和產權兩方面的利益界定十分清晰,勞動者的收益和福利均通過費用形式攤入公司成本,在稅前列支,其中由勞動者享有的職工福利作為負債科目體現為公司對雇員的負債,年初提取,年末攤銷。而作為企業(yè)主體的所有者,則享有公司的全部稅后利潤,稅后利潤是股東權益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既包括所有者拿走的權益,如紅股和紅利,也包括作為公積金的未分權益。顯然,現代公司無論從產權制度還是財務分配制度看,都不能在稅后利潤中提取公益金。
公益金從產權歸屬上看,是所有者權益的組成部分,但從使用權看,則用于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所以,公益金在實踐中的運作,也留下了困惑。已經分配給職工并消耗掉的公益金無疑是職工的福利。但是,待分配的公益金、公益金使用所形成的固定資產(如不屬于職工個人的住房)自然應該是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在資產負債表上,公益金是計入股東權益欄目的。那么,當公司進入破產清算,未分配的公益金以及未歸職工個人所有的福利設施作為破產財產,與公益金的提取初衷相悖。
四、公益金的初衷如何實現?
公司姓資姓社的爭論已經得到澄清,公司作為由股東出資的社會化大生產方式的確認,導致公司分配方式的變化在我國已經得到廣泛的承認和保障。因此,曾經為人們所倡導的“公益金體現社會主義優(yōu)越性”的觀念已經喪失根基。
其實,職工的福利并非公益金所能夠解決。法定公益金制度不利于體現“法人自主經營”的原則,在一定程度上抵銷了公司制度內在活力。且它只著眼于職工的眼前利益,而忽視了激勵機制將會給企業(yè)和職工帶來的長遠受益的機遇和利益。只有公司發(fā)展與壯大,公司的市場競爭實力的增強,職工長遠的福利才能夠得到解決。而且,現行會計制度上的職工福利基金由公司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備用,在會計核算中列入成本費用管理。所以,公司發(fā)展帶來的職工收入的增長和職工福利基金的運用對職工福利能夠起到積極的作用。
五、立法的價值協調—廢除該規(guī)定
綜上所述,公益金制度的設計盡管是立法者不可跨越的歷史認識,一定程度上也發(fā)揮了它的作用。但是,投資者的利益保護、公司的權益維護和應對市場挑戰(zhàn)對法人財產的合理利用,以及加入WTO公司適應國際潮流的需要,公益金制度的歷史使命已經完成。在《公司法》修改中,我們必須清醒的認識到這一點,我們不能因認識的的片面和誤區(qū)給整部法律留下瑕疵。同時,我們必須清醒的認識到,盡管我國沒有形式意義上的商法典,但是,單行商事法律對效率的重新認識與追求,負有迫切的歷史使命?!拔覀兊耐聿筒⒎莵碜酝涝咨?、釀酒師和面包師的恩惠,而是來自他們對自身利益的追求”。
注釋:
[1]周有蘇:《公司法通論》,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7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