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3-03-14 15:11:40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yōu)槟x了8篇的公證合同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fā),請盡情閱讀。
關鍵詞:納稅擔保;納稅擔保合同公證;擔保對象;擔保條款
納稅擔保是指經稅務機關同意或確認,納稅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經濟組織以保證、抵押、質押的方式,為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提供擔保的行為。納稅擔保合同公證,是指公證處根據(jù)納稅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證明納稅擔保人及納稅人與稅務征收機關簽訂納稅擔保合同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納稅擔保合同屬于擔保合同的一種,它既受《合同法》、《擔保法》、《物權法》的調整,又受《稅收管理法》及其《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的約束。納稅擔保合同包括三種形式,第一種是納稅保證擔保納稅合同。這是指納稅擔保人以其償債能力自愿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經稅務機關審查,同意納稅保證人作為納稅人的納稅擔保所達成的協(xié)議;第二種是實物抵押擔保納稅合同,這是指納稅人以其自有的未設置抵押權的財產,包括房屋、車輛、機器設備、產成品等做抵押物用來擔保的納稅,經稅務機關審查同意后而與稅務機關達成的協(xié)議;第三種是貨幣保證金擔保納稅的合同,這是指納稅人提供一定數(shù)額的資金,存入稅務機關的指定賬戶,作為其自身納稅擔保的保證金,經稅務機關審查同意后而與稅務機關達成的協(xié)議。公證實踐中,納稅人絕大多數(shù)都選擇第一種形式即納稅保證擔保合同。因為它與后兩種合同相比,有著簡便、費用少及盈余實物可另行抵押融資、不占用資金等諸多優(yōu)點。所以,此類合同成為納稅擔保的主要表現(xiàn)形式。下面就此類合同的法律公證問題談幾點認識和看法。
一、辦理納稅保證擔保合同公證的意義和作用
1.經濟轉型時期,可調控繳稅風險。
2.納稅擔保合同公證,能夠起到完備合同條款內容和審查簽約各方的法律手續(xù)的作用,為保證執(zhí)行如期繳稅奠定了法律基礎。
3.納稅擔保合同公證,不但增強了納稅人的繳稅意識,還起到了法律宣傳的作用,有利于提高納稅人在簽訂其他經濟活動中利用法律武器自我保護的能力。
二、納稅擔保合同的訂立要件
1.擔保對象
依據(jù)《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如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適用納稅擔保:一是稅務機關有根據(jù)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二是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三是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四是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提供納稅擔保的其他情形。
2.擔保條款
(1)雙方當事人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開戶行及賬號(2)納稅擔保人自愿擔保的意思表示;(3)擔保的金額范圍和擔保期限;(4)擔保方的義務;(5)違約責任;(6)爭議的解決方式;(7)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8)簽約方的簽字蓋章,簽約時間及簽約地點。
三、辦理納稅擔保合同公證,當事人應提交的材料
1.辦理公證的申請表、委托書、承諾書;
2.經過年檢有效的營業(yè)執(zhí)照;
3.經稅務機關審查確認后簽名蓋章的納稅人擔保合同若干份;
4.稅務登記證、企業(yè)代碼證;
5.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受托人身份證等。
四、辦理納稅擔保合同公證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我們在開展此項業(yè)務時,應積極主動地與稅務機關聯(lián)系、密切合作、共同起草、修改、完善合同內容,將合同內容和條款規(guī)范化,使之符合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方可成批量的使用。
2.審查合同條款是否完備,有無需修改和增補內容,如果是事先與稅務機關共同完善的合同,需重點審查納稅人和納稅擔保人應填寫的內容,簽約方是否簽名蓋章齊備。
3.注意審查擔保人的資格,一般情況下,首先由納稅人請稅務機關按照規(guī)定審查納稅擔保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法,委托書和承諾書是否齊備,對合同條款是否承諾履行,是否自愿接受強制執(zhí)行條款約束的意思表示等等。
4.納稅擔保人和納稅人的受托人一般應同時到公證處申請辦理,但在實踐中如只有納稅方的受托人到場,納稅擔保人不能同時前來時,可先由納稅擔保人為公證處提交經法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承諾書一份,寫明有關擔保的范圍、期限和明確的意思表示等內容,方可受理。如果提供的材料缺少或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公證處應拒絕為其辦理公證。其后在到場辦理或上門辦理公證。
5.納稅人違約后,公證處應積極協(xié)助稅務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納稅擔保人。根據(jù)需要可及時出具執(zhí)行證書,充分發(fā)揮納稅擔保合同公證的法律效力,努力為國家追償納稅人應納稅額及其相應的滯納金和因辦理強制執(zhí)行而發(fā)生的相關費用。
總之,納稅擔保合同公證,對于擴大公證業(yè)務領域服務于國家稅收事業(yè),穩(wěn)定稅收工作的秩序,預防稅收糾紛,減少稅收訴訟,避免國家稅收的損失,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義。因此,我們要在公證實踐中不斷完善其理論性,努力讓公證為我國的稅收事業(yè)的發(fā)展起到它特有的作用,為和諧征收提供紐帶。
參考文獻:
[1]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擔保試行辦法,2005
[2]華國慶.略論納稅擔保[J].稅務與經濟,1995.3
[3]楊志強.試論我國納稅擔保制度[J].稅務與法制,1999.2
【關鍵詞】贈與合同;諾成性;任意撤銷權 贈與合同是當事人將財產無償贈與他方,他方受領該財產的合同。贈與物應為贈與人合法的并為法律允許的財產。贈與人的動產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不動產所有權依不動產權利轉移方式轉移。如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xù),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
1.贈與合同的性質是諾成合同
民法通則對贈與合同并未做出確認,但根據(jù)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特別是其第186條,認為我國立法對贈與合同之性質采諾成性應無任何異議。在現(xiàn)代社會,民事合同以諾成為原則,以實踐為例外。反映在立法上,除非法律對某合同之實踐性有特別規(guī)定,否則該合同即視為諾成合同。我國合同法第25條規(guī)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44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边@是對合同諾成性規(guī)則的立法確認。在合同法第十一章,立法并未對贈與合同之實踐性做出特別規(guī)定,因此關于贈與合同之性質自應適用合同法總則之規(guī)定,即贈與合同具有諾成性。
2.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及任意撤銷權行使的條件
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是在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物交付之前,贈與人得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銷贈與的權利。《合同法》第186條規(guī)定了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即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其目的就是賦予贈與人與受贈人達成合意后法定要件實現(xiàn)前以悔約權,使贈與人不致因情緒沖動,思慮欠周,貿然應允將不動產等價值貴重物品無償給與他人,既受法律上的約束,遭受財產上的不利益。
任意撤銷權行使的時間條件:須贈與標的物尚未交付或未移轉登記?!逗贤ā返?86條第1款對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時間進行了規(guī)定,即只能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體而言,對于動產,需在交付之前撤銷:對于不動產和需要登記的動產,需在登記之前撤銷。若贈與標的物已為交付或登記,不得撤銷;若標的物一部已交付或登記,則僅得就未交付或登記部分為撤銷,已交付或登記部分不得撤銷。對贈與物須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xù)始得移轉所有權者,如贈與人已為交付但未為登記或已為登記但未為實際交付贈與物時,贈與人可否任意撤銷,在司法實務中存在分歧,我國合同法上對此的規(guī)定也不盡明確。作者認為,對于所有權變更須辦理登記的標的物,一般以登記為其所有權變更之生效要件,而不以交付為所有權變更的生效要件。故對于此類所有權變更需辦理登記的贈與物,若已為登記,不論其實際交付與否,均不得撤銷;若已為交付而未為登記,則可以撤銷。
任意撤銷權行使的范圍條件:須非為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合同法》第186條第2款對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的范圍進行了限制,即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銷權。對于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來說,贈與人不僅負有承諾贈與的法律義務,而且負有賑災扶貧救困的道德義務。為了維護這類贈與法律關系的穩(wěn)定,完成道德義務,本條款明確規(guī)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在交付贈與財產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guī)定。對于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合同法》之所以規(guī)定不得撤銷,一方面主要是考慮到贈與人若采取此種方式與受贈人訂立贈與合同,經過公證人員的解釋和說明,則應當已經考慮周詳,如果再授予贈與人以任意撤銷權,既有失合同的嚴肅性,也使受贈人處于明顯不利的地位。另一方面,從公證的效力來說,具有債權內容的合同經過國家公證機關的公證,直接具有申請法院執(zhí)行的效力。所以,這類合同不得撤銷。這對于嚴肅國家公證機關的公證力,維護合同的嚴肅性,保證財產權利關系的相對穩(wěn)定是必要的。
3.辦理贈與合同公證的方式及效力
近幾年,辦理房產贈與公證的數(shù)量上升,主要是證明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贈與合同的真實、合法。贈與人贈與,受贈人接受贈與,房產贈與合同就成立。在贈與中,第一步產生贈與關系,第二步交付實物,第三步產權登記。就此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7條規(guī)定,房產贈與行為的成立,一般情況下,以根據(jù)書面贈與合同辦理過戶手續(xù)為準;特殊情況下,沒有辦理過戶手續(xù)的,也應有書面贈與合同,并實際交付房屋,贈與方算成立。據(jù)此,書面贈與合同是房產贈與成立的必要條件之一。
人申請的,委托人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和居民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聘用方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聘用方所在地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招工計劃及用工指標的批準文件;
招工簡章;
受聘方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其復印件和身體健康證明;
2001年10月,某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與市某科技咨詢有限公司(下稱乙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一份,內容為:甲公司將近500平方米的店鋪出租給乙公司;租期三年,自2001年11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租金每年25萬元,先付后用;甲公司負責出租房屋的水電正常供應,乙公司按月交納水電費用;一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權提前解除合同,違約方應一次性向對方支付違約金10萬元。該合同經公證處公證。甲公司在出租時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出租后才取得。該房屋租賃一直未到房管部門進行出租登記。2003年2月,甲公司將乙公司起訴至法院,稱乙公司未交第二年租金,拖欠水電費用,故請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支付所欠租金和違約金。
本案系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頗多,既牽涉不動產物權的登記,又牽涉及合同生效要件和公證效力等問題,值得研究。筆者擬作一初淺分析。
二、相關法律分析
(一)無產權證房屋的出租問題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2條規(guī)定:“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币虼?,只有房屋所有權人才是租賃房屋合法主體。但沒有產權證是否為所有權人?筆者以為,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并不等于不是所有權人,因為從不動產登記發(fā)證的法律制度的發(fā)展看,登記發(fā)證是為了將物權進行公示,無證的物權只不過不能對抗有證的第三人,未辦理產權證并不影響所有人對物的所有權。所以,所有權人與所有權證持有人的概念并不相同。房屋在建過程中所有人尚未成為所有權人,而房屋竣工后,房屋所有權人要隔相當時間才能成為所有權證持有人。在此期間,如果不允許租賃,顯然不利于提高社會資源的利用效率,違背鼓勵交易的市場經濟原則?!逗贤ā返?12條規(guī)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中,出租人并不以所有人為限。應該說凡對標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收益權的人,原則上均可作為出租人,有權將其使用的標物轉由他人使用。況且《合同法》第51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薄逗贤ā返?28條還規(guī)定:“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边@從另一個側面說明,出租人是否為租賃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以他人之物出租的,租賃合同仍為有效,不過出租人負有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的義務。如出租人不能將標的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應承擔債務不履行的責任;如出租人將標的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則承租人仍應交付租金,而不得以租賃物非為出租人所有而對抗。出租人以他人之物出租的,對標的物所有人構成侵權或不當?shù)美?,應向標的物的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負侵權的民事責任或返還不當?shù)美牧x務。出租物的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請求承租人返還標的物的,因承租人與其并無租賃關系,所以承租人不得拒絕,承租人因此而受到的損失只能請求出租人賠償。當然,承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也不負交付租金的義務或侵權的民事責任。可見,連出租別人的房屋《合同法》也并沒有規(guī)定無效,而對于權屬并無爭議,只是因為時間問題暫時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出租,更沒有無效的理由。因此,出租無產權證的房屋既不違反法律,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不能歸于無效。至于國家建設部1995年5月9日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6條“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不得出租”的規(guī)定,不能作為合同無效的理由。因為認定合同是否有效,其判斷的根據(jù)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明確規(guī)定。而該建設部令并不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故不能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根據(jù)。
(二)房屋租賃合同的生效問題
在本案中,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并經公證,那么該合同是雙方簽章后生效,還是經公證后生效,或者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后生效?過去一直認為,如同房屋買賣合同一樣,房屋租賃合同必須經登記備案后方能生效,甚至未辦理登記其合同無效,也就是將登記作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或有效要件。這種觀點由于將債權和物權制度混為一談,在理論和實踐上產生許多無法自圓其說的矛盾?,F(xiàn)根據(jù)《合同法》第44條第2款“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依照其規(guī)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guī)定,可以認為,批準、登記既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是合同的有效要件,而僅僅可能是合同的生效要件。這可能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xù),且規(guī)定登記后才生效的;另一種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xù)但未規(guī)定登記后生效。前一種登記主要指《擔保法》等所規(guī)定的抵押合同登記和權利質押登記等。這種登記是合同的生效要件,沒有辦理,則合同不生效。后一種登記如房屋買賣,土地使用權出讓,汽車過戶等。這種登記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沒有辦理,并不影響合同的生效和有效,只是不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即合同標的物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不發(fā)生轉移。同時,該司法解釋還意味著某些批準登記等手續(xù)是可以補辦的,或者說批準登記等手續(xù)在一定的期限內完成即可。因此,認為登記是合同生效要件的觀點己被淘汰。本案中,甲乙公司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未辦理登記手續(xù),并不導致合同未生效。
那么,本案合同何時生效?《合同法》第44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具體到本案,由于租賃合同為諾成性合同,故本來房屋租賃合同可自甲乙公司簽章后生效。然而由于雙方當事人將該合同辦理了公證,致使合同生效時間又具有不確定性。筆者以為,如果甲乙公司在合同中并未約定合同必須辦理公證才生效,那么該合同自甲乙公司簽字、蓋章后即可生效。如果甲乙公司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必須辦理公證才生效,那么該合同應自公證之日起生效。理由為按照《合同法》第45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惫时景鸽p方當事人將合同經公證后始生效的約定條款應視為合同生效所附條件,所以如果未辦理公證,則合同未生效。同理,如果當事人在合同約定經登記為生效要件,那么該合同應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三)房屋租賃合同公證的強制執(zhí)行效力問題
全市所有公證機構,年度全體注冊公證員。
二、考核時間
從現(xiàn)在開始,到1月20日結束。
三、考核內容
公證機構重點考核執(zhí)業(yè)情況、公證質量監(jiān)控情況、遵守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等情況。公證員的考核內容主要為思想品行、業(yè)務素質、工作績效等方面。公證機構負責人按照《市公證機構負責人年度考核內容及評分辦法》(附件2)中的考核內容進行。
四、考核程序
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的考核程序分別按照司法部《公證機構年度考核辦法(試行)》第三章有關條款和《省公證員年度考核辦法(試行)》第十三條進行。
五、有關要求
1、各縣(市、區(qū))司法局要高度重視有關考核工作,認真組織實施對所屬公證機構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工作,督促公證機構完成好對公證員的年度考核任務。市區(qū)三家公證機構和公證處主任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市局組織實施,時間另行通知。
2、要把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的年度考核與加強人員的執(zhí)業(yè)紀律、職業(yè)道德教育有機結合起來,與強化質量意識、風險意識和質量管理結合起來,與分析排查管理薄弱環(huán)節(jié)和完善各項管理措施結合起來。凡在年度公證質量檢查中發(fā)現(xiàn)有嚴重質量問題的(以市局發(fā)給各公證處的整改通知中所列的有嚴重質量問題視為不合格證的為準)公證處不得評為優(yōu)秀、個人不得評為合格。要通過年度考核達到全體人員受到教育,人員素質得到提高,執(zhí)業(yè)風紀得到強化,質量管理措施進一步加強的效果,充分發(fā)揮年度考核工作的督促、導向作用。
承包方(乙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結合本工程實際,為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 。
1.2 工程地點: 。
1.3 承包范圍: 。
1.4 承包內容: 。
1.5 甲方視需要,可對乙方承包范圍及內容作出增減或調整,也可對乙方承包范圍內的某一分項、某一產品、半成品材料等另行指定施工單位或供應商。乙方應無條件接受,也不因此作為對其余項目合同單價和總價作出調整的理由。
1.6 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包工料機消耗、包工期、包質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環(huán)境保護、包甲方對業(yè)主的所有承諾及業(yè)主對甲方所作的規(guī)定、約束等”的包干方式,全面負責本合同范圍內的全部工作內容,處理好政府主管部門和社區(qū)地方關系。
第二條 合同工期
2.1 乙方接甲方進場通知后 日內做好施工現(xiàn)場準備工作。
2.2 合同工期:本工程于 年 月 日開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共 個日歷天。
2.3 工期延誤時,乙方須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每延誤一
天,按本工程總價的 計算,按天累計。
2.4 如遇不可抗力影響,經甲方同意并報業(yè)主書面簽字蓋章認可后,可考慮工期延長。
2.5 發(fā)生不可抗力,乙方有責任積極組織搶補措施并相應調整計
劃,盡一切可能保證工期。
2.6 除不可抗力因素以外,均不得延長工期和要求增加費用,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2.7 對不可抗力的解釋按甲方與業(yè)主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相關條款執(zhí)行,包括對不可抗力的處理辦法。同時進一步明確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和費用損失,除業(yè)主明確承擔的部分外,其余部分均由乙方承擔。
第三條 質量
3.1 本工程質量等級為 。
3.2 質量達不到要求時,乙方須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
為 。
3.3 乙方必須嚴格按經設計院、業(yè)主認可的本工程的施工圖紙、設計說明、設計變更、技術核定單等工程文件中規(guī)定和現(xiàn)行的國家、地方頒發(fā)的質量驗收規(guī)范、標準和規(guī)定要求組織施工。
3.4 甲方為維護自身的聲譽、品牌、形象,將對本工程的質量進行不定期的巡查,在巡查過程中發(fā)出的質量整改通知書乙方必須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整改完畢,發(fā)出的對乙方的罰款通知,須說明罰款理由并由乙方全額承擔。乙方必須在罰款單上簽字接受,乙方拒絕簽字并不影響罰款單的生效。
第四條 環(huán)境安全標化
4.1 本工程乙方現(xiàn)場文明施工要求為:建立現(xiàn)場安全生產保證體系,通過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的認證并達到 標準要求,并承擔安全貫標、一體化貫標和上級部門各種檢查所發(fā)生的費用。
4.2 乙方如達不到本合同約定的安全標化標準,甲方有權責成乙方進行整改,由此造成的一切工期、經濟損失全由乙方全額承擔。且乙方愿意接受達不到安全標化標準的甲方罰款,罰款金額為總結算金額的 %,由此造成的業(yè)主罰款也由乙方全額承擔。
4.3 乙方應識別施工過程中的環(huán)境因素和危險源,并采取措施對其進行控制,防止環(huán)境污染事件和安全事故的發(fā)生。
4.4 乙方嚴格執(zhí)行JGJ59-99、JGJ46-88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80-91高空作業(yè)、DBJ08-903-98施工現(xiàn)場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等各級政府的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甲方對安全和標化管理的有關要求,并承擔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財產損失和傷亡事故的責任和由此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對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財產損失和傷亡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和相關費用。
4.5 乙方應編制現(xiàn)場臨時用電施工方案,腳手架搭設施工方案,模板施工方案等專項施工方案,經甲方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4.6 乙方必須根據(jù)施工規(guī)范搭設和配置各種安全設施和安全勞防用品,應在甲方允許的供應商中采購上述物資,且必須加強進場驗收和搭設后的使用前驗收。
4.7 乙方應對乙方的施工人員及乙方的專業(yè)分包施工隊伍進行分部分項和專項安全交底。
4.8 在施工期間,乙方所有施工人員必須統(tǒng)一按甲方提供的服裝著裝,費用由乙方承擔。
4.9 乙方應派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持雙證(建委、安監(jiān)局)協(xié)助甲方作好施工現(xiàn)場的安全工作,施工過程中做好班組上崗記錄工作。
4.10 發(fā)生安全或傷亡事故,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代表和甲方公司安監(jiān)部,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處理,甲方要為排除事故或搶救人員提供幫助。
4.11 甲方為維護自身的聲譽、品牌、形象,將對本工程進行不定期的日常巡查。乙方必須遵守甲方各項管理制度。甲方將根據(jù)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在巡查過程中如發(fā)現(xiàn)問題將發(fā)出的安全整改通知書。乙方必須在規(guī)定時限內整改完畢。發(fā)出的罰款通知,甲方須說明罰款理由并由乙方全額承擔。乙方必須在罰款單上簽字接受,乙方拒絕簽字并不影響罰款單的生效。
4.12 雙方約定工地保安人員由甲方提供,每個崗點安排四名保安人員,保安人員的工資及技防設施費用由乙方分攤。
第五條 工程價款
5.1 本工程價款暫定為人民幣 元整。
5.2 本工程計價方式為: 。
5.3 上述計價方式中包括(或不包括)工程稅金。
5.4 如本工程計價方式含稅金,則由甲方實施代扣代繳。
5.5 本工程結算由乙方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28天內編制完畢,并遞交甲方進行結算審核,審核無誤后由甲方提交業(yè)主單位,經業(yè)主及審計單位確認后形成正式的工程結算書作為價款結算的依據(jù)。
第六條 圖紙及工程資料
6.1 甲方應在開工前 天向乙方提供施工圖紙及有關地質水
文資料和地下管線圖等工程資料 套,并進行設計交底。乙方需要增加圖紙份數(shù),由乙方自理,費用由乙方承擔。
6.2 甲方負責提供歸檔資料樣本及歸檔資料編制要求。
6.3 乙方在全部工程竣工后一個月內向甲方提供乙方施工范圍內的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圖紙 套,竣工原圖由 方提供。編制要求按上海市建委、市檔案局,市政局和甲方有關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同時滿足 合同標段竣工資料的編制要求,費用由乙方自理。竣工資料編制保證金為本分包合同造價的 %,竣工資料和竣工圖提交每推遲一個月扣除保證金 %,依次類推,扣完為止。
6.4 乙方竣工資料的編制應與工程進度同步進行,并隨時接受甲方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相關的合同范本·弱電施工合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爆破施工合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協(xié)議書·綠化施工合同·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協(xié)議書·裝修施工協(xié)議書第七條 材料供應
7.1 由甲方供應的材料品種和單價有:
。
7.2 甲方在提供甲供材料前,乙方應出具乙方單位收料確認章和收料責任人的書面證明。
7.3 甲方供應的材料,乙方應派收料責任人接料、清點、驗收,經甲、乙雙方確認后由乙方收料責任人在送料單位送料單據(jù)上簽認規(guī)格、數(shù)量并加蓋收料章,乙方妥善保管并承擔相應保管職責。乙方必須在原材料接收后,在甲方試驗工程師的協(xié)調下,對原材料按規(guī)定進行復試,復試合格后方可使用。所發(fā)生的相關試驗費用由乙方承擔。
7.4 乙方要料計劃及數(shù)量須按甲方要求每月 日按時上報,該計劃及數(shù)量經甲方審核后,由甲方按已審核的計劃及數(shù)量供料。
7.5 甲方供應的主要材料,乙方每月 日與供貨單位和甲方核對一次數(shù)量、規(guī)格及金額,經核對無誤后填制《甲供材料月度供料匯總表》并由乙方簽字蓋章,否則當月甲供料數(shù)量以甲方調撥單為準。
保證人(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開戶金融機構及賬號:_________
貸款銀行(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_________
為確保乙方與_________簽訂的_________號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證擔保。甲、乙雙方根據(jù)《合同法》、《擔保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經協(xié)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 甲方保證擔保的貸款金額(大寫)_________元,貸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二條 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甲方對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其債務,乙方有權直接要求甲方承擔保證責任。甲方應在接到乙方《催收到(逾)期貸款通知書》之日起_________個工作日內履行清償義務。
第三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貸款金額(大寫)_________元及利息、借款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包括罰息)、賠償金和實現(xiàn)貸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
第四條 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借款合同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確定的合同最終履行期限之日為屆滿之日。
第五條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保證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并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條 保證期間,借款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協(xié)議變更借款合同除貸款利率以外的其他內容,應當事先取得本合同甲方的書面同意。
第七條 保證期間,甲方機構發(fā)生變更、撤銷,甲方應提前_________天書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由對甲方作出撤銷決定的機構承擔。如乙方認為變更后的機構不具備完全的保證能力,變更后的機構或作出撤銷決定的機構有義務落實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證人。
第八條 保證期間,乙方有權對甲方的資金和財產狀況進行監(jiān)督,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其財務報表等資料,甲方應如實提供。
第九條 保證期間,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
第十條 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前承擔保證責任,甲方同意提前承擔保證責任:
1.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約定或者發(fā)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2.《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yè)體制致使乙方貸款債權落空、未按借款合同的約定使用貸款、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糾紛、發(fā)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等情況。
第十一條 甲方不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應向乙方支付被保證的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_________%的違約金,因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且違約金數(shù)額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失的,還應賠償乙方的實際經濟損失。對上述違約金、賠償金以及甲方未承擔保證責任的貸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費用,乙方有權直接與甲方存款賬戶中的資金予以抵銷。
第十二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_________。
第十三條 因本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經協(xié)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應當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第十五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一、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有效期為____年。
二、 由甲、乙、丙三方商定以下乙方到甲方做家政的《上崗協(xié)議》內容:
乙方從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起,自愿到甲方家工作,工作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時間__________ ,是否吃住 ,休息日______,國定假日(可、不可)休息;國定假乙方工作,工資屬單薪;工作內容______________ 工資___________及其他 ,乙方確認,簽名_____________。甲方確認,簽名_____________。丙方確認:簽名 。
三、證件:
1)乙方、甲方、丙方均出示的是本人正確身份證和有效證明。并乙方和丙方應將有效身份證的復印件交于甲方各一份。家政用工合同范文節(jié)選!
2)乙方出示有效、真實的體檢合格證明,體檢內容要有:胸透正常、無心臟病、無高血壓、肝功能2對半正常、無各種傳染病等。并有甲方保管;
乙方的義務和權利:
(一 )義務
自愿簽定合同:
乙方愿意到甲方家為其做家政服務;接受丙方為乙方的擔保人;自愿簽訂此合同。
提供有效內容,符合合同的體檢證明;
完全依照三方訂立的本合同內容的要求進行家政工作。
2、財產和生命安全:
如屬乙方不慎毀壞客戶物品的,乙方應照價賠償;乙方自身因沒有(或沒有要求甲方合理的)采用必要的安全的措施,而造成乙方或甲方生命及財產的損失,一切后果與甲方無關,乙方自己承擔。乙方在帶小孩的工作過程中,特別要注意安全,有意或無意造成孩子的傷或亡,一切后果有乙方負責;
乙方在工作期間,對甲方家庭內的貴重物品,不得擅自觸摸,更不得竊為己有。如觸犯刑律的,甲方將配合公安局要求國家執(zhí)法部門立案,并同意甲方對乙方追加2倍經濟損失賠償。產生的后果有乙方負責;
乙方在工作期間內應當注意防火、防盜、防煤氣中毒的惡性事件的發(fā)生,以保護自己和客戶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如乙方疏忽或違規(guī)操作,而對甲方造成嚴重后果者,乙方在經濟上要予以實際損失額賠償給甲方,法律上應予以追究。
3、考勤
(1)乙方在工作期間不得違反合同制定的工作紀律,若在工作中,無法適應《上崗協(xié)議》簽訂各內容,應以書面形式,提前二周通知甲方,甲方應予以換人,如果乙方不提前通知甲方而私自曠工,作礦工處理。
乙方上崗后,在甲方沒有提出終止合同的前提下,必須為甲方服務滿壹個月后方可起薪;或未滿一個月而沒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起薪。未滿一個月的屬下列情況之一,甲方不予起薪:1)無故擅自終止合同2)無故曠工3)損壞業(yè)主物品或給甲方造成損失超過其工資數(shù)目。4)上崗期間違反家政服務員的職業(yè)道德(合同中約定的)而造成甲方中途解聘的
在工作期間,按合同訂立的時間和地點工作,乙方同意:如因乙方原因未經甲方同意,而無故遲到早退15分鐘內罰款10元;無故15-30分鐘罰款30元;無故遲到30-60分鐘則罰款50元;無故遲到1小時以上按曠工處理;礦工處理:礦工日無工資;另向甲方有權扣除乙方相應的五天工資; 4、紀律
(1)乙方未經甲方的同意,不得使用甲方的電話、化妝品、衣物、家電用品、食物等屬甲方的東西;如有違反,乙方愿意以原物品的2倍賠償給甲方;
乙方不得未經甲方同意擅自進入或挪動甲方明確規(guī)定的地方、物品(甲乙雙方約定以下幾列乙方不能進入或用 )如有違反,乙方愿甲方扣除當月的5天工資;
乙方不得未經甲方同意向他人泄露甲方的家庭人事情況、經濟狀況、家庭矛盾、工作或學習的內容和地址、電話號碼、住址、身份及隱私等等的家庭信息;乙方不得搬弄是非。乙方如果有違反,愿意甲方向其追回全額的經濟損失和予以1000元的賠償金額;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任何時間不得帶任何人進入甲方的住址和工作、學習的地點乙方如果有違反,愿意甲方向其追回全額的經濟損失和予以1000元的賠償金額;
有義務交清甲方交代的家中經濟帳目;
(二)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