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2-09-11 06:18:06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yōu)槟x了8篇的看守所條例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fā),請盡情閱讀。
進看守所不會被打??词厮娜蝿帐且罁?jù)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教育;管理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和衛(wèi)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看守所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看守所監(jiān)管人犯,必須堅持嚴密警戒看管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堅持依法管理、嚴格管理、科學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權益。嚴禁打罵、體罰、虐待人犯。
(來源:文章屋網 )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fā)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來源:文章屋網 )
1980年出生的芷惠(化名),至少13次涉毒被抓,4年被取保候審5次。原來,芷惠未婚生育3個孩子,幾年來一直處于懷孕、哺乳期。2016年1月1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芷惠等人涉嫌販賣罪一案。
芷惠,人稱“惠姐”,是個有名的“販毒媽媽”。這名女子犯罪的主觀惡性不可謂不大,社會危害性不可謂不嚴重,以懷孕作為“擋箭牌”,一直從事販賣的生意,而且最后一次被抓時攜帶的冰毒等達15公斤左右,不嚴懲不足以震懾同類犯罪。
當然,如何嚴懲才能使其罪刑相適應,這是司法機關依法判決應當解決的問題,外界不宜非法干預。而且,如何嚴懲此女子也非社會關注的重點,輿論之所以聚焦此案,是因為這名女子把法律保護孕婦的人性化關懷條款,異化成了犯罪的“擋箭牌”。
隨著我國法律體系的不斷健全,人權司法保障措施越來越完善,保障人權與打擊犯罪并舉已經成為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并通過具體的法律條文在司法實踐中得到了充分彰顯: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是懷孕的婦女,應當宣告緩刑;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取保候審;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執(zhí)行死刑時發(fā)現(xiàn)罪犯正在懷孕的,應當停止執(zhí)行,并報請最高法依法改判。
這些法律規(guī)定體現(xiàn)的是法律的溫情,一旦被犯罪分子鉆了“漏洞”,無論如何都讓人難以接受,法律不能就此“坐視不管”。從近年的公開報道來看,通過惡意懷孕逃避法律打擊漸成高發(fā)之勢。2015年9月,“白衣女子”唐麗行竊的視頻在網絡熱傳,其行竊時的淡定和有恃無恐讓人震驚。上海警方介紹,該女子此前已有7次盜竊前科,均因處于孕期被取保候審。在福建晉江,一名涉嫌詐騙的27歲女子被抓獲時大喊“我懷孕了”,試圖逃跑。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看守所對留所執(zhí)行刑罰罪犯的管理,做好罪犯改造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看守所執(zhí)行刑罰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zhí)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zhí)行刑罰。
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執(zhí)行刑罰。
未成年犯,由未成年犯管教所執(zhí)行刑罰。
第三條看守所應當設置專門監(jiān)區(qū)或者監(jiān)室監(jiān)管罪犯。監(jiān)區(qū)和監(jiān)室應當設在看守所警戒圍墻內。
第四條看守所管理罪犯應當堅持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為守法公民。
第五條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財產不受侵犯,罪犯享有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
罪犯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看守所管理規(guī)定,服從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規(guī)定參加勞動。
第六條看守所應當保障罪犯的合法權益,為罪犯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七條看守所對罪犯執(zhí)行刑罰的活動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jiān)督。
第二章刑罰的執(zhí)行
第一節(jié)收押
第八條看守所在收到交付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送達的人民檢察院書副本和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執(zhí)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的當日,應當辦理罪犯收押手續(xù),填寫收押登記表,載明罪犯基本情況、收押日期等,并由民警簽字后,將罪犯轉入罪犯監(jiān)區(qū)或者監(jiān)室。
第九條對于判決前未被羈押,判決后需要羈押執(zhí)行刑罰的罪犯,看守所應當憑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文書收押,并采集罪犯十指指紋信息。
對于發(fā)現(xiàn)余罪的罪犯,需要將其羈押到立案地看守所的,立案地看守所憑拘留證、逮捕證復印件收押。
對于人民法院異地再審開庭,需要將罪犯臨時羈押在異地看守所的,異地看守所憑提起刑事再審的訴訟文書、提審手續(xù)收押。
第十條按照本辦法第九條收押罪犯時,看守所應當進行健康和人身、物品安全檢查。對罪犯的非生活必需品,應當?shù)怯?,代為保管;對違禁品,應當予以沒收。
對女性罪犯的人身檢查,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
第十一條辦理罪犯收押手續(xù)時應當建立罪犯檔案。罪犯檔案一人一檔,分為正檔和副檔。正檔包括收押憑證、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決定書、減刑、假釋裁定書、釋放證明書等法律文書;副檔包括收押登記、談話教育、罪犯考核、獎懲、疾病治療、財物保管登記等管理記錄。
第十二條收押罪犯后,看守所應當在五日內向罪犯家屬或者監(jiān)護人發(fā)出罪犯執(zhí)行刑罰地點通知書。對收押的外國籍罪犯,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所屬公安機關。
第二節(jié)對罪犯申訴、控告、檢舉的處理
第十三條罪犯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提出申訴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將申訴材料轉遞給人民檢察院和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罪犯也可以委托其親屬或者律師提出申訴。
第十四條罪犯有權控告、檢舉違法犯罪行為。
看守所應當設置控告、檢舉信箱,接受罪犯的控告、檢舉材料。罪犯也可以直接向民警控告、檢舉。
第十五條對罪犯向看守所提交的控告、檢舉材料,看守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處理;對罪犯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交的控告、檢舉材料,看守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日予以轉送。
看守所對控告、檢舉作出處理或者轉送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或者處理結果通知具名控告、檢舉的罪犯。
第十六條看守所在執(zhí)行刑罰過程中,發(fā)現(xiàn)判決可能有錯誤的,應當提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第三節(jié)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
第十七條罪犯符合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條件的,本人或者其家屬可以向看守所提出書面申請,管教民警或者看守所醫(yī)生也可以提出書面意見。
第十八條看守所接到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申請或者意見后,應當召開所務會研究,初審同意后根據(jù)不同情形對罪犯進行病情鑒定、生活不能自理鑒定或者妊娠檢查,未通過初審的,應當告知原因。
所務會應當有書面記錄,并由與會人員簽名。
第十九條對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罪犯的病情鑒定,應當?shù)绞〖壢嗣裾付ǖ尼t(yī)院進行;妊娠檢查,應當?shù)结t(yī)院進行;生活不能自理鑒定,由看守所分管所領導、管教民警、看守所醫(yī)生、駐所檢察人員等組成鑒定小組進行;對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看守所應當通知罪犯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
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病、傷殘或者年老體弱致使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如廁等不能自行進行,必須在他人協(xié)助下才能完成。
對于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
第二十條罪犯需要保外就醫(yī)的,應當由罪犯或者罪犯家屬提出保證人。保證人由看守所審查確定。
第二十一條保證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愿意承擔保證人義務,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享有政治權利;
(三)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有條件履行保證人義務;
(四)與被保證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縣級公安機關轄區(qū)。
第二十二條保證人應當簽署保外就醫(yī)保證書。
第二十三條罪犯保外就醫(yī)期間,保證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監(jiān)督被保證人遵守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
(二)發(fā)現(xiàn)被保證人擅自離開居住區(qū)域或者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立即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
(三)為被保證人的治療、護理、復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四)督促和協(xié)助被保證人按照規(guī)定履行定期復查病情和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
(五)被保證人保外就醫(yī)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證人死亡的,立即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
第二十四條對需要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的罪犯,看守所應當填寫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審批表,并附病情鑒定或者妊娠檢查證明,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鑒定,或者哺乳自己嬰兒證明;需要保外就醫(yī)的,應當同時附保外就醫(yī)保證書。縣級看守所應當將有關材料報經所屬公安機關審核同意后,報地市級公安機關審批;地市級以上看守所應當將有關材料報所屬公安機關審批。
看守所在報送審批材料的同時,應當將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審批表副本、病情鑒定或者妊娠檢查診斷證明、生活不能自理鑒定、哺乳自己嬰兒證明、保外就醫(yī)保證書等有關材料的復印件抄送人民檢察院駐所檢察機構。
第二十五條看守所收到批準機關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決定書后,應當辦理罪犯出所手續(xù),發(fā)給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通知書,并告知罪犯應當遵守的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看守所應當將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的罪犯送交負責執(zhí)行的縣級公安機關。
第二十七條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罪犯服刑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省級或者地市級公安機關轄區(qū),需要回居住地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的,服刑地的省級公安機關監(jiān)管部門或者地市級公安機關監(jiān)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監(jiān)管部門,由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監(jiān)管部門指定看守所接收罪犯檔案、負責辦理收監(jiān)或者刑滿釋放等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看守所收到執(zhí)行地公安機關關于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罪犯的收監(jiān)執(zhí)行通知書后,應當立即將罪犯收監(jiān)。
第二十九條罪犯在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期間刑期屆滿的,看守所應當為其辦理刑滿釋放手續(xù)。
第三十條罪犯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期間死亡的,看守所應當將執(zhí)行地公安機關的書面通知歸入罪犯檔案,并在登記表中注明。
第四節(jié)減刑、假釋的提請
第三十一條罪犯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由管教民警提出建議,報看守所所務會研究決定。所務會應當有書面記錄,并由與會人員簽名。
第三十二條看守所所務會研究同意后,應當將擬提請減刑、假釋的罪犯名單以及減刑、假釋意見在看守所內公示。公示期限為七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如有民警或者罪犯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看守所應當重新召開所務會復核,并告知復核結果。
第三十三條公示完畢,看守所所長應當在罪犯減刑、假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加蓋看守所公章,制作提請減刑、假釋建議書,經所屬公安機關審核后,連同有關材料一起提請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四條執(zhí)行地公安機關向看守所提出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罪犯減刑、假釋建議的,應當提供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事實材料??词厮拥较嚓P建議和材料后,應當召開所務會研究,報經所屬公安機關審核后,提請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五條看守所提請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時,應當送交下列材料:
(一)提請減刑、假釋建議書;
(二)終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復印件;
(三)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證明材料;
(四)罪犯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等有關材料。
第三十六條在人民法院作出減刑、假釋裁定前,看守所發(fā)現(xiàn)罪犯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應當書面撤回減刑、假釋建議書;在減刑、假釋裁定生效后,看守所發(fā)現(xiàn)罪犯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應當書面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銷裁定建議。
第三十七條看守所收到人民法院假釋裁定書后,應當辦理罪犯出所手續(xù),發(fā)給假釋證明書,并于三日內將罪犯的有關材料寄送罪犯居住地的縣級公安機關。
第三十八條被假釋的罪犯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假釋的,看守所應當在收到撤銷假釋裁定后將罪犯收監(jiān)。
第三十九條罪犯在假釋期間未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假釋考驗期滿時,看守所應當為罪犯辦理刑滿釋放手續(xù)。罪犯在假釋期間死亡的,看守所應當將執(zhí)行地公安機關的書面通知歸入罪犯檔案,并在登記表中注明。
第五節(jié)釋放
第四十條看守所應當在罪犯服刑期滿三十日前,將擬釋放的罪犯通知罪犯原戶籍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部門。
第四十一條罪犯服刑期滿,看守所應當按期釋放,發(fā)給刑滿釋放證明書,并告知其在規(guī)定期限內,持刑滿釋放證明書到原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戶籍登記手續(xù);有代管錢物的,看守所應當如數(shù)發(fā)還。
刑滿釋放人員患有重病的,看守所應當通知其家屬接回。
第四十二條外國籍罪犯被判處附加驅逐出境的,看守所應當在罪犯服刑期滿前十日通知所屬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
第三章管理
第一節(jié)分押分管
第四十三條看守所應當根據(jù)罪犯的犯罪類型、刑罰種類、性格特征、心理狀況、健康狀況、改造表現(xiàn)等,對罪犯實行分別關押和管理。罪犯數(shù)量少的,可以集中關押。
第四十四條看守所應當根據(jù)罪犯的改造表現(xiàn),對罪犯實行寬嚴有別的分級處遇。對罪犯適用分級處遇,按照有關規(guī)定,依據(jù)對罪犯改造表現(xiàn)的考核結果確定,并應當根據(jù)情況變化適時調整。
對不同處遇等級的罪犯,看守所應當在其活動范圍、會見通訊、接收物品、文體活動、獎勵等方面,分別實施相應的處遇。
第二節(jié)會見、通訊、臨時出所
第四十五條罪犯可以與其親屬或者監(jiān)護人每月會見一至二次,每次不超過一小時。每次前來會見罪犯的人員不超過三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會見時間,增加會見人數(shù),或者其親屬、監(jiān)護人以外的人要求會見的,應當經看守所領導批準。
第四十六條罪犯與受委托的律師會見,由律師向看守所提出申請,看守所應當查驗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和律師執(zhí)業(yè)證,并在四十八小時內予以安排。
第四十七條依據(jù)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和締結的領事條約的有關規(guī)定,外國駐華使(領)館官員要求探視其本國籍罪犯,或者外國籍罪犯親屬、監(jiān)護人首次要求會見的,應當向省級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词厮鶕?jù)省級公安機關的書面通知予以安排。外國籍罪犯親屬或者監(jiān)護人再次要求會見的,可以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申請。
外國籍罪犯拒絕其所屬國駐華使(領)館官員或者其親屬、監(jiān)護人探視的,看守所不予安排,但罪犯應當出具本人簽名的書面聲明。
第四十八條經看守所領導批準,罪犯可以用指定的固定電話與其親友、監(jiān)護人通話;外國籍罪犯還可以與其所屬國駐華使(領)館通話。通話費用由罪犯本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少數(shù)民族罪犯可以使用其本民族語言文字會見、通訊;外國籍罪犯可以使用其本國語言文字會見、通訊。
第五十條會見應當在看守所會見室進行。
第五十一條會見、通訊應當遵守看守所的有關規(guī)定。對違反規(guī)定的,看守所可以中止會見、通訊。
第五十二條罪犯可以與其親友或者監(jiān)護人通信??词厮鶓攲ψ锓傅膩硗偶M行檢查,發(fā)現(xiàn)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
罪犯寫給看守所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第五十三條辦案機關因辦案需要向罪犯了解有關情況的,應當出具辦案機關證明和辦案人員工作證,并經看守所領導批準后在看守所內進行。
第五十四條因起贓、辨認、出庭作證、接受審判等需要將罪犯提出看守所的,由辦案機關出具公函,經看守所領導批準后提出,并當日送回。
偵查機關因辦理其他案件需要將罪犯臨時寄押到異地看守所取證,并持有偵查機關所在的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公函的,看守所應當允許提出,并辦理相關手續(xù)。
人民法院因再審開庭需要將罪犯提出看守所,并持有人民法院刑事再審決定書或者刑事裁定書,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書的,看守所應當允許提出,并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五十五條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請,管教民警簽署意見,經看守所所長審核后,報所屬公安機關批準。
第五十六條被判處拘役的外國籍罪犯提出探親申請的,看守所應當報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批。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作出批準決定的,應當報上一級公安機關備案。
被判處拘役的外國籍罪犯探親時,不得出境。
第五十七條對于準許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應當發(fā)給回家證明,并告知應當遵守的相關規(guī)定。
罪犯回家時間不能集中使用,不得將刑期末期作為回家時間,變相提前釋放罪犯。
第五十八條罪犯需要辦理婚姻登記等必須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應當向看守所提出書面申請,經看守所領導批準后出所辦理,由二名以上民警押解。
第五十九條罪犯進行民事訴訟需要出庭時,應當委托訴訟人代為出庭。對于涉及人身關系的訴訟等必須由罪犯本人出庭的,憑人民法院出庭通知書辦理臨時離所手續(xù),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負責押解看管,并于當日返回。
罪犯因特殊情況不宜離所出庭的,看守所可以與人民法院協(xié)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由人民法院到看守所開庭審理。
第六十條罪犯遇有配偶、父母、子女病危或者死亡,確需本人回家處理的,由當?shù)毓才沙鏊鼍咦C明,經看守所所屬公安機關領導批準,可以暫時離所,由二名以上民警押解,并于當日返回。
第三節(jié)生活、衛(wèi)生
第六十一條罪犯伙食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公安部門制定的實物量標準執(zhí)行。
第六十二條罪犯應當著囚服。
第六十三條對少數(shù)民族罪犯,應當尊重其生活、飲食習慣。罪犯患病治療期間,看守所應當適當提高伙食標準。
第六十四條看守所對罪犯收受的物品應當進行檢查,非日常生活用品由看守所登記保管。罪犯收受的錢款,由看守所代為保管,并開具記賬卡交與罪犯。
看守所檢查、接收送給罪犯的物品、錢款后,應當開具回執(zhí)交與送物人、送款人。
罪犯可以依照有關規(guī)定使用物品和支出錢款。罪犯刑滿釋放時,錢款余額和本人物品由其本人領回。
第六十五條對患病的罪犯,看守所應當及時治療;對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應當及時隔離治療。
第六十六條罪犯在服刑期間死亡的,看守所應當立即報告所屬公安機關,并通知罪犯家屬和人民檢察院、原判人民法院。外國籍罪犯死亡的,應當立即層報至省級公安機關。
罪犯死亡的,由看守所所屬公安機關或者醫(yī)院對死亡原因作出鑒定。罪犯家屬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
第四節(jié)考核、獎懲
第六十七條看守所應當依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罪犯改造表現(xiàn)實行量化考核??己饲闆r由管教民警填寫??己艘宰锓刚J罪服法、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參加勞動等情況為主要內容。
考核結果作為對罪犯分級處遇、獎懲和提請減刑、假釋的依據(jù)。
第六十八條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看守所可以給予表揚、物質獎勵或者記功:
(一)遵守管理規(guī)定,努力學習,積極勞動,有認罪服法表現(xiàn)的;
(二)阻止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愛護公物或者在勞動中節(jié)約原材料,有成績的;
(四)進行技術革新或者傳授生產技術,有一定成效的;
(五)在防止或者消除災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貢獻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貢獻的。
對罪犯的物質獎勵或者記功意見由管教民警提出,物質獎勵由看守所領導批準,記功由看守所所務會研究決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在服刑期間一貫表現(xiàn)好,離開看守所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看守所可以根據(jù)情況準其離所探親。
第六十九條罪犯申請離所探親的,應當由其家屬擔保,經看守所所務會研究同意后,報所屬公安機關領導批準。探親時間不含路途時間,為三至七日。罪犯在探親期間不得離開其親屬居住地,不得出境。
看守所所務會應當有書面記錄,并由與會人員簽名。
不得將罪犯離所探親時間安排在罪犯刑期末期,變相提前釋放罪犯。
第七十條對離所探親的罪犯,看守所應當發(fā)給離所探親證明書。罪犯應當在抵家的當日攜帶離所探親證明書到當?shù)毓才沙鏊鶊蟮?。返回看守所時,由該公安派出所將其離所探親期間的表現(xiàn)在離所探親證明書上注明。
第七十一條罪犯有下列破壞監(jiān)管秩序情形之一,情節(jié)較輕的,予以警告;情節(jié)較重的,予以記過;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禁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聚眾哄鬧,擾亂正常監(jiān)管秩序的;
(二)辱罵或者毆打民警的;
(三)欺壓其他罪犯的;
(四)偷竊、賭博、打架斗毆、尋釁滋事的;
(五)有勞動能力拒不參加勞動或者消極怠工,經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傷、自殘手段逃避勞動的;
(七)在生產勞動中故意違反操作規(guī)程,或者有意損壞生產工具的;
(八)有違反看守所管理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的。
對罪犯的記過、禁閉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見,報看守所領導批準。禁閉時間為五至十日,禁閉期間暫停會見、通訊。
第七十二條看守所對被禁閉的罪犯,應當指定專人進行教育幫助。對確已悔悟的,可以提前解除禁閉,由管教民警提出書面意見,報看守所領導批準;禁閉期滿的,應當立即解除禁閉。
第四章教育改造
第七十三條看守所應當建立對罪犯的教育改造制度,對罪犯進行法制、道德、文化、技能等教育。
第七十四條對罪犯的教育應當根據(jù)罪犯的犯罪類型、犯罪原因、惡性程度及其思想、行為、心理特征,堅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注重實效的原則,采取集體教育與個別教育相結合,所內教育與所外教育相結合的方法。
第七十五條有條件的看守所應當設立教室、談話室、文體活動室、圖書室、閱覽室、電化教育室、心理咨詢室等教育改造場所,并配備必要的設施。
第七十六條看守所應當結合時事、政治、重大事件等,適時對罪犯進行集體教育。
第七十七條看守所應當根據(jù)每一名罪犯的具體情況,適時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
第七十八條看守所應當積極爭取社會支持,配合看守所開展社會幫教活動。看守所可以組織罪犯到社會上參觀學習,接受教育。
第七十九條看守所應當根據(jù)不同情況,對罪犯進行文化教育,鼓勵罪犯自學。
罪犯可以參加國家舉辦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看守所應當為罪犯學習和考試提供方便。
第八十條看守所應當加強監(jiān)區(qū)文化建設,組織罪犯開展適當?shù)奈捏w活動,創(chuàng)造有益于罪犯身心健康和發(fā)展的改造環(huán)境。
第八十一條看守所應當組織罪犯參加勞動,培養(yǎng)勞動技能,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組織罪犯參加各類職業(yè)技術教育培訓。
第八十二條看守所對罪犯的勞動時間,參照國家有關勞動工時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罪犯有在法定節(jié)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權利。
第八十三條看守所對于參加勞動的罪犯,可以酌情發(fā)給報酬并執(zhí)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guī)定。
第八十四條罪犯在勞動中致傷、致殘或者死亡的,由看守所參照國家勞動保險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八十五條罪犯在看守所內又犯新罪的,由看守所偵查;重大、復雜案件由所屬公安機關偵查。
第八十六條看守所發(fā)現(xiàn)罪犯有判決前尚未發(fā)現(xiàn)的犯罪行為的,應當書面報告所屬公安機關。
第八十七條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設置集中關押留所執(zhí)行刑罰罪犯的看守所。
被拘押20多天后,王愛民沒能走出葫蘆島市看守所。她死在了里面。那是2006年7月23日,夜幕降臨之時。
2007年12月底,丈夫劉士??粗窭餄M身傷痕的妻子的遺體,痛苦不堪。本來好好的人進來的,咋說死就死了呢?”
當?shù)貦z方給出的尸檢結論是,王愛民屬于自然死亡。
對此,劉士福與家人不能認同,“自然死亡?那她身上那么多傷怎么解釋?”他們拒絕火化王愛民的尸體。
禍起死胎
2008年1月,葫蘆島一年中最冷的一段日子,屋外氣溫已是零下20℃。13日這天,劉士福一個人坐在屋子里發(fā)呆。妻子死后的500多天里,他感覺。整個兒人都沒神了?!?/p>
“要是不做這行,要是不給那個孕婦接生,要是不進看守所,要是 她就不會死了。”劉士福絮叨地說著,頭始終低著。
劉士福和王愛民夫妻倆,都是葫蘆島市南票區(qū)缸窯嶺鎮(zhèn)陳杖子村人。在村子里,兩人開了一家診所,以劉士福的名字命名。
因為兩人多年的行醫(yī)經驗,這家私人診所在那個偏僻貧窮的村子里,成了村民們看病首選之地。
2006年2月13日,一個即將分娩的孕婦被家人送到了劉士福診所。
“我老婆快要生了,我們不做剖腹產,你們給接生吧!”孕婦張玉偉的丈夫跪在劉士福面前,哭著哀求。這一幕,劉士福事后回憶時總會提起,“印象太深了,忘不掉”。
王愛民有著十幾年的接生經驗,她初步對孕婦做了檢查,當即勸說家屬:“大齡足月滯產,快到鎮(zhèn)醫(yī)院剖腹產?!?/p>
“我們就是不想剖腹產,才從鎮(zhèn)醫(yī)院到你們這兒的?!毕鄬Ω稍陨系氖中g費,當?shù)氐拇迕穸荚敢庹彝鯋勖窠由?,便宜、安穩(wěn)。
“宮縮乏力、急產陣痛”,情況緊迫,王愛民本能地吩咐丈夫劉士福做接產工作:靜脈清流、推壓產婦腹部。
當日18時許,一女嬰脫離母體,臍帶繞頸一周,并無呼吸。“怎么是死嬰?”孕婦張玉偉當即傻了眼。
那一刻,劉士福和王愛民根本沒有想到,噩夢從此開始。當?shù)鼐胶芸燧v人拘押。
警方調查發(fā)現(xiàn),早在2005年1月,劉士福夫婦因違規(guī)行為被吊銷執(zhí)業(yè)許可證,王愛民的母嬰保健技術資格也被撤銷,且其接生員證也已超期。
死嬰事發(fā)后,經中國醫(yī)科大學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結論是:1、本例患兒為死產,2、本例系宮內窒息、大量胎糞、羊水吸入引起呼吸功能障礙而死亡。與醫(yī)療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
2006年7月3日。二人以“非法行醫(yī)罪”被收押到葫蘆島市看守所。
“王愛民夫婦是有冤情的。在他們的救助下,保全了產婦,胎兒宮腔窘迫窒息,女嬰產下即死嬰。非法行醫(yī)不假,但不至獲罪?!昂髞韰⑴c王愛民尸檢的中國法醫(yī)學會司法鑒定中心的王克峰教授這樣評說。
“我沒有罪,憑什么逮捕我啊,放我出去!”看守所內,劉士福的監(jiān)房與王愛民隔了8間屋子。每到夜晚,他總能聽見妻子的哭嚎。
看守所:鬧監(jiān),自然死亡
2007年12月27日,劉士福與王愛民7l歲的姨媽陳素芹再次來到葫蘆島市看守所,找到了所長魏國忠。
“你們家屬的心情誰都能理解,但要解決問題,一定要控制情緒?!蔽簢覍λ麄冋f。
在隨后兩個多小時的對話中,魏國忠再次向劉士福等講述了王愛民死前在看守所內的最后情形。
依照魏國忠的話,王愛民因情緒失控,鬧監(jiān),最終突發(fā)心臟病死亡。
在魏國忠的講述中,那段時間大致情形是這樣的:2006年7月3日,初入監(jiān)房的王愛民情緒還算穩(wěn)定。五六天后,檢方的一次訊問,鴦王愛民出現(xiàn)不冷靜言行:之后,時??藓埃绕涫窃谝雇頃r分。
因時處夏季,其哭喊聲,整個看守所的人都能聽見??藓安A雜著自虐行為,性格剛烈的王愛民精神失控,以頭或胸撞墻,造成等體表損傷。
不止于此,但凡手腳所及處體表,均被自己抓傷或掐傷,包括大腿根部內側肌肉。
出于對王愛民的保護,防止其自虐,7月12日,看守所管教將其固定在“安全椅”上。
那一日,管教特意讓劉士福當面勸說妻子要冷靜。為了安撫王愛民,劉士福還象征性地扇了妻子一小巴掌,當時“安全椅”上的王愛民鳴鳴地哭,沒有言語。
7月23日晚9點,同監(jiān)人員報告:王愛民手腳發(fā)涼,不說話。經醫(yī)務人員搶救,無效:屬心臟病突發(fā),自然死亡。
“我可以發(fā)誓,我們沒有戳過王愛民一根手指!”魏國忠態(tài)度堅決地向家屬表態(tài)。
魏國忠認為,很多類似王愛民的收押人員都覺得自己冤,情緒不穩(wěn)定,出現(xiàn)精神失控或自虐行為實屬正常?!巴鯋勖袷亲匀凰劳觯词厮鶝]什么責任?!?/p>
當時一同被拘押的劉士福,被關在靠近妻子的監(jiān)房內,確曾聽見妻子鬧監(jiān),尤其是7月18日或19日,“具體哪天,記不清了?!?/p>
“那天晚上,我聽見她喊媽、喊疼、喊我的名字,讓我去救她。我甚至聽見鈍器擊打的聲音,我就吵吵要見她。我們的管教對我說,不老實,也打你。那晚之后,我就聽不到她喊了。問管教,他們告訴我,王愛民能吃能喝的,挺好?!?/p>
2006年7月24日上午,當?shù)貦z方來了幾個人,找到正在監(jiān)房內的劉士福,問他“王愛民平時身體怎樣?曾得過什么病?有何遺傳病?”
我們進看守所之前,都檢查過身體。她體格比我壯,才33歲,什么病也沒有,更別說心臟病。那時的劉士福想不到,妻子已死亡。
關于尸檢的兩種版本
2806年7月25日,劉士福被取保候審。
同一天,受葫蘆島市檢察院委托,遼寧省人民檢察院針對王愛民死因進行戶體解剖鑒定。
“跟據(jù)解剖所見,本例右下唇、左右及四肢存在多處皮膚青紫變色及表皮剝脫,為鈍性外力作用所致的軟組織損傷,其損傷程度較輕。不構成本例直接死因?!?/p>
該鑒定得出結論“本倒在心臟病理改變基礎上,因情緒激動、外傷等多種因素作用下,誘發(fā)急性心功能障礙,右心室血栓形成,血栓栓子脫落隨血運行至肺動脈并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環(huán)功能障礙死亡?!边@一結論印證了魏國忠所言,王愛民死于心臟病,屬自然死亡。
劉士福等家屬對這個鑒定存在異議。
2006年11月,葫蘆島市檢察院再次委托中-國法醫(yī)學會司法鑒定中心,對“在押人員王愛民突然死亡的死亡原因重新鑒定”。該鑒定歷時半年,終于2007年5月形成共23頁、總計萬余字的鑒定書。
該中心鑒定,王愛民的主要死亡原因是“1、肺動脈血栓栓塞2、心臟動脈粥樣硬化心腔附壁冠脈血栓栓塞:3、肝臟脂肪變性攝入不足:4、體表軟組織大面積損傷。上述四項病理成因無不與持續(xù)制動相關,其中第一第二項是死亡的主要原因?!?/p>
中國法醫(yī)學會的鑒定在提及“安全椅”時,曾作如是描述:“從家屬的情感和監(jiān)管人員安全避險的用意,雙方的告訴看來都在情理之中。鑒定人從體表軟組織的輕微損傷乍看也的確無從認定這與死因究竟有何重要關聯(lián)?!?/p>
后一版本的鑒定涉及敏感概念時,用詞謹慎,且稍顯含蓄。但正如結論所言,王愛民之死與持續(xù)制動密切相關。
殘酷的“安全椅”
“沒有證據(jù)證明葫蘆島市看守所管教人員及在押人員對王愛民有故意傷害行為?!焙J島市檢察院以此為由拒絕為王愛民之死立案。
但劉士福并不死心,他認為妻子是含冤而死的。
2007年歲尾,一位知情人表示,“王愛民之死”與“安全椅”有直接關系。據(jù)知情人透露,因王愛民鬧監(jiān),7月12日,曾有維修監(jiān)控設備的施工人員看見兩名在押男犯對王愛民一頓毆打,毆打后將其固定在“安全椅”上,毆打過程,始終有管教在場,并未制止。
從7月12日算起,王愛民固定在安全椅上大致八九天之久。
“安全椅”在看守所內,無論在押人員及管教,均稱其為“老虎凳”。這是一種自制的械具,被固定者的脖頸、手腕、胸部、腰部、腳踝均被捆綁,致使周身無法動彈,進而形成“制動”。
王愛民被固定“安全椅”期間,曾有檢察院人員到監(jiān)房巡視,并問其“怎么樣”。
王愛民死亡當晚,檢察院與看守所雙方曾開過碰頭會。會上曾有人說“老虎凳”,當即被校正為“安全椅”,并要求今后言必稱“安全椅”。
根據(jù)《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試行)》第三章“警戒、看守”、第二十條明確規(guī)定“看守所使用的械具為手銬、腳鐐、警繩?!痹谝?guī)定使用的械具里,并無“安全椅”一說。從此點看,葫蘆島看守所里的“安全椅”沒有法定身份。
開始他也是一個供體、受害者
“我不想偷、不想搶,又騙不來,又沒有文化。聽別人說,賣器官可以換錢,就去網上搜了一下?!?5歲的劉宇在看守所里對記者如是說。
事情發(fā)端于2008年10月中旬。因家里要用錢,四川男子劉宇通過百度搜索到了一家收購肝、腎中介公司的聯(lián)系電話和聊天帳號。對方自稱“高真”,詢問了劉宇相關的身體狀況后,口頭承諾45000元買劉宇的肝。
接完高真電話,劉宇2008年12月份到了北京,一個自稱是高真“小弟”的男子小李與劉宇接上了頭。小李帶劉宇在北京某三甲醫(yī)院做完了身體檢查后,安排劉宇住進了醫(yī)院。
手術前,小李反復叮囑劉宇,在所有表格上的簽名必須是“楊某某”,與患者的關系是“父子”。
自己60%的肝臟在之后被切走,劉宇如愿得到了45000元錢。出院時,患者出于感激送別劉宇,劉宇也給這位患者留了手機號,隨后在北京調養(yǎng)身體。
這次賣肝的經歷,使劉宇了解了買賣器官的全過程,他開始琢磨起這個行業(yè)的“門道”。“因為當時我手里沒有供體和患者資源,只能在網上加了一些肝腎移植的網絡社區(qū)在里面聊天,了解一些行情?!眲⒂钫f。
從“供體”到“中介”的蛻變
2009年春節(jié),回老家過年的劉宇在村里碰到了幼時好友“黃波”和“文杰”。見黃波、文杰賦閑在家,劉宇力邀二人和自己一起到北京打工,并許諾:“每月工資1200,管吃住”。
“當時不知道具體做什么,來了之后,才知道原來劉宇是買賣器官的中間人。”看守所里的黃波告訴記者,劉宇會不定期給一些錢,讓他和文杰負責供體的接送和吃住,陪送供體體檢。
劉宇加入了很多肝、腎移植的網絡社區(qū),在網上,他認識了在河南淇縣專養(yǎng)供體的“阿陽”。
2009年3月底,有患者家屬給劉宇打電話,說是通過一個山西的患者知道劉宇的電話。
劉宇把患者的血型資料提供給了阿陽。三天后,阿陽電話告訴劉宇,供體已找好,人已送上了火車。
劉宇帶著黃波去北京西站接到了人。這次,包括供體住院費在內,患者家屬共支付了150000元。
也許是“口碑效應”,2009年4月中旬,又有一個患者聯(lián)系上了劉宇,說“是上次做移植的病友給介紹的”。
“路數(shù)”相同――劉宇有患者,阿陽出供體,這筆買賣收了140000萬的中介費。但劉宇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強調,“這次虧了,因為供體身體狀況不好,又多做了一次手術,倒貼了10000多元”。
有了幾次“成功合作”后,2009年4月底,阿陽打電話給劉宇稱,在河南淇縣養(yǎng)了10來個供體,沒有錢,快養(yǎng)不活了,“你出點錢,我們一起養(yǎng),到時候掙到的錢平分”。
眼見為實,劉宇跑了一趟淇縣,看見阿陽確實養(yǎng)了10多個供體后,當即留下了5000元。
回到北京后,劉宇又掏出1000元讓黃波去淇縣,“我和阿陽不熟,我怕阿陽帶著供體跑了,你去幫忙看著這些人,順便照顧下供體的生活”。
專養(yǎng)供體者不要AB血型的人
“我很早前就在淇縣呆過一段時間,各方面比較熟,那里的消費比較低;淇縣位于北京、鄭州之間,離兩個城市都不遠?!迸c劉宇經歷相似,24歲的阿陽因生活所迫,于2008年9月賣了自己的一個腎。
在淇縣民政局對面的一棟居民樓里,阿陽租了一個三居室,這里養(yǎng)著10來個供體。
“這些供體大部分都是我從別的中介手里要過來的,有兩個是劉宇介紹過來的?!睋?jù)阿陽介紹,供體們都比較年輕,最小的19歲,最大的25歲,“他們都是自愿的,原因嘛,很簡單――缺錢”。
每來一個新人,阿陽都會帶著供體去醫(yī)院做檢查,查明血型、身高、體重等基本情況,看看有沒有傳染病。身體健康的可以留下,免費吃住,不合格的就得走人。
據(jù)介紹,供體們每天的生活很自由――吃飯、睡覺、玩,消遣的方式也有多種,看電視、上網、打牌。
“伙食標準也可以,每餐都有幾個肉菜。”黃波在淇縣當過一段時間的“伙夫”,負責供體的飲食起居,他也向記者證實,供體們很自由,“白天愿意去哪玩都可以,到了吃飯的點都會回來,有的供體沒有錢的時候,也會要上幾塊錢去上網”。
黃波說,一般做完移植手術后供體才會離開,當然中途也有個別反悔離開的供體,比如供體不信任他們,或者覺得生活條件不好,就會走。
“AB血型的人一般不會要,因為AB血型的患者稀少,養(yǎng)了也是白養(yǎng)?!卑㈥栒f,在他所養(yǎng)的供體里,A型、B型、O型三種血型的供體都有。
根據(jù)阿陽的分類,他屬于“只養(yǎng)供體型”,“有專門找患者的中介,有專門養(yǎng)供體的中介,也有既尋找患者又網羅供體的中介”。
在阿陽養(yǎng)的眾多供體中,19歲的楊曉(化名)是當中最小的一員,正是他,后來直接導致了劉宇、阿陽等人的落網。
利益糾葛導致案發(fā)
“起初,我想賺點錢,聽別人說賣器官可以掙大錢,我就在網絡上搜索?!眻蟀笗r,楊曉向警方陳述。
楊曉通過劉宇賣掉了部分肝臟,但是劉宇的承諾并沒有兌現(xiàn),楊曉打電話要余下的10000元,劉宇稱:“我現(xiàn)在也沒有錢給你,只能給你這么多”。電話里,楊曉不樂意了,劉宇口氣則更為囂張:“就給你這么多,不行你就去死吧”。
楊曉給遠在老家的表哥打了電話,稱自己在北京做生意被人“黑”了10000元。2009年5月25日,楊曉表哥帶著4個朋友到了北京。見到楊曉后才知道表弟不是做生意被黑,而是把自己肝臟一部分賣給了別人,表哥當即把電話打給了楊曉的父親,父親讓楊曉去報警。
楊曉和表哥一行5人找到劉宇,索要醫(yī)院的檢查單,但劉宇說沒有。楊曉威脅“要報警”,劉宇勸說“不要把事情搞大,可以商量”。雙方商量,劉宇給10萬賠償費,楊曉就不報警。
避開楊曉的面,劉宇以“湊錢”名義給一個朋友打了電話。楊曉等人正在等待收錢,突然外面一下多出20多人,楊曉表哥等人見狀撥腿就跑,楊曉沒有跑掉,被打的很慘。
楊曉的表哥用電話報了警。警察到時,地上只剩下躺著的楊曉,劉宇等人已經逃離。
2009年5月27日,劉宇、阿陽、黃波、文杰等人被抓獲歸案。
鉆法律空子“供體”變“親屬”
根據(jù)國務院2007年3月21日通過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第十條規(guī)定:“活體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體器官捐獻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有證據(jù)證明與活體器官捐獻人存在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系的人員?!?/p>
《條例》還明確要求: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yī)療機構及其醫(yī)務人員摘取活體器官前,應“查驗活體器官捐獻人同意捐獻其器官的書面意愿、活體器官捐獻人與接受人存在本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關系的證明材料?!?/p>
顯而易見,活體器官移植,供體與患者之間必須是“親屬關系”或是“因幫扶等形成的親情關系”。而在劉宇的四筆“買賣”中,供體與患者根本不相識,“供體”如何變成“親屬”?又怎樣通過醫(yī)療機構的審查?
“醫(yī)院只認手續(xù),手續(xù)齊全就做手術,手續(xù)不全就不做?!眲⒂罡嬖V記者,“一般先由患者家屬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開一個證明,證明內容為某某和患者之間是親屬關系;然后在身份證上做手腳,或者在身份證復印件上想辦法,醫(yī)院只需要患者和供體的身份證復印件;完成了以上兩步,供體就可以冒充親屬填寫完成醫(yī)院的一系列表格”。
“醫(yī)院大多只做形式的上的審查,這就使得不法中介有空子可鉆?!苯Y合辦案實踐,北京市海淀區(qū)檢察院檢察官邱志英透露,除劉宇、阿陽等人的案件外,該院還辦理著其他三起涉及器官買賣的案件,“有的中介,不僅僅提供活體器官,還為患者辦理一條龍式服務的整套假手續(xù),刻假印章、辦假身份證、偽造假證明、偽造假公正書”。
活體器官移植“黑市”究竟有多大
來自衛(wèi)生部的數(shù)據(jù)顯示,我國每年約有150萬人因器官功能衰竭需進行器官移植,但每年僅有1萬人左右能夠得到移植治療。各類移植需求者和供體間的比例大致為100:1。
業(yè)內人士指出,由于目前我國沒有完善的人體器官移植分配網絡體系,供需矛盾過大之下,器官移植市場亂象環(huán)生,器官買賣或變相交易的違法行為時有發(fā)生。
“因為利益的掛鉤和資源的共享”,劉宇認為,全國各地的中介已經通過各種渠道在一定的程度上連成了一體,“比如說,天津某醫(yī)院有患者需要一個腎,而這個腎源配型很特別,天津沒有,但廣東有,中介之間就會相互聯(lián)系,敲定后,供體會從廣東被帶到天津”。
“一般來說,供體可以共享,但患者資源不共享,因為患者是出錢方。誰有了患者,就把相關的資料在網絡社區(qū)上,養(yǎng)供體的人看到了就會和發(fā)消息的人聯(lián)系,中間的利益怎么分配再談?!卑㈥栒f。
“說句實在話,和職業(yè)中介相比,我還相差十萬八千里?!敝两?看守所里的劉宇堅信,自己入門時間短,“火候”還不夠,落網有些“冤”,“如果有職業(yè)中介有那么專業(yè)的話,我就沒有這么輕易進看守所了”。
之所以產生這種感受,還源于劉宇落網時碰到了一個小“尷尬”――被抓的時候,公安機關讓劉宇說出介紹他移植肝臟的“高真”,因為抓到了“高真”,劉宇就可以立功。
“我很想立功,但是我的確不知道高真的真實姓名和身份。這就是個很好的例子,職業(yè)的中介,不會輕易露面,他們的操作手法更加隱蔽、更加專業(yè)?!被铙w器官移植“黑市”究竟有多大?“大到你不敢想象?!眲⒂钍冀K堅持認為自己是一條“小魚”,“有的職業(yè)中介做的是港澳臺的患者;更厲害的中介是做國外的患者,一條龍服務,全套假程序都可以做下來。”
同樣的問題,阿陽的回答更讓記者震驚,“據(jù)我所知,只要有開展器官移植資質的三級甲等醫(yī)院,都會被中介盯上,全國有一百多家‘三甲’醫(yī)院,你說市場有多大?”
立法“盲點”亟待完善
有關專家認為,器官來源長期奇缺引發(fā)暗箱操作,給變相人體器官買賣以可乘之機。某些所謂的有償捐贈,實際是在打法律的“球”。雖然《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明確禁止人體器官買賣,但刑法里并沒有直接針對人體器官買賣行為的罪名。
要: 《婦女權益保障法》是一部全面保障婦女權益的基本法律,它完善和健全了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為維護和保障廣大婦女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證。但這部法律并未對如何保護在押婦女這一特殊社會群體的合法權益作出明確規(guī)定,這是我們在今后工作中需要進一步探討和研究的問題,因此,我們要不斷總結經驗,使《婦女權益保障法》不斷完善,為保護在押婦女的合法權益而努力。
近年來隨著女性犯罪人數(shù)的日益增加,監(jiān)管場所內在押婦女合法權益的保護已成為人們十分關注的問題。
一、在押婦女合法權益保護的現(xiàn)狀
長期以來,黨和政府對婦女合法權益的保護十分重視,出臺了多項婦女合法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guī),其中《婦女權益保障法》就是一部以我國憲法為依據(jù),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fā)的專門法律。它通過協(xié)調性、強制性、補充性、程序性的規(guī)定,建立健全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機制,全面、系統(tǒng)、具體的實現(xiàn)了對婦女合法權益的保障。
在押婦女作為一個特殊群體,對其合法權益的保護工作也逐步引起人們的關注。各級監(jiān)管機關通過制度化、規(guī)范化建設,使在押婦女的訴訟權益、健康權益、人格權益等合法權益正在逐步得到保護。但也存在著許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違法超期羈押。超期羈押不論對男犯人,還是對女犯人,都是對其訴訟權利的侵害;二是個別羈押機關對在押婦女經期保護不夠。在勞動強度或者經期衛(wèi)生條件的提供等方面缺乏應有的保護;三是個別辦案機關因辦案需要,對已經懷孕的在押婦女未按《看守所條例》第十條有關規(guī)定(即對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歲的嬰兒的婦女不予收押)予以保護;四是個別看守監(jiān)管人員對在押婦女存在辱罵、虐待現(xiàn)象,如某看守所,對一鬧監(jiān)的在押婦女采取捆綁堵嘴等方法,致使該犯罪嫌疑人因機械性窒息而死亡。
上述問題雖然是極個別的現(xiàn)象,但它反映出我們的執(zhí)法機關依法監(jiān)管和依法保護在押婦女合法權益的意識還不強。
二、正確認識女性犯罪問題,依法保護在押婦女的合法權益
女性犯罪是一個社會問題,當前表現(xiàn)為以下幾個特點:一是低齡化,二是文化層次低,三是財產型犯罪居多。通過調查表明,東城區(qū)的女性犯罪年齡最小的只有十四歲;文化程度普遍較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71%);財產型犯罪成為女性犯罪的重要特點,它在在押犯罪女性中占總數(shù)的43%(其中盜竊占24%)。目前女性犯罪的這種趨勢,主要是因為社會經濟發(fā)展過程中產生的種種沖擊和壓力,使一部分女性在價值取向上陷入了誤區(qū),從而導致了女性犯罪的日趨復雜化。女性犯罪無論是對家庭的穩(wěn)定和子女的撫養(yǎng),還是對人們的道德觀念和社會穩(wěn)定,都是一種巨大的沖擊。鑒于上述女性犯罪的特點,在押犯罪女性已成為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而我們對這一特殊群體的研究還不甚深入,《婦女權益保障法》為我們研究女性犯罪,依法保護她們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jù)。盡管由于在押女性的特殊身份、地位,決定了她應享有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規(guī)定的一些權益,如政治權利、財產權益和勞動權益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制約,但并不能因此剝奪她們依法應當享有合法權益的權利。這就要求監(jiān)管場所的干警在依法嚴格管理的同時,必須保障在押婦女應享有的合法權益。
三、對在押婦女合法權益保護的幾點嘗試和建議
(一)保障在押婦女的政治權利是我們共同的責任
婦女參政程度的高低,是社會文明進步程度的重要標志,婦女參政議政是保障婦女政治權利和社會發(fā)展的必然要求。但這一點對在押婦女來說必定會受到不同程度地制約,因此,在實際工作中,我們應根據(jù)監(jiān)管場所的特定條件,切實保障在押婦女的選舉權和控告、申訴權。東城檢察院駐所檢察干警和看守所女管教為了落實好這項工作,在認真學習《婦女權益保障法》,提高自身認識的基礎上,加強了對此法的宣傳,使在押犯罪婦女增強了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同時能夠正確地認識選舉權和控告、申訴權。
(二)尊重在押婦女的人格,保障在押婦女的特殊利益
為了切實保障在押婦女的合法權益,監(jiān)管干警不但要做到依法管理,而且還要尊重在押婦女的人格,不侮辱、不虐待、不打罵、不體罰。經常對她們做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注重用黨的政策感召她們,用干警的關懷感化她們,用道德情操陶冶她們,時刻注意維護她們的合法權益。
1、針對在押婦女的雙重身份——既是在押人員,又是女性這一特點,管教干警們應在工作中以首先是作為婦女為出發(fā)點,結合女性的生理和心理特點,從一點一滴的瑣事做起,尊重她們的人格,關心她們的生活。例如:根據(jù)女性特點,保證他們每天有足夠的開水使用,每星期洗兩次熱水澡;平時保證她們吃飽,節(jié)假日盡可能改善伙食,保證她們吃好;對于女病犯,能夠保證她們隨時求醫(yī),按時用藥。使在押婦女在這個特殊的大家庭中感受到溫暖,從而調動她們認罪服法的積極性,保證監(jiān)室秩序井然有序。
2、對于已婚的女性,入所后最大的顧慮就是擔心家庭破裂,因而喪失重新做人的勇氣。在這種情況下的離婚案中,由于她們喪失了人身自由,因此,往往是被動的,其合法權益很難得到保障。為了更好的貫徹男女平等的原則,保障在押婦女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在這些方面我們做了大量的工作。例如在押人員李某(因盜竊判刑一年半),在差五個月就要刑滿釋放的時候,其夫提出離婚的要求,這給李的思想造成了極大的壓力,甚至產生了輕生的念頭。駐所檢察干警和主管管教了解情況后,多次做李某及其丈夫的思想工作,最后其夫答應等李刑滿后再考慮此事。這樣,李某不但能夠繼續(xù)安心改造,消除了不安定隱患,而且她在離婚這一問題上也不再是被動的了,其合法權益也相應地得到了更多的保障。
3、不少在押婦女走上了犯罪道路與其缺乏法制觀念,不能正確認識客觀事物和正確評價自我,不能理智地調整自己的思想行為,不懂得怎樣依法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關。根據(jù)這一特點,我們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積極開展幫教活動。例如:2002年“三八”婦女節(jié),東檢刑檢部門的女干警與東城看守所的女管教在看守所聯(lián)合召開部分在押婦女對“四自”精神理解的座談會,鼓勵在押婦女發(fā)揚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精神,重塑生活信心。參加座談會的人員非常激動,她們表示今后一定要遵守法律,重新做人??傊?,通過各種行之有效的方法,對在押犯罪婦女進行人生觀、道德觀、前途理想等方面的教育,目的是使他們逐步樹立社會主義道德觀念和法制觀念。
(三)廣泛開展普法教育,提高在押婦女的法律意識
2002年,東檢院與東城分局首次聯(lián)合舉辦了“留所服刑人員法律監(jiān)規(guī)知識競賽”。根據(jù)高檢院監(jiān)所廳下發(fā)的《被監(jiān)管人員法律讀本》,出題200問發(fā)給所有在押人員和留所服刑人員。在這次普法教育的中,我院駐所檢察干警和看守所女管教針對在押婦女的特點,在組織學習《被監(jiān)管人員法律讀本》的同時,重點加強了《婚姻法》、《民法》、《繼承法》等方面的法律知識教育。從更全面的角度幫助在押婦女認識法律,提高守法意識,明確自身所享有的合法權益,引導她們運用法律手段來解決生活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解決家庭、鄰里糾紛和生活中遇到的矛盾。
第一條為了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促進和規(guī)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獲得法律咨詢、、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
第三條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yè)與經濟、社會協(xié)調發(fā)展。
法律援助經費應當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jiān)督。
第四條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監(jiān)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jiān)督管理本行政區(qū)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和地方律師協(xié)會應當按照律師協(xié)會章程對依據(jù)本條例實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協(xié)助。
第五條直轄市、設區(qū)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jù)需要確定本行政區(qū)域的法律援助機構。
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條律師應當依照律師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接受律師協(xié)會和司法行政部門的監(jiān)督。
第七條國家鼓勵社會對法律援助活動提供捐助。
第八條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yè)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條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有關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法律援助范圍
第十條公民對下列需要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shù)模?/p>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fā)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做出補充規(guī)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一條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
第十二條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第十三條本條例所稱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jù)本行政區(qū)域經濟發(fā)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yè)的需要規(guī)定。
申請人住所地的經濟困難標準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執(zhí)行。
第三章法律援助申請和審查
第十四條公民就本條例第十條所列事項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提出:
(一)請求國家賠償?shù)?,向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請求發(fā)給撫恤金、救濟金的,向提供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發(fā)給撫恤金、救濟金的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三)請求給付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的,向給付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向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五)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向被請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人員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當向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請由看守所在24小時內轉交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關證件、證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請人的法定人或者近親屬協(xié)助提供。
第十六條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人代為提出申請。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其法定人之間發(fā)生訴訟或者因其他利益糾紛需要法律援助的,由與該爭議事項無利害關系的其他法定人代為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公民申請、刑事辯護的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權的證明;
(二)經濟困難的證明;
(三)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填寫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
第十八條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做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做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銷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第十九條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做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對該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章法律援助實施
第二十條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10日前將指定辯護通知書和書副本或者判決書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人民法院不在其所在地審判的,可以將指定辯護通知書和書副本或者判決書副本送交審判地的法律援助機構。
第二十一條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指派律師事務所安排律師或者安排本機構的工作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據(jù)其他社會組織的要求,安排其所屬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對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確定的承辦人員名單回復做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條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應當遵守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財物。
第二十三條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核實的,應當終止該項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經濟收入狀況發(fā)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二)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被撤銷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第二十四條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在案件結案時,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有關的法律文書副本或者復印件以及結案報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前款規(guī)定的結案材料后,應當向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辦案補貼。
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jù)當?shù)亟洕l(fā)展水平,參考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據(jù)需要調整。
第二十五條法律援助機構對公民申請的法律咨詢服務,應當即時辦理;復雜疑難的,可以預約擇時辦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一)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絕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三)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財物,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違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門予以沒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律師事務所拒絕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業(yè)整頓的處罰。
第二十八條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止執(zhí)業(yè)的處罰: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有前款第(二)項違法行為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違法所得的財物,可以并處所收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違反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的,按照律師法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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