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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yōu)秀范文 股東股權轉讓協(xié)議

股東股權轉讓協(xié)議賞析八篇

發(fā)布時間:2022-03-09 11:57:39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yōu)槟x了8篇的股東股權轉讓協(xié)議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fā),請盡情閱讀。

股東股權轉讓協(xié)議

第1篇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 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經友好協(xié)商,本著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股權轉讓協(xié)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甲方(轉讓方): 乙方(受讓方):

住所: 住所:

第一條 股權的轉讓

1、 甲方將其持有該公司 %的股權轉讓給乙方;

2、 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轉讓的股權;

3、 甲乙雙方確定的轉讓價格為人民幣 萬元;

4、 甲方保證向乙方轉讓的股權不存在第三人的請求權,沒有設置任何質押,未涉及任何爭議及訴訟。

5、甲方向乙方轉讓的股權中尚未實際繳納出資的部分,轉讓后,由乙方繼續(xù)履行這部分股權的出資義務。

(注:若本次轉讓的股權系已繳納出資的,!部分,則刪去第5款)

6、 本次股權轉讓完成后,乙方即享受相應的股東權利并承擔義務。甲方不再享受相應的股東權利和承擔義務。

7、 甲方應對該公司及乙方辦理相關審批、變更登記等法律手續(xù)提供必要協(xié)作與配合。

第二條 轉讓款的支付

(注:轉讓款的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由轉讓雙方自行約定并載明于此)

第三條 違約責任

1、 本協(xié)議正式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xié)議約定條款的,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當負責賠償其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

2、 任何一方違約時,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xù)履行本協(xié)議。

第四條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1、 本協(xié)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2、 凡因履行本協(xié)議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協(xié)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當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不成,則通過訴訟解決。

第五條 協(xié)議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協(xié)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2、本協(xié)議生效之日即為股權轉讓之日,該公司據此更改股東名冊、換發(fā)出資證明書,并向登記機關申請相關變更登記。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該公司存檔一份,申請變更登記一份。

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第2篇

關鍵詞 瑕疵股權 轉讓協(xié)議 效力

對于何為瑕疵股權,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定義。按照我國《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在設立時,出資人實際認繳出資,成為公司股東并享有股權。如果股東沒有實際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其出資義務,或在公司設立后抽逃資金等,其行為即構成瑕疵出資,形成狹義上的瑕疵股權。如何認定瑕疵股權轉讓協(xié)議的效力關于瑕疵股權轉讓協(xié)議是否能夠生效的問題,主要存在“絕對無效說”、“區(qū)分說”、“絕對有效說”、“可撤銷說”四種觀點。

一、絕對無效說

持此觀點者認為,瑕疵股權的轉讓協(xié)議不具備法律效力。其理由在于:在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時,出資人若要取得股東資格,實際履行其出資義務是必要條件,出資人只有在實際繳納出資款后才有資格成為公司股東。若出資人未實際出資、或未完全出資、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資金,則意味著其并未履行其出資義務,不能取得股東資格,其自然不能享有股權。該學說是從根本上否定股東資格來否定瑕疵股權轉讓協(xié)議的效力,認定瑕疵股權轉讓的協(xié)議為無效協(xié)議。

二、區(qū)分說

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人認繳出資份額的方式可分為認繳資本制和實繳資本制,認繳資本制允許出資人在公司設立時實際繳納部分出資,只要在約定時間內繳足其認繳的全部出資金額,即可成為公司股東;而實繳資本制則要求出資人在公司設立時即實際繳齊其認繳的全部出資金額,否則公司不能成立。持此觀點者認為,是否承認瑕疵股權轉讓協(xié)議有效應當視情況而定,若該公司屬于實行認繳資本制的公司(如依照我國外資企業(yè)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未出資的認股人不具備股東資格,不享有股權,其股權轉讓行為當然無效;而沒有在約定時間內繳足其出資的認股人,則只需承擔出資不足的責任,但仍然具備股東資格,其股權轉讓的行為應認定為有效。若該公司是實行實繳資本制的公司(如依照我國《公司法》設立的公司),未出資或未完全出資的認股人均不具備公司的股東資格,不能夠享有股權,其股權轉讓行為則應認定為無效。

三、有效說

此觀點與以上兩種觀點相比較來說,其具有一定的理論支持,從各國的立法例來看,很多國家均或直接或間接地承認瑕疵出資人具備股東資格,允許其所持有股權的轉讓。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一)(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第 28 條第 3 款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即轉讓股權,受讓人以轉讓標的瑕疵或者受欺詐而主張撤銷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币仓С至舜擞^點。

持此觀點者認為,未出資的股東雖未實際履行其出資義務,但仍被登記為公司股東,而一旦被登記為公司股東,即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該股東享有股權,因此,其轉讓股權的行為應認定為有效行為,轉讓協(xié)議具有法律效力。從這個角度看,此學說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從受讓人權益的角度來講,在受讓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瑕疵股權轉讓必然會對受讓人的正當權益造成侵害。

四、可撤銷說

此觀點主要是從受讓人的主觀心態(tài)上著手,區(qū)別認定瑕疵股權轉讓協(xié)議的效力。持此觀點者認為,瑕疵股權轉讓協(xié)議效力認定的關鍵點在于其是否對受讓人構成欺詐。如果受讓方不知道或不應該知道其受讓的股權為瑕疵股權,出讓方也未作出釋明,則該股權轉讓行為為欺詐行為,受讓方可以主張該協(xié)議無效或撤銷該協(xié)議;如果出讓方在簽訂協(xié)議前已經向受讓方釋明其出讓的股權為瑕疵股權,或受讓方應該知道該股權存在瑕疵仍表示愿意接受的,則該股權轉讓雙方均屬于自愿行為,應認定該股權轉讓協(xié)議有效。

筆者更傾向于“可撤銷說”。首先,在探討瑕疵股權轉讓協(xié)議效力問題時,亟需確認的一個關鍵問題在于出讓人是否具有股東資格。有限責任公司屬于商事主體,筆者認為,其股東資格的取得應當在《公司法》規(guī)定的范圍內遵循商事主體的公示法定原則,即股東資格應由公司成立時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的股東名冊確定,瑕疵出資不能成為否定股東資格的標準。因此,瑕疵股權是具有可轉讓性的。其次,在探討瑕疵股權轉讓協(xié)議效力問題時,還需注意轉讓行為所應當遵循的交易規(guī)則問題。筆者認為,在處理股權轉讓問題時,不應僵化地恪守商事交易規(guī)則,主要有以下兩個原因:第一,商法雖然是民法的特別法,具有優(yōu)先適用的效力,但我國公司法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瑕疵股權轉讓協(xié)議的效力認定,因此研究瑕疵股權轉讓協(xié)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還要遵循《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中的相關規(guī)定。第二,股權轉讓行為從本質上講,應屬于民事行為的一種,因為其并不具備“經營”的特點,由其而產生的協(xié)議效力認定,筆者認為適用民法通則或合同法更為恰當。

筆者認為,瑕疵股權具有可轉讓性,在判定瑕疵股權轉讓協(xié)議是否有效時,應當從股權受讓人的主觀心理角度進行認定,如果受讓方不知道或不應該知道其受讓的股權為瑕疵股權,出讓方也未作出釋明,則該股權轉讓行為屬欺詐行為,此時還應區(qū)分該欺詐行為是否對國家利益構成侵害,如果構成侵害,則應認定該協(xié)議自始無效;如果不構成侵害,則應認定為可撤銷協(xié)議,受讓人可以主張撤銷該轉讓協(xié)議。如果出讓方在簽訂協(xié)議前已經向受讓方釋明其出讓的股權為瑕疵股權,或受讓方應該知道該股權存在瑕疵仍表示愿意接受的,則該股權轉讓雙方均屬于自愿行為,應認定該股權轉讓協(xié)議有效。

參考文獻:

第3篇

關鍵詞: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法律救濟

中圖分類號:DF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5312(2012)12-0272-01

一、侵犯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的認定問題

(一)侵犯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的違法性

現行《公司法》第72條中明確規(guī)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其他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在我國,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是一項法定權利,是由公司法直接規(guī)定確立的,這決定了如果侵害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就違反了法律,具有違法性。

(二)轉讓股權的股東主觀上有過錯

轉讓股東在向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時,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造成優(yōu)先購買權人不能或無法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對此我們就可以認定轉讓股權的股東主觀上有過錯。常見的表現有這兩種情況:1、通知義務的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轉讓股東事先不通知先買權人就將股權出賣給第三人,或已經通知但在先買權行使期限內先買權人未作出是否購買意思表示之前,就將股權轉讓給第三人;2、轉讓股東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轉讓股東與股東外第三人惡意串通,將轉讓的股權的價格假意抬高,使得公司其他股東無力競爭購買,只好放棄,而事后轉讓股東卻將股權以低價賣給第三人。造成其他股東無法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3、造成或可能造成損害后果由于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是一種機會權利,屬于期待權范疇。同時,損失并不特指已經發(fā)生的財產損失,還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因而對于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的損害后果的認定不應該完全以實際損失為標準。只要行為人的行為對他人的優(yōu)先購買權的行使構成妨礙,雖暫時未形成實際的財產損失,但亦可能構成損害。4、存在因果聯(lián)系。即轉讓股東主觀過錯與侵犯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事實的發(fā)生存在因果關系。

二、侵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救濟問題

當轉讓股東違反公司法的限制性規(guī)定,侵犯其他股東的優(yōu)先購買權,與第三人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在優(yōu)先購買權人請求保護其合法權利的情況下,該如何進行救濟?我國公司法對此問題也未做規(guī)定。為了切實保護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立法應當對侵犯公司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的救濟措施予以完善,使之更具有操作性和實用性。本文對此將做初步的探討,為日后立法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議。

轉讓股東將股權轉讓給股東外第三人時,就股權轉讓事項會同第三人簽訂了一份股權轉讓合同。根據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情況不同,在優(yōu)先購買權股東發(fā)現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時,優(yōu)先購買權股東為了維護自己的權利可以采取兩種不同的救濟方法。

(一)當股權對外轉讓合同已經簽訂但尚未履行時的救濟方法

當股權對外轉讓協(xié)議已經簽訂但尚未履行時,優(yōu)先購買權股東可以按照正常行使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時的方法處理。此時該協(xié)議雖已生效,但因為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本身即具有限制協(xié)議履行的法定效力,直接阻斷股份轉讓于第三人的效力,至于轉讓股東與股東外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可依據兩者間生效的轉讓協(xié)議,相互追究違約責任。

(二)當股權對外轉讓協(xié)議不僅簽訂且已履行時的救濟方法

當股權對外轉讓協(xié)議不僅簽訂且已履行時,直接行使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在事實上已無法實現阻斷股權轉讓的效力,此時應當賦予受侵害的優(yōu)先權股東撤銷權。

任何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的股東均可以單方面通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行使撤銷權。轉讓股東與第三人的轉讓合同被撤銷后,那么該合同已經發(fā)生的效力即溯及地消滅,回復到轉讓股權之前的狀態(tài),受讓方取得的股權應當返還轉讓方。再由優(yōu)先購買權股東按原來轉讓合同規(guī)定的同等條件優(yōu)先受讓。而轉讓股東與股東外第三人則按照合同法規(guī)定相互間承擔合同被撤銷后的民事責任。同時,為了早日安定股權交易秩序??蓞⒄铡逗贤ā返?5條有關撤銷權除斥期間的規(guī)定,將股東行使撤銷權的除斥期間限定為一年,自優(yōu)先購買權股東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

第4篇

股權內部轉讓協(xié)議范文1甲方(轉讓方): 身份證號: 住所: 乙方(受讓方): 身份證號: 住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某某某公司(以下簡稱“XXX”)章程的規(guī)定,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xié)商,簽訂本股權轉讓協(xié)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股權的轉讓:

1、 甲方自愿將其持有的某某公司%的股權轉讓給乙方;

2、 乙方同意接受上述甲方轉讓的某某公司股權;

3、 甲、乙雙方確定的轉讓價格為人民幣萬元;

4、甲方向乙方保證其是所轉讓股權的真實持有人,并擁有完全的處分權。

5、 甲方保證向乙方轉讓的股權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請求權,沒有在股權上設置任何的抵押、質押,也未涉及任何爭議及訴訟。

6、 本次股權轉讓完成后,乙方即享受某某公司的股東權利并承擔義務。甲方不再享受相應的股東權利和承擔義務。

7、 本次股權轉讓完成后,甲方應協(xié)助乙方就某某公司股東名冊上的股東名稱或份額進行變更。

8、甲、乙雙方的股權轉讓須征得公司其他全部股東的同意。

第二條 轉讓款的支付:

1、在本協(xié)議簽訂后的三個工作日內,乙方應將人民幣給甲方(或者是乙方先向甲方支付人民幣 萬元,余下的 萬元,乙方于某某公司完成股權變動登記后一個月內一次性全部支付給甲方,或者把付款的日子寫具體)。

2、本合同價款的支付方式為:。

第三條 違約責任:

1、 本協(xié)議正式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xié)議約定條款的,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合同總金額的20%的違約金。

2、違約方在支付了違約金后,守約方仍然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xù)履行本協(xié)議中規(guī)定的義務。

第四條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1、 本協(xié)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2、 凡因履行本協(xié)議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協(xié)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當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不成,則應向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第五條 協(xié)議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協(xié)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某某公司存檔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xié)議生效之日即為股權轉讓之日,某某公司據此更改股東名冊、股東持股份額,并換發(fā)出資證明書。

3、本協(xié)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并蓋章后生效。

4、甲、乙雙方的身份證復印件、甲方的持股證明書等資料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股權內部轉讓協(xié)議范文2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 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經友好協(xié)商,本著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股權轉讓協(xié)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甲方(轉讓方): 乙方(受讓方):

住所: 住所:

第一條 股權的轉讓

1、甲方將其持有該公司 %的股權轉讓給乙方;

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轉讓的股權;

3、甲乙雙方確定的轉讓價格為人民幣 萬元;

4、甲方保證向乙方轉讓的股權不存在第三人的請求權,沒有設置任何質押,未涉及任何爭議及訴訟;

5、甲方向乙方轉讓的股權中尚未實際繳納出資的部分,轉讓后,由乙方繼續(xù)履行這部分股權的出資義務。(注:若本次轉讓的股權系已繳納出資的部份,則第5款無效)

6、本次股權轉讓完成后,乙方即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并承擔義務,甲方不再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和承擔義務。

7、甲方應對該公司及乙方辦理相關審批、變更登記等法律手續(xù)提供必要協(xié)作與配合。

第二條 轉讓款的支付

1、轉讓款人民幣 萬元的支付時間為 年 月 日;

2、支付方式:

第三條 違約責任

1、本協(xié)議正式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xié)議約定條款的,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當負責賠償其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

2、任何一方違約時,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xù)履行本協(xié)議。

第四條 協(xié)議的生效、變更和終止

1、本協(xié)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xié)議自生效之日起,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在不符合本協(xié)議約定的情況下解除協(xié)議。

3、本協(xié)議生效之日即為股權轉讓之日,該公司據此更改股東名冊、換發(fā)出資證明書,并向登記機關申請相關變更登記。

4、本協(xié)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該公司存檔一份。

第五條 爭議解決:

1、本協(xié)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2、因履行本協(xié)議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協(xié)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若協(xié)商不成,雙方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股權內部轉讓協(xié)議范文3轉讓方: *** (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號:

受讓方: *** (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

現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經協(xié)商一致,就轉讓股權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股權轉讓的價格及轉讓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合營公司 %的股權,根據原合營公司合同書規(guī)定,甲方應出資人民幣 萬元,現甲方將其占合營公司 %的股權以人民幣 萬元轉讓給乙方。甲方剩余 %股份。

2、(甲方 %-乙方 %= %股份)

3、乙方應于本協(xié)議書生效之日起 天內按前款規(guī)定的幣種和金額將股權轉讓款以銀行轉帳方式分一次支付給甲方。

二、有關合營公司盈虧的分擔:

1、本協(xié)議書生效后,乙方按受讓股權的比例分享合營公司的利潤,分擔相應的風險及虧損。

2、如因甲方在簽訂本協(xié)議書時,未如實告知乙方有關合營公司在股權轉讓前所負債務,致使乙方在成為合營公司的股東后遭受損失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償。

三、 違約責任:

本協(xié)議書一經生效,雙方必須自覺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協(xié)議書的規(guī)定全面履行義務,應當依照法律和本協(xié)議書的規(guī)定承擔責任。

四、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決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生效條件:

本協(xié)議書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六、本協(xié)議書一式 貳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5篇

一、先履行納稅義務再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國稅函[2009]285號規(guī)定,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至企業(yè)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并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xù)。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yè)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表格式樣和聯(lián)次由各省地稅機關自行設計)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1條規(guī)定:“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fā)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也就是說,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至企業(yè)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再持有關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xù);如果已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發(fā)生股權變化公司在向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時,應當場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之后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及時就個人股權轉讓行為到地稅部門申報。

二、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及主管稅務機關

《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規(guī)定,個人轉讓股權的所得屬于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并依20%稅率按次繳納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9]285號明確,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同時,國稅函[2009]285號還要求,主管稅務機關應按《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獲取個人股權轉讓信息,對股權轉讓涉稅事項進行管理、評估和檢查,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并對其中涉及的稅收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例:假設劉先生取得A公司股權時支付人民幣100萬元,現與B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要將其所持有的A公司股權作價人民幣250萬元轉讓給B公司?,F行稅法規(guī)定,股權轉讓暫免征收營業(yè)稅及附加,但所訂立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屬產權轉移書據,立據雙方還應按協(xié)議價格(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則劉先生的該股權轉讓應繳交印花稅=

2500000×0.5‰=1250(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500000-1000000-1250)×20%=299750(元)。

值得注意的是,《個人所得稅法》及《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規(guī)定,在股權轉讓中如發(fā)生應稅所得,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應稅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由于納稅義務人和扣繳義務人往往不在同一地,這里涉及主管稅務機關問題。國稅函[2009]285號明確,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發(fā)生股權變更企業(yè)所在地的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稅款入庫手續(xù)。當然,根據稅法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不得以不知道為由不履行扣繳義務,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義務時,對不知道的涉稅情況應要求納稅人提供,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應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另外還應注意,目前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股東轉讓股權有關特殊問題的處理政策

1.以轉讓公司全部資產方式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秶叶悇湛偩株P于股權轉讓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244號)規(guī)定,全體股東以轉讓公司全部資產方式將股權轉讓給新股東,原股東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原股東根據持股比例先清收債權、歸還債務后,再對每個股東進行分配,原股東根據持股比例對股權轉讓收入、債權債務進行分配,原股東承擔的債務不包括應付未付股東的利潤。

例:某公司共有甲、乙兩股東,他們的出資比例為7:3。2009年6月30日,原股東甲、乙以15100萬元轉讓全部資產給新股東丙、丁。為便于管理,甲、乙、丙、丁同意該公司2009年6月30日前流動資產中的應收賬款(300萬元)由原股東甲、乙追收處理;2009年6月30日前流動負債(12000萬元)由原股東甲、乙負責清還。2009年6月30日后A公司發(fā)生的債權、債務與原股東甲、乙無關,所有者權益400萬元。原股東甲、乙該如何計算繳納承債式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有關稅費”現行政策下轉讓方僅涉及印花稅15100×0.5‰=7.55萬元忽略不計,假設原股東甲、乙已收回所有債權并清償所有債務)。

按照國稅函[2007]244號文明確的兩種方式分別計算原股東甲、乙應納稅額:一是原股東甲、乙取得轉讓收入后,根據持股比例先清收債權、歸還債務后,再對原股東甲、乙進行分配。甲應納稅額=(15100-12000+300-400)×70%×20%=420(萬元);乙應納稅額=(15100-12000+300-400)×30%×20%=180(萬元)。二是原股東甲、乙取得轉讓收入后,根據持股比例對股權轉讓收入、債權債務進行分配。甲應納稅額=(15100×70%+300×70%-12000×70%-400×70%)×20%=420(萬元)。乙應納稅額=(15100×30%+300×30%-12000×30%-400×30%)×20%=180(萬元)。

從上述計算結果可以看出,雖然國稅函[2007]244號文對承債式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計稅規(guī)定了兩種計算方法,但它們最終計算出的應納稅額是相同的。此處應注意,《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實際取得的所得)。所以,不論是依照國稅函[2007]244號文中哪一個公式計算承債式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其中的“原股東清收公司債權收入”(或“原股東所收回的債權總額”)和“原股東承擔公司債務支出”(或“原股東承擔的債務總額”)均應指原股東清收債權或承擔債務的實際數額,而并非協(xié)議約定時間的賬面數額。新晨

2.轉讓股權取得違約金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秶叶悇湛偩株P于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違約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866號)規(guī)定,股權成功轉讓后,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個人未按規(guī)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取得所得的轉讓方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如果股權沒有轉讓成功,取得的違約金收入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6篇

關鍵詞:隱名股東;物權公示;股權轉讓協(xié)議

中圖分類號:DF411.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2596(2016)11-0100-02

一、典型案例評析[1]

(一)案件概覽及判決理由

2003年,上海某電氣(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氣公司)下屬的教育投資公司成立教育發(fā)展公司,該教育發(fā)展公司辦學實體為某職業(yè)學院(以下簡稱職業(yè)學院)。后電氣公司出具承諾書,載明葉某某“持有職業(yè)學院全部原始股份中5%的股份,其股本金已由集團投入……”2004年,電氣公司將其擁有的教育投資公司40%股份轉讓給某公司。后葉某某離職,電氣公司與葉某某簽署協(xié)議“獎勵葉某某人民幣30萬。原職業(yè)學院經營股5%,結計分利人民幣30萬……”2010年,葉某某訴至一審法院,其認為根據承諾書,自己是教育投資公司隱名股東,電氣公司轉讓股份(包括其擁有的隱名股份5%)行為侵權。

(二)焦點問題梳理

本案焦點在于承諾書性質是否為電氣公司與葉某某之間的股權轉讓(或稱贈與)協(xié)議,從而是否應認定葉某某為教育投資公司的隱名股東。

一審法院從電氣公司代葉某某出資以及分紅等事實,且電氣公司自認承諾書中所指職業(yè)學院原始股份為教育投資公司股份,認為葉某某實際享有股東權利,認定了葉某某的隱名股東身份。二審法院認為葉某某并未實際出資,未證明教育投資公司的股東電氣公司正式認可其股東身份的事實,在之前從未主張過股東權益;且承諾書所載明的內容應系獎勵計算方法,并非股權轉讓協(xié)議,故葉某某稱其系教育投資公司隱名股東的主張不能成立。上海市高院再審認為,承諾書與協(xié)議當中的分紅條款相互印證,電氣公司、教育投資公司和職業(yè)學院之間具有關聯(lián)關系,葉某某應為教育投資公司隱名股東。最高院再審認為,承諾書與協(xié)議的內容中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應為將職業(yè)學院5%的股份作為獎勵贈送給葉某某;教育投資公司和教育發(fā)展公司是兩個獨立的法人,職業(yè)學院是教育發(fā)展公司的辦學實體,葉某某享有教育投資公司5%股份的結論沒有事實依據。

二、隱名股東資格認定之學說討論

隱名股東指的是以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向公司出資,但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出資人。與之對應的記載的未實際出資的股東為名義股東,或稱顯名股東。學界關于是否承認隱名股東的股東資格主要有3種學說。

第一,形式說,也稱為否定說。該說認為股權是特殊的物權形式,應當遵循物權公示原則。隱名股東未進行股權的公示登記,缺乏認定股東資格的形式要件,確認顯名股東的公司股東地位更符合商業(yè)交易外觀公示的需要,便于維護公司治理結構的穩(wěn)定和明確對外關系[2]。該說固守了形式要件對于物權取得的必要性,但顯名股東并未出資而享有完整的股東權利,其權利義務不相對等,對于實際出資人來說則有失公平。在實踐中,幾乎不采納形式說。

第二,實質說,也稱為肯定說,將實際出資人視為公司股東。隱名股東的產生是契約自由與私法自治原則的體現,不能因隱名股東的形式特征的闕如就輕易否定隱名股東的股東資格[3]。實質說傾向于保護實際出資人的利益,但忽略了有限公司兼有資合性與人合性的特點。股東權不僅包含財產權利,還包含一定的身份權利。股東依其身份權可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若徑直將實際出資人認定為股東,則有可能出現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同一公司事務做出不同的決定,導致公司管理制度的混亂,且有可能使得更多的人怠于辦理股權登記,使得股權登記制度被廢置。

第三,區(qū)分說。該說認為在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之間產生的糾紛應當按照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據實對股東資格作出認定;涉及隱名股東與公司或者第三人之間的糾紛,應當按照公示主義和外觀主義的原則認定[4]。區(qū)分說的核心思想在于賦予顯名股東一定的身份權利,而承認股東財產權歸屬于隱名股東。就物權歸屬和物權變動的效力來講,采區(qū)分說的效果與實質說一致?,F有法律規(guī)定也承認了隱名股東享有的財產權利。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份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處理?!奔疵x股東處分登記于其名下的股份的,按照善意取得的規(guī)則處理。認為名義股東相當于無權處分人,實際上是承認了股份所有權歸屬于隱名股東(實際出資人)。

三、隱名股東資格之司法實踐

我國司法實踐中,采納了隱名股東認定的區(qū)分說。在具體認定時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隱名股東與名義持有人簽訂協(xié)議,明確了出資與股權歸屬。該協(xié)議一般表現為代持股協(xié)議、委托協(xié)議、出資協(xié)議等。若協(xié)議中明確約定了股權的歸屬,則應遵循當事人之真意,此時往往比較容易認定隱名股東資格。例如,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2)瓊民再終字第3號案中,出資公司與名義股東簽訂《委托協(xié)議書》,約定出資公司為該項股權的實際出資人和最終所有人,委托名義股東為名義持有人,持有該項股權。法院根據該《委托協(xié)議書》等證據確認了系爭股份所有權歸屬于出資公司。

第二,有證據表明實際出資。有時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不存在具體約定股權歸屬的書面協(xié)議,但若實際出資人有證據證明其實際投入了股本金,則其提出的自己為隱名股東的主張也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如在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3)甘民申字第664號案中,申請人提交的由被申請人會計出具的收款收據,明確載明5萬元系項目入股款。同時,被申請人提供的申請人領取分紅的借款單亦明確載明申請人領取的系公司年利潤分紅。據此,法院認定申請人為被申請人的隱名股東。再如,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3)浙金民終字第87號案中,某電氣公司改制募股期間,原告以現金的形式交納15萬元款項,并由該公司出納出具收條,載明:“今收到原告購買某電氣股份10萬股,共計現金人民幣15萬元整?!痹嬉髮?0萬股份登記在其姐夫名下,電氣有限公司表示同意登記。法院因此確認了原告的隱名股東資格。

第三,股權轉讓協(xié)議表明隱名股東的身份。雙方當事人簽訂了股權轉讓協(xié)議,但未變更股權登記,導致股權受讓人有可能成為隱名股東。但需注意的是,股權轉讓協(xié)議效力要受到法律規(guī)范、公司章程等約束。此時是否認定隱名股東資格受限于股權轉讓協(xié)議是否有效。如在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3)蘇中商終字第0568號案中,原告公司雖與被告公司簽有股權轉讓協(xié)議,但該轉讓協(xié)議因違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法實施條例》之規(guī)定“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并報審批機構批準,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而無效。故原告公司的隱名股東主張不能成立。

還需注意的一點是,有的表述為股權轉讓的協(xié)議實際上并非包含了股權變動的效果意思。前述案例中承諾書與協(xié)議中提到給予葉某某經營股5%,我國公司法上并不存在經營股的概念。經營股是實踐中公司用來獎勵管理者的一種常用方式,管理者無需實際投資,在職時可通過所擁有的獲贈股份現金分紅。所以,承諾書與協(xié)議中的“分紅條款”應認定為葉某某離職前的獎金清算。且隱名股東之所以享有股份所有權,是因為其為實際出資人,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突破物權公示原則的限制,保護其財產所有權。而本案中,葉某某并未出資,承諾書也非電氣公司對葉某某的股份贈與協(xié)議,故不支持葉某某的隱名股東確認請求應屬正確。

四、物權公示原則之例外

物權公示原則,是指法律上要求當事人必須以法定的公開的方式展現物權變動的事實,否則不能發(fā)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和公信力[5]。根據《公司法》相關規(guī)定,有限公司股東記載于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出資證明書、公司登記機關等處。股東可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東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也就是說,就股東資格而言,工商登記并非設權性登記程序,而是宣示性登記,只具有對善意第三人的證權功能[6]。股權的登記更類似于公示對抗效力,未進行股權登記,不必然否定股東資格。這為認定隱名股東的股東資格提供了法理基礎。

股權性質較一般物權更為特殊。公司增資會導致股價上升,股東享有的財產權利相應增加。在前述案例中,假設承諾書為股權贈與協(xié)議,則葉某某為隱名股東。教育投資公司增資后,葉某某的財產權利將為其主張的250萬元。若嚴格遵循物權公示原則,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的糾紛只能按照一般的債權債務糾紛處理,則葉某某只能按股權贈與時股價主張權利,也即30萬。故認定隱名股東的股東資格方符合公平正義之要求。

隱名股東現象的產生,有規(guī)避法律對投資領域、投資主體、投資比例等方面限制者,有不愿意公開自身經濟狀況者,亦有為了便于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管理者[7]。無論基于何種原因,對于缺乏公示的股權,隱名股東可能面臨著用巨大的人力、物力成本來確認其歸屬的風險。所以,物權的登記公示是最清晰、簡單的證明權利歸屬的方式。

參考文獻:

〔1〕最高人民法院,上海某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葉某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申請案[EB/OL].http:///fulltext_form.aspx?Db=pfnl&Gid=119668361&keyword=%e5%8f%b6%e9%bb%8e%e6%98%8e&EncodingName=&Search_Mode=accurate,2016-04-05.

〔2〕鄭瑞平.論隱名股東利益之法律保護[J].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10,(5):107.

〔3〕王成勇,陳廣秀.隱名股東之資格認定若干問題探析[J].法律適用,2004,(7):61.

〔4〕戴懋,季春琳.代位持股模式下隱名股東資格的認定[J].金融管理,2006,(3):41.

〔5〕劉保玉.試論物權公示原則在物權性質界定與類別劃分中的意義――兼評公示要件主義與對抗主義的立法模式選擇[J].政法論叢,2007,(3):6.

第7篇

【關鍵詞】 股權; 股權轉讓; 股東; 優(yōu)先購買權; 意思自治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937(2014)10-0088-02

優(yōu)先購買權簡稱優(yōu)先權,又稱為先買權,是指與特定物有特定法律關系的特定人,依據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所享有的,當出賣人出賣特定標的物時,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于他人購買的權利。在我國,目前現有法律規(guī)定涉及適用優(yōu)先權的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有承租人、按份共有人、合伙人、股東等所享有的優(yōu)先購買權,而股東的優(yōu)先購買權在現行《公司法》中包含了股東對轉讓股權的優(yōu)先購買權和股東對公司發(fā)行新股的優(yōu)先認購權。本文旨在討論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對外轉讓中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制度存在的問題,以期提出相應的解決辦法。

一、股東優(yōu)先權制度的法理基礎

根據現行《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此即是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中股東優(yōu)先權的規(guī)定。

任何法律制度的設計都蘊含著一定的法學理論,同時也是一種利益的分配與平衡,股東優(yōu)先權法律制度的創(chuàng)設是在什么樣的法學理論基礎之上建構的,這種制度的設計是如何平衡優(yōu)先購買權人、轉讓人、買受人以及公司之間關系的,此問題的探討對法律實務中以上各相關主體利益的平衡與保護,維護市場經濟的穩(wěn)定,推動經濟發(fā)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具有一定的公法性

股東轉讓自己的股權,本來是符合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民法原則的,但是,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任何一個公司的存在與運作已經超出私權的范疇,因為公司作為市場經濟中最主要的微觀經濟主體,它的存在與運作直接關系到市場經濟的穩(wěn)定、社會的穩(wěn)定,如果放任公司的意思自治,就可能導致一系列的社會問題,這已經是被多數市場經濟國家的實踐證明了的事實,那么作為公司的股東,其股權的轉讓不僅涉及到股東個人的利益,而且還關系到公司的利益,甚至會影響到社會的整體利益,所以,從表面上看股東轉讓自己的股份是自己意思自治的表現,但是,從深層次上看,卻包含著深刻的法學理論在里面,就是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fā),以法律制度規(guī)范股東的優(yōu)先權以限制股東權。

(二)人和性及封閉性是有限責任公司存在的法理基礎

有限責任公司的創(chuàng)建基礎是個人信用,是基于創(chuàng)立時股東相互之間的彼此信賴,這既是有限責任公司人和性及封閉性的體現,也是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之處。而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對外轉移勢必打破原來創(chuàng)設時的信賴關系,并對公司的運行有可能產生極大的影響,關系到公司的生死存亡,這也是《公司法》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對外轉讓設專章進行限制的原因所在。

(三)股東的優(yōu)先權的法律性質是優(yōu)先購買請求權

學術界對于股東優(yōu)先權法律性質的界定并無定論,但是從對《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進行分析不難看出股東享有的優(yōu)先購買權實際上是權利人對股權轉讓人所享有的買賣合同定立請求權。受讓人若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尚需買賣合同的成立及轉讓人之承諾。所以,蔣大興(2012)認為:在權利性質上,將其他股東的優(yōu)先購買權定位為“優(yōu)先購買請求權”,而非“優(yōu)先購買形成權”,這可能是一種更有效率的利益平衡機制。

二、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制度存在的問題

現行《公司法》實施以來,其中股權轉讓中股東優(yōu)先權制度的規(guī)定在實踐運作中出現了許多問題,下面就把一些在司法實務中經常碰到的相關問題進行分析與探討。

(一)股份轉讓中“同等條件”的規(guī)定可操作性不強

通過上述《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可以看出,其對股東優(yōu)先權的行使設置了三個條件。第一,要有股東擬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意思表示;第二,其他股東過半數明示或默示同意轉讓;此兩個條件很明確。唯獨這最后一點,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才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的規(guī)定操作性不強,究其原因是對于何謂“同等條件”,以及“同等條件”的標準不明確,以至于在司法實踐中無法可依,導致在相關案例中出現了公司以外的人與公司股東就“同等條件”無法達成一致。

(二)“書面通知”的規(guī)定不完備

現行《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股東在將股權轉讓給買受人時,應事先將股權轉讓事項的各種信息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股東以征求同意,此規(guī)定既可以使其他股東及時詳細了解股權轉讓信息,也避免日后股東之間因股權轉讓產生糾紛有據可循,從這個角度講,這樣的規(guī)定是合理的。其實對于股權的轉讓也可采用除書面通知以外的方式,只要轉讓股權的股東能夠證明自己履行了事先通知的義務也無不妥。但是如果轉讓股份的股東不履行通知義務而自作主張將股份轉讓其他股東以外的買受人又該如何呢,股東的優(yōu)先購買權也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而《公司法》對未履行通知義務轉讓股權的股東并未規(guī)定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在這樣的情況下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的保護豈不落空。

(三)股東優(yōu)先權行使的期限沒有規(guī)定

現行《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期限沒有規(guī)定,由此導致在實踐中會造成交易長期不確定的狀況出現,因為在實踐中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但又不能或不愿拿出資金購買股份的情況時有發(fā)生,造成轉讓股東利益受損;并且現實中還存在這樣的可能:如果其他股東故意為難轉讓股東,那么即使股東想退出公司也不得不經過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因為法律規(guī)定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不答復,視為同意轉讓,這里面就有一個三十日了,再加之“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蹦敲催@個不購買的時間是多長法律并未規(guī)定,可見若真出現了上述情況,股東股權的轉讓反而受到了其他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的限制,況且從時間上看,除了同意這三十日的強制性要求之后,還會經歷多長時間的等待才能順利轉讓自己的股權沒有法律保障,同時也與當今經濟發(fā)展速度對資金運轉的高效率的要求相違背。

三、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制度的完善

法律制度本身就是利益平衡的工具?!豆痉ā分泄蓶|優(yōu)先權制度的設計雖然不完美,但其制度設計除了旨在保護有限責任的封閉性以及公司其他股東的“控制利益”或“在先利益”外,還在于該制度的設計平衡了股權轉讓人、擬購買股權的受讓人、其他股東以及公司的利益關系,但由于該制度規(guī)定存在的些許不足導致其在實踐操作中出現了偏差,對此,擬從以下幾點闡述自己的拙見。

(一)“同等條件”的確定標準

理論界和實務界對于“同等條件”的認識并無統(tǒng)一定論。股權雖然具有一定的人身權屬性,但其權利的實現更多的還是體現在財產權上,而財產權的實現無非是股權轉讓的時間、價格及支付方式等內容。

1.“同等條件”確立的時間

“同等條件”應如何確定,其實這個問題的回答首先應當考慮的就是該同等條件發(fā)生的時間的確定。實踐中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存在兩種方式,一是“先通知、后簽約”,就是轉讓一方在公司內部先向其他股東做出轉讓股權的意思表示,在獲得其他股東同意向買受人轉讓的意見后,與買受人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二是“先簽約、再通知”,與前者正好相反,指的是轉讓股權一方先與買受人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然后再將轉讓股權事項的信息通知公司其他股東,由其對股權轉讓的條件做出是否同意轉讓、是否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作出意思表示。究竟這兩種方式哪一種更具有操作性呢?其實仔細對比這兩種股權轉讓方式不難看出,股東轉讓股權的目的是為了獲取股權的利益最大化,如果先把轉讓股權的意思通知其他股東,有可能出現其他股東有可能壓低價格,也可能互相推諉,在短期內很難做出是否行使優(yōu)先權的決定,致使股東在股權轉讓中的時間無法得到保障,導致其利益受損。如果采用第二種方式從效率的角度講就好理解了,轉讓股權的股東先與買受人簽訂轉讓協(xié)議,然后將此協(xié)議通知其他股東,由其他股東決定是否行使優(yōu)先權,這樣既節(jié)省了時間,也符合效率原則。所以應從法律層面對股權轉讓協(xié)議簽訂的時間作出規(guī)定。

2.“同等條件”應當包括價格及支付方式

雖然《公司法》對優(yōu)先權行使的條件不明朗,但是我們知道,股權的實現主要體現財產權,因而,股權轉讓的價格以及支付的方式顯然是最為重要的,價格是衡量股權財產價值的尺度,唯有價格才能充分體現股權的財產價值,因而,與第三人股權轉讓協(xié)議中股權價格的設定是其他股東行使優(yōu)先權的前提,只有其他股東同意股權轉讓協(xié)議中的價格,才有可能行使股東優(yōu)先權。除此以外,支付方式也很重要,股權的價格是一次性獲得,還是分次獲得同樣會影響股東的利益,因而應從司法解釋對“同等條件”所包含的價格及支付方式做出相關規(guī)定。

(二)意思表示可采取多種形式

對于《公司法》規(guī)定的轉讓股權的股東應以書面形式把其轉讓股權的意思表示通知其他股東的規(guī)定是可以改進的,除書面通知外,還可以采用口頭通知、電話通知等多種形式,關鍵是要能夠證明已通知給其他股東即可,大可不必以強行法要求必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其他股東,但是為了避免轉讓股權股東不履行通知義務導致其他股東無法行使優(yōu)先權的法律后果,關于未履行通知義務的法律后果如何,應當明確通知義務是法律明確規(guī)定轉讓股東應負擔的義務,此乃強制性規(guī)范,轉讓股權股東不可違背。所以如果不履行通知義務,應按照《公司法》的強制性規(guī)定,其他股東可以直接向轉讓股東主張優(yōu)先購買權,并向法院提出請求撤銷轉讓股權股東與買受人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

(三)應對股東優(yōu)先權行使的期限作出改進

《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向第三人轉讓股權,應就其股權轉讓的意思表示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作出答復,不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三十日期限的規(guī)定過長,應該縮短至十五日左右比較合理,公司內部股東對公司內部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管理人員配置以及公司的盈利狀況都比較熟悉,規(guī)定三十日的期限顯然違背法律的效率原則;隨后法律規(guī)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睕]有規(guī)定優(yōu)先權的行使期限界限,對此法律也應做出相應的期限,這個期限由于已有書面通知的時間做鋪墊,所以也不必太長,以十五日較為合理,這樣一來,股東優(yōu)先權行使基本被限定在三十日左右,既及時保證了股權出讓人的權利,同時也維護了公司的利益,避免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長期處于不確定的狀態(tài),危害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總之,股權轉讓中股東優(yōu)先權的行使是個復雜的問題,它直接關系到轉讓人、買受人(第三人)、其他股東以及公司的利益,法律是利益平衡的工具,只有創(chuàng)設出能夠平衡前述四者之間的利益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才是合理的。

【參考文獻】

第8篇

公司自成立以來,由于經營管理不善,目前累計虧損**萬元,由于自身原因***提出退股請求,經股東會議研究,同意其退股,經協(xié)商達成如下協(xié)議:

由于*****公司股東*****在2009年4月29日離開公司,提出退本股權,特申請辦理股權轉讓協(xié)議。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經友好協(xié)商,本著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股權轉讓協(xié)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甲方姓名(轉讓方):乙方姓名(受讓方):

住所:住所: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聯(lián)系方式: 聯(lián)系方式:

第一條股權的轉讓

1、甲方將其持有該公司%的股權轉讓給乙方;

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轉讓的股權;

3、甲乙雙方確定的轉讓價格為人民幣萬元;

4、甲方保證向乙方轉讓的股權不存在第三人的請求權,沒有設置任何質押,未涉及任何爭議及訴訟。

5、甲方向乙方轉讓的股權中尚未實際繳納出資的部分,轉讓后,由乙方繼續(xù)履行這部分股權的出資義務。

(注:若本次轉讓的股權系已繳納出資的部分,則刪去第5款)

6、本次股權轉讓完成后,乙方即享受%的股東權利并承擔義務。甲方不再享受相應的股東權利和承擔義務。

7、甲方應對該公司及乙方辦理相關審批、變更登記等法律手續(xù)提供必要協(xié)作與配合。

第二條轉讓款的支付

(注:轉讓款的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由轉讓雙方自行約定并載明于此)

第三條違約責任

1、本協(xié)議正式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xié)議約定條款的,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當負責賠償其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

2、任何一方違約時,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xù)履行本協(xié)議。

第四條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1、本協(xié)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2、凡因履行本協(xié)議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協(xié)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當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不成,則通過訴訟解決。

第五條協(xié)議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協(xié)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2、本協(xié)議生效之日即為股權轉讓之日,該公司據此更改股東名冊、換發(fā)出資證明書,并向登記機關申請相關變更登記。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該公司存檔一份,申請變更登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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