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2-02-18 15: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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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立合同人:
(以下簡稱貸款方)
(以下簡稱借款方)
(以下簡稱擔保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經三方達成協(xié)議,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條 借款金額:貸款方同意借款方申請和擔保方的擔保提供 貸款。
第二條 借款期限:此項借款使用期為 年 個月,自 起至 止。
第三條 借款用途:為 。
第四條 借款利息:月息 ,年息 %;或比照中國銀行總行規(guī)定的浮動利率按 月浮動。
貸款方按半年(季)結息一次。如借款方不能按期付息,則轉入貸款本金計收復息。在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成變更計息辦法,按調整后的利率和計算辦法計算,并通知借款方。
第五條 借款方辦理借款時,必須填寫借款申請書、貸款借據,提出用款和還款計。
第六條 借款償還:借款方在合同規(guī)定的借款期限和金額內按還款計劃以為資金來源償還本合同借款之全部本息。
第七條 還款擔保: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擔保方,應按貸款方的要求向借款方出具擔保書,一旦借款方不能按期、按額償還貸款本息,由擔保方承擔連帶還款付息責任。無論借款經過延期或已經逾期,或借款方出現(xiàn)任何情況,在貸款本息未還清前,擔保方仍然負有擔保責任,直至全部貸款本息還清止。
第八條 借、貸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貸款方保證按期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否則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支付借款方2的違約金。借款方不按用款計劃用款,其少用或多用部分須向貸款方支付2的承擔費。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guī)定使用貸款,貸款方有權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貸款。如發(fā)生擠占挪用貸款,其擠占挪用部分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50%的罰息。
3.借款方不按期歸還貸款,貸款方有權從借款方或擔保方在銀行開立的賬戶內扣收,并從過期之日起,對逾期貸款部分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20%的罰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遲在貸款到期前三天向貸款方提出延期還款申請,經貸款方同意后辦理延期手續(xù)。貸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辦理延期手續(xù)的貸款,按逾期貸款辦理。
第九條 其他規(guī)定:
1.發(fā)生下列情況之時,貸款方有權停止發(fā)放貸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經發(fā)放的貸款。
(1)借款方向貸款方提供的情況、報表和各項資料不真實。
(2)借款方與第三方發(fā)生訴訟,經法院判決敗訴,償付賠償金后,無力向貸款方償付貸款本息。
(3)借款方的資產總額不足抵償其負債總額。
(4)借款方的保證人違反或失去擔保書中規(guī)定的條件。
2.貸款方有權檢查、監(jiān)督貸款的使用情況。借款方應向貸款方提供有關報表和資料。
3.借款方或貸款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文本中的某一項條款須在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雙方達成協(xié)議前,本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仍然有效。
4.借款方提供的借款申請書、借款借據憑證、使用留成外匯申請書、用款和還款計劃及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 附則
本合同一式 份,經借、貸方和擔保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簽字人共同蓋章后生效。
貸款方:(公章) 借款方:(公章) 擔保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銀行借款擔保協(xié)議書范本二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貸款人申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經抵押人抵押擔保,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fā)放上述貸款。經各方協(xié)商一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銀行貸款管理規(guī)定,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主要借款內容
1.借款金額、利率、期限
金額(大寫)
用途
種類
利率
期限
年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項下借款按日計息,按______結息,欠息按______計收復利,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如遇利率調整,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條 借款和還款
1.分期借款、還款計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借款人在借款前應向貸款人遞交具體的借款計劃,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書面文件。
3.貸款人按借款人的借款計劃辦理借款手續(xù)。實際放款日和實際借款額以借款借據為準,還款日和還款額以實際發(fā)生為準。
分期借款計劃
分期還款計劃
年
月
日
金 額
年
月
日
金 額
4.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擔保條款獨立于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無效而無效。如借款合同無效,抵押人仍以抵押物予以擔保。如因借款人或抵押人的過錯造成本合同無效的,抵押人應在抵押擔保范圍內賠償貸款人的全部損失。
第三條 抵押內容
抵押人自愿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財產(詳見抵押物品清單)作為本合同載明借款的抵押物,抵押擔保內容如下:
1.抵押擔保期間:自設定抵押之日起至擔保范圍內借款人全部債務清償完畢止。
2.抵押擔保范圍: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xiàn)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
3.抵押物評估價值_______________萬元,實際抵押額為_______________萬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和孳息。
4.抵押人負責在本合同生效前依法向有權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所登記的抵押物的存續(xù)時間應與抵押擔保期限一致。如登記機關另有規(guī)定的,依登記機關的規(guī)定。在抵押擔保期間,抵押物登記期限屆滿的,由抵押人負責依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登記手續(xù),并繳納有關費用。
5.經借、貸雙方商定,抵押物由__________________妥善保管、使用。在抵押期間,如發(fā)生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人應及時通知貸款人,并在三十天內恢復抵押物價值,或另行提供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貸款人有權隨時對抵押人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進行監(jiān)督檢查。抵押人不得對抵押物轉讓、變賣、轉移、租借、重復抵押或用于清償其他債務。否則,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或行使抵押權。
6.抵押人應對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保證其抵押行為的真實、合法及在抵押期間的安全、完整,如實說明抵押物的狀況和存在的瑕疵。同時,在抵押貸款本息未清償完畢期間,發(fā)生抵押物毀損、滅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責任。借款展期應同時取得抵押人的同意并重新辦理抵押物登記和保險,期限與展期期限一致。
7.對貸款人認為需要并能夠辦理財產保險的抵押物,在抵押擔保合同簽訂前,抵押物由抵押人辦理財產保險,財產保險單交由貸款人保存。保險金額應與抵押物的價值相等,并保證按時繳納保險費。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保險到期,抵押人應負責續(xù)保,直至所擔保的債權全部清償為止;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發(fā)生保險責任內損失,抵押人應立即通知貸款人,保險理賠款應用于提前向貸款人歸還貸款本金。在理賠款不足以歸還相應貸款時,不足部分由抵押人彌補或借款人另行提供擔保。否則,貸款人有權降低相應的貸款額或收回貸款。
8.抵押物的保險、鑒定、登記、運輸、評估等費用由借款人負擔。
9.在本合同擔保期間內,抵押人的擔保責任不因借款人與其他單位簽訂有關協(xié)議和借款人財力狀況的變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條款無效而受到任何影響或免除。
10.抵押人應予賠償使貸款人因抵押權不能實現(xiàn)而遭受的損失,向貸款人支付借款金額______%的賠償金。
第四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借款人有權了解農業(yè)發(fā)展銀行有關信貸政策、利率政策、各項優(yōu)惠政策和信貸管理制度、規(guī)定、辦法等,配合貸款人共同管好貸款。
2.借款人必須嚴格遵守人民銀行和農業(yè)發(fā)展銀行有關貸款賬戶管理及資金結算管理的規(guī)定,只能在農業(yè)發(fā)展銀行開設基本存款賬戶和相應的專用賬戶。經開戶行審查同意,對遠離開戶行的企業(yè),也可以在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輔助存款賬戶,但必須遵守農業(yè)發(fā)展銀行的信貸管理規(guī)定。
3.借款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貸款用途使用貸款,不得挪作他用。
4.借款人必須向貸款人提供貸款使用的具體用途及用款計劃,并自覺接受貸款人的信貸監(jiān)督。
5.借款人發(fā)現(xiàn)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時,應立即采取保護措施,并及時通知貸款人。
6.借款到期前,借款人應積極籌措還貸資金,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內歸還貸款本息;到期不還的,貸款人可直接從借款人賬戶中扣收或采取其他措施追收。
7.借款到期,借款人因客觀原因確實不能按期歸還的,須經抵押人同意,并提前10天(遇節(jié)假日順延)向貸款人書面申請展期歸還。經貸款人審查同意后,可辦理展期手續(xù)。經貸款人審查不同意展期的,借款人應按合同約定時間歸還貸款本息。
8.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貸款人應當按照合同要求及時發(fā)放貸款,并根據借款人實際用款進度供應資金。
2.貸款人有權對貸款實行跟蹤檢查,保證??顚S?。
3.貸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歸還或不足歸還貸款時由貸款人按照法定程序處理抵押物,收回貸款。不足受償部分,貸款人有權繼續(xù)向借款人追償。
4.當抵押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產或解散,卷入或即將卷入訴訟糾紛,或其他足以影響貸款人債權安全時,貸款人作為第一受益人,有權提前處理抵押財產,實現(xiàn)抵押權。
5.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借款人違反上述約定義務的,貸款人可視不同情況,根據信貸管理有關規(guī)定,實行加罰息、停止貸款、提前收回貸款等信貸制裁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擔。借款人拒不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銀行信貸管理規(guī)定,保全信貸資產,追收貸款。
2.貸款人違反約定義務的,借款人有權請求有關部門按照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與終止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觀原因造成不能按期還清貸款的,應在貸款到期前10天(遇節(jié)假日順延)向貸款人提出書面展期申請,經貸款人審查同意,簽訂展期還款協(xié)議。展期期限和利率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3.各方不得擅自將本合同項下的債權、債務轉讓給第三者。
4.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償后,本合同自行終止。
5.在合同有效期內,借款方、擔保方更換法定名稱、法定代表人,改變住所時,應在變更后10天內書面通知貸款人并辦理有關變更手續(xù)。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中發(fā)生的爭議,由各方通過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可直接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訟。
第九條 合同組成
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展期還款協(xié)議書、授權委托書、變更本合同條款的協(xié)議、抵押物品清單和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銀行貸款規(guī)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借款人、貸款人、抵押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借 款 人
借款人 公 章
(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 簽 章
(或授權人)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 款 人
貸款人 公 章
(或合同專用章)
負責人 簽 章
(或授權人)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
抵押人 公章
(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人) 簽章
開戶銀行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住 所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賬 號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發(fā)展農村金融服務,加快農業(yè)產業(yè)化步伐,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實施意見》(贛市發(fā)[2008]12號)的文件精神。為切實維護果園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嚴格規(guī)范地辦理果園權證,結合我縣實際,現(xiàn)將我縣在開展果園權證辦理工作情況簡要匯報如下:
??? 一、果園權證基本情況1、果園權證辦理情況
(1)資格審查。果園經營者攜帶《山林權證》、《山地租賃合同》原件、股份制果園還要有《合作經營合同》原件、《身份證》等有關有效證件到縣果業(yè)局進行資格審查,經審查屬實,將《山林權證》、《山地租憑合同》、《身份證》、《股份制果園經營合同》各復印一份交縣果業(yè)局存檔,填寫《果園基本情況表》,并領取一式二份空白《果園經營許可證》,《果園基本情況表》與《果園經營許可證》填寫內容一致;
(2)實地勘查。由縣果業(yè)局派出二名以上技術員進行實地勘查,技術員根據《山林權證》或《山地租賃合同》,經村委村人員實地了解果園四周界址、面積等是否有土地糾紛,并在1:1萬地形圖上勾繪出果園所在地位置、方向,實際掌握果樹品種、株數、樹齡等相關情況,柑桔類果樹面積按60株/畝、落葉果類按40株/畝計算,如實填寫《果園屬實書》,需由實地勘查人簽字,方為有效;
(3)填寫《果園經營許可證》。果園經營者憑《果園屬實書》填寫《果園經營許可證》中的面積、四周界址、品種,《果園經營許可證》與《山林權證》或《山地租賃合同》經營年限應相符一致,并經縣果業(yè)局技術員在四周界址欄下簽署姓名;
(4)申報程序。經村委會主任簽字、加蓋公章,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復核,由鄉(xiāng)(鎮(zhèn))長簽字、加蓋公章,上報縣果業(yè)局審核,再由縣果業(yè)局報送縣分管果業(yè)的副縣長簽署意見后,加蓋縣人民政府公章即生效;
(5)頒證。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果業(yè)局通知果園經營者領取一份《果園經營許可證》,另一份由縣果業(yè)局存檔備案。
2、果園權證確認情況
果園權證確認是由村委會蓋章、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蓋章、縣果業(yè)局蓋章,再上報縣人民政府蓋章生效。其功能是:
(1)維護果園經營者合法權益;
(2)縣農行、農村信用社等信貸部門作為貸款押抵權的一種依據;
(3)勞動就業(yè)部門認定下崗職工再就業(yè)依據。
3、果園評估情況
2006年初,由縣司法局牽頭,專門成立了果業(yè)司法鑒定部,其主要業(yè)務是:
(1)對果樹種植地址及界址、面積(數量)、樹齡、果樹及果品價值進行評定;
(2)果園資產價值評估;
(3)品種純度鑒別;
(4)果園管理水平。
4、果園權證流轉登記情況
果園權證流轉、更換雙方攜帶《山林權證》、《山地租賃合同》、《身份證》、《股份制果園經營合同》、《果園轉讓合同》原件到縣果業(yè)局辦理流轉、更換手續(xù),收回原《果園經營許可證》,重新辦證。
5、果園信貸情況
果園權證辦理后,只有農行、農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門受理,作為貸款抵押一項依據;勞動就業(yè)部門在發(fā)放下崗職工再就業(yè)貸款時作抵押一項憑證。
二、存在問題
1、農行、農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門認為果園權證風險很大,果樹遭受自然災害程度嚴重,不列入信貸資產抵押范圍。
2、果園權證在辦理過程中,果園四周界址由果園主自己填寫,有的模糊不清,沒有固定明顯自然標記,產生糾紛矛盾較多。
3、果園權證金融部門不確認,果農貸款難,當年生產性投入只能依靠賒銷,導致成本大,效益低。
三、建議
1、因縣果業(yè)局是全縣果業(yè)的主管部門,果園權證發(fā)證工作應由縣果業(yè)局發(fā)放,上報縣人民政府審核批準?;静僮鞒绦驗橛晒r到縣果業(yè)局領取果園權證及申報表各一式二份,村委會核實四周界址、村長簽字、蓋章;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復核、鄉(xiāng)(鎮(zhèn))長簽字并蓋章;送縣果業(yè)局統(tǒng)一登記備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2、果園資產評估程序
(1)接受果園評估申請或評估委托。果園鑒定部門必須根據果園主申請或信貸部門委托對指定果園進行評估。申請或委托之時,申請人或委托人須提供《果園經營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和申請書或委托書?!豆麍@經營許可證》原件審核后可退回。
(2)實地勘查。果業(yè)鑒定部門接受申請或委托后,必須進行實地勘查。目的是:核實評估果園產權、面積、品種、地址、界址、業(yè)主等作息的真實性;獲得合符條件評估果園真實、有效的原始評估數據;鑒定是否掛果2年以上,并具備較高的管理水平。
(3)出具評估報告。果業(yè)鑒定部門根據相關法規(guī),實地勘查獲得的真實、有效的原始評估數據進行果園價值評估,并出具具有執(zhí)業(yè)資格人簽字、鑒定部門蓋章的法律文書——《果園資產評估報告書》。報告書一式三份,正、副本交申請人或委托人,一份在果業(yè)鑒定部存檔。信貸部門憑《果園資產評估報告書》辦理有關信貸手續(xù)。
(4)《果園資產評估報告書》的領取及《果園經營許可證》的抵押?!豆麍@資產評估報告書》由果園資產評估申請人或委托人交費、領取。在領取報告書之前,果園主須將《果園經營許可證》交果業(yè)局在果園抵押期內代為保管,由果業(yè)局出具《果園抵押登記證明書》。抵押關系解除后,果園主用《果園抵押登記證明書》換取《果園經營許可證》。
3、只要符合信貸條件的且有償還能力的果農,金融信貸部門要降低門檻,簡化手續(xù),實行一卡通,方便果農。
?
尋烏縣果業(yè)局
2008年8月8日
?
個人無抵押借款合同范本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中國********銀行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需要,向貸款人申請____________借款,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fā)放上述貸款。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銀行貸款管理規(guī)定,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主要借款內容
借款金額、用途、種類、利率、期限
金額(大寫)
用途
種類
利率
期限_______年________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項下借款按日計息,按____________結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遇利率調整,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條 提款和還款
1.分期提款、還款計劃。
2.借款人在提款前應向貸款人遞交具體的提款計劃,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書面文件。
3.貸款人按提款計劃辦理借款憑證手續(xù),在___________個營業(yè)日內將貸款放出。
分期提款計劃
分期還款計劃
年 月 日 金 額
年 月 日 金 額
在本合同期限內,實際放款日、還款日和實際借款額以借款憑證為準。
4.借款人應主動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歸還全部借款本息,并按雙方約定的分期還款計劃還款;不主動歸還的,貸款人可直接從借款入帳戶中扣收。
第三條 還款資金來源
借款人應用下列資金,但不僅限于下列資金,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1.借款人必須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關于政策性貸款帳戶管理及資金結算管理的規(guī)定;否則,貸款人有權停止發(fā)放尚未發(fā)放的貸款,并可提前收回已發(fā)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
2.借款人必須嚴格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否則,貸款人有權停止發(fā)放尚未發(fā)放的貸款,并可提前收回已發(fā)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同時,對違約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_計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簽訂延期還款協(xié)議,貸款人對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__計收利息。
4.借款人應及時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的財會報表和統(tǒng)計報表等資料,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檢查;否則,貸款人有權采取包括停止發(fā)放貸款、提前收回已發(fā)放貸款等相應的信貸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賃、合并、分立、聯(lián)營等改變經營方式行為,均應最遲于變更前30天書面通知貸款人,并積極落實債務;否則,貸款人有權采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和使貸款免受損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對他人債務提供擔保,以保證政策性貸款得安全。借款人對外任何擔保均應提前30天通知貸款人,并以不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為限。否則,貸款人有權采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和使貸款免受損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發(fā)現(xiàn)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的情況時,應及時通知貸款人,并應及時采取保全措施。
8.貸款人應按本合同第二條約定向借款人提供貸款,未能及時提供貸款的,應按違約金額和違約天數,每日付給借款人________違約金。
9.對貸款人的違約行為,借款人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行反映;因貸款人的違約行為而受到損失的,有權要求貸款人給予賠償。
10.承擔政策性任務的借款人,有權享受政策性貸款的各項優(yōu)惠政策;貸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貸款利率,不得無故提前收回貸款。
第五條 合同的變更
1.本合同生效后,借、貸雙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觀原因造成不能還清貸款的,應在貸款到期前10天向貸款人提出書面展期申請,經貸款人審查同意,簽訂延期還款協(xié)議。
3.借、貸雙方不得擅自將本合同項下的債權、債務轉讓給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內,借款方更換法定代表人,改變住所時,應在變更后10天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第六條 爭議的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協(xié)商或者通過調解解決;協(xié)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訟。
第七條 合同附件
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延期還款協(xié)議書、授權委托書、變更本合同條款的協(xié)議和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八條 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銀行貸款規(guī)定辦理。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借貸雙方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借、貸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借 款 人
借款人___________公 章
(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簽 章
(或授權人)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 款 人
貸款人____________公 章
(或合同專用章)
負責人____________簽 章
(或授權人)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 證 人
(1) (2) (3)
保證人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或授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開戶銀行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一、變更土地登記的范圍和分類
初始土地登記后,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及他項權利發(fā)生轉移、分割、合并、終止,登記的土地用途發(fā)生變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項權利者更改名稱或通訊地址的,除按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外,應及時辦理變更土地登記。
變更土地登記分為:
1.土地權屬變更登記2.他項權利變更登記3.更名登記4.更址登記5.土地用途變更登記6.注銷登記
二、變更土地登記程序
變更土地登記的程序分為:
1.變更土地登記申請;
2.變更地籍調查;
3.審核;
4.注冊登記;
5.換發(fā)或者更改土地證書,核發(fā)他項權利證明書
三、變更土地登記申請
1.因土地征用、劃撥引起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劃撥批準后三十日內,持土地征用、劃撥批準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新建設項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劃撥批準后先辦理預登記手續(xù),待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三十日內,再正式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繳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金繳付憑證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
3.因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或因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所有權轉讓引起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土地使用權轉讓人和受讓人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簽訂后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或因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涉及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的,須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后,再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4.因單位合并、分立、企業(yè)兼并等原因引起宗地合并或者分割的,有關各方在主管部門批準后三十日內,持批準文件及有關合同、協(xié)議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
5.依法繼承土地使用權的,繼承人在合法繼承權確定后三十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6.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抵押人、抵押權人和新的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土地權利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抵押合同、處分抵押財產的證明資料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注銷登記和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7.交換、調整土地的,交換、調整土地的雙方在交換、調整協(xié)議批準后三十日內,持協(xié)議和批準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8.出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出租人和承租人應在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簽訂后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9.抵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在抵押合同簽訂后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一宗地多次抵押的,處分抵押財產時的償還順序以申請他項權利登記的時間順序為序。
10.因土地權屬變更引起他項權利轉移的,由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同他項權利者,在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的同時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11.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項權利者更改名稱或通訊地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項權利者在變更發(fā)生后三十日內,持有關證明資料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更名或更址登記。
12.登記的土地用途發(fā)生變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變更批準后三十日內,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用途變更登記。
13.有下列情況之一,致使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或者他項權利終止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他項權利者在土地權利終止后十五日內,持合同或者有關證明資料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1)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出讓期屆滿;
(3)因自然災害造成土地滅失;
(4)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終止;
(5)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終止。
逾期不申請注銷登記的,土地管理部門依法直接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并將注銷登記結果通知當事人及有關部門。
變更土地登記申請人在辦理變更土地登記申請時,除以上規(guī)定提交的資料外,還須提交下列資料:
1.變更土地登記申請書;
2.變更土地登記申請人的法人和法人代表證明、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戶籍證明;
3.土地證書或者他項權利證明書;
4.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權屬證明;
5.土地管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四、變更地籍調查
變更地籍調查分權屬調查和地籍勘丈。各類變更土地登記均須進行權屬調查。因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分割、合并引起界址點、界址線變更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部分出租、抵押的,須在權屬調查基礎上進行地籍勘丈。
變更地籍調查按《城鎮(zhèn)地籍調查規(guī)程》、《日常地籍管理辦法〈農村部分〉(試行)》和〔1992〕國土〔籍〕字第46號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五、變更土地登記審核
土地管理部門根據變更土地登記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和變更地籍調查結果對申請人資格、變更內容、變更依據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由審核人員在變更土地登記審批表內填寫準予變更土地登記的依據、結果和審核人員姓名,并加蓋審核人員印章和土地管理部門公章。
土地權屬變更登記申請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核,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報人民政府批準后進行注冊登記。
其他類型的變更土地登記申請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核,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直接進行注冊登記。
六、注冊登記
(一)土地權屬變更的注冊登記土地權屬變更的注冊登記須更換土地登記卡,其注冊登記按下列程序進行:
1.注銷宗地原土地登記卡;
在宗地原土地登記卡上進行注銷登記。除嚴格規(guī)定填寫有關欄目外,還應加蓋“注銷”印章。并在“備注”欄說明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去向,土地權屬變更涉及宗地分割的,注明分割后各宗地的宗地號。
2.建立宗地新土地登記卡在新土地登記卡上按初始土地登記的要求填寫各欄目。在“備注”欄注明原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土地權屬變更涉及宗地分割的,注明原宗地號。將原土地登記卡附在新土地登記卡后面。宗地分割的,將宗地分割前原土地登記卡附在宗地е割后宗地號最小的宗地土地登記卡后。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注冊登記,除按上述規(guī)定登記的內容外,還應在土地登記卡“登記的其他內容、變更事項及依據”欄登記以下內容:
(1)宗地標定價;
(2)出讓或轉讓金額;
(3)出讓或轉讓期限及起止日期;
(4)轉讓宗地土地增值費繳付情況;
(5)其他約定條件。
(二)其他類型變更的注冊登記
土地權屬變更以外的其他類型變更的注冊登記按《土地登記規(guī)則》規(guī)定的要求在宗地原土地登記卡上進行。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抵押的注冊登記,除按上述規(guī)定登記的內容外,還應在土地登記卡“登記的其他內容、變更事項及依據”欄登記以下內容:
(1)承租人或抵押權人名稱、地址;
(2)出租或抵押面積;
(3)出租用途、期限及起止日期;
(4)租金及交納方式或抵押貸款金額及償還日期;
(5)宗地標定價;
(6)其他約定條件。
(三)其它
根據土地登記卡更改土地歸戶冊的相應內容。
七、換發(fā)或更改土地證書、核發(fā)他項權利證明書
(一)換發(fā)土地證書
土地權屬變更的,按下列程序更換土地證書:
1.注銷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土地證書;
2.根據土地登記卡填寫新取得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土地證書。土地證書按欄目規(guī)定的內容填寫,國有土地使用證在“備注”欄注明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
3.將土地證書發(fā)給土地所有者、使用者。
(二)更改土地證書
土地權屬變更以外的其他類型變更的,按以下程序更改土地證書:
1.在發(fā)生變更欄目內加蓋“變更”印章;
2.在“變更記事”欄注明變更的內容和日期,并由經辦人簽名蓋章同時加蓋土地管理部門公章。
3.將更改的土地證書發(fā)給土地所有者、使用者。
(三)核發(fā)他項權利證明書
他項權利登記只核發(fā)《土地使用權承租證明書》和《土地使用權抵押證明書》,其他類型的他項權利只辦理登記手續(xù)不發(fā)給他項權利證明書?!锻恋厥褂脵喑凶庾C明書》發(fā)給土地使用權承租人,《土地使用權抵押證明書》發(fā)給土地使用權抵押權人。他項權利證明書根據土地登記卡填寫,證明書格式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土地管理部門自行設計?!锻恋厥褂脵喑凶庾C明書》須載明下列內容:
1.承租人名稱、地址;
2.出租人名稱、地址;
3.承租宗地的座落、地號、圖號;
4.承租宗地的面積、用途;
5.租賃期限及起止日期;
6.租金;
7.宗地標定價;
8.其他約定條件;
9.承租宗地的宗地圖。宗地部分出租的,應在宗地圖上標出出租部分的界線;
10.填發(fā)機關及發(fā)證日期。
《土地使用權抵押證明書》須載明下列內容:
1.抵押權人名稱、地址:
2.抵押人名稱、地址;
3.抵押宗地的座落、地號、圖號;
4.抵押面積;
5.抵押金額、期限;
6.宗地標定價;
7.其他約定條件;
8.抵押宗地的宗地圖。宗地部分抵押的,應在宗地圖上標出抵押部分的界線;
9.填發(fā)機關及發(fā)證日期。
八、變更土地登記費
各區(qū)、后方基地考試招生機構:
根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轉發(fā)的通知》(滬教委基〔2018〕73號)文件,2019年上海市普通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5月等級性考試和6月合格性考試報名工作安排如下:
一、考試科目和時間
1.5月等級性考試安排如下:
考試日期
考試時間
等級性考試科目
5月4日
(星期六)
9:00—10:00
化學
13:00—14:00
思想政治
15:30—16:30
物理
5月5日
(星期日)
9:00—10:00
歷史
13:00—14:00
地理
15:30—16:30
生命科學
2.6月合格性考試安排如下:
考試日期
考試時間
合格性考試科目
5月11日
(星期六)
8:00起開考
物理、化學、生命科學
技能操作測試
6月28日
(星期五)
9:00—10:00
化學
13:00—14:00
思想政治
15:30—16:30
物理
6月29日
(星期六)
9:00—10:00
歷史
13:00—14:00
地理
15:30—16:30
生命科學
6月30日
(星期日)
8:00起開考
信息科技
二、報名與報考組織
1.報名方式
各區(qū)、后方基地考試招生機構(以下簡稱“區(qū)招考機構”)通過登錄上海市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信息管理系統(tǒng)(以下簡稱“考試管理系統(tǒng)”),組織本區(qū)普通高中在籍學生(以下簡稱“在校生”)、首次參加考試的其他考生(包括高中階段其他學校在校學生,年滿18周歲的社會人員,取得初中畢業(yè)或結業(yè)證書的社會人員,下同)的報名和報考工作。
(1)在校生報名報考
在校生均須參加各科目合格性考試。學生在休學期間不得參加相應科目的報考。具有本市普通高中學籍的外籍學生可自愿參加。
學生通過其學籍所在學校集體報名報考,其基本信息由本市普通高中學籍管理系統(tǒng)提供。報名報考和相關信息確認時間:2019年3月21日至3月28日。各學校根據所在區(qū)安排的時間組織本校學生對報名信息進行確認。若學生基本信息有誤,可向其學籍所在學校提出更改申請,按上海市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tǒng)修改要求進行更正。
(2)其他考生報名報考
其他考生由本人通過網上報名和現(xiàn)場確認的方式完成報名報考。
網上報名:考生可于3月21日10:00至3月23日15:00登錄“上海招考熱線”首頁(網址:shmeea.edu.cn)的“考試報名”欄目進行網上報名報考。
首次報名參加本市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的考生須先進行網上注冊,準確填寫考生個人基本信息和報考科目信息,并在線上傳本人照片,確認提交后不得更改。
已參加過本市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的考生可憑當年注冊時填寫的有效證件號或已獲得的學業(yè)考報名號登錄,登錄密碼為證件號中不含字母的后6位數字。
現(xiàn)場確認:考生完成網上報名報考后,須進行報名報考信息的現(xiàn)場確認。若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確認,視為本次報名報考無效?,F(xiàn)場確認時間為3月27日至3月28日(9:00至11:00,13:00至16:00),請考生與家長持網上報名所用的有效證件和初中畢(結)業(yè)證書[年滿18周歲的考生可不提供初中畢(結)業(yè)證書]到報名的區(qū)招考機構辦理現(xiàn)場確認手續(xù),現(xiàn)場確認地點詳見附件1??忌图议L應仔細核對報名報考信息確認表上的信息,并簽字確認。
已參加過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的其他考生如需更改系統(tǒng)內的姓名和證件號碼,需向區(qū)招考機構提供變更申請書和公安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首次參加考試的學生完成網上報名報考和現(xiàn)場確認后,取得報名號,報名號是考生參加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的身份識別號碼,遵循“一人一號,多次使用,動態(tài)管理”的原則。
2.報考要求
(1)5月等級性考試報考要求
5月等級性考試設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命科學6門科目。考生可根據高校招生要求和自身興趣特長,在6門等級性考試科目中自主選擇3門參加考試。
合格性考試成績合格的考生,可直接選擇相應科目的等級性考試進行報考。參加過本市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的往屆生若已取得相應科目的合格成績,可直接報考對應科目的等級性考試。
本市在校生在高中期間獲得的等級性考試成績,在其畢(結)業(yè)當年及次年有效;本市在校生因休學、留級等原因導致高中修習年限延長,其高中在讀期間取得的等級性考試成績有效期可延長至學生畢業(yè)當年及次年有效。其他考生獲得的等級性考試成績在兩年內可報名參加統(tǒng)一高考,其等級性考試成績在其高考報名當年及次年有效;若在獲得成績兩年內未報名參加統(tǒng)一高考,則該科目成績無效。
考生首次報名參加高考時(統(tǒng)一高考報名成功即視為參加,下同),其選定的等級性考試不得超出3門科目,且均只能參加一次考試,報考后不可更換考試科目??忌状螀⒓痈呖记?,若報考的等級性考試相關科目缺考,可再次報考對應科目的等級性考試,不可更換考試科目。考生若再次參加高考,3門等級性考試科目可更換,也可選擇同一科目再次考試,但必須先注銷有效期內前一次相關科目的等級性考試成績。
(2)6月合格性考試報考要求
6月合格性考試設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命科學和信息科技7門科目。
高一年級合格性考試開考科目為:地理、生命科學和信息科技。
高二年級生合格性考試開考科目為: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命科學、信息科技。
未參加過高一、高二年級考試科目的高二、高三年級學生可向其學籍所在學校申請報考合格性考試。因休學等原因在籍但不在校就讀的學生不得參加相應科目的報考。
其他考生可自愿報名參加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命科學、信息科技7門科目的合格性考試。
(3)其他說明
考生不得再次報考已合格科目的合格性考試。
本市在校生若有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命科學、信息科技科目合格性考試成績不合格,在校就讀期間可再次參加對應科目合格性考試作為補考(信息科技科目補考僅在6月份開考)。其他科目合格性考試成績不合格的學生由所在高中學校組織補考;其他考生若有合格性考試科目不合格,也可再次參加對應科目的合格性考試。
根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印發(fā)的通知》(滬教委基〔2014〕22號),經體育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確認的學生運動員,參加本市普通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可選考6門科目(思想政治、語文、數學、外語為必考科目)且考試成績合格是獲得畢業(yè)證書的條件之一。國際課程班學生參加本市普通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思想政治、語文、歷史、地理科目考試且成績合格是申請畢業(yè)證書的條件之一。
所有考生完成報名報考后,學校、區(qū)統(tǒng)一打印報名報考信息確認表,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核對簽字確認,信息一經確認不得修改??忌炞趾蟮膱竺麍罂即_認表由學校、區(qū)保管備查,保存期三年。區(qū)招考機構通過考試管理系統(tǒng),統(tǒng)計本區(qū)報名、報考情況,打印報名、報考匯總表并加蓋公章后于3月29日報市教育考試院中招辦。
三、外省市成績認定
根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轉發(fā)的通知》(滬教委基〔2015〕39號)(以下簡稱外省市成績轉入管理辦法)規(guī)定,由外省市轉學進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讀的學生(須學籍轉入本市,下同),若已參加過外省市省級(或直轄市、自治區(qū),下同)教育考試機構統(tǒng)一組織的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可持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出具的成績證明,申請本市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相應科目的考試成績認定。
成績認定僅限于本市普通高中學業(yè)水平合格性考試科目,其中語文、數學、外語3門科目不予認定。物理、化學、生命科學、思想政治、地理、歷史6門科目等級性考試成績不予認定。
考生申請認定的外省市普通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成績經上海市教育考試院認定后,不可再參加其已認定科目的合格性考試;學生也可報考本市相應科目的合格性考試,其在外省市參加的相應科目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或會考)的成績不再予以認定。
本市在校生持省級考試機構開具的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成績證明原件和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于3月23日前向學籍所在學校提出申請,填寫《外省市普通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成績轉入認定申請表》(在校生)(見附件2)。學校于3月21日至3月23日通過考試管理系統(tǒng)進行外省市成績認定申報。
未轉學進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讀的其他考生如需申請外省市成績認定,可參照外省市成績轉入管理辦法執(zhí)行。考生持省級考試機構開具的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成績證明原件和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于3月21日至3月23日(9:00—11:00,13:00—16:00)到報名的區(qū)招考機構提交申請,填寫《外省市普通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成績轉入認定申請表》(其他考生)(見附件3)。區(qū)招考機構通過考試管理系統(tǒng)進行外省市成績認定申報。
區(qū)招考機構于3月24日前完成本區(qū)相關學生的申請和審核。經市教育考試院審核后,區(qū)招考機構于3月27日至3月28日向考生反饋外省市成績認定結果,并于4月1日前將考生簽字確認的《外省市普通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成績認定確認表》交市教育考試院。
在2019年1月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報名期間,已提交外省市成績認定申請的考生,本次無須申請。
四、成績公布
5月等級性考試成績將于6月10日公布,6月合格性考試成績將于7月25日公布,具體查詢時間及渠道另行通知。
附件:
1.2019年各區(qū)其他考生網上報名信息現(xiàn)場確認地點
第一條為規(guī)范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以下簡稱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加強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wěn)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存款人在中國境內的銀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存款人,是指在中國境內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其他組織(以下統(tǒng)稱單位)、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銀行,是指在中國境內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支付結算業(yè)務的政策性銀行、商業(yè)銀行(含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本辦法所稱銀行結算賬戶,是指銀行為存款人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
第三條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一)存款人以單位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
個體工商戶憑營業(yè)執(zhí)照以字號或經營者姓名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二)存款人憑個人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郵政儲蓄機構辦理銀行卡業(yè)務開立的賬戶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第四條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第五條存款人應在注冊地或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可以在異地(跨省、市、縣)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除外。
第六條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開立專用存款賬戶實行核準制度,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后由開戶銀行核發(fā)開戶登記證。但存款人因注冊驗資需要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除外。
第七條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規(guī)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存款人到指定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第八條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進行偷逃稅款、逃廢債務、套取現(xiàn)金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第九條銀行應依法為存款人的銀行結算賬戶信息保密。對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和有關資料,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對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和有關資料,除國家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
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是銀行結算賬戶的監(jiān)督管理部門。
第二章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
第十一條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xiàn)金收付需要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一)企業(yè)法人。
(二)非法人企業(yè)。
(三)機關、事業(yè)單位。
(四)團級(含)以上軍隊、武警部隊及分散執(zhí)勤的支(分)隊。
(五)社會團體。
(六)民辦非企業(yè)組織。
(七)異地常設機構。
(八)外國駐華機構。
(九)個體工商戶。
(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qū)委員會。
(十一)單位設立的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
(十二)其他組織。
第十二條一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yè)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第十三條專用存款賬戶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對其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對下列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
(一)基本建設資金。
(二)更新改造資金。
(三)財政預算外資金。
(四)糧、棉、油收購資金。
(五)證券交易結算資金。
(六)期貨交易保證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機構存放同業(yè)資金。
(九)政策性房地產開發(fā)資金。
(十)單位銀行卡備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會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匯繳資金和業(yè)務支出資金。
(十四)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
(十五)其他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
收入匯繳資金和業(yè)務支出資金,是指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fā)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資金。
因收入匯繳資金和業(yè)務支出資金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應使用隸屬單位的名稱。
第十四條臨時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臨時需要并在規(guī)定期限內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有下列情況的,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
(一)設立臨時機構。
(二)異地臨時經營活動。
(三)注冊驗資。
第十五條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是自然人因投資、消費、結算等而開立的可辦理支付結算業(yè)務的存款賬戶。有下列情況的,可以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二)辦理匯兌、定期借記、定期貸記、借記卡等結算業(yè)務的。
自然人可根據需要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也可以在已開立的儲蓄賬戶中選擇并向開戶銀行申請確認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第十六條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異地開立有關銀行結算賬戶:
(一)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地與經營地不在同一行政區(qū)域(跨省、市、縣)需要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
(二)辦理異地借款和其他結算需要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
(三)存款人因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fā)生的收入匯繳或業(yè)務支出需要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
(四)異地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的。
(五)自然人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第十七條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企業(yè)法人,應出具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業(yè),應出具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正本。
(三)機關和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yè)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和財政部門同意其開戶的證明;非預算管理的事業(yè)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
(四)軍隊、武警團級(含)以上單位以及分散執(zhí)勤的支(分)隊,應出具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財務部門、武警總隊財務部門的開戶證明。
(五)社會團體,應出具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宗教組織還應出具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六)民辦非企業(yè)組織,應出具民辦非企業(yè)登記證書。
(七)外地常設機構,應出具其駐在地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
(八)外國駐華機構,應出具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外資企業(yè)駐華代表處、辦事處應出具國家登記機關頒發(fā)的登記證。
(九)個體工商戶,應出具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正本。
(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qū)委員會,應出具其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十一)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應出具其主管部門的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和批文。
(十二)其他組織,應出具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本條中的存款人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納稅人的,還應出具稅務部門頒發(fā)的稅務登記證。
第十八條存款人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guī)定的證明文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和下列證明文件:
(一)存款人因向銀行借款需要,應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結算需要,應出具有關證明。
第十九條存款人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guī)定的證明文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和下列證明文件:
(一)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fā)資金、住房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應出具主管部門批文。
(二)財政預算外資金,應出具財政部門的證明。
(三)糧、棉、油收購資金,應出具主管部門批文。
(四)單位銀行卡備用金,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銀行卡章程的規(guī)定出具有關證明和資料。
(五)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應出具證券公司或證券管理部門的證明。
(六)期貨交易保證金,應出具期貨公司或期貨管理部門的證明。
(七)金融機構存放同業(yè)資金,應出具其證明。
(八)收入匯繳資金和業(yè)務支出資金,應出具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有關的證明。
(九)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應出具該單位或有關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十)其他按規(guī)定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應出具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或政府部門的有關文件。
第二十條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境內從事證券投資開立的人民幣特殊賬戶和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納入專用存款賬戶管理。其開立人民幣特殊賬戶時應出具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批復文件,開立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時應出具證券管理部門的證券投資業(yè)務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存款人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臨時機構,應出具其駐在地主管部門同意設立臨時機構的批文。
(二)異地建筑施工及安裝單位,應出具其營業(yè)執(zhí)照正本或其隸屬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裝地建設主管部門核發(fā)的許可證或建筑施工及安裝合同。
(三)異地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應出具其營業(yè)執(zhí)照正本以及臨時經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文。
(四)注冊驗資資金,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有關部門的批文。
本條第二、三項還應出具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
第二十二條存款人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應向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中國居民,應出具居民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
(二)中國人民軍人,應出具軍人身份證件。
(三)中國人民武裝警察,應出具武警身份證件。
(四)香港、澳門居民,應出具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應出具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五)外國公民,應出具護照。
(六)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有效證件。
銀行為個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根據需要還可要求申請人出具戶口簿、駕駛執(zhí)照、護照等有效證件。
第二十三條存款人需要在異地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除出具本辦法第十七條、十八條、十九條、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有關證明文件外,應出具下列相應的證明文件:
(一)經營地與注冊地不在同一行政區(qū)域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應出具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的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證明。
(二)異地借款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應出具在異地取得貸款的借款合同。
(三)因經營需要在異地辦理收入匯繳和業(yè)務支出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應出具隸屬單位的證明。
屬本條第二、三項情況的,還應出具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
存款人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應出具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四條單位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應與其提供的申請開戶的證明文件的名稱全稱相一致。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應與其營業(yè)執(zhí)照的字號相一致;無字號的個體工商戶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由“個體戶”字樣和營業(yè)執(zhí)照記載的經營者姓名組成。自然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應與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中的名稱全稱相一致。
第二十五條銀行為存款人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的,應自開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
第二十六條存款人申請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授權他人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授權書及其身份證件,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第二十七條存款人申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制開戶申請書。開戶申請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guī)定記載有關事項。
第二十八條銀行應對存款人的開戶申請書填寫的事項和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guī)性進行認真審查。
開戶申請書填寫的事項齊全,符合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條件的,銀行應將存款人的開戶申請書、相關的證明文件和銀行審核意見等開戶資料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經其核準后辦理開戶手續(xù);符合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其他專用存款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條件的,銀行應辦理開戶手續(xù),并于開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
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應于2個工作日內對銀行報送的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的開戶資料的合規(guī)性予以審核,符合開戶條件的,予以核準;不符合開戶條件的,應在開戶申請書上簽署意見,連同有關證明文件一并退回報送銀行。
第三十條銀行為存款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與存款人簽訂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xié)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除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應建立存款人預留簽章卡片,并將簽章式樣和有關證明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留存歸檔。
第三十一條開戶登記證是記載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信息的有效證明,存款人應按本辦法的規(guī)定使用,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條銀行在為存款人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時,應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登記賬戶名稱、賬號、賬戶性質、開戶銀行、開戶日期,并簽章。但臨時機構和注冊驗資需要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除外。
第三章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
第三十三條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的主辦賬戶。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及其工資、獎金和現(xiàn)金的支取,應通過該賬戶辦理。
第三十四條一般存款賬戶用于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該賬戶可以辦理現(xiàn)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xiàn)金支取。
第三十五條專用存款賬戶用于辦理各項專用資金的收付。
單位銀行卡賬戶的資金必須由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該賬戶不得辦理現(xiàn)金收付業(yè)務。
財政預算外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和信托基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xiàn)金。
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fā)資金、金融機構存放同業(yè)資金賬戶需要支取現(xiàn)金的,應在開戶時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應根據國家現(xiàn)金管理的規(guī)定審查批準。
糧、棉、油收購資金、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黨、團、工會經費等專用存款賬戶支取現(xiàn)金應按照國家現(xiàn)金管理的規(guī)定辦理。
收入匯繳賬戶除向其基本存款賬戶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用存款戶劃繳款項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現(xiàn)金。業(yè)務支出賬戶除從其基本存款賬戶撥入款項外,只付不收,其現(xiàn)金支取必須按照國家現(xiàn)金管理的規(guī)定辦理。
銀行應按照本條的各項規(guī)定和國家對糧、棉、油收購資金使用管理規(guī)定加強監(jiān)督,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資金收付和現(xiàn)金支取,不得辦理。但對其他專用資金的使用不負監(jiān)督責任。
第三十六條臨時存款賬戶用于辦理臨時機構以及存款人臨時經營活動發(fā)生的資金收付。
臨時存款賬戶應根據有關開戶證明文件確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確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賬戶的使用中需要延長期限的,應在有效期限內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并由開戶銀行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核準后辦理展期。臨時存款賬戶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
臨時存款賬戶支取現(xiàn)金,應按照國家現(xiàn)金管理的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注冊驗資資金的匯繳人應與出資人的名稱一致。
第三十八條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辦理付款業(yè)務。但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轉為基本存款賬戶和因借款轉存開立的一般存款賬戶除外。
第三十九條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用于辦理個人轉賬收付和現(xiàn)金存取。下列款項可以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一)工資、獎金收入。
(二)稿費、演出費等勞務收入。
(三)債券、期貨、信托等投資的本金和收益。
(四)個人債權或產權轉讓收益。
(五)個人貸款轉存。
(六)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和期貨交易保證金。
(七)繼承、贈與款項。
(八)保險理賠、保費退還等款項。
(九)納稅退還。
(十)農、副、礦產品銷售收入。
(十一)其他合法款項。
第四十條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據:
(一)工資協(xié)議和收款人清單。
(二)獎勵證明。
(三)新聞出版、演出主辦等單位與收款人簽訂的勞務合同或支付給個人款項的證明。
(四)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獎券發(fā)行或承銷部門支付或退還給自然人款項的證明。
(五)債權或產權轉讓協(xié)議。
(六)借款合同。
(七)保險公司的證明。
(八)稅收征管部門的證明。
(九)農、副、礦產品購銷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項的證明。
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應納稅的,稅收代扣單位付款時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完稅證明。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應出具本辦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有關收款依據。
(一)個人持出票人為單位的支票向開戶銀行委托收款,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二)個人持申請人為單位的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向開戶銀行提示付款,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第四十二條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款項的,銀行應按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認真審查付款依據或收款依據的原件,并留存復印件,按會計檔案保管。未提供相關依據或相關依據不符合規(guī)定的,銀行應拒絕辦理。
第四十三條儲蓄賬戶僅限于辦理現(xiàn)金存取業(yè)務,不得辦理轉賬結算。
第四十四條銀行應按規(guī)定與存款人核對賬務。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收到對賬單或對賬信息后,應及時核對賬務并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銀行發(fā)出對賬回單或確認信息。
第四十五條存款人應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使用銀行結算賬戶辦理結算業(yè)務。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套取銀行信用。
第四章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與撤銷
第四十六條存款人更改名稱,但不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申請,并出具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第四十七條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發(fā)生變更時,應于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開戶銀行并提供有關證明。
第四十八條銀行接到存款人的變更通知后,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xù),并于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應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
(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
(二)注銷、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
(三)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
存款人有本條第一、二項情形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
本條所稱撤銷是指存款人因開戶資格或其他原因終止銀行結算賬戶使用的行為。
第五十條存款人因本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二項原因撤銷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賬戶的開戶銀行應自撤銷銀行結算賬戶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撤銷該基本存款賬戶的情況書面通知該存款人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銀行;存款人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銀行,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知存款人撤銷有關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人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第五十一條銀行得知存款人有本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二項情況,存款人超過規(guī)定期限未主動辦理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手續(xù)的,銀行有權停止其銀行結算賬戶的對外支付。
第五十二條未獲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單位,在驗資期滿后,應向銀行申請撤銷注冊驗資臨時存款賬戶,其賬戶資金應退還給原匯款人賬戶。注冊驗資資金以現(xiàn)金方式存入,出資人需提取現(xiàn)金的,應出具繳存現(xiàn)金時的現(xiàn)金繳款單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證件。
第五十三條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該賬戶。
第五十四條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必須與開戶銀行核對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余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和開戶登記證,銀行核對無誤后方可辦理銷戶手續(xù)。存款人未按規(guī)定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的,應出具有關證明,造成損失的,由其自行承擔。
第五十五條銀行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注明銷戶日期并簽章,同時于撤銷銀行結算賬戶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五十六條銀行對一年未發(fā)生收付活動且未欠開戶銀行債務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通知單位自發(fā)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xù),逾期視同自愿銷戶,未劃轉款項列入久懸未取專戶管理。
第五章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
第五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監(jiān)督、檢查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對存款人、銀行違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予以處罰。
第五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實施監(jiān)控和管理。
第五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的管理。
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及私自印制開戶登記證。
第六十條銀行負責所屬營業(yè)機構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的管理,監(jiān)督和檢查其執(zhí)行本辦法的情況,糾正違規(guī)開立和使用銀行結算賬戶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銀行應明確專人負責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和撤銷的審查和管理,負責對存款人開戶申請資料的審查,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及時報送存款人開銷戶信息資料,建立健全開銷戶登記制度,建立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檔案,按會計檔案進行管理。
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檔案的保管期限為銀行結算賬戶撤銷后10年。
第六十二條銀行應對已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年檢制度,檢查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合規(guī)性,核實開戶資料的真實性;對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予以撤銷。對經核實的各類銀行結算賬戶的資料變動情況,應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
銀行應對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對存款人的可疑支付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程序及時報告。
第六十三條存款人應加強對預留銀行簽章的管理。單位遺失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開戶登記證、營業(yè)執(zhí)照等相關證明文件;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時,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原預留簽章的式樣等相關證明文件。個人遺失或更換預留個人印章或更換簽字人時,應向開戶銀行出具經簽名確認的書面申請,以及原預留印章或簽字人的個人身份證件。銀行應留存相應的復印件,并憑以辦理預留銀行簽章的變更。
第六章罰則
第六十四條存款人開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二)偽造、變造證明文件欺騙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三)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不及時撤銷銀行結算賬戶。
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的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二)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支取現(xiàn)金。
(三)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
(四)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五)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xiàn)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的變更事項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通知銀行。
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為存款人多頭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二)明知或應知是單位資金,而允許以自然人名稱開立賬戶存儲。
銀行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責令該銀行停業(yè)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yè)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開戶申請資料欺騙中國人民銀行許可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
(二)開立或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予以登記、簽章或通知相關開戶銀行。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辦理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轉賬結算。
(四)為儲蓄賬戶辦理轉賬結算。
(五)違反規(guī)定為存款人支付現(xiàn)金或辦理現(xiàn)金存入。
(六)超過期限或未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等資料。
銀行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偽造、變造、私自印制開戶登記證的存款人,屬非經營性的處以1000元罰款;屬經營性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開戶登記證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tǒng)一式樣,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yè)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負責監(jiān)制。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福利彩票銷售機構名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住所:
委托人: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電話:
傳真:
郵編:
乙方 (受托方為自然人用):
身份證號碼:
戶口所在地:
住所:
通訊地址:
電話:
郵編:
乙方(受托方為法人用):
法定代表人:
職務:
住所:
委托人: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電話:
傳真:
郵編: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彩票管理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民政部門以及國務院民政部門設立的福利彩票發(fā)行機構制定的有關彩票管理政策和規(guī)定、規(guī)范,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就乙方銷售中國福利彩票(以下簡稱“福利彩票”)事宜簽訂本合同。具體內容約定如下:
第一條 委托事項
甲方委托乙方在______?。ㄗ灾螀^(qū)、直轄市)______市______區(qū)(縣)_________(具體地點)設立福利彩票銷售站點,代銷____________(具體品種)福利彩票。
第二條 委托期限
乙方代銷福利彩票的期限為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條 代銷費用
甲方按照雙方的約定,向乙方支付福利彩票銷售額____%的代銷費。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
(一)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彩票管理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法規(guī)、規(guī)章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民政部門以及國務院民政部門設立的福利彩票發(fā)行機構制定的有關彩票管理政策和規(guī)定、規(guī)范;
(二)甲方有權根據相關規(guī)定及委托事項對乙方銷售福利彩票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三)甲方有權根據國家政策調整和彩票市場發(fā)展需要,調整代銷費比例;
(四)甲方有權向乙方收取押金或者保證金,押金或者保證金不計利息;
(五)甲方有權對乙方拖欠的福利彩票銷售款、其他應繳費用和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故障、損壞或者丟失產生的損失,從其押金或者保證金中予以扣除。
第五條 甲方的義務
(一)甲方應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向乙方支付福利彩票代銷費;
(二)甲方與乙方簽訂福利彩票代銷合同后,應在 個工作日內,向乙方發(fā)放福利彩票代銷證,并提供相應的合格福利彩票銷售設備供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所有權歸甲方所有;
(三)甲方接到乙方福利彩票銷售專用設備發(fā)生故障的報修申請后,應及時響應,并予以維修。經維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應予更換;
(四)甲方應對乙方的福利彩票銷售員進行上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準予其上崗;
(五)甲方應在合同權利義務終止、收回甲方提供的可正常使用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和福利彩票代銷證、結清有關款項后,在____個工作日內退還乙方押金!或者保證金。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
(一)乙方有權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取得代銷費;
(二)合同權利義務終止且乙方無違約情形,乙方交還甲方提供的可正常使用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和福利彩票代銷證、結清有關款項后,有權向甲方要求返還所交納的押金或者保證金;
(三)乙方有權在合同履行期間,對甲方提供的銷售設備以及宣傳品,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本合同約定的用途、方式,合理使用。
第七條 乙方的義務
(一)乙方應當遵守《彩票管理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法規(guī)、規(guī)章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民政部門以及國務院民政部門設立的福利彩票發(fā)行機構制定的有關彩票管理政策和規(guī)定、規(guī)范;
(二)乙方銷售福利彩票后,應及時向甲方交納福利彩票銷售款,或者按照與甲方約定的預存款交款方式或實時交款方式,及時結交福利彩票銷售款;
(三)乙方應當向甲方交納押金或者保證金,押金或者保證金不計利息。押金或者保證金金額不足時,乙方應當及時予以補足;
(四)乙方應當維護福利彩票的形象,不得侵犯甲方的名譽權、知識產權;
(五)乙方銷售福利彩票,應當妥善保管甲方發(fā)放的福利彩票代銷證,將其置于彩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不得轉借、出租、出售;設置福利彩票標識;張貼福利彩票發(fā)行宗旨的宣傳標語、針對非理性購買彩票的提示標語、不得向未成年人銷票和兌獎的警示標語;公示開獎結果;承擔兌獎義務并回收兌獎彩票,防止流失已兌獎彩票;
(六)乙方必須按照彩票游戲規(guī)則和兌獎操作規(guī)程兌獎。應當以人民幣現(xiàn)金形式向彩票中獎者一次性兌付彩票中獎獎金,不得以實物形式兌付,不得分期多次兌付;
(七)乙方有義務對彩票中獎者個人信息予以保密,未經彩票中獎者本人同意,不得泄露彩票中獎者身份特征信息;不得違背彩票中獎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獎者捐贈中獎獎金或者變相捐贈中獎獎金;
(八)乙方有義務對銷售的福利彩票票面的完整性予以審核,不得銷售票面信息不完整的福利彩票;
(九)乙方應當規(guī)范使用、維護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不得轉借、出租、出售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不得擅自改變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用途,不得拆卸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或更換其零部件;不得查閱、修改、復制、刪除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裝載的程序和有關數據文件,或者安裝、運行其他程序和文件;不得擅自外接設備。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出現(xiàn)故障、損壞或者丟失,乙方應當在 個小時內告知甲方;
(十)乙方應按甲方制定的福利彩票銷售站點規(guī)范化建設的要求建設銷售站點。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遷移銷售站點;
(十一)乙方福利彩票銷售人員須接受甲方組織的上崗前培訓,并取得福利彩票銷售資格。如乙方更換福利彩票銷售人員,應當提前 個工作日
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十二)乙方及其銷售人員應當參加甲方組織的與其銷售福利彩票行為相關的會議、培訓及活動;
(十三)乙方銷售福利彩票,不得有本合同約定之外的其他彩票銷售行為;
(十四)乙方不得無正當理由中止銷售福利彩票,不得變更或者變相變更福利彩票面額銷售,不得以賒銷、信用方式銷售福利彩票;
(十五)乙方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福利彩票和兌獎;
(十六)乙方如果提前解除合同,應當向甲方送交書面申請,經甲方書面同意后方能停止銷售福利彩票,并按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
(十七)福利彩票代銷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 個工作日內,乙方應當將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福利彩票代銷證退還甲方,并保證退還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能正常使用。
第八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一)甲方未按約定向乙方支付代銷費的,每遲延一日,應當額外向乙方支付拖欠費用的_____‰作為違約金,最高不超過_____%。違約金達到拖欠費用15%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所欠費用及違約金;
(二)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專用設備出現(xiàn)故障并向甲方報修后,甲方拒絕維修或經維修仍無法正常使用且不更換可以正常使用的銷售設備達到_____天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支付具體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約定;
(三)甲方在合同權利義務終止、收回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和福利彩票代銷證、結清有關款項 個工作日內,未向乙方退還押金或者保證金的,每遲延一日,應額外向乙方支付拖欠費用的_____‰作為違約金,最高不超過_____%。
第九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一)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故障、損壞或者丟失的,由乙方承擔維修費用或照價賠償責任,乙方應按甲方要求賠償損失;
(二)乙方未按甲、乙雙方約定交納福利彩票銷售款、押金或者保證金的,每遲延一日,應額外支付拖欠金額的_____‰作為違約金,最高不超過_____%;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甲方提出 天后拒不改正,甲方有權責令乙方暫停銷售福利彩票并進行限期整改:
1.對彩票中獎者,未以人民幣現(xiàn)金形式一次性兌付彩票中獎獎金,或者無故拒絕兌獎、拖延兌獎的,或者違背彩票中獎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獎者捐贈中獎獎金或變相捐贈中獎獎金的,或者泄露彩票中獎者個人信息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2.未按規(guī)定期限交納福利彩票銷售款及其他應繳費用的;
3.無正當理由連續(xù)或者累計停止銷售福利彩票,一年內達到_____天的;
4.未按規(guī)定設置福利彩票代銷證、福利彩票標識的;
5.未按規(guī)定張貼福利彩票發(fā)行宗旨的宣傳標語、針對非理性購買彩票的提示標語、不得向未成年人銷票和兌獎的警示標語的;
6.私自更換銷售人員,或者銷售人員未取得銷售資格而銷售福利彩票的;
7.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由甲方組織的與乙方銷售福利彩票行為相關的會議、培訓及活動的;
8.以賒銷、信用方式銷售福利彩票的;
9.以詆毀同業(yè)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10.具有其他應當限期進行整改的情況的。
乙方整改后經甲方認定具備銷售條件的,可以重新恢復福利彩票銷售資格。
(四)乙方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取消乙方福利彩票代銷資格,并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到達乙方之日起合同解除。甲方有權視損失情況扣除乙方的押金或者保證金:
1.向未成年人銷售福利彩票和兌獎的;
2.以誤導、欺騙方式銷售福利彩票的;
3.設立分銷站點,或者轉讓、轉租、轉借銷售站點的;
4.轉借、出租、出售福利彩票代銷證的;
5.銷售本合同約定之外的其他彩票的;
6.通過手機、互聯(lián)網等超出福利彩票機構規(guī)定范圍和方式銷售福利彩票的;
7.變更或者變相變更彩票面額進行銷售,或者銷售已經作廢的福利彩票的;
8.未按批準的地址設立銷售站點,或擅自遷移銷售站點的;
9.轉借、出租、出售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或者擅自改變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用途,或者拆卸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或更換其零部件,或者查閱、修改、復制、刪除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裝載的程序和有關數據文件,或者安裝、運行其他程序和文件,或者擅自外接設備的;
10.泄露彩票中獎者個人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11.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的;
12.有損害福利彩票形象的言行的。
第十條 合同的終止
(一)合同期滿自然終止;
(二)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三)因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調整或根據彩票市場發(fā)展需要,甲方需調整代銷費比例或變更代銷合同條款,乙方不予認可的,乙方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有包括但不限于第九條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
(五)因乙方自然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法人破產、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本合同解除。
第十一條 特別約定
(一)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因其他違法行為受到相應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二)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導致本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由消失后及時通知對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減少損失;
(三)因電力、通訊等非甲乙雙方的原因造成不能正常銷售福利彩票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四)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及第三方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甲方不承擔責任;
(五)因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調整導致本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或者解除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六)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的,雙方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應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二條 其他
(一)甲方與乙方均應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民政部門以及國務院民政部門設立的福利彩票發(fā)行機構制定的有關彩票管理的政策和規(guī)定、規(guī)范,嚴格履行本合同。如本合同的條款與上述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和政策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和政策規(guī)定為準。
(二)對本合同未盡事宜及對本合同部分條款的變更,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中國福利彩票代銷申請書》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甲乙雙方通信地址等聯(lián)系方式發(fā)生變化的,應于變化后的 日內通知對方,否則按原通信地址等聯(lián)系方式進行的聯(lián)系,視為送達;
(五)乙方符合甲方有關福利彩票銷售場所條件的,雙方簽字、蓋章。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 份,雙方各執(zhí)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福利彩票銷售機構名稱) 乙方(自然人或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人(簽字):
委托人(簽字):
甲方公章 乙方印鑒或者公章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貸款人申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經抵押人抵押擔保,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fā)放上述貸款。經各方協(xié)商一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銀行貸款管理規(guī)定,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主要借款內容
1.借款金額、利率、期限
金額(大寫)
用途
種類
利率
期限
年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項下借款按日計息,按______結息,欠息按______‰計收復利,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如遇利率調整,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條 借款和還款
1.分期借款、還款計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借款人在借款前應向貸款人遞交具體的借款計劃,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書面文件。
3.貸款人按借款人的借款計劃辦理借款手續(xù)。實際放款日和實際借款額以借款借據為準,還款日和還款額以實際發(fā)生為準。
分期借款計劃
分期還款計劃
年
月
日
金 額
年
月
日
金 額
4.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擔保條款獨立于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無效而無效。如借款合同無效,抵押人仍以抵押物予以擔保。如因借款人或抵押人的過錯造成本合同無效的,抵押人應在抵押擔保范圍內賠償貸款人的全部損失。
第三條 抵押內容
抵押人自愿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財產(詳見抵押物品清單)作為本合同載明借款的抵押物,抵押擔保內容如下:
1.抵押擔保期間:自設定抵押之日起至擔保范圍內借款人全部債務清償完畢止。
2.抵押擔保范圍: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xiàn)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
3.抵押物評估價值_______________萬元,實際抵押額為_______________萬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和孳息。
4.抵押人負責在本合同生效前依法向有權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所登記的抵押物的存續(xù)時間應與抵押擔保期限一致。如登記機關另有規(guī)定的,依登記機關的規(guī)定。在抵押擔保期間,抵押物登記期限屆滿的,由抵押人負責依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登記手續(xù),并繳納有關費用。
5.經借、貸雙方商定,抵押物由__________________妥善保管、使用。在抵押期間,如發(fā)生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人應及時通知貸款人,并在三十天內恢復抵押物價值,或另行提供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貸款人有權隨時對抵押人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進行監(jiān)督檢查。抵押人不得對抵押物轉讓、變賣、轉移、租借、重復抵押或用于清償其他債務。否則,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或行使抵押權。
6.抵押人應對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保證其抵押行為的真實、合法及在抵押期間的安全、完整,如實說明抵押物的狀況和存在的瑕疵。同時,在抵押貸款本息未清償完畢期間,發(fā)生抵押物毀損、滅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責任。借款展期應同時取得抵押人的同意并重新辦理抵押物登記和保險,期限與展期期限一致。
7.對貸款人認為需要并能夠辦理財產保險的抵押物,在抵押擔保合同簽訂前,抵押物由抵押人辦理財產保險,財產保險單交由貸款人保存。保險金額應與抵押物的價值相等,并保證按時繳納保險費。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保險到期,抵押人應負責續(xù)保,直至所擔保的債權全部清償為止;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發(fā)生保險責任內損失,抵押人應立即通知貸款人,保險理賠款應用于提前向貸款人歸還貸款本金。在理賠款不足以歸還相應貸款時,不足部分由抵押人彌補或借款人另行提供擔保。否則,貸款人有權降低相應的貸款額或收回貸款。
8.抵押物的保險、鑒定、登記、運輸、評估等費用由借款人負擔。
9.在本合同擔保期間內,抵押人的擔保責任不因借款人與其他單位簽訂有關協(xié)議和借款人財力狀況的變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條款無效而受到任何影響或免除。
10.抵押人應予賠償使貸款人因抵押權不能實現(xiàn)而遭受的損失,向貸款人支付借款金額______%的賠償金。
第四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借款人有權了解農業(yè)發(fā)展銀行有關信貸政策、利率政策、各項優(yōu)惠政策和信貸管理制度、規(guī)定、辦法等,配合貸款人共同管好貸款。
2.借款人必須嚴格遵守人民銀行和農業(yè)發(fā)展銀行有關貸款賬戶管理及資金結算管理的規(guī)定,只能在農業(yè)發(fā)展銀行開設基本存款賬戶和相應的專用賬戶。經開戶行審查同意,對遠離開戶行的
企業(yè),也可以在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輔助存款賬戶,但必須遵守農業(yè)發(fā)展銀行的信貸管理規(guī)定。
3.借款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貸款用途使用貸款,不得挪作他用。
4.借款人必須向貸款人提供貸款使用的具體用途及用款計劃,并自覺接受貸款人的信貸監(jiān)督。
5.借款人發(fā)現(xiàn)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時,應立即采取保護措施,并及時通知貸款人。
6.借款到期前,借款人應積極籌措還貸資金,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內歸還貸款本息;到期不還的,貸款人可直接從借款人賬戶中扣收或采取其他措施追收。
7.借款到期,借款人因客觀原因確實不能按期歸還的,須經抵押人同意,并提前10天(遇節(jié)假日順延)向貸款人書面申請展期歸還。經貸款人審查同意后,可辦理展期手續(xù)。經貸款人審查不同意展期的,借款人應按合同約定時間歸還貸款本息。
8.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貸款人應當按照合同要求及時發(fā)放貸款,并根據借款人實際用款進度供應資金。
2.貸款人有權對貸款實行跟蹤檢查,保證??顚S?。
3.貸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歸還或不足歸還貸款時由貸款人按照法定程序處理抵押物,收回貸款。不足受償部分,貸款人有權繼續(xù)向借款人追償。
4.當抵押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產或解散,卷入或即將卷入訴訟糾紛,或其他足以影響貸款人債權安全時,貸款人作為第一受益人,有權提前處理抵押財產,實現(xiàn)抵押權。
5.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借款人違反上述約定義務的,貸款人可視不同情況,根據信貸管理有關規(guī)定,實行加罰息、停止貸款、提前收回貸款等信貸制裁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擔。借款人拒不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銀行信貸管理規(guī)定,保全信貸資產,追收貸款。
2.貸款人違反約定義務的,借款人有權請求有關部門按照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與終止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觀原因造成不能按期還清貸款的,應在貸款到期前10天(遇節(jié)假日順延)向貸款人提出書面展期申請,經貸款人審查同意,簽訂展期還款協(xié)議。展期期限和利率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3.各方不得擅自將本合同項下的債權、債務轉讓給第三者。
4.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償后,本合同自行終止。
5.在合同有效期內,借款方、擔保方更換法定名稱、法定代表人,改變住所時,應在變更后10天內書面通知貸款人并辦理有關變更手續(xù)。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中發(fā)生的爭議,由各方通過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可直接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訟。
第九條 合同組成
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展期還款協(xié)議書、授權委托書、變更本合同條款的協(xié)議、抵押物品清單和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銀行貸款規(guī)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借款人、貸款人、抵押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借 款 人
借款人 公 章
(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 簽 章
(或授權人)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 款 人
貸款人 公 章
(或合同專用章)
負責人 簽 章
(或授權人)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
抵押人 公章
(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人) 簽章
開戶銀行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住 所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賬 號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