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3-08-18 17:32:38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yōu)槟x了8篇的審計理論與實踐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fā),請盡情閱讀。
【論文關鍵詞】建設項目;跟蹤審計;內容;步驟;實踐意義
進入新時期以來,公路建設一直是基礎設施建設的重點之一。公路建設推動沿線地區(qū)乃至整個國民經濟增長的先導效應已越來越明顯,全國一大批公路新建和改革擴建項目的完成,極大地改善了各地區(qū)的交通條件,帶動了運輸、旅游等相關產業(yè)和地方經濟的持續(xù)和快速發(fā)展,形成了可觀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但是應當看到,當前公路建設中由于投資決策失誤、重復建設、管理不善、監(jiān)督不力,帶來不少隱患,審計部門采取事后審計,“走過場”,完成任務,監(jiān)理部門不很好的配合,“和稀泥”、“睜只眼閉只眼”,導致建設項目存在不少問題,最終給國家和人民帶來損失。為杜絕這類現象的發(fā)生,最有效的方法是做好跟蹤審計工作。
一、建設項目跟蹤審計的概念
建設項目跟蹤審計。是指單位審計部門組織對建設項目實施過程的合法性、真實性、規(guī)范性進行審計監(jiān)督的活動。分為開工前審計,即對項目程序的合法合規(guī)性、投資概算的真實性進行審計;施工期間審計,即審計部門在工程施工期間對工程管理、施工進度、工程材料、變更洽商等事項的審計;竣工結算審計,即審計部門對竣工后各項工程最終造價的審計;財務決算審計,即審計部門對建設項目全部投資認定情況的審計。跟蹤審計是一種全新的審計方法,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全過程審計(開工前財務收支審計、建設期間財務收支審計和竣工決算審計),也不是指審計決定(意見)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的后續(xù)審計。而是由出資人(代表國家出資的單位)派出審計組(或社會審計組織)到施工現場對工程的建設單位、監(jiān)理單位、施工單位所進行的工程建設(施工預算、施工組織、施工現場、工程計量、工程計價、工程變更和變更單位、工程結算、財務收支等)全過程進行實際的跟蹤審計監(jiān)督。
二、建設項目跟蹤審計步驟
跟蹤審計步驟一改原來的事后審計步驟,事后審計可以說是一般現在時,跟蹤審計那就是現在進行時。它們的區(qū)別十分明顯。
事后審計。審計組所做的工作:1、收集資料:公路施工單位提供的預結算書、施工圖紙、設計變更、預算定額、當地相關部門頒布的數據信息。甲乙雙方簽定的材料價格、施工合同、施工單位的資質等級證書、取費證、招投標價,施工組織設計、標準圖集等。熟悉施工圖紙和說明書,計算工程量。2、了解工程情況:主要是針對變更資料不全時采用的。在施工現場對照圖紙、設計變更和結算文件,實施測量、查看,將二者進行比較核對,看圖紙與實物是否一致,有無偷工減料、私自減少工序。3、核對工程量:甲方將審計底稿報交乙方,通過交流核對,使乙方認可,做到審核結果雙方認可同意。有近似于“走馬觀花”,根本不能審計出實質性的東西。
跟蹤審計。審計組所做的工作:1、審計組進入被審計單位前,應制定審計方案,明確審計范圍、內容、方法、程序、審計組人員分工及審計質量控制辦法、并考察施工地點。2、審計組進入被審計計單位后應獨立租用方便到現場監(jiān)督的工作駐地,并自備交通工具,以旁站、巡查、測量、試驗等方法對工程施工量進行全過程現場審計監(jiān)督。3、監(jiān)理處對承包商進行計量驗收時,必須聯合審計組同行;驗收后,施工方、監(jiān)理單位、建設單位、審計組四方在驗收單上簽字。4、審計組收到建設單位簽字的承包商計量支付申請后,專業(yè)造價工程師應逐項審核,提出核定數量和價款。若申報數量與審計現場驗收記錄不符或計價不準確時,專業(yè)造價工程師可修改計量支付文件,并編制審計簽證單(審計記錄),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審計人員三方在簽證單上簽章認可。5、審計組負責人只在最后審核無誤的計量支付文件上簽章。該計量支付文件報建設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后交建設單位財務部門辦理資金支付手續(xù)。6、發(fā)生工程變更設計時,若需新定工程結算單價,先由施工單位申報,監(jiān)理簽證,工程管理部門審查后再交審計組審定。建設單位根據審計組審定的的單價作為變更工程單價。7、審計組對已完工的合同規(guī)定建設內容的單項劃等號應出具單項工程結算審核報告。建設單位在留足質保金的前提下,根據審核報告辦理工程價款結算。8、建設中期審計組應向派出(委托)單位出具一至兩次投資控制情況和財力收支情況的審計報告。9、全部工程基本完工且符合竣工驗收條件時,審計組應出具全部工程建安投資部分的工程結算審核報告和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報告。10、審計簽證單或審計報告在征求被審單位意見時,一般采用當面交換意見、當面簽字確認的方法,如果當面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之后應采用書面交換意見的方法進一步協商;被審單位收到征求意見函后必須在十個法定工作日內反饋意見,未反饋意見的視同默認;審計組對被審單位反饋的意見應認真研究,認為反饋意見正確的要相應修改審計簽證單或審計報告,認為反饋意見不正確的可以簽署審計意見或出具審計報告,但應在附主中說明此事。
三、建設項目跟蹤審計的實踐意義
跟蹤審計是一種新型的審計方法,新生事物可能一下子難讓有關單位或個人接受,必須對其意義及作用作廣泛宣傳,大力宣傳。《審計法》關于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的規(guī)定、《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審計署2003年3號令)、交通部《交通建設項目審計實施辦法》(交審發(fā)[2000]64號)和《關于加強交通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的通知》(交審發(fā)[2001]62號)等,上述這些法律法規(guī)都對跟蹤審計作了明確規(guī)定。通過宣傳,使廣大參建人員認識到跟蹤審計工作的目的是為了加強投資控制,更加公正、合理、準確地對工程造價進行鑒證,這與建設單位、監(jiān)理單位的工作目標是一致的。同時,通過審計認定后,建設單位可以大膽地計量支付,相應的加快了工程結算速度,確保了施工單位合法的工程款的及時收回和民工工資的支付,這樣促進了工程進度的加快,對施工單位提高效益也是有利的。講清跟蹤審計與原來的事后審計的區(qū)別與優(yōu)勢之處。跟蹤審計與事后審計最大的區(qū)別在審計人員能及時地對隱蔽工程進行現場審計,確保了審計對路面表層以下工程真實性與準確性的監(jiān)督,大大提高了交通建設項目的審計質量。由于變更工程的單價由審計在現場根據實際情況審定,確保了變更工程計量與計價的準確、合理、合法,從而有效地控制了變更工程的造價,有利于監(jiān)理工作。試點項目的監(jiān)理單位認為,在現場驗收工作中增加一層監(jiān)督,使監(jiān)理單位領導對基層監(jiān)理人員的工作感到放心一些。以前對工程造價實行事后審計,監(jiān)理處工作人員在工程完工后還要問審計組作較長時間的解釋工作。實行眼蹤審計,工程竣工之日,就是審計結束之時。不留下一點后患,什么問題均可消失在萌芽之中。
跟蹤審計不僅能及時糾正工程預算、工程結算和變更等影響工程造價的問題,還可以通過審計組認真、細致、負責的工作態(tài)度,廉潔自律的道德風范和在實際工作中逐步建立起的威信,制止和防范工程計量、計價的虛報與冒算,從長遠意義看,這才是跟蹤審計為出資人的投資控制作出的最大貢獻。
跟蹤審計是將管理審計、風險管理審計、內部控制審計、環(huán)保審計等新的審計理論和方法運用到交通建設項目中,有利于提高交通建設項目的管理水平。
質量是審計工作的生命線,審計工作質量的好壞關系到能否真正發(fā)揮監(jiān)督和評價的作用,關系到審計自身形象,關系到能否維持自身發(fā)展,也關乎審計工作的可信度和權威性。當前審計工作存在著質量意識不強,審計成果得不到充分利用等問題。當前在合同審計、工程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等領域也不乏有由于審計工作質量問題而引發(fā)的糾紛事件。所以當前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要高度重視審計工作質量問題,要增強質量的緊迫感、責任感、危機感。
要切實提升審計工作質量,降低審計風險,必須加強以下幾個環(huán)節(jié)的管理:
一、審計項目安排環(huán)節(jié)
審計工作具有一定的計劃性。每年年初,審計部門都要圍繞所在單位的中心工作,本著“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的原則事先確定一定數量的審計項目。審計項目安排的風險是審計風險的源頭。如果項目安排的不夠得體,考慮不夠充分,就會給審計風險埋下伏筆,從而影響審計工作質量。要化解風險,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在審計項目安排環(huán)節(jié)必須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在項目選題上一定要圍繞所在單位的中心工作,選準領導重視、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只有把題目選準了,領導才會重視,才會支持,群眾才會關注。這是保證審計工作質量的前提。
2、安排選擇審計項目時,一定要考慮審計自身能力,切忌貪大求多。切忌貪大,就是要充分考慮審計人員的精力、知識結構,不要安排那些范圍太廣、針對性不強的項目。有些項目需要“上審下”的,同級審會產生較強阻力,或不屬于本級審計管轄范圍的應回避。切忌求多,就是要求在安排項目時要本著“突出重點”的原則,根據自身的力量安排適量的項目。否則就會為了完成項目而匆匆應付,顧不上工作質量,致使結果產生不了任何影響,達不到任何審計效果。避免貪大求多就是為了使審計出“精品”,出成效,造影響,求效果。
3、在安排審計項目時要進行充分地審前調查。在安排項目選題時,一是一定要了解領導是否重視,群眾是否關心;二是在選項時就要著手考慮審計方案,確定審計目標、審計重點,切實提高項目的可操作性。也就是所說的不打無準備之帳,不打無把握之仗。
二、積極穩(wěn)妥地推行審計公開制度
審計公開包括兩個環(huán)節(jié),一是審前公示(公告)環(huán)節(jié),二是審計結果公開環(huán)節(jié)。積極,就是在態(tài)度上、在做法上要大膽嘗試和推廣;穩(wěn)妥,就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要保持謹慎地態(tài)度,要考慮公開的方式、方法、范圍和程度,要注意公開的審批程序。
審前公示就是在審計工作實施前,把審計的時間、范圍、內容、審計人員等在顯著位置予以公告,讓公眾知道。實行審前公示,使審計工作置于群眾監(jiān)督之下,實現“陽光作業(yè)”,促使審計人員加強紀律觀念、責任觀念。實行審前公示,由于群眾的參與,可以拓寬獲取審計信息的渠道,變“專業(yè)審計”為“全員審計”,從而從另一個方面來保證審計工作質量。
審計結果公開是促進審計工作質量提高的另一個有力手段。即把審計查出的問題、審計建議和處理意見,用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開,把審計結果置于社會公眾監(jiān)督之下,公眾對審計工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客觀,處理是否合法合規(guī),使審計在評價別人的同時也讓公眾評價審計,無形中給審計人員以壓力,促使審計人員增強責任感和質量意識。同時由于審計結果的公開,也有利于提高審計的威懾力,有利于監(jiān)督作用的發(fā)揮,有利于問題的糾正。
在實行審計公開的過程中,一定要強調穩(wěn)妥的原則。在積極實行的同時,要注意完善制度,要講究方式方法,要注意程序。因為審計公開是一把“雙韌劍”,用的不當就可能會帶來更大的審計風險。
三、大力推行審計責任追究制度
當前,審計人員普遍存在這樣的心態(tài):審計是專門監(jiān)督和評價別人的,沒有人來監(jiān)督我,過于認真,查出問題,于己并沒有好處,還可能失去既得利益。這是審計工作得不到提高的思想跟源,是影響審計工作質量的主觀因素。所謂審計責任追究,就是當審計人員所負責的審計事項,按一般理解正常審計應該能夠發(fā)現的問題,由于責任心不強而沒有發(fā)現,或者由于發(fā)現了問題但由于害怕得罪人或由于收受不正當利益而不予披露,或發(fā)生其他重大審計失誤的時候,而給予審計當事人的紀律或行政處分甚至法律制裁。
實行審計責任追究制度,有利于審計人員增強責任感、危機感,樹立責任意識、法律意識,從而保證審計工作質量。
實行審計責任追究,首先要從完善制度入手。要實行審計組長負責制、工作底稿三級復核制。要制定具體的質量考核評價體系,給審計工作質量的好壞予以量化。要明確被追究對象和責任追究主體。一般性的追究由審計機構本身負責實施,重大責任追究由紀委或司法機關追究。
本著“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責任追究制度的同時,要實行優(yōu)秀審計項目評選制度,要鼓勵審計人員出“精品”。對于那些產生良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審計結果被充分利用的優(yōu)秀項目要給予一定的物質和精神獎勵。
四、關于審計報告環(huán)節(jié)的質量控制
審計報告是審計工作的“產品”,審計工作的好壞都會體現在審計報告之中。審計結果能否被采納和利用也取決于審計報告的質量。
審計現場工作結束后,主審人應根據查出的問題做出初步意見,交審計小組討論,再由主審人根據討論結果進行綜合分析、匯總整理,并充分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交換看法,然后作出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盡管審計報告的內容是由審計實施過程中搜集的審計證據所決定的,但由于上報的、對外公布的、領導所閱的只能是審計報告而不可能是審計形成的全部資料,所以審計報告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審計報告的質量控制是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最重要的環(huán)節(jié)。審計報告的質量控制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審計報告是由主審人起草撰寫的,但不能看做是審計組長一個人的事情。起草前和起草后都應該充分聽取小組全體成員的意見并交審計機構負責人審定。
2、審計報告要切忌冗長,面面俱到。要抓住關鍵問題,抓住有影響的,能決定性質的問題。報告中所列出的問題要有足夠的審計證據予以佐證,以免引起糾紛。
關鍵詞:建筑工程;造價;結算與審核管理
1.建筑工程造價審核目的及原則概述
建筑工程造價審核的主要目的在于“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規(guī)范造價行為,而更重要的原因是實現資源優(yōu)化配置,是投資效益實現最大化?!痹趯徍斯ぷ髦兄饕菍ㄖこ痰念A結算結果、造價制定等情況與工程的實際狀況相對比,嚴格控制問題的出現,最終的目的在于輔助建筑工程企業(yè)以最少的投資獲得最大的收益。
2.加強工程造價預結算審核的方法
建筑工程是一個周期長、金額大的生產和消費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涉及多次的價格設計和確定,因此,采用合理的工程造價審核方法,在改善審核效果的同時,能夠提高審核的質量和速度,實現工程造價預結算審核的目標。常用的工程預結算審核方法有:
2.1全面審核法。全面審核法就是根據施工圖紙的要求,結合目前市場的價格、施工定額以及施工組織承包等項目,對工程的數量和單價等費用進行全面的計算和審核。
2.2重點審核法。重點審核法是指是針對工程預結算中的重點內容進行審核,這種審核方法與全面審核法不同的地方就是針對的審核范圍有所不同,相對于全面審核來說,重點審核法更具有針對性和側重點,通常是選擇工程量大而且費用又比較高的工程項目進行審核,比如基礎工程、鋼筋混凝土工程等。在對高詠ㄖ進行審核,還應當側重對建筑物內外裝飾工程的審核。
2.3對比審核法。在針對同一地區(qū)的工程項目進行預結算審核時,如果其建筑項目的用途與結構基本一致,那么工程造價也應當基本相似,因為在對多個工程預結算審核的資料進行統(tǒng)計時其同類工程造價以及材料消耗的規(guī)律性,都具有明顯的相似之處。而如果同類工程在造價方面出現了較大的差異,可以根據造價指標、結構形式、功能用途等單方面的工程造價進行對比,從中找到與正常投資規(guī)律不符的部分工程,針對這些工程進行重點審核。
2.4分組計算審核法。該審核法一般是將預結算中相關的項目進行分組,劃分為若干個項目組,對于相似的或者相關的幾個項目組分別進行審核,能夠判斷出同一個項目組中不同的項目審核之間存在的差異,這種審核方法具有一定的針對性,其檢查速度快、范圍小、工作量小。
2.5篩選法。篩選法作為統(tǒng)籌法中的一種基本審核方法,主要方式是通過對部分工程在單位建筑面積上的工程量和價格等方面進行審核,總結出關于工程量、價格和用工3個方面的成本價值的標準表,在施工的過程中,當所要審查的內容與該標準不符合時,對其單方面進行調整,這種審核方法簡單易懂便于掌握,然而在解決差錯問題上的效率還有待于提高。
3.提高建筑工程造價預結算審核質量的方法
3.1掌握工程預結算審核原則
為了確保審核工作規(guī)范化、科學化,審核人員必須掌握相關的審核原則,并具備熟練應用審核原則的能力。首先,對于工程量清單的審核,必須以全面掌握清單計價規(guī)范的計算原則和要求為前提,并在熟悉施工設計圖紙、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確保工程量計算與招標文件、工程合同相關規(guī)定一致;其次,審核人員要掌握工程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認真調查研究市場價格信息,準確理解工程定額和費率,以此確保招標工程的控制價格與市場實際情況相符合;再次,審核人員應提前參與到工程合同的起草、談判、簽訂的過程中,確保合同內容詳實、準確、完整,為工程預結算提供可靠依據。
3.2全面收集預結算資料
為了系統(tǒng)地開展工程造價預結算審核工作,審核人員必須全面收集預結算資料,將其作為量、價、費審核的重要依據,主要包括: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投標書、招標答疑紀要、施工圖、標底、工程施工合同、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圖紙會審記錄、工程聯系單、施工現場隱蔽驗收記錄、工程竣工圖紙、補充協議書、主要材料及設備合格證、主要材料檢驗報告等。只有認真做好審前調查和資料收集工作,才能明確審核思路,確定審核方法和手段,制定周詳的審核計劃。
3.3強化定額標準控制
隨著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在建筑工程施工中的推廣應用,致使定額的補充內容逐步增多,必須做好預測、分析、考核工作,以確保定額標準能夠真實地反映出工程造價。為了避免施工企業(yè)出現重復套用定額和高套定額的現象,審核人員要在認真審查招標文件、施工合同的基礎上,確定套用定額方法,逐一核對、統(tǒng)計定額分項及子目,確保其符合預算定額,并在了解新技術、新結構、新工藝的情況下,補充定額編制方法,對消耗量定額的取定進行審核,嚴禁出現違反定額規(guī)定的情況。
3.4加強中期付款審核
嚴格按照工程合同要求對中期付款進行審核,依照合同付款方式、付款比例、付款節(jié)點批付工程款。同時,加強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的審核、控制,強化工程造價控制,避免出現施工企業(yè)利用現場簽證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情況。此外,加強合同管理,確保合同條款盡量詳實,在預結算審核中嚴格執(zhí)行合同中的相關規(guī)定。
3.5提高審核人員綜合素質
建筑工程造價預結算審核工作的質量與審核人員的綜合素質息息相關,加之審核工作與建筑市場、建筑技術等諸多環(huán)節(jié)有著密切關聯,這就要求審核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全面的專業(yè)知識、熟練的技術技能、豐富的工作經驗、良好的職業(yè)道德以及求真務實的工作態(tài)度,為順利完成預結算審核工作奠定基礎。
[中圖分類號] R192.6[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005-0515(2010)-9-203-01
精神科護士作為護理隊伍中的一個特殊群體,其服務對象為思維紊亂、行為異常、失去自知力的精神病患者。她們不但要履行專業(yè)的職責、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務,還要面對暴力襲擊的危險,這對精神科護士的生理和心理都提出了巨大的挑戰(zhàn)。有文獻指出精神科護士較其他普通科護士存在著更為嚴重的心理問題,而她們身心健康狀況的好壞與工作效率和患者安危有緊密聯系。本文現就國內精神科一線護士的心理健康狀況及影響因素進行綜述,并探討和建立相應的干預措施,為臨床管理者緩解其心理壓力和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依據。
1 精神科護士的心理健康狀態(tài)
目前關于精神科護士心理健康狀況的研究報道逐漸增多,但結果存在一定的差異。趙成香對50名精神科護士和50名綜合科護士進行了90項癥狀自評問卷(SCL-90)調查,結果顯示精神科護士在人際關系敏感、焦慮、抑郁、軀體化因子四個方面明顯高于綜合科護士,其差異具有統(tǒng)計學意義。鞠風等通過自己設計的調查表研究了精神科護士的身心健康狀況,發(fā)現精神科護士存在睡眠障礙、情緒低落、身體疲乏感、恐懼等心理問題。但也有文獻研究顯示精神科護士的心理健康狀況較好。楊長虹等對精神病院192名護士進行了調查,結果發(fā)現精神科護士總分及因子分除軀體化與精神病性因子與普通人群無統(tǒng)計學差異外,其他各因子均較普通人群偏低。吳曉梅等對40名精神科護士進行調查,發(fā)現其總分、總均分及9個因子分的分值均低于國內常模組。
2心理健康的影響因素
2.1工作年限
有關研究表明在短期內從事精神科護理專業(yè)對護士的心理健康無顯著影響,但隨著工作年限的增長,心理健康狀況會出現不同程度的下降,且工作年限越長,心理健康狀況越差。李翠芝等采用SCL-90問卷對云南省12個地州的13家醫(yī)院的461名從事精神科護理的人員進行測評,結果顯示,工作10年以下的護士除軀體化外其他各項因子分均低于國內同年齡階段常模,且除焦慮、陽性項目因子分外,其他各項因子分均存在顯著性差異;工作11~20年的護士除人際關系外其他各項因子分均高于國內同年齡階段常模,且陽性項目、軀體化、抑郁、恐怖因子分存在顯著性差異;工作20年以上的護士除偏執(zhí)外其他各項因子分均高于國內同年齡階段常模,且存在顯著性差異。
2.2 工作量
隨著護理模式的轉變,以人的健康為中心的護理模式,使護理工作已從單純執(zhí)行醫(yī)囑轉向為患者提供生理、心理、社會和文化的全面照顧,需要護理工作者付出更多的勞動與精力。而精神科的病情觀察不同于其他科室,需不停地巡視、細心地觀察患者的言行從而掌握患者的心理,以避免一些差錯事故的發(fā)生,這就導致精神科護士的工作量進一步加重。有研究指出,長期緊張的腦力勞動和超負荷的工作狀態(tài),使護士群體中抑郁情緒的發(fā)生率為25%~38%,20%~25%的護士具有焦慮情緒。
2.3 工作環(huán)境
環(huán)境是人們賴以生存的基本條件之一,長期在不良環(huán)境中工作,會對人們的心理健康產生嚴重的影響。精神科病房大多數都采用封閉的管理模式,精神科護士在工作期間經常接觸的是失去理智、缺乏自知力,思維紊亂,有自殺、自傷、逃跑傾向,不配合治療的精神病患者,護士長期處于這種高度緊張、缺乏有效的人際溝通、封閉的環(huán)境中,同樣會感到壓抑,容易導致身心疾病。楊秀梅等在調查中發(fā)現,引起精神科護士心理問題的主要原因中,護士自身安全存在很大的危險性占18.2%;封閉式管理模式和工作環(huán)境單調占20.3%。劉士榮等研究表明,特殊的工作對象、工作環(huán)境、勞動強度是造成精神科護士心理疲勞的主要原因,分別達87%、86%和80%。
3 干預
3.1 提高心理素質
精神科護士應加強自身心理素質的培養(yǎng),積極參與各種社交活動,豐富自己的業(yè)余生活;心情不愉快時多與家人和朋友溝通,共同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法;護士在分配到精神科工作之前,可以進行心理知識的培訓,學會職業(yè)心理應對技巧,掌握基本的自我調適放松技巧,使其面對困難能保持樂觀、開朗、穩(wěn)定的情緒,并具有較強的自控能力;進行心理測試,了解其個性,建立心理檔案;對于出現心理失衡的護士,管理者應給予及時的疏導和安慰,幫助她們保持健康的情緒。
3.2 改善醫(yī)療環(huán)境
改善精神科的硬件設施,使護士能在舒適的環(huán)境中工作;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擴充護理隊伍,定期調整護理崗位,加強晚夜班護理人員的配備,以減輕當班護士的身心消耗;病房設施應充分考慮到患者和護士的安全、方便觀察病情的變化和及時發(fā)現患者的異常舉動,盡可能減少工作環(huán)境對護士產生的影響;加強患者容易出現意外區(qū)域的防護;嚴格執(zhí)行病區(qū)安全管理和檢查制度,對有沖動行為、幻覺、妄想患者應安置單獨病室管理,限制其活動范圍,避免出現傷害護士的行為。
3.3 加強社會支持
建立健全社會支持系統(tǒng),努力提高精神科護士的社會地位;通過多種渠道宣傳精神衛(wèi)生知識,促進社會各界對精神工作者的關注、理解、支持;醫(yī)院管理者應實行人性化的管理,重視精神科護士的心理需求,征求護士的意見,緩解護士的心理壓力,減少管理源性的身心疾病,并注重精神和物質獎勵,調動護士工作的積極性。
參考文獻
本刊訊,為更好地適應我國審計工作的科學發(fā)展,有效推動審計專業(yè)人才隊伍建設,近期,審計署出臺了進一步加強審計理論研究工作的意見。
圍繞進一步加強審計理論研究工作,意見提出了充分認識審計理論研究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準確把握審計理論研究工作的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進一步明確審計理論研究工作的主要任務與基本原則;建立健全審計科研工作機制和管理制度,推進審計理論研究深入持續(xù)發(fā)展等九方面要求。
意見提出,今后審計理論研究工作的主要目標,一是以服務審計實踐為導向,不斷提升審計理論研究層次和水平,為審計工作科學發(fā)展提供理論支撐;二是緊密結合我國國情,加強審計學科理論建設,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計理論體系:三是培養(yǎng)造就一批審計理論研究領軍人才和骨干人才,提高審計人員理論研究素養(yǎng)和能力,促進審計專業(yè)人才隊伍建設。
意見強調,審計理論研究工作的主要任務,是按照審計署審計工作發(fā)展規(guī)劃和審計科研所、審計學會相關規(guī)劃確定的目標和總體要求,認真總結審計發(fā)展規(guī)律,著力深化審計基礎理論和基本方法研究,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計理論體系;圍繞審計工作中心和審計實踐需要,進一步突出審計應用理論研究,著力解決審計事業(yè)發(fā)展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增強審計理論研究的針對性、有效性:結合國家“十二五”規(guī)劃,進一步深化對國家經濟社會發(fā)展各相關領域的研究,重點研究財政、金融、企業(yè)、投資、民生、資源環(huán)境等主要被審計對象改革與發(fā)展中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拓展審計理論研究的深度和廣度;加強對世界審計組織和主要國家審計的跟蹤研究,積極借鑒國外審計有益做法,不斷豐富和發(fā)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計理論。
意見提出了審計理論研究工作的基本原則,即,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緊緊圍繞審計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開展研究,注重理論研究成果的推廣運用,解決理論脫離實踐的“兩張皮”現象;堅持繼承與創(chuàng)新相結合,在繼承已有審計理論研究成果的基礎上,解放思想,大膽創(chuàng)新,不斷提出新理論、新方法;堅持統(tǒng)籌安排與重點突破相結合,樹立全國審計理論研究“一盤棋”理念,避免各自為戰(zhàn)、簡單重復,逐步形成合理分工、各有側重、各具特色的理論研究工作格局;堅持立足國情與吸收借鑒相結合,在認真總結提煉我國審計實踐經驗的同時,積極吸收借鑒國外審計和我國其他學科的理論研究成果。
關鍵詞:社會責任審計;社會責任審計要素;理論結構框架
中圖分類號:F239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32-0146-02
一、社會責任審計理論結構的構建原則及要素分析
(一)構建原則
1.完整性。完整性原則,一方面包括理論結構的完整性,即在這個框架中不僅包括作為審計理論體系基礎的審計基礎理論,還包括與審計實踐密切相關的審計應用理論;另一方面,指的是構成要素的完整性,即在這個框架中應該包括審計理論體系中的所有相關的要素[1]。
2.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社會責任審計理論來源于實踐,反過來又指導實踐,它們是相互作用的關系。雖然我國社會責任審計的實踐落后于理論的發(fā)展,但是不能把二者分離開來,否則就是空洞的、不科學的。
3.易操作性。社會責任審計與其他審計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其審計對象――企業(yè)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的特殊性,即使是經驗豐富的注冊會計師也不一定能圓滿完成任務。因為在這種審計過程中,僅僅掌握一般的審計知識是遠遠不夠的,社會責任審計人員應該是真正意義上的綜合型人才,所以他們才能應付內涵豐富的企業(yè)社會責任。因此,有一個易于理解的社會責任審計理論結構,來指導實踐,使得社會責任審計實踐易于操作、順利推廣,是至關重要的。
(二)要素分析
1.社會責任審計目標。指的是在社會責任審計環(huán)境下,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根據審計授權人或委托人的要求,審查和評價審計對象所期望達到的理想境地和最終結果。社會責任審計目標包括短期目標和長期目標[2]。
2.社會責任審計環(huán)境。指的是一定時空狀況下,審計主體對審計客體實施審計時所面臨的各種宏觀和微觀因素之和。宏觀因素包括包括政治、法律、經濟、社會、教育、文化、等方面。而微觀因素則是一個企業(yè)自身所面臨的關于社會責任的各個方面。
3.社會責任審計假設。它是在社會責任審計實踐基礎上歸納總結出來的,但是又不是社會責任審計實務的一般歸納和描述,而是由概念、判斷和推理構成的邏輯關系以及這些邏輯關系的高度抽象。社會責任審計假設是建立社會責任審計科學的先決條件[3]。
4.社會責任審計準則,是社會責任審計人員在開展社會責任審計工作時必須恪守的行為準則和規(guī)范,也是社會責任審計工作質量的權威性判斷依據。社會責任審計的標準具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企業(yè)應履行社會責任的法律規(guī)范,二是法律條文沒有明確規(guī)范的但社會一般公認的規(guī)則。社會責任審計標準體系主要應由污染控制標準、噪音控制標準、產品質量標準、就業(yè)水平標準,職工教育和培訓投資標準、生產安全保障標準、社會保障標準等組成,作為審計判斷的依據。
5.社會責任審計風險,指的是審計人員對重大錯誤的被審計的社會責任事項發(fā)表了不恰當的審計意見而遭受損失或不利的可能性。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一般意義上的審計風險,即對存在重大錯誤的被審計事項發(fā)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二是因法律訴訟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即因前一種可能性的發(fā)生而使審計師面臨訴訟并遭受損失的風險。
6.社會責任審計程序,是審計人員對審計項目從開始到結束的整個過程中所采取的行動和步驟。社會責任審計程序應該分為:社會責任審計準備階段以及實施階段。其中,準備階段包括:熟悉審計環(huán)境,編制審計計劃方案及預算等。實施階段則包括:根據初始評審的結果以及收集的第一手資料,進行全面整理;對信息資料和相關系統(tǒng)作出評價和鑒定等[4]。
7.社會責任審計方法,指的是審計人員在利用相關審計資料以得出審計結論的過程中所采用的技術和手段。在不同的審計程序中應使用不同的審計方法。在審計準備階段一般使用的審計方法是直接觀察法、查詢法、調查法(面談或問卷調查);而在審計實施階段可以采用的方法主要有詢問法、內控制度調查表法等。
8.社會責任審計報告,是指審計人員正確運用自己的專業(yè)判斷,綜合所收集到的各種證據,根據所選定的審計依據形成正確的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的過程。報告階段是前面工作的總結,審計報告的優(yōu)劣關系到審計成果。
二、社會責任審計理論結構框架的具體構建
(一)邏輯起點的選擇――社會責任審計目標
所謂邏輯起點,是指開展某種邏輯體系的渠道和途徑,是構成社會責任審計體系的出發(fā)點。筆者認為,以社會責任審計目標作為邏輯起點是比較合適的。審計目標是審計活動的既定方向和要達到的預定結果,它具有包容性和穩(wěn)定性等特征。
(二)具體構建
根據以上分析,試擬出社會責任審計理論結構的基本框架,如下圖所示。
(三)構建分析
1.社會責任審計環(huán)境受制于審計目標,不能超越審計目標隨意構建。審計系統(tǒng)的運行通過目標來適應環(huán)境,目標表明了為什么要設計這一系統(tǒng),是決定審計環(huán)境這一要素的基礎。審計目標直接反映著審計環(huán)境的變化,而審計環(huán)境不是最抽象的因素,經常變動缺少穩(wěn)定性,不適合作為邏輯起點。所以說社會責任審計目標決定社會責任審計環(huán)境,審計環(huán)境應列為第二層次[5]。
2.社會責任審計假設是在實踐工作中總結歸納出來的,目前還無法對其本身從邏輯上加以證明。雖然它是社會責任審計理論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責任審計結構賴以建立的基礎,更是開展審計工作所必須具備的前提條件,但是應該列于后一個層次,因為不可能依據審計假設來推導出審計目標和環(huán)境。
3.社會責任審計準則在理論結構中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審計準則在審計假設的基礎上產生,是對實踐的提煉和總結,是對審計實務的成文性具體指導規(guī)范[6]。
4.社會責任審計風險是連接審計理論與實務的橋梁,是審計應用理論的開端。審計風險、程序與方法、報告受制于審計標準,是在具體的審計實踐中運用的知識體系,依照社會責任審計準則要求,運用相應的審計方法實施審計程序,最終形成社會責任審計報告,作為社會責任審計行為的最終結果[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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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邏輯起點的特征及必備條件
從哲學的角度講,邏輯起點指從抽象上升到具體全過程的出發(fā)點的概念、范疇或判斷,也叫做上升的起點。它是構造一門學科理論體系的出發(fā)點或建基點,對該學科其他理論要素的建立和發(fā)展以及整個理論體系的構造均有著決定性的作用。審計理論結構是構成審計理論要素及其相互聯系的組合,它本身就是一個邏輯系統(tǒng)。審計理論結構正確與否及其對審計實踐指導作用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邏輯起點選擇的正確性和科學性。作為審計理論結構的邏輯起點,它至少應符合以下要求:
1、審計理論結構的邏輯起點必須具有可知性。審計理論邏輯起點的可知性是指,它是審計理論中最簡單、最普遍、最常見、最基本的現象,是進行審計研究的基本要求,也是構建審計理論體系的前提條件。如果邏輯起點不為人們所認識,便失去研究其他問題的基礎,審計理論研究便無從開始,審計理論體系也無從構建。
2、審計理論結構邏輯起點必須能夠對審計理論的其他要素進行推理論證。要構建一個邏輯嚴密、內容完整的審計理論體系,就必然要求能從這一個起點出發(fā)推導出其他的審計要素。審計理論體系內部的其他要素均可以是邏輯起點的展開,不會出現相互矛盾的現象。邏輯起點本身的運動發(fā)展,能夠解釋審計發(fā)展進程的本質與規(guī)律,能夠推算出其他未知的審計事項。
3、審計理論結構邏輯起點必須能夠將審計理論與審計實務結合起來。審計理論是關于審計活動的系統(tǒng)化知識體系的抽象與概括,它來自審計實務,反過來又指導審計實務,并在審計實踐中得以驗證,從而使審計理論不斷的完善與發(fā)展。審計理論結構邏輯起點應成為連接審計理論與審計實務的紐帶,一端在審計理論里面,一端在審計實務里面,使審計理論與審計實務有機的結合起來。否則,審計理論與審計實務相互脫離,審計理論將不再是關于審計的真知,審計實務也因得不到審計理論的指導,而導致發(fā)展方向模糊,處于停滯不前的狀態(tài)。
4、審計理論結構邏輯起點必須能夠連接審計系統(tǒng)與審計環(huán)境。審計系統(tǒng)是由多要素組成的一個開放信息系統(tǒng),與審計環(huán)境之間存在著信息與能量的交換,作為審計理論結構的邏輯起點,它必須要成為審計系統(tǒng)與審計環(huán)境的橋梁。只有這樣,審計環(huán)境才能作用于審計系統(tǒng),審計理論體系才能根據審計環(huán)境的變化而做出調整,并指導審計實踐,從而使審計系統(tǒng)能夠適應審計環(huán)境變化的要求,并不斷向前發(fā)展。也只有通過審計理論結構邏輯起點,才能從復雜的審計環(huán)境中抽象出有意義的內容充實到審計系統(tǒng)中去。
二、審計理論體系研究邏輯起點評析
綜合中外審計理論界對審計理論結構邏輯起點的研究成果,主要有四種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它們是審計假設起點論、審計本質起點論、審計環(huán)境起點論和審計目標起點論。
1、審計假設起點論。主張和支持審計假設起點論的人認為,審計假設是一個基礎命題,是審計理論的最高層次的概念;同時審計假設是審計實務的基本前提,它是客觀環(huán)境對審計的約束。他們認為在審計理論研究中,應從普遍接受的審計假設出發(fā),去演繹出其他命題,建立審計理論結構。但審計假設是審計人員對不能確知或無法證明的現象,根據客觀規(guī)律或正常情況所作出的合乎事理的推斷,因此具有很強的主觀性,是主觀見之于客觀的產物,它可以作為建立審計理論結構的理論基礎,但作為理論結構的邏輯起點則不太合適,因為審計假設是為實現審計目標而設立的前提,其實是對審計主體、審計客體的一種時空限定。因此,審計假設只能是論證審計理論的基石,以它作為邏輯論證起點卻有些牽強。
2、審計本質起點論。審計本質起點論在我國的審計理論研究中一直占主導地位。本質起點論者認為,審計本質的研究,是要揭示審計這一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弄清審計是什么以及它的外延有多大。明確什么是審計,才能演繹推論出審計的目標,設立審計假設前提,確定審計應遵循的原則,并進而確定審計人員應遵守的職業(yè)道德準則和審計實務準則。但本質是一高度抽象的理論范疇,它不能連接審計系統(tǒng)和審計環(huán)境、審計理論與審計實踐,因而從審計本質不能推導出其他與審計環(huán)境相關的抽象范疇,如審計目標、審計假設等。同時,審計本質如同真理一樣,人們無法完全懂得,只能無限地接近,即不具有可理解性??梢?,以審計本質作為邏輯起點不僅不能構建邏輯嚴密,內容充實的審計理論體系,而且將會使審計理論不能反映審計環(huán)境的變化,嚴重脫離審計實踐的狀況。
3、審計環(huán)境起點論。還有一種構想是以審計環(huán)境作為邏輯起點構建審計理論結構。誠然,審計環(huán)境對審計假設、對象、方法、程序等都有深刻的影響,但單獨以審計環(huán)境作為審計理論研究的起點而不與其他因素結合的話,更顯得環(huán)境起點論的虛無飄渺了。由于審計理論來源于審計實踐,審計實踐是在一定社會經濟、政治環(huán)境下,為滿足一定的社會需要而發(fā)展完善起來的。因此,我們應該把審計理論研究的視野拓展到審計系統(tǒng)以外的社會政治、經濟、法律環(huán)境中去。然而,把審計放在社會政治、經濟、法律環(huán)境中來研究,并不意味著單獨把審計環(huán)境作為審計理論研究的邏輯起點。因為環(huán)境是存在于審計系統(tǒng)之外的研究系統(tǒng)有影響作用的一切系統(tǒng)的總和。研究審計離不開審計環(huán)境,同時,審計環(huán)境不是審計本身,它并不構成審計理論結構的全部要素。
4、審計目標起點論。該觀點在西方比較盛行,原因在于社會對審計理論的需求是十分務實的,即更多的是注重審計理論體系現有功能的完善和具體審計方法的改進,而審計目標正是直接指向審計實務的。以此為起點,對于規(guī)范指導西方國家的審計實務發(fā)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首先,審計目標是審計環(huán)境對審計系統(tǒng)要求的反映,也是審計系統(tǒng)滿足審計環(huán)境要求的標準,因而審計目標是溝通審計系統(tǒng)與審計環(huán)境的橋梁。其次,在理論上,審計目標為審計系統(tǒng)實現審計目標提供了保證;在實務上,審計目標引導審計系統(tǒng)的運行,是審計實踐活動的出發(fā)點和歸宿點,所以審計目標也是連接審計理論與審計實務的紐帶。但審計目標不能推導出審計環(huán)境,使得審計理論結構不夠完整。所以,審計目標起點論是不全面的、不科學的。
三、筆者的觀點
從上述論證可知,審計假設、審計目標、審計本質、審計環(huán)境均不宜單獨作為審計理論邏輯起點。因此,可以設想,審計理論邏輯起點是多元的。筆者認為應該將審計環(huán)境和審計目標結合起來作為審計理論結構的邏輯起點,其主要理由如下:
1、審計環(huán)境和審計目標是可知的。審計環(huán)境在一定時期是可知的,審計目標受審計環(huán)境的影響,這種影響體現在對目標期望的調整和重新選擇上。而且在一定時期審計環(huán)境相對穩(wěn)定的情況,審計目標也是可知的。比如,較低經濟發(fā)展水平和較簡單的業(yè)務決定了審計目標主要是審查會計賬目有無錯誤和弊端;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和業(yè)務的復雜化,審計目標也發(fā)生了變化,由原來的審查錯誤和弊端變?yōu)轵炞C財務報表的真實公允性;而在當今更加復雜多變的市場經濟下,非財務信息真實性和效益性目標開始得到人們的關注。雖然不同時期的審計目標存在多種,但是在一定時期人們根據價值判斷會偏向于某一審計目標。
2、審計環(huán)境和審計目標相結合能夠對審計理論的其他要素進行推理論證。審計環(huán)境不僅影響到審計目標,對審計理論體系中的其他要素也有影響。比如,審計假設是審計人員在變化不定的審計環(huán)境下為進行審計工作所做出的合理判斷,實際是環(huán)境對審計發(fā)生作用的最好體現;再如,審計概念的發(fā)生與發(fā)展也會隨著審計環(huán)境的變化,被新的概念所代替或賦予其新的內容和涵義。一定時期的審計目標在特定的審計環(huán)境下推導出審計假設、審計概念、審計準則等,并且是確定的,經得起論證的。比如,審計目標制約著審計假設,審計假設是根據審計目標的要求,對客觀經濟環(huán)境的合理推斷。在審計假設的基礎上,根據對審計實務的總結和提煉,提出審計概念,審計概念是為實現審計目標而界定的,審計概念連接著審計假設和審計準則,起承上啟下的作用。審計準則是人們?yōu)榱吮WC審計目標實現而制定的用來指導和制約審計主體行為的規(guī)范,即審計目標是制定審計準則的制約因素,審計準則直接指導審計實務。審計目標與審計環(huán)境相結合作為邏輯起點能夠避免審計目標起點論中不能由審計目標推導審計環(huán)境的問題。
[關鍵詞] 審計理論體系 邏輯起點
審計理論本身是自成系統(tǒng)的,在這個系統(tǒng)中理應存在一個內在的結構,這個結構就是審計理論體系。要探討審計理論體系的問題,首先要解決審計理論體系邏輯起點的問題,關于這一問題學術界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以審計環(huán)境為起點、以審計本質為起點、以審計職能為起點、以審計動因為起點等。本文將在分析審計理論研究諸觀點的基礎上,從審計的產生和發(fā)展歷史角度探討審計理論邏輯起點這一問題,并最終構建審計理論體系。
一、審計理論體系邏輯起點諸觀點的適當性分析
1.審計環(huán)境
審計環(huán)境是與審計產生、發(fā)展密切相關的客觀歷史條件和特殊情況。我們不能認為審計環(huán)境是審計理論體系的邏輯起點,因為審計環(huán)境只是由一些影響審計的因素組成,這些因素不可能對審計的本質、職能和目標起決定作用。
2.審計本質和審計職能
審計本質是決定審計之所以有別于其他客觀事物的根本屬性,因此,許多學者認為審計本質是決定和解釋其他審計概念的依據。審計職能即審計本身內在的固有的功能,是審計最本質的體現,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審計到底具有怎樣的本質和職能,這是一個值得我們作出不懈努力予以探討的問題。以審計本質作為審計理論體系的邏輯起點使審計理論與社會經濟環(huán)境相脫節(jié),不能正確反映審計理論對審計實踐的指導作用。以審計職能為邏輯起點不符合研究事物的客觀規(guī)律,研究一種現象應首先研究其原因,再研究其功能,因此審計動因的研究要在審計職能之前。
3.審計目標
以審計目標作為審計理論研究的起點是當前最為流行的一種觀點,持該觀點的人認為,審計目標是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審計主體通過審計實踐活動所期望達到的結果、境地。審計目標只能是指導審計實務的出發(fā)點,如果作為引導理論研究的邏輯起點,就可能造成審計理論體系的不完整和有失偏頗。
二、從審計的產生和發(fā)展角度看將審計動因作為審計理論體系的邏輯起點是適當的
1.受托經濟責任關系是審計產生與存續(xù)的前提
審計是在受托管理、受托經營所形成的受托經濟責任關系下基于經濟監(jiān)督需要而產生的,并隨著審查評價受托經濟責任的擴展而向前發(fā)展的。政府審計、民間審計和組織內部審計的產生和發(fā)展都與受托管理、受托經營所形成的受托經濟責任關系不可分割。審計與受托經濟責任之間是一種相互依存的關系。受托經濟責任關系的產生和發(fā)展必然導致審計的產生和發(fā)展,其是審計產生的動因。
2.以審計動因作為審計理論體系的邏輯起點
受托經濟責任關系是審計產生的根本動因,以審計動因作為審計理論體系的邏輯起點是適當的,因為:
(1)審計動因決定了審計的本質和基本職能。由于受托管理、受托經營關系的出現,審計應運而生,其必然是要為解決該種經濟和社會關系中的矛盾服務的,因此其本質和職能在產生時便于生俱來。
(2)審計動因是穩(wěn)定的且是惟一的。一方面,審計理論研究的邏輯起點貫穿于審計理論研究的始終,不因時間、地點、條件的改變而改變,這就決定了作為審計理論研究的邏輯起點也必然具有穩(wěn)定性的特征。另一方面,審計理論研究的邏輯起點只有一個,而且只能是一個。進行審計研究工作,需要有一個切入點,即邏輯起點,同時,只有從這個邏輯起點出發(fā),才能減少研究的盲目性,達到對審計的本質性認識,恰當地構建出審計理論體系。
(3)審計動因既與審計理論相聯系也與社會經濟環(huán)境相聯系,使審計理論和審計實踐有機結合。審計活動中完成從理論到實踐,從實踐到理論的反復過程,必然要以審計邏輯起點為中介,這就要求審計理論體系的邏輯起點具有聯系性,成為可以溝通理論和實踐的橋梁。
(4)審計動因的客觀性。促進審計發(fā)展的矛盾――審計動因是客觀的,審計理論研究的邏輯起點也應是客觀的。在促進審計發(fā)展的諸多矛盾中,必有一種起主導作用的矛盾。這一矛盾是客觀存在的。因此,審計理論研究的邏輯起點,就其內容來講是客觀的。
三、審計理論體系結構的重構
根據以上研究的結論,我們可將審計理論體系構建如下圖:
審計理論包括審計基本理論和審計應用理論,關與本表的解釋:
1.審計動因是審計理論體系的邏輯起點,從這點出發(fā),研究審計的其他相關問題,達到對審計的深入性認識,形成審計理論,進而指導審計實踐,并構建出審計理論體系。
2.審計動因決定了審計的本質和審計的基本職能,審計職能是審計本質的具體化。
3.審計假設是審計人員面對復雜的審計環(huán)境,對某些無法正面論證的事項和現象所作出的合理推斷。
4.審計原則是在以審計目標和審計假設為基礎而形成的審計基本概念的基礎上制定的一般原則,審計準則是審計原則的具體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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