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2-11-06 16:23:38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yōu)槟x了1篇的司法視域下媒介審判現(xiàn)象探究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fā),請盡情閱讀。
在眾多國家中,媒體傳播活動和司法活動之間的關系是特別需要界定的關系,司法公正的基本準則需公開、公平,置于公眾的監(jiān)督之下,因而也需要媒體及時全面的進行報道。而司法審判活動因其本身所具有的獨立性,在審判過程中始終保持獨立地位,外界無權對司法審判活動進行干擾,全程保障審判程序參與主體的合法權益,特別是案件當事人以及證人、辯護人等主體的權益保障尤為重要,且應當充分尊重公權力的行使,防止人身權益受到侵犯。因此,新聞傳播活動和司法審判之間的關系,是媒介中的一項重要議題。作為社會公平正義體現(xiàn)者和維護者的媒介和司法,在行動目標上是完全一致的,都為實現(xiàn)社會正義及社會福祉的提升。在實踐中,一方面,新聞媒介的介入能夠讓司法審判更加公開與透明;另一方面,司法審判能夠保證媒介報道的合法性,為報道提供合法性的依據。但是,在有些情況下,二者會不可避免發(fā)生沖突,比如沸沸揚揚的“于歡案”,由于新聞媒體報道所引發(fā)的公眾輿論極大影響了司法審判程序,甚至對審判結果都有一定的間接作用,嚴重干擾了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由此不得不思考,新聞傳播活動是否會干擾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職責的原則?新聞傳播活動和司法審判程序之間的沖突以及形成沖突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才能實現(xiàn)新聞自由與審判公平二者的良性共存?本文以“媒介審判”為切入點,基于上述問題進行理性的多元化探討。
(一)司法信息透明度低
司法公正,是衡量司法工作成敗的關鍵標尺,在現(xiàn)實生活中,因為各種原因,司法不公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人民群眾對此反映強烈。司法透明度低,必然會招致公眾對于司法審判的猜測,由此引發(fā)“公眾議題”。公眾為了追求一個公平的結果,不得不尋求其他途徑。他們想到了“鐵肩擔道義”的記者,想到了擁有“話語權”的新聞媒介。媒介作為社會輿論監(jiān)督的重要渠道,有義務為人民群眾發(fā)聲?!保?]比如在“劉涌案”中,之所以發(fā)生如此之大的輿論攻勢,就在于法院沒有向公眾及時公開信息。公眾對此案的疑惑主要集中于以下三點:第一點,一審的事實認定與二審結果存在沖突。因為在一審判決書中,法院在劉涌罪行認定方面,認定其罪行嚴重,存有重大的人身傷害要件,判定其死刑立即執(zhí)行。但在二審判決書中卻將死刑立即執(zhí)行改為死緩。二審審判程序所存在的判決結果并未有充分的事實認定和合理解釋,因此引起外界對二審判決結果的異議。第二點,本案主犯與從犯的判決結果差異性。劉涌作為本案主犯被法院判處的是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的同時,從犯宋健飛被判死刑立即執(zhí)行。按照刑事訴訟法,從犯的刑事責任是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本案明顯違背這一規(guī)定,因此很容易讓人產生強烈的懷疑,即主犯保留了性命而從犯卻被剝奪了生命,法院判決是否合理呢?第三點,亦是最關鍵的一點,在于二審法院對劉涌作出死緩判決,在審判書中并沒有詳細的事實認定和充分的解釋論證,使得公眾難以認可是公平正義的審判結果。而只是用一句非?;\統(tǒng)的“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這樣的術語一筆帶過,該做法也讓人產生合理的懷疑:司法機關的事實認定和判決依據是什么?有什么東西需要向公眾隱瞞呢?基于以上三點疑慮,群眾的譴責聲越來越高以致于發(fā)生媒介審判現(xiàn)象。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力推建立和完善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執(zhí)行信息公開三大平臺。這些司法公開措施的力度之大,范圍之廣,堪稱歷史之最,贏得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贊譽。同時,不容忽視的是,有些公開措施流于表面形式,甚至為了公開而公開。比如,就劉涌案涉及到改判的行為,重大案件或者無法作出判決會上報到審判委員會,審判委員會經討論后作出的決定和理由應當寫入判決書中,而判決書作為法院內部文件是不給予公開的,這樣做的后果是,法院的判決不管是否正確和公正,都容易讓人對它的公正性形成懷疑。
(二)司法腐敗現(xiàn)象依然存在
由于我國法治建設還不完善,司法領域腐敗問題時有發(fā)生,嚴重損害法律的權威性。如何有力制止司法腐敗現(xiàn)象的發(fā)生,人們將希望寄予對司法權的輿論監(jiān)督權利。輿論監(jiān)督是公眾憑借輿論,對各種權力組織、人員以及公眾人物自主表達看法的過程,其動機是監(jiān)督公權力、抑制腐敗。公眾希望媒體來替?zhèn)€人行使輿論監(jiān)督,維護個人權利,因為新聞也成為救濟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的一種強有力手段。但在實際運作中,由于輿論監(jiān)督與司法審判工作處于信息獲取不對等的地位,自上而下的司法監(jiān)督模式,以及媒體和公眾先入為主的意識和偏見,很容易使輿論監(jiān)督偏離方向,出現(xiàn)諸多消極的社會效果,使得輿論監(jiān)督深陷“媒介審判”的泥潭中無法自拔。
(三)法官司法人格不健全
“法官的獨立司法人格,是指一個國家的法官將公平和正義,看作是司法活動的終極目標,并具有為實現(xiàn)和捍衛(wèi)這一目標而努力甚至獻身的情感和品質,其中,公正司法的理念、崇尚法律的精神和自我獨立的意識是法官獨立司法人格的基本內容?!保?]在我國,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會受到多方面的影響,比如法官價值取向的行政干預、法院的管理影響、媒體輿論的影響。由于法官在行使職權時,會考慮到各種情感因素和輿論壓力,影響獨立審判的思考,轉而做出和社會輿論相同的判決。還有一種情況是,法官在輿論壓力的影響下,之前所做出的的判斷潛移默化受到了輿論的改變,因此做出判決。正因為法官的職業(yè)素養(yǎng)不夠、司法人格不健全,才使得媒介審判現(xiàn)象愈演愈烈。如若法官能有獨立的司法人格,就能有效平衡獨立審判原則和輿論壓力,實現(xiàn)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出判斷。
二、司法視域下媒介審判的負面影響
新媒體時代媒體的影響力正在逐步擴大,在國家的法治建設過程中司法的權威也應形成共識,如果媒體在司法判決前進行了預設性報道,甚至造成了與司法判決相對峙的輿論范圍,既會給法官和司法審理施加壓力,也會促發(fā)司法不公的消極預設,最終傷害了媒體的公信力,也損害了司法尊嚴。只有認識到媒介審判對我國司法所造成的負面影響,才能化解二者之間的矛盾。
(一)影響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的基本內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都要堅持和體現(xiàn)公平與正義的原則?!八痉▽徟凶非蠓缮系墓?,輿論監(jiān)督追求道德上的公正,兩者皆服務于實現(xiàn)社會正義的目標?!保?]不難看出,司法與媒體報道二者是密不可分的,司法公平公正和媒體真實報道的終極目標是一樣的。一般情況下,媒體的報道能夠成為司法公開的得力助手,但針對媒體給司法造成的壓力,就會影響司法公正。從“于歡案”來看,法院經對事實認定,給予于歡“故意殺人”的罪行,并判決無期徒刑。隨著某公眾號的文章發(fā)出后,兩天內轉載平臺留言超過150萬條,“于歡案”的討論從傳統(tǒng)媒體中的官方媒體擴展到民眾身邊的微信群、朋友圈。很多自媒體、微信公眾號、微博等平臺,受眾諸多的媒介,持有不同的意見,從人性倫理的角度要求減緩徒刑甚至是無罪釋放;從最初對討債人的憤恨到質疑判罰過重,甚至出現(xiàn)了以暴制暴的衍生物,社會的輿論導向與司法審判產生了矛盾,司法與媒體的關系緊張。其根本原因在于,媒體提供了一個信息平行傳播討論的平臺,使得公眾輿論在社會中的影響力日益增長,而該案件的情節(jié)和關系中所包含的道德倫理以及背后隱含的社會問題,越發(fā)觸及到公眾可以深討的點,激起公正深討的不僅僅是對于歡案的意見,更是對司法公正的置疑。不止是“于歡案”,從“鄧玉嬌案”“藥家鑫案”“許霆案”“孫志剛案”等各種案件來看,媒體通過與民意或行政因素的結合而成為影響司法的新型控制性力量。然而,基于媒體介入司法的自組性或無組織性,導致了一種碎片化的自媒體監(jiān)督現(xiàn)狀,使得自媒體與司法的關系處于不穩(wěn)定期。再比如2021年黑龍江14歲女孩弒母案,案件發(fā)生之后,自媒體高度介入開始對當事人進行定罪“天生犯罪人”“惡魔不分年齡”等強大的輿論合力,可能會對法院的判決產生一定的影響。
(二)干擾司法獨立
我國司法機關在審判時是以司法公正為宗旨,按照司法獨立的原則,保護被告人和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受到任何侵犯。如果媒介搶在審判之前就下結論,即便與司法判決結果相一致,也是對審判程序的違反和破壞,干擾司法獨立性。比如“于歡案”,一審判決被判處無期徒刑,此判決一經披露,引起網上軒然大波,許多網民譴責山東人民法院的判決,認為于歡屬于防衛(wèi)過當,大量民眾對于第一審判決的強烈抨擊使得二審法院倍感壓力,二審改判為有期徒刑5年。無論是哪種看法都能得出人民法院在此次案件中處于輿論的漩渦之中。從制度條件看,司法獨立要求做到法院獨立和法官獨立。但隨著當前我國媒體之間競爭的不斷加劇,為了迎合、吸引受眾,不少媒體不顧自身職責,刻意制造“百姓喊殺聲”“百姓喊無罪”的輿論氛圍,不惜干預司法獨立,甚至踐踏法律的尊嚴進行“媒體審判”。如杭州“胡斌案”,因其在鬧市區(qū)飆車引發(fā)慘案的行為引起公眾公憤,早在司法機關判決前,輿論早就對其定罪為“危害公共安全罪?!币灾练ㄔ阂浴敖煌ㄕ厥伦锱刑幤淙暧衅谕叫獭钡呐袥Q結果出來時,網絡輿論再次掀起大波,抨擊法院量刑過輕、罪名不當的聲音不絕于耳。這無疑對法院的獨立審判權造成了極壞的影響。再比如譚松韻母親被撞案事件,大量網友在知道此事件后跑到檢察院微博下“伸張正義”,甚至是網曝、舉報公訴人。
(三)造成“新聞侵權”
“媒介審判”現(xiàn)象往往會對當事人進行侮辱,侵害了當事人的名譽權或隱私權,構成新聞侵權。新聞侵權一旦發(fā)生,常會導致新聞官司的發(fā)生,即對新聞侵權行為的訴訟。“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賦予新聞媒介報道國家機關公開文書和職權行為的特許權,國家機關的行為發(fā)生錯誤,新聞媒介不承擔責任?!保?]但享有特許權的報道必須是客觀準確的,而搶在司法程序之前發(fā)表的定性定罪式的新聞報道則不受特許權保護,這表明一旦新聞媒體報道與事實不符,當事人可以以錯誤報道侵害自己名譽權為由提起訴訟,新聞媒介可能就要承擔法律責任。湖北省棗陽市原市長尹冬桂因涉嫌受賄,被湖北省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在法院審理期間,武漢某報發(fā)表一篇題為《收受賄賂8萬元人稱女張二江》的報道,尹服刑期間,看到報道后就委托丈夫向法院對媒體提起名譽侵權之訴。法院審理后認為,尹冬桂的刑事案件尚未作出判決,報道就給人定罪,且報道的數額與法院的真實數額有較大出入,不符合新聞的真實性,判決新聞侵權成立,報社承擔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等民事責任。
三、法治視域下媒介審判的防范對策
(一)增加司法透明度
司法部門在審判過程中,保證獨立審判的同時,應依法向公眾及時進行信息披露,加強信息透明度,滿足公眾對案件知情權,保障媒介新聞自由權,通過公開審判取得公眾的信任和理解。具體措施如下:(1)堅持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人民法院應在審判程序工作各領域、各環(huán)節(jié)做到公平正義和公開透明,嚴禁在法律規(guī)定空白地帶逃避職責,確保向社會公開一切依法應當公開的內容。(2)司法機構通過新聞發(fā)布會等方式,建立與媒體對話的溝通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向社會通報法院重要決策、社會關注案件,強化司法和執(zhí)法活動的公開和透明。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滿足媒體報道權、監(jiān)督權。(3)進一步接受媒體監(jiān)督,正確認識和自覺接受新聞輿論監(jiān)督,主動打開媒體監(jiān)督大門,把新聞媒體監(jiān)督引進來,為媒體監(jiān)督創(chuàng)造一切便利條件。自覺、及時、準確、真實地向媒體發(fā)布權威信息,才能有效引導輿論,化解公眾疑慮,消除炒作空間、杜絕流言傳播,才能樹立法官的良好形象,提升人民法院的社會公信力,積極正確對待媒體和公眾的批評建議。
(二)完善法律監(jiān)督和輿論監(jiān)督
解決深層次的司法腐敗問題,根本出路就在于對司法權的監(jiān)督和制約。如果人大、紀檢監(jiān)察機關、檢察機關的監(jiān)督職能無法充分發(fā)揮作用,根除司法腐敗只會治標不治本。要進一步強化對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的法律監(jiān)督,充分發(fā)揮人大、紀檢監(jiān)察機關、檢察機關的監(jiān)督職能,堅持無禁區(qū)、全覆蓋、零容忍,堅持重遏制、強高壓、長震懾,堅持懲治司法腐敗,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同時,要主動接受社會監(jiān)督與新聞媒體監(jiān)督,暢通人民群眾監(jiān)督舉報渠道,規(guī)范運行執(zhí)法辦案工作流程,落實執(zhí)法公開制度,進一步提升外部監(jiān)督的實效性。只有司法制度不斷完善,法律監(jiān)督體系不斷完善,才能更好的防止媒介審判現(xiàn)象的大量發(fā)生。除此以外,司法應和媒介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互相溝通與合作,建立良性互動關系,也就是輿論的監(jiān)督,自新媒體誕生以來,媒體的輿論監(jiān)督功能就在不斷加強,輿論監(jiān)督必須建立在良性互動的基礎上,這樣的互動關系也能有效防止司法腐敗問題。司法和媒體都有著追求社會公平正義的目標,承擔為人民追求真相的共同責任。司法與媒體要通過合作,進一步追尋、揭示事實真相,普及法律知識,讓人民群眾更加貼近司法、了解司法、信任司法。媒體與司法建立合作機制需要明晰各自職責,媒體尊重司法,司法給予媒體最大限度的信息公開程度以滿足輿論監(jiān)督的功能。
(三)提高法官職業(yè)素質
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要轉變司法理念,著力提升綜合能力。要注重法律實務水平建設,提高執(zhí)法、司法、審判相關法律領域工作素養(yǎng),面對新形勢下各種新情況、新問題、新挑戰(zhàn),將提高司法質量和效率作為自身工作的第一要義。同時,要著力提升輿情應對能力,自覺接受人民群眾及社會媒體輿論監(jiān)督,把改進工作作風作為一切法律服務工作的前提,進一步強化新時代人民司法機關新聞傳播能力建設,切實維護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結語隨著新媒體時代對人們生活的影響,新媒體時代的“媒介審判”也會比傳統(tǒng)媒體時代的影響力更大。因為除了專業(yè)媒介性組織,還有大量新媒體的平臺、媒介、以及各種新媒體聚集起來的網眾的推波助瀾,輿論一旦發(fā)酵,就更加難以控制。此時,作為司法機關更應該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而作為案件傳播信息的重要窗口的媒體更應該報道真實、準確的信息,“因為媒體的失真和失范報道,不僅會激發(fā)民憤,還會使司法機關的公正性受到危害?!保?]媒體監(jiān)督司法的前提是提供客觀、真實的報道,而不是為了贏得關注而進行輿論狂歡報道,從而影響受眾的價值觀,畢竟,社會的公平正義應該建立在公正、公開、透明的司法權威和真實的輿論監(jiān)督之下。
作者:靳丹陽 單位:山西應用科技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