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4-01-19 16:08:48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yōu)槟x了8篇的關于行賄的法律法規(guī)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fā),請盡情閱讀。
關鍵詞:工程招投標;工作;存在問題;策略
工程招投標是參與市場競爭最直接的手段,很多工程項目的承包都是通過招投標完成的。因此,為提高經濟效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投標人的合法權益,要以立法的形式的進行支持和保護。由于我國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對相關招投標的法律法規(guī)還需完善和發(fā)展,并在政府的指導下對社會資源進行合理配置。
1 招投標的概述
招標作為一種特殊的交易方式,是指在一定范圍內公開貨物、工程或者服務采購的條件,通過邀請多位投標人參與投標,并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選擇交易對象的一種市場交易行為。招投標一般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和中標五個過程,一般被人稱為招標過程。招標是指擬定以招標方式進行采購物資或者進行建設工程項目發(fā)包過程的第一步,決定著招標的競爭程度,防止不正當的交易。招標主要形式分為兩種: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公開招標,又稱為競爭性招標,是指招標人以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投標人進行投標。比如可以在報刊或互聯網等媒體中介上刊登招標公告,吸引眾多企業(yè)進行投標競爭,并擇優(yōu)選用。而邀請招標,也叫有限競爭性招標或者選擇性招標,是指由招標人選擇一定數目的企業(yè),向他們發(fā)投標邀請書,邀請他們參加投標競爭。
2 招投標機構的概述
一般情況下,招投標活動具有臨時性,招投標的企業(yè)在招投標活動的進行中缺乏相應的專業(yè)知識,他們屬于不同的領域,而且也不利于相關的監(jiān)督機構進行監(jiān)督和管理,因此設立了招投標機構,讓這些專門的機構承擔企業(yè)的招投標行為。
招標機構是為了適應建筑市場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產生的,是依法設立的、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fā)展、自擔風險的中介服務型企業(yè)。招投標機構要依法取得營業(yè)資格,在遵守市場經濟規(guī)律的前提下合理運轉,依法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并接受市場的監(jiān)督。招投標機構的主要工作是組織和參與投標活動,為委托人編寫相關的招標文件,使其遵守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維護好招投標雙方的合法權益,并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用。具有專業(yè)性強、工作效率高等優(yōu)點。
3 工程招投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3.1 招投標機構不夠規(guī)范。由于我國的招投標工作開始的比較晚,發(fā)展時間較短,關于招投標機構的一些相關法律法規(guī)還不健全,企業(yè)沒有統(tǒng)一的制度標準作為參照,人員的績效考核制度和監(jiān)督制度不健全,從業(yè)人員的專業(yè)素質和道德素養(yǎng)參差不齊,從而導致了招投標機構的發(fā)展處于無序的狀態(tài),嚴重影響了招投標工作的順利進展。目前社會各界對于招投標機構的認識還不全面,招投標機構憑借其專業(yè)的知識和熟練的工作技能,可以幫助委托方提高招標投標的質量、覆蓋范圍以及增加投資效益等,然而相關的建設行政部門和招投標的管理部門對于招投標的機構宣傳力度不大,沒有充分發(fā)揮好媒體的宣傳作用。招投標機構是獨立的中介組織,具有獨立性,可以保證招投標工作的公正、公平。但是目前我國大多數的招投標機構還是半官方機構,這就導致了一些招投標關系的產生,沒有按照市場規(guī)則來進行,而是被強制實施產生的,這樣下去將嚴重影響市場秩序的健康運行,不利于招投標機構獨立客觀的開展業(yè)務,同時也影響了社會各界對招投標機構的正確認識。
3.2 招投標工作中的違法經營。由于建筑工程需要的資金量大,而且盈利可觀,所以也加劇了工程招投標工作中存在大量的行賄受賄案件,一些投標企業(yè)為了能夠順利中標,向招標機構行賄,在執(zhí)法不嚴的情況下,招標機構暗自受賄,這種靠行賄受賄完成的招投標工作,使工程的投資方占據了主動權,促成了不公平的交易,嚴重損害了委托方的利益,不利于市場健康有序的發(fā)展,導致不良社會風氣蔓延。我國實行公有制為主體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政府起著宏觀調配的作用,同時政府在工程的招投標中也發(fā)揮著重要作用。在政府投資工程中是工程的主體同時也是工程的監(jiān)督者,在工程招投標的關系中,他處于中間位置,既是納銳人的人,同時又是承包商和招標機構和評標專家的委托人。政府的多重身份,以及不規(guī)范的行為導致了我國招投標領域中出現很多因為腐敗造成違法犯罪的現象。
4 解決工程招投標工作問題的措施
4.1 招投標機構要加強自身的建設。招投標機構要想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可,就要加強自身建設。其中包括加強自身的專業(yè)技能、服務水平以及人員素養(yǎng)的提高。首先,工作人員要對招投標業(yè)務有全面系統(tǒng)的了解,掌握招標程序的各個環(huán)節(jié),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以及財務結算制度,并嚴格按照相關的制度標準規(guī)范行事;其次,要加強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人員的綜合素質,不僅要提高自身的專業(yè)水平,還要注重道德文化以及禮貌禮節(jié)等,提高人員的服務意識,參與項目招投標工作的所有人員要有保密意識,使招投標工作能夠按照相關程序和規(guī)定公平、公正的進行,努力為公司樹立良好的形象,從而建立良好的口碑。
4.2 充分發(fā)揮政府在招投標工作中的管理和監(jiān)督職能。政府在招投標中的職能主要由兩部分組成。首先,政府以業(yè)主的身份進行市場經濟的參與,遵循市場經濟規(guī)則和競爭機制,以投資效益和社會效益最大化為目標,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和獲取利益的機會。其次,政府作為市場經濟的管理者和監(jiān)督者,通過治理市場秩序,保證市場健康有序的運行,堅持依法治國、違法必究的原則,對于違法亂紀的、不按照市場規(guī)則操作的行為進行直接或間接的控制和管理。
政府要加強完善招投標機構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使得機構有法可依,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政府對招投標工作的全過程進行全面監(jiān)督,其中包括對招投標機構的營業(yè)資格進行審查,對工作內容的合法合規(guī)性進行檢查,并對完成招投標任務、簽訂合同后的工程進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保證招投標工作的健康有序進行。
5 結語
隨著建筑市場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發(fā)展,招投標機構逐漸產生和發(fā)展,通過幫助委托方設計高質量的招標文件,有效的提高了招標的工作效率,為承包方節(jié)約了建設投資,促進工程項目的順利開展。雖然目前有關法律法規(guī)還不健全,機構自身的管理制度還不完善,但是隨著政府職能的加強,招投標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會迎刃而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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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國家審計問責制度最大的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問責主體不當。審計問責制應該是一套完整的責任體系, 而不僅僅局限于行政部門內部的上下級之間。從理論上講, 問責主體應該是人民群眾或者獨立第三方;從實施角度看, 問責主體應該包括行政主管部門、紀檢部門和司法部門等。而從目前情況來看, 在一些“官員問責”案件中,多是上級對下級的問責,要求下級主動辭職、引咎辭職或被開除公職。如果問責制僅僅是上級追究下級的責任,那么在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下,就很難保證問責結果的公正性。在現行審計體制下,國家審計機關作為政府的組成部門和問責主體,而審計對象又基本與其是平級單位,使得審計機關查出的問題處理手法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難以保證審計問責的力度和深度。
(二)客體權責不清。主要表現是政府公務員、工作人員職位分類制度不完善、不科學,權力和責任不對等,尤其是責任主體不明確, 責任歸屬不清晰。行政官員具體承擔什么責任,是領導責任、直接責任、間接責任、還是其他責任, 到現在也還是粗線條的。這給問責制的責任界定帶來極大的“模糊性”,也成為相關責任人開拓罪責的借口。
(三)問責范圍太窄。目前,問責范圍還僅僅局限在“貪污、行賄受賄和違規(guī)資金運用”層面,不曾涉及“瀆職、重大決策失誤、監(jiān)督不力”等領域。也就是說, 問責面還非常窄,甚至于部分地方行政權力實際上處于無風險運行狀態(tài),這就使得相當多的行政官員抱著“無過便是功”的心態(tài),嚴重影響了受托責任的執(zhí)行效率。從某種意義來講,從對執(zhí)行環(huán)節(jié)的問責到對決策環(huán)節(jié)、監(jiān)督環(huán)節(jié)的問責延伸,已經成為完善國家審計問責制的一個迫切需要。
(四)問責程序不規(guī)范。從2003 年下半年開始,長沙、南京、廣州等十幾個地方政府出臺了專門的行政問責的規(guī)章,如《行政問責制暫行辦法》、《行政過錯追究暫行辦法》等,但它們屬于地方性的政府規(guī)章,法律效力不高,問責程序也并未完全規(guī)范,使問責帶有太多的不確定性。
(五)問責依據缺乏剛性。目前,我國尚沒有一部全國統(tǒng)一的問責制法律,僅有一些追究責任的條款散見于各種相關的法規(guī)、規(guī)章和文件之中,但它不是關于問責制的單行法律。由于缺乏專門的法律依據,國家審計問責的強制性和權威性嚴重不足。
二、政府審計問責制度的完善路徑
(一)審計問責主體的規(guī)范。國家審計問責主體是國家審計問責行為的實施者。也就是究竟應該由誰來履行“審計問責”這一權利?我們認為目前我國的審計問責主體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規(guī)范:
1、擴大問責主體。將審計問責的主體擴大到行政主管部門、紀檢部門、司法部門以及社會公眾,使其均可成為問責的主體,充分發(fā)揮審計監(jiān)督、人大監(jiān)督、政協(xié)監(jiān)督、司法監(jiān)督和新聞監(jiān)督的綜合實力,將同體問責與異體問責相結合,形成問責的“合力”,推動問責制的科學、規(guī)范、高效運行。對于具體應該由誰問責,應該根據審計結果的嚴重程度區(qū)別對待,可以參照審計意見的類型和違規(guī)資金的比重來確定:以政府部門財政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為例,不嚴重的,交上級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不太嚴重的,交紀檢部門和行政管理部門共同處理;嚴重的,交司法部門處理。
2、充分發(fā)揮異體問責的作用。從廣義上看,問責制度包含法律、黨紀、行政等各方面的責任追究;從狹義上講,它也是連接黨紀政紀處分與組織調整之間的有效措施。因此,也只有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人大能夠擔負這樣的專門責任追究任務,綜合運用教育、預防、監(jiān)督并重的手段,從而實現績效的最大化。
3、形成多元問責主體的協(xié)調互動。建立一個以“審計機關”為主要問責主體,由行政機關、權力機關問責(包括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擴展到輿論問責(包括以媒體為主體的全民問責)為輔助主體的多元問責主體的“大問責”,各個部分之間是協(xié)調的、互動的,形成一種多元、多層級的審計問責體系 ,審計機關處于問責體系的中心,審計機關對審計發(fā)現的問題,應向政府和人大報告,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guī)、宏觀調控措施的建議;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可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意見;超出審計機關處理處罰權的,不嚴重的交上級主管部門處理;不太嚴重的,交紀檢部門和行政管理部門共同處理;對于重大問題,應由人大行使相關的調查權和任免權,觸犯法律的應移交司法部門。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沒有處理處罰權,主要是通過信息披露和制造輿論來引起相關權力部門的注意,促使問題的解決和公共意志的實現。從近幾年我國審計信息公開后引發(fā)的社會反響來看,輿論在推動政府干部問責方面發(fā)揮了積極的作用。
(二)審計問責客體權責的界定。國家審計問責客體,是指國家審計問責應當指向的單位及個人,它是國家審計機關直接作用的對象。問責客體要解決“向誰問責”的問題,主要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1、相關責任人的確定??梢愿鶕嚓P責任的不同,將問責的對象確定為直接責任人、間接責任人和連帶責任人。在確定相關責任人時,必須解決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1)明確各個負責人的分工。這是進行審計問責時區(qū)分相關責任的首要前提?,F在許多地方黨政交叉任職情況十分普遍,分工不明確,職能不清晰,出了問題究竟誰負責,誰也說不清楚。因此,必須在明確政府官員分工的同時,公布黨委各負責人的具體分工,并接受與行政官員同樣的問責和追究。(2)正副職之間的責任劃分?!丁芬?guī)定,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也就是說,如果集體的決定正確,只是某個委員執(zhí)行錯誤,就可單“問”該委員的“責”??墒牵绻w的決定本身就是錯誤的,按照現有的規(guī)章就很難確定應該如何問責。至于行政機關,依據《憲法》和其它相關法律,實行的是首長負責制??梢姡甭毷欠駪摮袚熑我约俺袚啻筘熑?,也是亟需健全的機制之一。(3)不同層級官員之間的責任劃分。一個地方出現了該問責的事,那么這種責任應該波及到哪一個層級,應該有一個相對的劃分標準,這也是問責制體系亟需明確的一個基本標準。
2、相關責任人責任承擔的具體劃分。對于各責任人應該承擔何種責任,可以頒布專門的《行政事故責任認定辦法》,詳細規(guī)定對于什么行政事件需要承擔責任以及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從而作為經濟責任鑒定中心的鑒定依據。不同的責任人(直接責任人、間接責任人和連帶責任人)所承擔的責任種類和大小也應該不同。對于責任大小,可以借鑒相關法律責任的分類,劃分為三大類:(1)行政責任,包括誡勉、通報批評、記過、記大過、、停職反省、勸其辭職、引咎辭職等;(2)民事責任,包括罰款、民事賠償等;(3)刑事責任,包括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等。由于違法的具體情況不同,適用不同檔次的處罰類型,有關內容可以參見《刑法》和其它規(guī)定。
(三)審計問責范圍的規(guī)范。國家審計問責的范圍可以確定為以下幾個方面:(1)效能低下,執(zhí)行不力,包括無正當理由未完成工作任務以及不履行或者未認真履行職責的;(2)責任意識淡薄,包括拖延、推諉、瞞報、虛報、遲報重大突發(fā)事件等;(3)違反法定程序,盲目決策,包括隨意安排使用財政資金或造成國有資產浪費或資產流失的,以及重大建設項目發(fā)生嚴重質量問題等;(4)不依法行政或治政不嚴、監(jiān)督不力,包括機關效率低下、服務質量差、工作態(tài)度生硬等;(5)在商務活動中損害政府形象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包括在招商引資活動中不講誠信,在政府采購中不進行招標或不按規(guī)定招標等;(6)貪污、挪用公款;(7)行賄、受賄;(8)縱容或者包庇下屬違法、違紀行為。
(四)審計問責程序的規(guī)范。問責程序即采取何種方法和步驟向政府問責。要完善政府審計問責制,關鍵是要建立起一整套統(tǒng)一實施、規(guī)范明確、便于操作的問責程序,以提高問責的效能。具體實施上應包括以下方面:(1)問責的啟動。審計機關首先行使檢查權,針對審計發(fā)現的問題展開問責,或者移交給行政主管部門、司法部門或人大實施問責。問責主體只能對由其任免或管轄的問責對象啟動問責,不能超出職權啟動問責。(2)對問責對象的調查。問責主體在問責啟動后,可以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對問責對象的問責事項開展調查,調查過程中要充分聽取問責對象的陳述和申辯,調查結束后應將調查結論書面告知問責對象本人和所在單位。(3)對問責對象的處理。問責主體應在合理的期限內,根據調查結果,對有可問責情形的,根據不同情況實施不同的問責方式,并告知對方復核復議申請權及期限。(4)問責決定的復核復議。問責對象不服問責決定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請復核復議的,問責主體應自己或責令原調查機關或另行指令調查機關進行復核復查,在合理時間內做出復核復議決定。
(五)審計問責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完善。當前,將審計問責行為用法律規(guī)范起來,這是減少審計問責隨意性的重要手段,是進一步完善審計問責制度的當務之急。審計問責制的立法內容應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部分:(1)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尤其是對現行《刑法》、《民法》、《預算法》以及《審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中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一節(jié)予以修正, 加強對該人員群體的法律約束力度, 使其對法律有一種必要的敬畏感, 在衡量自己的利益得失時加大其違法犯罪的利益成本。這是建立和完善國家審計問責制度的必要條件。(2)建立健全各項配套制度。單一的法律法規(guī)還遠遠不夠,還需要進一步制定相應的配套制度、實施辦法和責任認定辦法,從法律上保障和構建我國國家審計問責機制。
關鍵詞:高職院校;頂崗實習;法律風險
中圖分類號:13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8.076
1.高職院校學生頂崗實習的法律風險
目前我國關于高職院校頂崗實習的相關法律文件還比較匱乏,國家只是提倡建議高職院校廣泛采取頂崗實習作為實踐教學的一種重要手段,但是這些文件總體來說對于頂崗實習的學生約束性太弱,原則性有余而操作性不強。因為本身告知院校學生并未真正畢業(yè),他們的他們的身份不是勞動者,而是在校大學生,我國《勞動法》保護的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于頂崗實習的在校大學生來說存在著盲區(qū),這是頂崗實習的學生面臨的最大最大的法律風險。一般來說高職院校應該出面同接收頂崗實習的單位的去協(xié)商簽訂頂崗實習協(xié)議,該頂崗實習協(xié)議是學校、用人單位、學生三方之間的憑據。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極少有學生可以得到由學校聯系的頂崗實習單位,很多都是自己聯系的,學生為了珍惜來之不易的的機會一般也不會主動提出和實習單位簽訂頂崗實習相關協(xié)議。如果缺少協(xié)議,頂崗實習的學生和受接待單位的權利和義務之間的關系無法得到確認,一旦學生和用人單位發(fā)生沖突學生往往陷入到被動局面,其合法權益很有可能遭到侵害。
2.高職院校學生頂崗實習法律L險的原因
實習單位缺乏社會責任感。企業(yè)在追求利潤本身是可以理解的,這是企業(yè)的基本屬性,但是企業(yè)在追求利潤的同時還要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但是目前很多頂崗實習單位缺乏起碼的社會責任感,很多用人單位將頂崗實習的學生當成了廉價、甚至是免費的勞動力,頂桿實習學生成了被企業(yè)剝削壓榨的對象,頂崗實習單位的這種缺乏社會責任感的行為失去的不僅是企業(yè)的誠信,玷污了企業(yè)的形象,而且是違反法律公平正義性的。
有關于在校學生頂崗實習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缺失。目前我國在校大學生學生頂崗實習在法律生還有盲區(qū),我國《勞動法》目前尚無專門針對在校大學生頂崗實習的相關規(guī)定,更何況用人單位不會與頂崗實習學生簽訂勞動合同,所以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就不受《勞動法》的約束,國家目前對于頂崗實習學生的相關保護規(guī)定也太少,這就導致學校、用人單位和學生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于法無據、無章可循,這使得維護學生權益的難度加大。
近幾年我國大學生緊張的就業(yè)行賄使得學生倍加珍惜來之不易的工作機會,所以即便是權益被侵犯學生輕易也不敢去維權,生怕丟掉了工作,再加上現在我國缺乏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的保障,頂崗實習的學生的權益即便遭到侵害也沒有強有力的法律依據,學生想維權苦于無據可依,而且很多學生也缺乏應有的法律常識,自身的權益是否遭到侵害,遭到侵害了也不知道該怎么辦,這是高職院校學生在頂崗實習期間合法權益易遭到侵害的主觀原因。
3.高職院校學生頂崗實習法律風險的防范
(1)國家相關部門要建立健全頂崗實習相關法律法規(guī)。為了保障頂崗實習學生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國家立法機關、教育部、人社部應該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來解決當前學生頂崗實習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匱乏的難題。針對我國現行《勞動法》所存在的法律真空問題,各方應該盡快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guī)使定崗學生在實習期間如果與用人單位發(fā)生糾紛時有法可依,為解決用人單位和學生之間的矛盾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2)要規(guī)范與實習單位的頂崗實習協(xié)議,明確學校、學生、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目前學校、企業(yè)、學生之間關系更為微妙。我們應該在我國有關法律和法規(guī)的基礎上,允許三方就相互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達成協(xié)議。首先學校不能將學生推到定崗單位后就置之不理,學校要在保護學生權益中起到主導作用。學校應該嚴格規(guī)范頂崗實習程序,由就業(yè)指導部門牽頭為學生統(tǒng)一聯系頂崗實習單位,由于學生本身不具有勞動者的身份,所以學校要出面同用人單位簽訂頂崗實習協(xié)議,最大限度的保護學生的權益,縷清學校、學生、用人單位三方的權益禮物關系。
一、腐敗產生的經濟學分析
腐敗現象是古而有之,國際上有之,關于腐敗的成因,不同的人從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各自的觀點,下面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腐敗產生的原因。
1.從經濟學的基本假設出發(fā):我們知道經濟學有兩個基本的假設條件:一是理性人假設條件;二是完全信息的假設條件。合乎理性的人被稱為“經濟人”,“經濟人”在一切經濟活動中的行為都是合乎所謂的理性的,即都是以利己為動機,力圖以最小的經濟代價去追逐和獲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根據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人是有需求的動物,其需求取決于他所要得到的東西,只有尚未滿足的需求才能影響行動;人的需求是無窮的,需求是有層次的,一旦某種需求得到滿足,又會出現另一種需要滿足的需求。相對于無窮的需求而言,每個人用以滿足的手段或資源是有限的,這種需求的無限性與手段的有限性之間的矛盾就是腐敗產生的最根本原因,即腐敗的最基本動力來源于無限需求與有限手段的矛盾。
2.從商品的等價交換出發(fā):如果把政府官員手中的權力也看成是一種商品的話,那么“權錢交易”是一種不公平交易,不公平表現在:首先權力價值被低價交換給行賄者,行賄者得到權力價值的效用大于行賄者付出的代價,而政府官員滿足這種交易的原因在于他手中的權力來自于政府機關所任命官員的權力影響力。組織正式授予政府官員一定的職位,從而使政府官員占據權勢地位和支配地位,使其有權對下屬發(fā)號施令。這種權力價值有時是無法估量的,而獲得這種權力可能是由于機遇而沒有付出任何努力或者僅僅犧牲了一部分個人利益,但這種付出價值遠遠低于手中權力的價值。正是由于“權錢交易”的不平等性才使腐敗行為更容易發(fā)生。
3.從經濟社會的現行體制出發(fā):現代經濟學家認為,在現實經濟社會里,無論是資本主義,還是社會主義,“看不見的手”定理并不能完全成立,帕累托最優(yōu)狀態(tài)并不能完全實現。換句話說,現實的市場機制在很多場合并不能導致資源的有效配置,這就是所謂的“市場失靈”?!笆袌鍪ъ`”客觀上要求政府必須在一定的限度內掌握必要的經濟資源和參與必要的經濟活動(如提供公共物品,投資基礎設施,調節(jié)收入分配,穩(wěn)定經濟秩序等等)。這就使得權力與資源的結合在這一體制背景下具有某種天然的必要性與合理性。我們知道,當個人不掌握公共權力時,其欲望的滿足只能憑借個人所能獨立支配的私有資源(如勞動能力,當然也能通過偷盜等其他非法形式來滿足)。相反,政府權力的客觀存在就為掌權者利用公共資源滿足個人私欲開辟了一條新的途徑。也就是說,權力配置資源是腐敗行為產生的體制基礎。如果沒有這一前提條件,腐敗行為無論如何也不會產生。以上三條分析了腐敗產生的必要條件。
內容提要:以交易形式收受請托人財物的行為具有“雙重交易”的性質,但其本質特征仍然是權錢交易,符合的基本構成。交易型受賄犯罪中的“交易行為”與正常的市場交易行為相比,具有實質的違法性、對象價值上的不對等性等特征。
在司法實踐中,一些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主動提出或者應允以低價買入、高價賣出等方式,與請托人進行房屋、汽車等大宗商品交易,從中獲取請托人財物的情況時有發(fā)生。理論上一般將這類行為稱之為交易型受賄。①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的《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1條明確就交易型受賄犯罪進行了規(guī)定。具體內容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1)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的;(2)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的;(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的。受賄數額按照交易時當地市場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前款所列市場價格包括商品經營者事先設定的不針對特定人的最低優(yōu)惠價格。根據商品經營者事先設定的各種優(yōu)惠交易條件,以優(yōu)惠價格購買商品的,不屬于受賄?!?/p>
由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請托人財物的案件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司法實踐中在認定這類犯罪時存在較大爭議,迫切需要我們就此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并細化相關操作標準。因此,筆者擬結合《意見》的相關規(guī)定就交易型受賄犯罪司法認定中的一些疑難問題進行分析。
一、以交易形式收受請托人財物的性質界定
盡管當今我們一般將《意見》中包括“以交易形式收受請托人財物”在內的行為均稱之為“新類型受賄”,認為其是賄賂的新形式、新動向,但實際上早在上世紀80年代初期,這種“以購代賄”的賄賂形式就在我們的生活中存在。②早期相關司法解釋對此類行為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皟筛摺痹?985年出臺的《關于當前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法律問題的解答(試行)》中就曾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物品,只付少量現金,這往往是行賄、受賄雙方為掩蓋犯罪行為的一種手段,情節(jié)嚴重,數量較大的,應認定為。受賄金額即行為人購買物品實際支付的金額扣除受賄人已付的現金額來計算。行賄人的物品未付款或無法計算行賄人支付金額的,應以受賄人收受物品當時當地的市場零售價格扣除受賄人已付現金額來計算?!辈贿^,上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國家價格改革和放開,“以購代賄”中的罪與非罪的界限逐漸被模糊,假借這種方式進行權錢交易日益盛行,而且涉案的物品越來越昂貴。例如很多情況是發(fā)生在房屋、汽車等貴重大宗物品的交易中。令人遺憾的是,我國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中并沒有將這種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的行為明確納入的客觀表現形式中。那么,是否就意味著以交易形式收受請托人財物的行為“非犯罪化”了呢?有學者認為,對于那些發(fā)生在商品購銷活動中的案件,只要是在該商品的成本價或者成本價之上,不管國家工作人員是否為對方謀取利益,均不宜認定為受賄。因為,根據《刑法》的規(guī)定,一般的犯罪構成必須是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對于讓利行為,由于該行為屬于一般商品買賣活動中的促銷手段,且所讓之利并非《刑法》規(guī)定中的“他人財物”,故如果以此作為非法收受財物給國家工作人員定罪,未免打擊面過大。③而在司法實務中,對此類案件性質的認定在較長的一段時期內各不相同,有作違紀行為處理的,也有以定罪處罰的。
筆者認為,以低于市場正常價格購買或者以高于市場正常價格出售房屋、汽車等大宗貴重物品的行為,可以構成受賄。換言之,以交易形式收受請托人財物的構成。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以交易形式收受請托人財物的行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低于正常價格購買或者以高于正常價格出售房屋、汽車等大宗貴重物品,雖然行為人支付了一定費用,但其支付的費用與該物品的正常價格不符。其與貪污行為中的“以無報有、以少報多”一樣,因此,未支付任何對價的無償受賄固然屬于受賄行為,而支付一定對價的有償受賄同樣也應屬于受賄行為。
第二,以交易形式收受請托人財物的行為吻合了權錢交易的本質。權錢交易是的本質特征,受賄行為簡而言之就是一個行賄人給受賄人以物質利益,以此換取受賄人手中的公權力為自己謀取利益的交易過程。筆者認為,在交易型受賄行為中,存在著“雙重交易”,既包括形式上的“市場交易”,也包括實質上的“權錢交易”,也即交易型受賄具有雙重交易性質。從形式上看,行賄人和受賄人雙方存在著一般市場交易行為,有正規(guī)的市場交易這種形式,有金錢和物品的對價支付這種手段,且這種交易形式中通常包含著打折、讓利、優(yōu)惠等。但是上述打折、讓利、優(yōu)惠的條件并不是一般商品買賣活動中為了促銷而進行的正常銷售手段,換取這種打折、讓利、優(yōu)惠中產生的巨大利益的對價包括兩方面,除了國家工作人員支付的一定金額的價款之外,更重要的國家工作人員手中的公權力。換句話中,這種“市場交易”中的打折、讓利、優(yōu)惠條件的直接目的有很明確的指向,那就是國家工作人員手中的公權力。因此,在表層的市場交易形式的背后,實際隱藏的仍然是一個行賄人給受賄人以物質利益,并以此換取受賄人手中的公權力為其謀取利益的權錢交易的過程。所謂市場交易只不過是權錢交易的手段行為,是一種掩護,是一個幌子,權錢交易才是交易型受賄犯罪雙重交易性質的本質特征。
由于交易型受賄吻合我國刑法規(guī)定,且以其形式上的市場交易掩蓋了本質上的權錢交易,實踐中認定起來有相當的困難。而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fā)展,認定交易型受賄的難度也在不斷加大。相關交易偽裝越來越巧妙,判斷相關交易是受賄還是正常、合法的優(yōu)惠購物的難度越來越大。④因此,《意見》第1條明文規(guī)定了交易型受賄犯罪及其客觀表現形式,這不僅有著充分的法理根據和現實理由的,也符合我國司法實踐的客觀需要。
二、交易型受賄犯罪的特征
第一,“交易行為”的實質違法性特征。為了掩蓋其行賄和受賄的犯罪目的與犯罪行為,行賄人和受賄人之間一般都會采用與正常買賣交易行為形式上相同的交易程序,比如收受房屋時,簽訂房屋購銷買賣合同、約定分期付款方式、到房產登記部門進行產權變更登記等等,在形式上手續(xù)和過程往往是合法和完備的。但是這種“交易”的形式合法性背后掩藏的是其權錢交易的實質違法性。這里所謂的形式合法性中的“法”包括《物權法》、《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規(guī),而實質違法性中的法主要是指刑事法律。交易型受賄就是受賄人在形式上符合民事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買賣交易行為的掩護下,暗中收受請托人給予的好處和利益,并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實質上就是一種權錢交易行為,因而構成了刑法所規(guī)定的受賄犯罪。
第二,有形“交易”對象價值上的不對等性特征。在交易型受賄中,請托人提供的物品在價值上的對價包括受賄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和受賄人手中的公權力這一無形利益兩個部分,或者請托人的對價不僅包括了物品的價值還包括受賄人手中的公權力。因此,雙方的有形交易對象,即請托人提供的物品和受賄人支付的金錢之間存在價值上的不對等性。這一點在認定交易型受賄中的“交易”行為時顯得尤為重要,因為,如果有形交易對象之間不存在價值上的不對等性,那么兩者之間就沒有差價可言,國家工作人也就不可能從交易中獲取巨大利益,當然受賄也就無從談起了。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不對等性必須有程度上的限制,按照《意見》的規(guī)定這種不對等性必須達到“明顯”的要求,即明顯高于或者明顯低于,以便與市場波動中商品價格正常偏離商品價值相區(qū)別。關于此點筆者將在后文中作具體分析。
第三,“交易”形式主要以金錢和物品為對象進行交換。這也是交易型受賄區(qū)別于傳統(tǒng)受賄方式的一個重要方面。傳統(tǒng)的受賄方式一般都是請托人直接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金錢或者財物,而在交易型受賄中,取而代之的是一種更加隱蔽的間接交換。這種以金錢和物品為媒介進行的間接交換不僅體現了“權”和“錢”進行交換的受賄犯罪的本質特征,還外在表現為“市場交易”這一交易型受賄特有的形式特征。當然,這里需要強調一點,交易型受賄中不僅僅只包括金錢和物品的交換,還可能包括物品和物品的交換的特殊情況。近年來,以低價值房屋、汽車等物品置換高價值房屋、汽車等物品是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財物的新動向。⑤應該說,這種形式以低價購買、高價出售相關物品的交易形式本質上是一致的。因此,如果所置換物品之間價值相差懸殊,同樣構成受賄犯罪。
三、交易型受賄犯罪的判斷標準
(一)交易型受賄犯罪的價格判斷標準
實踐中,房屋、汽車等商品價格多樣,存在成本價、優(yōu)惠價、市場價等多種價格,究竟應當以哪一種價格作為判斷差價的標準,這是我們認定交易型受賄犯罪首先必須解決的問題。刑法理論以及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商品“成本價格論”和“市場價格論”等不同觀點的爭議。
成本價格論者認為,不宜將低于市場價格,高于成本價格的部分視為“他人財物”。優(yōu)惠價格銷售實際上就是讓利銷售,是指將商品銷售中的可得全部或部分讓掉,以成本價或略高于成本價出售商品的方式。讓利銷售屬于商品買賣中常見的促銷手段,而讓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對于每一個購買者都是不確定的。而且,從打擊面來看,以“市場價格”計算容易造成打擊面過大的不利后果。⑥筆者認為,“成本價”或者“象征性價格”,不當地抬高了此類受賄犯罪的定罪門檻,⑦對于房屋等商品,成本價和市場價相差非常懸殊,依此標準,很大一部分的將不能得到依法追究,相比之下,市場價格更具實踐合理性,也更具包容性。鑒于實踐中市場價格可能波動較大,可以通過專業(yè)機構對物品在一個特定時間點上的價格進行評估,得出一個相對確定、合理的價格。
當然,為了避免僅僅以市場價格作為判斷差價的標準可能會擴大打擊面的情況出現,《意見》中也明確了“明顯”低于或者高于的標準,使得該規(guī)定更為科學。有學者認為《意見》中不應該附加“明顯”的判斷要件,其理由是正常交易是符合市場價格的交易,國家工作人員在權錢交易中收取的賄賂是偏離市場價格的差額。市場價格判斷規(guī)則已經承擔了構成要件的篩選功能,不應再附加“明顯”要件進行不必要的程度控制。受賄犯罪打擊面的適當控制是必須予以考慮的刑事政策需要,但重復設置限制性構成要件亦可能致使打擊面控制異化,最終導致刑法條文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范效果過度限縮。⑧筆者認為這里涉及到對《意見》中的“市場價格”的認識問題。上述觀點所認為的“市場價格”是指市場規(guī)律自然調節(jié)形成的一個合理的價格波動區(qū)間,但其卻忽略了商品經營者完全可能在這個區(qū)間以下面向公眾設定優(yōu)惠價格。比如房產開發(fā)商為了融資的緊急需要,事先面向廣大公眾對于剩余的幾套房屋設定了低于成本的優(yōu)惠價格,這個價格明顯是不符合市場規(guī)律的,但根據《意見》的相關規(guī)定,卻是可以認定為市場價格的。因此商品經營者在特殊情況下事先面向公眾設定的優(yōu)惠價格,雖然可能是低于市場規(guī)律自然調節(jié)所形成的合理價格波動區(qū)間的,但卻是《意見》所認可的市場價格。這種優(yōu)惠價格顯然不能被上述觀點中的“市場價格”的內涵所包容,因此上述觀點中的“市場價格”與《意見》中的“市場價格”并不是同一概念。筆者認為《意見》中所規(guī)定的市場價格應該理解為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由價格評估部門在市場規(guī)律自然調節(jié)所形成的合理的價格波動區(qū)間內,結合發(fā)生交易的時間點的相關情況所確定的價格。二是在市場規(guī)律自然調節(jié)所形成的合理的價格波動區(qū)間的基礎上,商品經營者面向公眾自主擬定的低于這個區(qū)間的優(yōu)惠交易價格。所以,在認定交易型受賄犯罪時,為區(qū)別于正常的市場價格波動情況,避免刑事打擊面的擴大,設定“明顯”這一判斷要件是必要和合理的。
(二)“明顯”的具體判斷標準
《意見》中對于構成交易型受賄犯罪的構成標準時用了一個表示程度的副詞“明顯”來修飾“低于”和“高于”,但是對于“明顯低于”和“明顯高于”如何認定卻又并沒有規(guī)定明確的標準。相關的權威解讀性文章對此給出的解釋是:“依此查處的案件應當是社會影響大的嚴重案件,并且數額巨大或者特別巨大。到底相差多少數額屬于‘明顯低于或高于正常市場的價格’,可根據實踐中遇到的具體案件具體分析認定?!雹岬舱驗榇?,司法實踐中對于交易型受賄案件中的“明顯”的尺度把握存在比較大的意見分歧。目前理論上和實踐中對于“明顯低于”和“明顯高于”的認定標準大致包括以下四種觀點:主觀判斷標準、絕對數額標準、相對比例標準、絕對數額與相對比例相結合的標準。
主觀判斷標準的觀點是從文理解釋的角度進行分析,認為“明顯”屬于程度副詞,“明顯低于”和“明顯高于”并非形式判斷,而是實質判斷?!懊黠@低于”或者“明顯高于”是根據社會觀念、主觀識別、政策立場作出的價值選擇。⑩例如,有學者認為“明顯”,其本意就是清楚顯露,容易看出之意,只有在常人看來,其交易價格異常、有悖常理的情況下,才能作“明顯”的認定。(11)絕對數額標準的觀點認為市場價格經由價格評估部門確定后,賄賂雙方實際交易價格與市場價格產生偏差的,均應當計入受賄數額。如果絕對數量超過受賄犯罪立案標準,即在社會危害性層面達到了刑事處罰的規(guī)格,可將之判定為明顯偏離市場價格。(12)還有持該種觀點的學者提出了其他不同的絕對數額標準,例如在認定“明顯低于”時,國家工作人員以低于或者等于成本價格的方式向請托人購買商品的,屬于明顯低買。(13)相對比例標準的觀點認為,“明顯低于”或“明顯高于”的界限應該規(guī)定價格比,達到這個比例,差價總款符合犯罪的立案標準的,就認定為犯罪。價格比是交易價格與市場價格的比例。(14)而對于這個相對比例的具體數額如何確定,學者之間又有不同的意見:有人認為各地司法機關可以確定一定比例以明確“明顯低于”的操作標準,如低于市場價20%的為“明顯低于”等。(15)也有人認為,國家工作人員向請托人出售商品,須計算市場價格與成本價格的差額,國家工作人員在成本價格的基礎上附加高于該差額2倍利潤的,屬于明顯高賣。(16)還有人認為根據我國的整體經濟發(fā)展水平和人民群眾的收入狀況,交易價格低于或高于市場價格40%的,作為明顯低于或高于的界限。(17)最后以絕對數額與相對數額相結合的觀點提出作為受賄犯罪認定的數額依據,可以考慮比例加總額的方式綜合評判。比例上可考慮掌握在低于(高于)最低(最高)市場價的10%以上,總額上應獲得“優(yōu)惠”5萬元以上。之所以采取10%的幅度,主要考慮一般商品的盈利幅度也就是10%左右,商人基于趨利本能,正常情況下一般人是無法得到如此幅度優(yōu)惠的;而5萬元的總額,主要考慮此種形式的賄賂還是要與直接收受款物的行為有所區(qū)別,對已經達到了現行刑法規(guī)定的受賄數額巨大標準,具有了“明顯”特征。(18)
對于以上各種認定“明顯低于”和“明顯高于”標準的觀點,筆者首先不贊同沒有任何客觀參照標準的完全意義上的所謂主觀判斷標準。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從構成的角度來看,“明顯高于或者低于市場價格”的規(guī)定所解決的是:行為人太過偏離市場價格的交易獲利行為的受賄性質和受賄數額問題。數額是該罪的客觀要件,而用主觀的判斷來決定一個客觀的要件,本身不符合客觀要件具有客觀性的基本屬性。(19)而以上“根據社會觀念、主觀識別、政策立場作出的價值選擇”的標準正是在失去客觀標準的前提下產生的。主觀判斷標準的不合理性在于:一方面存在明顯的方法論缺陷,很難在實踐中運用和操作;另一方面也會造成一定程度上法官的專權擅斷,無規(guī)約束的現象加劇,甚至極易導致司法腐敗的情況產生。此外,要求在審前階段即對進行實質判斷或者價值選擇,難免造成控辯意見就是否明顯偏離市場價格問題相持不下的司法困境。(20)
而對于絕對數額標準和相對比例標準,筆者認為,雖然其各都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也都存在明顯得不足之處。關于絕對數額標準,由于目前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的起刑點數額為5000元,但是在《意見》所確定的房屋、汽車等大宗物品的交易中,“市場價格與實際支付的差額”往往都遠大于5000元的入罪標準,如果以市場價格與實際支付差額大于5000元來確定罪與非罪的界限,打擊面未免太大。理論上有些學者也認為:“房屋、汽車等屬于大宗貴重物品,降低幾個百分點的價格,其數額就可能達到數萬元甚至數十萬元,如果簡單地規(guī)定‘以低于正常價格購買或者以高于正常價格出售房屋、汽車等大宗貴重物品’,達到刑法所規(guī)定的受賄犯罪的定罪數額起點,都認定為受賄犯罪的話,打擊面可能過寬?!?21)而如果認為“國家工作人員以低于或者等于成本價格的方式向請托人購買商品的,屬于明顯低買”,會將商品經營者和國家工作人員之間在很多特殊情況下的正常合法的交易行為不適當地納入到犯罪當中。比如房產開發(fā)商資金周轉困難,為盡快回流資金,開發(fā)新項目,面向公眾低于成本出售剩余幾棟房屋的行為,仍然屬于一種正常合法的交易行為。(22)對于相對比例標準,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意見都傾向于此。雖然在對相對比例的具體數額的確定問題上意見仍有分歧,但基本認同以市場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除以市場價格所得的比值作為認定“明顯低于”和“明顯高于”的標準。但是,這種標準還是存在不妥之處,因為其沒有充分考慮到我國各地區(qū)的實際經濟情況的差別。
基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在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對于“明顯”判斷標準的相關配套解釋尚未出臺的情況下,判斷是否屬于“明顯低于”和“明顯高于”時,需要把握的原則是:由于交易型受賄犯罪畢竟在客觀上存在形式上的交易且這種交易均是發(fā)生在房屋、汽車等大宗物品買賣中,因而其定罪量刑的標準理應與一般的受賄犯罪不同,這一不同主要應該體現在我們在考慮絕對數額的同時,理應要考慮相對比例的問題。如果只考慮絕對數額而不顧相對比例,就會在大宗物品交易中擴大打擊面;反之,如果只考慮相對比例而不看絕對數額,就會與《刑法》規(guī)定的標準完全偏離且在非大宗物品交易中擴大打擊面。只有將兩者協(xié)調起來,互為補充,在此基礎上確定一個客觀標準。
筆者認為,要解決這一問題首先應該對交易型受賄犯罪的數額較大標準作重新規(guī)定,是否可以規(guī)定高于一般受賄犯罪的標準,并適當地考慮各地物價水平和收入水平的不同規(guī)定有一定幅度性的標準(例如,將三萬至五萬元作為“數額較大”的標準,將三十萬至五十萬作為“數額巨大”的標準);其次,應該規(guī)定一個相對比例標準(例如,以交易價格高于市場價格10%作為比例標準)。在一般情況下只有在相對比例和絕對數額均達到這些標準的情況下,才可以認定為“明顯高于”和“明顯低于”。但是,根據大宗物品交易涉及數額較大的特點,雖然相對比例沒有達到標準而絕對數額卻達到了巨大的要求,也可以認定為“明顯高于”和“明顯低于”。
總之,依筆者之見,對于交易型受賄中明顯偏離市場價格的理解,不能僅僅將眼光放在“高于”或者“低于”的差值的形式比較上和對條文文字的僵化解讀上,而更應該結合權錢交易的本質特征及其社會危害性來考慮,這才是罪刑法定原則的本質上的要求。
四、以優(yōu)惠價格購買商品與交易型受賄犯罪的界限
第一,優(yōu)惠條件或優(yōu)惠交易價格具有預先設定性。在優(yōu)惠購物中交易價格通常是由經營者預先設定的,是按照經營者事先確定的折扣操作,而不是由主管人員根據情況直接拍板。優(yōu)惠價格相對一般價格必然發(fā)生結算方式、數額、渠道的變化,需要處于經營主體購銷環(huán)節(jié)的內部成員按照事先制定的程序規(guī)范進行,共同完成、照章辦事。反之,交易型受賄犯罪中的優(yōu)惠條件或優(yōu)惠交易價格則往往具有較大的隨機性和任意性,一般價格向“優(yōu)惠”價格進行交易環(huán)節(jié)轉換的方式極為粗糙,缺少領導與分工?;旧嫌山洜I者根據交易對象(國家工作人員)的具體情況靈活調整價格優(yōu)惠幅度、結算時間與平賬方式。優(yōu)惠交易價格的預設性排除了交易雙方通過差價給付或者收受賄賂的行為故意;明顯偏離市場標準的見機調整性價格印證了國家工作人員間接從中謀取非法個人利益的犯罪意圖。
第二,優(yōu)惠條件或優(yōu)惠交易價格所針對交易相對人具有不特定性或者相對特定性。交易型受賄犯罪中出現的交易價格固然明顯偏離市場價格,但優(yōu)惠購物中的優(yōu)惠價格也有可能明顯偏離同類商品市場一般價格。但是,以優(yōu)惠條件購買商品中的交易相對人是不特定的,或者根據經營者規(guī)定的條件在一定幅度內享受折扣。(23)對于不特定的優(yōu)惠交易價格而言,凡是愿意支付相關對價者均可參與商品買賣、享受優(yōu)惠待遇;對于相對特定的優(yōu)惠交易價格而言,相對特定的受眾群體在優(yōu)惠幅度內進行合法交易。因此,國家工作人員不符合優(yōu)惠條件或者不具有優(yōu)惠身份而享受優(yōu)惠價格的,可以構成交易型受賄犯罪類型。例如,內部職工股、內部職工購買房屋等“內部價”均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同樣屬于合法價格。但國家工作人員不具有內部職工身份卻購買相關股票、房屋的,因不符合相對特定優(yōu)惠價格的交易條件而區(qū)別于《意見》“以優(yōu)惠價格購買商品不屬于受賄”,不能適用該條除罪規(guī)定。
第三,優(yōu)惠條件或優(yōu)惠交易價格往往表現出有因性。優(yōu)惠是商品購銷中的讓利,是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以明示并如實入賬的方式給予對方的價格競爭優(yōu)勢,表現為支付價款時對價款總額按一定比例即時予以扣除或者支付價款總額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還。從本質上考察,優(yōu)惠是經營者所采取的一種價格營銷策略,即通過讓利達到促銷,存在符合市場價值規(guī)律的價格優(yōu)惠原因。從形式上分析,優(yōu)惠條件或優(yōu)惠交易價格普遍發(fā)生在符合商業(yè)慣例的經營活動中,基礎性原因或事實包括:(1)買方當期付款,縮短賣方資金回流周期;(2)降價處理積壓商品,收回部分成本;(3)買方承擔運輸、倉儲費用,或者承諾縮減部分售后服務,節(jié)省賣方附隨性開支。而交易型受賄犯罪行為,一般違背誠實信用,無視市場規(guī)律,私通暗恰,通過暫時性地虧本買賣換取權力腐敗而形成的排他性回饋,其不存在優(yōu)惠的合法合理原因,買賣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不對等、缺乏商業(yè)慣例依據、無視價格法律法規(guī)。
注釋:
①劉志遠主編:《新型受賄犯罪的司法指南與案例評析》,中國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3頁。
②孫國祥:《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的方式與界限解讀》,載《人民檢察》2007年第8期(下)。
③薛專、倪建宏、陳正兵:《商品購銷活動中受賄犯罪之認定》,載《人民法院報》2002年2月18日第3版。
④劉志遠主編:《新型受賄犯罪的司法指南與案例評析》,中國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3頁。
⑤劉志遠主編:《新型受賄犯罪的司法指南與案例評析》,中國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4頁。
⑥劉志遠主編:《新型受賄犯罪的司法指南與案例評析》,中國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6頁。
⑦參見劉為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之解讀》,載《人民法院報》2007年7月17日第6版。
⑧薛進展、謝杰:《“兩高”最新司法解釋之法理與實踐解讀》,載《湖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7年第6期。
⑨韓耀元、邱利軍:《適用“兩高意見”須注意的十二個問題》,載《檢察日報》2007年7月17日第3版。
⑩張玉娟:《交易型受賄“明顯偏離市場價格”的司法認定》,載《檢察日報》2007年8月26日第3版。
(11)孫國祥:《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的方式與界限解讀》,載《人民檢察》2007年第16期,第10—11頁。
(12)張玉娟:《交易型受賄“明顯偏離市場價格”的司法認定》,載《檢察日報》2007年8月26日第3版。
(13)張玉娟:《交易型受賄“明顯偏離市場價格”的司法認定》,載《檢察日報》2007年8月26日第3版。
(14)夏思揚:《對交易型受賄有必要規(guī)定價格比》,載《檢察日報》2007年8月10日第3版。
(15)王恩海:《優(yōu)惠價”購房與受賄犯罪的認定》,載《上海法治報》2006年6月20日第11版。
(16)張玉娟:《交易型受賄“明顯偏離市場價格”的司法認定》,載《檢察日報》2007年8月26日第3版。
(17)夏思揚:《對交易型受賄有必要規(guī)定價格比》,載《檢察日報》2007年8月10日第3版。
(18)孫國祥:《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的方式與界限解讀》,載《人民檢察》2007年第8期(下)。
(19)薛進展、謝杰:《以交易形式受賄中“度”的把握》,載《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07年第5期。
(20)張玉娟:《交易型受賄“明顯偏離市場價格”的司法認定》,載《檢察日報》2007年8月26日第3版。
(21)韓耀元、邱利軍:《適用“兩高意見”須注意的十二個問題》,載《檢察日報》2007年7月17日第3版。
關鍵詞:無形資產;商標專利;無形資產保護
隨著科技經濟的發(fā)展,特別是進入電子信息時代以來,公司間的商業(yè)競爭焦點已由體力勞動轉向智力勞動,由有形資產轉向無形資產。2012年美國蘋果公司與韓國三星公司的專利世紀大戰(zhàn),廣藥王老吉和加多寶的商標爭奪大戰(zhàn),再次掀起企業(yè)對無形資產的關注。戰(zhàn)爭硝煙已過,卻發(fā)人深省。無形資產作為一項重要的資源,無疑已成為21世紀核心競爭力的主要來源,許多著名的跨國公司都擁有大量的專利技術和馳名品牌,其成為了企業(yè)發(fā)展的重要支柱。對我國而言,要想在全球化市場的競爭中立足,加強自主創(chuàng)新,保護企業(yè)無形資產的安全乃是發(fā)展的關鍵。然而現實中我國無形資產保護形勢不容樂觀,仍存在諸多的問題。
1.缺乏無形資產保護意識,未建立相應的專利管理機制。盡管對無形資產的保護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但總體來說,社會大眾對其重要性,緊迫性艱巨性缺乏正確的認識,對無形資產侵權行為也沒有予以高度重視。企業(yè)資產管理往往側重有形資產而忽視無形資產,過于追求短期利益而忽略長期利益,以致在申請專利注冊商標等方面缺乏積極行動。根據有關部門的調查顯示,在我國沒有專利的企業(yè)占到68%左右,而只有華為,聯想海爾等公司建立了專門的專利管理機構并配置了專業(yè)的人才,其他多數公司只是外包或雇傭兼職人員。然而在鄰國日本,許多公司諸如索尼,東芝等都擁有三四百人的知識產權保護團隊,這也是它們成功的關鍵之一。同時,我國無形資產的經營管理不善。據統(tǒng)計,我國每年重大的技術成果能達三萬多項,但幾乎兩萬項沒有申請專利保護,自己辛苦創(chuàng)造的品牌沒能及時注冊致使不得不花巨資買回自己的商標,這造成的每年近10億元的損失?!巴侍谩保叭鄣隆?,“女兒紅”,“一得閣”墨汁,“紅星”二鍋頭等響當當的名字都有在海外被人注冊的遭遇。
2.缺乏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不重視無形資產的投入。不得不承認,我們在自主創(chuàng)新發(fā)展的道路上與發(fā)達國家有著很大的差距。在美國每年的專利申請達500萬件,在日本一些企業(yè)每年各自申請專利大概兩萬件,相比之下中國的專利數屈指可數,尤其是許多國內中小企業(yè)不愿將經費浪費在研發(fā)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專利或技術上,而是一味的抄襲國內外知名品牌,“山寨”產品層出不窮,毫無競爭優(yōu)勢可言。同時我國假冒商標現象嚴重,一些不法分子大量偽造知名品牌,甚至出現侵權規(guī)模化,違法服務一條龍的現象,嚴重敗壞了名牌企業(yè)的形象和聲譽。
3.無形資產保護的法律法規(guī)不完善,執(zhí)法部門打擊不力。現行的有關無形資產保護的法律法規(guī)諸如《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存在了一些缺陷。這些法律不能很好地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以及無形資產保護的現狀而做出相應的更改或補充,例如關于無形資產評估的法律體系和組織管理體系尚未健全,目前缺乏一套切實可行評估標準和方法,也不能著眼于未來,對于未來可能發(fā)生的問題或情況做出預測,一些條文規(guī)定不具體太抽象,而現實生活中的情況往往很復雜,這對于問題的解決可能會產生很多困難。同時,許多企業(yè)內部的無形資產保護制度不完善,單位人員在流動過程中可能因為個人利益驅動抓住制度上的漏洞造成商業(yè)機密等的流失。執(zhí)法不嚴,懲罰力度不夠在我國也尤為突出。一些執(zhí)法人員受人情,利益的誘惑知法犯法,行賄受賄,相互勾結,對于違法行為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不認真執(zhí)行公務,敷衍了事,致使法律的公正性和準確性受到挑戰(zhàn)。對于違法行為懲罰力度遠遠不夠,主要集中在民事行政處罰,而刑事處罰屈指可數,違法人員獲得的非法利益往往比自己損失的多出幾倍幾十倍甚至更多,由于處罰程度過輕違法人員愿意從事這些活動,法律對其缺乏足夠的威懾力。
對于無形資產的保護措施,可從對企業(yè)無形資產構成威脅的原因著手,因地制宜,根據自身的情況制定方案,有如下建議:
1.提高對無形資產價值和地位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對無形資產的保護意識。要知道對于商標專利的保護就是對企業(yè)核心競爭力的保護,這需要全體員工都要參與進來,這也使企業(yè)內部有了文化基礎和精神動力。企業(yè)還要注重對公司員工的激勵與保持。人力資源也是企業(yè)應該看重的無形資產,加強激勵機制,優(yōu)化薪酬機制越發(fā)重要。企業(yè)需從多方面提高員工對企業(yè)的滿意度和忠誠度,要與接觸企業(yè)商業(yè)機密的員工簽訂保密協(xié)議,注重人才的合理安置,防止人才流失而帶走重要技術等無形資產。
2.建立無形資產價值評估體系和管理控制系統(tǒng)。恰當地計量無形資產,合理評估其價值是進行無形資產保護的基礎。這也應當隨著科技的進步和社會的發(fā)展變化而變化,要與時俱進,充分體現無形資產的公允性和時代屬性。這就需要企業(yè)設立專門的部門,培養(yǎng)吸收相應的人才對無形資產進行全面的管理,同時還需加強對無形資產的內部審計,充分監(jiān)督整個無形資產使用和保護過程,這也能給管理層提供充分的信息進行決策。
3.加強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堅持開發(fā)與保護并舉。要想保護無形資產。需先擁有屬于自己的無形資產。而這些資產需包含整個公司和時代的烙印,不易被模仿,不可替代,能持續(xù)為公司帶來價值。在這個快速變化的競爭時代,科技創(chuàng)新顯得越發(fā)的重要,與時俱進才能謀求公司更長久的發(fā)展。
4.完善無形資產保護的法律法規(guī)并加大執(zhí)法力度。就目前情況來看,尋求法律的保護還存在一些問題和困難,國家一方面應根據市場經濟的發(fā)展需要對現有法律進行修改和補充,另一方面應緊跟形勢,制定更具體,更科學的法律規(guī)范。各企業(yè)也應根據法律的要求,結合自身的情況,建立健全內部保護制度。同時國家也要加強執(zhí)法力度,提高執(zhí)法人員的專業(yè)素質和責任感,正義感。對于無形資產的違法行為應給予嚴懲,一定要讓違法人員付出更大的代價,增強法律的威懾力和公正性。
總之,在競爭日益激烈的當代,擁有一定規(guī)模與數量的無形資產是保持企業(yè)核心競爭力的必要條件和重要基礎,它決定著企業(yè)的價值。無形資產的保護是一個有機聯系的保護系統(tǒng),需要社會所有成員都參與進來,而只有實現無形資產的有效管理才能防止其流失,并讓企業(yè)立于不敗之地。(作者單位:四川大學)
參考文獻:
[1]俞麗偉,加強企業(yè)無形資產保護的探討 科技廣場 2009.2
員工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
根據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該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經濟處罰;
經濟處罰所依據的規(guī)章制度內容和程序合法并且適當。
企業(yè)進行內部管理時,通過罰款對員工進行規(guī)制的情況并不在少數。那么,這種做法是否違法呢?
違紀員工,該不該罰款
支持者觀點
支持者認為,用人單位扣罰員工工資是公司自主經營管理權的體現?!秳趧臃ā返谒臈l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guī)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庇萌藛挝慌c勞動者本系管理與被管理關系,無論從實踐的角度還是法律的角度,用人單位都有權制定規(guī)章制度,對員工的行為予以規(guī)范,包括使用各種方式對員工進行管理,如適當的獎懲措施。而扣罰員工工資恰恰屬于用人單位管理員工的手段之一,只要其賴以存在的規(guī)章制度制定主體、程序和內容合法,且數額適當,就應認定為合法。
同時,有的地區(qū)以立法形式確認了用人單位的“罰款”權,如:《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可以從員工工資中扣減下列費用:(一)員工賠償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費用;(二)用人單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的違紀經濟處罰;(三)經員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費用。用人單位每月扣減前款第(一)、(二)項費用后的員工工資余額不得低于最低工資?!?/p>
反對者觀點
有人認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有權設立罰款處罰的最低一級機關為“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也就是說,該級別以下的任何組織均無權設立“罰款”條款。同時,《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了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為“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梢姡瑢竦呢敭a行使經濟處罰權的主體只能是法律法規(guī)賦予的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有授權的主體,且應嚴格依照法律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程序執(zhí)行。用人單位僅根據自行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財產上的懲罰,顯然沒有法律依據。
另有一些人認為,只有在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扣除勞動者工資,包括: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可以代扣代繳相關費用的情形;勞動者使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而需要賠償的情形;以及勞動者違反服務期或競業(yè)限制約定義務而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情形。除此之外,用人單位無權以任何名義扣罰員工工資。
此外,還有人認為,即使用人單位欲通過獎懲手段加強內部管理,亦可通過警告、降職、降級、績效、解除勞動合同等方式進行,畢竟扣罰工資并非唯一的懲罰手段。且即使規(guī)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合法,數額又應當控制在何種范圍內才算適當,實踐中尚無認定依據。
例如,《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僅在深圳市范圍內有效,而廣東省在《廣東省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中對此有截然相反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了罰款內容,或者其扣減工資的規(guī)定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罰款或者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扣減勞動者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罰款或者扣減工資的人數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以罰款。”
從實踐視角分析問題
勞動關系兼具平等性和從屬性的雙重屬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締結勞動合同時雖秉承了平等、自愿的原則,但勞動關系一經建立,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成員后,就應該聽從用人單位的指揮和調度。用人單位有權對其員工進行管理,這一點毋庸置疑。但承認用人單位的自主管理權并不當然意味著承認其有權對員工進行獎懲,包括經濟處罰。自主管理權亦有邊界,對于他人人身和財產的處分需要法定或約定的理由。
筆者認為,在一定限度內,用人單位有權根據員工的表現進行獎懲,包括經濟處罰,理由如下:
對用人單位管理權的規(guī)制不宜比照公法對公權力的限制
在目前我國的經濟體制下,勞動行政職能由對勞動關系的決定和支配,逐漸轉變?yōu)閷趧雨P系的指導、監(jiān)督和保障。在此前提下,若依據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設定和執(zhí)行程序對公司的自主管理權進行規(guī)制實屬不妥,因為普通的企業(yè)相對于國家機關而言不可能對不特定人群的權益產生影響,對用人單位管理權的限制不宜比照公法對公權力的限制。
法不禁止即自由
在檢索了相關法律法規(guī)后,筆者發(fā)現,國家層面對于“罰款”并無具體規(guī)定,地方層面除了個別地區(qū)以明文規(guī)定進行了授權(如《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四條)或禁止(如《廣東省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第五十一條,該條例在深圳市以外的地區(qū)執(zhí)行)以外,多數地區(qū)亦未進行明確規(guī)定。
比如,已失效的《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當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一)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斗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三),違反技術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規(guī)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四)工作不負責任,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五),違反政策法令,違反財經紀律,偷稅漏稅,截留上繳利潤,濫發(fā)獎金,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損公肥私,使國家和企業(yè)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的;(六)有貪污盜竊、投機倒把、走私販私、行賄受賄、敲詐勒索以及其他違法亂紀行為的;(七)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職工有上述行為,情節(jié)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p>
雖然條例已于2008年1月被廢止,其廢止當月恰逢《勞動合同法》生效。《勞動合同法》中確認了用人單位有權并且應當“建立和完善勞動規(guī)章制度”,這部分條款可視為對原來的《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的承繼。雖由于當前的客觀情況已有所不同,《勞動合同法》無法照搬《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的做法明確規(guī)定企業(yè)可對員工進行“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但《勞動合同法》無疑承擔并延續(xù)著《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的使命。
一些持反對意見的人士認為,除了法律規(guī)定的“代扣代繳”、“賠償經濟損失”、“違約金”等情況以外,用人單位無權扣減勞動者工資。需要明確的是,《勞動合同法》并不否認用人單位有權通過規(guī)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獎懲。
筆者認為,既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性質上不等同于計劃經濟時期的行政關系,那么根據“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則,用人單位有權對員工進行經濟處罰。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也規(guī)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guī)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解釋支持了這一觀點,即只要規(guī)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且內容無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條款就具有法律效力。
也有人認為,“罰款”并非企業(yè)管理的唯一手段,警告、降職、降級、績效、解除勞動合同等方式也可以達到同樣的效果。這幾種方式確為可行的管理手段,但我們討論的是能不能的問題,而非孰為最佳選項的問題。
筆者認為,勞動法律法規(guī)雖然向保護勞動者傾斜,但同時也兼顧對用人單位的保護。勞動者的違紀行為,無論是否對用人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都會對其管理和效率產生負面影響。用人單位對相關違紀行為進行一定處罰是出于維護其自身權益的考慮,畢竟,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承認用人單位的“罰款”權并不與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相沖突。
舉重以明輕
實踐中,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時,關于是否達到“嚴重違反”程度的認定標準由用人單位自行規(guī)定。筆者認為,既然違紀解除勞動合同的標準可由用人單位自行決定,而“罰款”無論是性質還是對勞動者權益產生的實質影響都不會比解除勞動合同更嚴重,根據“舉重以明輕”原則,用人單位自然有權對勞動者的違紀行為進行罰款,當然前提是罰款的刀鈑τ胛ゼ托形的性質和程度相適應,高額的罰款顯然與《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初衷相悖。
實操建議
雖然法律條文沒有禁止用人單位制定規(guī)章制度對員工的違紀進行“罰款”,但從管理角度出發(fā),“罰款”并不是優(yōu)化企業(yè)內部治理的上策。
對勞動者而言,不當的扣罰工資將侵犯其合法權益;從用人單位角度,雖可以通過“罰款”起到威懾作用從而提高管理力度,但由于“罰款”涉及勞動者的經濟利益,較為敏感,若處理不當,會引起勞動者不滿,繼而影響其工作積極性和對企業(yè)的忠誠度,嚴重的還會因此產生勞動爭議。
關鍵詞:依法、策略、風險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in the bidding activities not regulate their own behavior in accordance with law, finally because these irregularities brings to the enterprise bigger loss. These behaviors some are due to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causes intentionally, some ar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legal awareness of indifference and the lack of knowledge of the law caused. How to make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familiar with the bidding relevant laws, to standardize the bidding behavior and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of the enterprises
Keyword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strategy, risk
中圖分類號:TU723.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經過幾年的招投標工作,使我感受到相當一部分建筑施工企業(yè)在招投標活動中不依法規(guī)范自己的行為,最后由于這些不規(guī)范行為給企業(yè)帶來較大的損失。這些行為有些是由于施工企業(yè)故意造成的,有些則是施工企業(yè)法律意識的淡漠和法律知識的匱乏造成的。如何使建筑施工企業(yè)熟悉招投標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規(guī)范招投標行為和維護企業(yè)的合法權益,是我一直在思索的問題,現結合法律規(guī)定和操作實踐發(fā)表一些認識,以求在該論文的探討上起到拋磚引玉之功效。
1建筑施工企業(yè)在招投標過程中常見的問題 1.1低價投標
實踐中不少建筑施工企業(yè)為了能夠中標、為了“搶標”,為了能夠博得招標人的“良好印象”,在投標時便懷著“低中標、勤簽證、高結算”的思路,對工程量重視不夠,對招標文件研究不透,盲目編制投標文件,壓低投標價,先中上標再說。結果往往事與愿違,不但沒有高結算,反而收益低于付出。特別對于本地區(qū)最低標中標的方法,這種現場尤其嚴重。
1.2串通投標 更有一些企業(yè)為了能夠承接到一個大項目,而不惜重金投入,與招標人串通,事先獲得標底等內容,已達到準確投標,或者是“明招暗定”;還有的將精力不是放在對項目的綜合衡量上,而是把主要精力投入在其他兄弟單位上,相互串通后,以一個單位為主投標人,而其他單位為“陪標人”,在相差不是過于懸殊或者項目急于開工建設的情況下,評標委員會一般亦不會廢除所有投標,讓招標人重新招標。這樣的情況,后來往往由于內部的泄漏一經被查處,將會受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嚴厲處罰。 1.3賄賂投標 有些企業(yè)在操作招投標過程中,采取的方式是既不與招標人串通、也不與其他投標人串通,而是采用賄賂評標委員會委員的辦法進行。表面上給人的感覺是很有實力,公平獲取項目建設資格,看似十拿九穩(wěn),但實質上,這樣的方式也是比較可怕的,因為根據法律規(guī)定,這樣的行為不僅是一種商業(yè)賄賂行為,而且依此所獲取的中標資格是無效的。
2.建筑施工企業(yè)違法投標防范策略2.1樹立和增強法治意識 項目管理者聯盟,項目管理問題。建筑施工企業(yè)領導及相關負責人應當切實樹立法治觀念,走依法治企、依法經營、依法護企、依法強企之路。近年來,隨著國家基礎設施建設力度不斷加大的前進步伐,建筑工程項目越來越多,國家為了遏制工程建設領域的腐敗、保證工程質量而推行的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具有重要意義,頒布施行的《招標投標法》在建筑工程等領域規(guī)范化建設上具有很強的嚴肅性。違反法律獲取的中標可能只是鮮花下的陷阱,只有依法獲取的中標才能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同時,只要是依法獲取的中標就能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 2.2重視投標活動 建筑施工企業(yè)應當仔細研究招標文件,尤其是《工程量清單》,依據《工程量清單》確定總體工程量,這樣可以得出總體的支出情況,然后,在考慮相關的其他情況,采用保證質量、綜合調整、合理計價的方式,確定出投標價。建筑企業(yè)應當知悉的是低報價并不是決定中標與否的唯一標準,質量等級也是一個重要因素,總體工程量是有相應工期、成本限制的。而且,建筑工程如果出現嚴重的質量問題,不僅影響到施工企業(yè)的聲譽和形象,遭到相應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而且,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還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因而,建筑企業(yè)對招投標活動應當高度重視,從實際出發(fā),合理取費和報價,而不單單以拿下工程項目為目的。 2.3了解相關法律規(guī)定尤其是關于中標無效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