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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論文賞析八篇

發(fā)布時間:2023-03-17 18:00:59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yōu)槟x了8篇的行政法律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fā),請盡情閱讀。

行政法律論文

第1篇

論文摘要: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在某些情形下應當平等,行政平等是制度的要求也是現代法治的要求。支持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平等的理論基礎是社會契約論和行政相對人的獨立性與行政的開放性的理念。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并不是一概平等,只有在某些行政行為中才可以體現出來。比如行政補償、行政處罰、行政合同與行政收費中,甚至在某些抽象行政行為中亦能體現。

實現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平等應當使雙方的權利義務盡可能對等,通過課以行政方特定義務并賦予相對方一定權利,通過認真貫徹行政公開原則,在行政程序中保障雙方的平等性,通過聽證、申辯等具體制度使雙方的平等具體化。

政府與公民的關系是當今社會公共行政和行政法制的一個主題。傳統(tǒng)的行政觀念是行政主體在行政法關系中處于主導地位,它決定著行政法關系的權利力與義務的內容,具有國家權力的代言人的特征與相對人的關系是權力與服從、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從本質上來說,行政機關與公民都享有獨立平等的主體資格。行政機關不因其代表國家從事行政管理活動就有高于公民的主體資格。公民亦不因其處于被管理者的地位,就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而依附于行政機關。本文所講的行政主體與相對人平等是指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地位、行政活動以及行政救濟等若干領域平等。

一、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平等的理論基礎

我們應當樹立行政機關與公民平等的觀念,“平等不只適用于公民之間,同樣也應適用于行政機關與公民(或組織)之間。沒有行政機關與公民之間的平等,也就沒有社會平等、公民之間的平等;行政機關與公民間的不平等,只會使公民與行政機關的關系更加緊張。”[1]

(一)從行政權力的來源看

按照古典自然法的觀點,國家是公民讓渡一部分權利而形成的。程序上民眾一旦授權給政府,行政權力便具有了對社會利益、資源進行權威性分配的合法性地位,這樣的國家和組織行使權力才有合法性。國家不得借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隨意侵犯公民的權利。盧梭曾說:“權利平等及其所產生的正義概念乃是出自每個人對自己的偏私,因而也就是出自人的天性?!保?]對人的欲望不是通過縱向的等級制度來限制,而應通過橫向的相互尊重與平等對待來限制。

(二)是制度的要求

是以憲法為前提,以民主政治為核心,以法治為基石,以保障人權為目的政治形態(tài)或政治過程。要求保障人權和自由以及尊重人的價值和尊嚴。我國《憲法》第33條規(guī)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边@一原則同樣也適用于政府與公民之間。只有在人人平等的情況下,才被有意識地加以發(fā)展。自由和平等是的終極關懷,也是最高理想。行政機關一向處于優(yōu)勢地位,對其進行限制是理性的表現,平等是對政府的最好限制。

以國家權力為本位的政治體制向以公民權利為本位的政治體制轉變,亦是身份社會向契約社會的轉變?!吧唐方洕俏幕靡援a生的土壤,在此土壤之上,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都平等化為法權,并授予個人對抗政府侵害的訴權和賠償權等權利”[3]。

(三)行政相對人的獨立性與行政的開放性

現代行政法有如下特點:(1)從行政相對人方面講,行政相對人具有獨立的主體資格;(2)從行政方面來講,現代行政呈開放性,具有吸納行政相對人意見的可能性。以上兩方面是辯證統(tǒng)一、相輔相成的,表現最突出的一點便是行政相對人的參與性。行政相對人不是從屬主體而是具有獨立的主體資格和享有權利義務的主體?!叭绻麤]有獨立性,行政相對人的意志就難以得到尊重,當然自由就更無法談起。”[4]公眾參與有利于行政相對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有利于保證行政政策、行政決定的順利貫徹執(zhí)行。有利于消除歧視,保障社會公正;有利于加強對公權力的監(jiān)督。

(四)從法治理念分析

法治理念包含著對行政權力的限制,政府與人民平等,追求對人性尊嚴與人權的保護。政府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二者應將法律內化為內心的一種信念?!胺ㄖ卫砟钆c平等理念有異曲同工之妙,法治是平等理念賴以成長的土壤”[5]。

一般情況下,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不平等。行政主體是社會事務的管理者,行政相對人是被管理者。但在特殊情況下二者可以平等“行政法由于其價值取向的公益性,在實體上對于行政主體與相對人權利義務配置的不對等性也具有其必要性,但是這種實體權利義務上的不對等性并不構成否定二者平等地位的條件”[6]。行政指導、行政合同、行政調節(jié)、行政獎勵、行政資助等柔性的非強制行政方式的廣泛運用,極大地改善了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的關系,它能夠促使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活動的主動參與和積極配合,是民主行政、文明行政、寬容行政與高效行政的體現。非強制行政方式適用的空間越廣闊,雙方合作的程度越高,對抗與沖突的情形就會愈少,有助于推動行政法治的發(fā)展。

二、行政主體與相對人平等的適用范圍

平等權的實現有利于相對方利益的實現,每個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斷者。賦予相對方與行政方平等的法律地位,他就可以獨立自主的反映自己的意志,通過與行政方的平等協(xié)商,才能調動其積極性與主動性,更好的實現自身權益并有效監(jiān)督行政權的行使。

管理性質的行政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行政許可(“行政主體應行政相對方的申請,通過頒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等形式,依法賦予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法律權利的行政行為”[7]);行政確認(“行政主體依法對相對方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和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于確定、認可、證明并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8]。);行政監(jiān)督,即行政主體以法定職權,對相對方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執(zhí)行行政命令、決定的情況進行檢查、了解、監(jiān)督的行政行為;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為。這些行政行為更多的體現了行政管理職能,行政相對人在參與時一般無法發(fā)揮平等性。

1、行政補償過程要體現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平等性

隨意變更或撤銷行政許可的,應當對當事人補償,在補償標準、補償范圍方面雙方應當平等協(xié)商。行政機關違法對相對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是一并提出?!豹?/p>

這是在行政主體違法的情況下對作出的行政行為給與補償,某些情況下,行政行為合法的也要給與補償:以前的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體根據法律規(guī)定,以強制取得相對方財產所有權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是一種無償行為。2004年憲法修正案作出規(guī)定“行政征收應當給于適當的補償?!豹?/p>

2、行政處罰的過程也要體現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平等性,行政處罰分為人身自由罰,我國規(guī)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有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yǎng),大多數國家規(guī)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需要經過聽證程序。行為罰,指限制和剝奪違法相對方某種行為能力或資格的處罰措施,如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執(zhí)照等。財產罰是適用較普遍的一種行政處罰方式。行政處罰的程序包括立案、調查取證、聽取申辯與聽證,行政主體在做出行政處罰前裁決前,應告知相對人:根據調查情況準備對其做出處罰裁決的理由和依據。

3、行政收費及行政合同,行政收費的正當性在于它的特別交易性,諸如放射物處置費;建筑垃圾處理費;登記費;國有土地、礦產資源使用費、排污費等不同于一般的市場等價交易,也不能說其具有補償性。行政行為在此又一次體現了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平等性“為保障稅收和收費的現實正當性,必須在行政征收領域確立和張揚法治理念:未經人們或其代表的同意,不得征稅、收費或以其它形式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財產”。行政合同也要遵循民法中的合同理念,貫徹平等精神。4、某些抽象行政行為,在行政立法的過程中也需要體現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平等,因為“平等不再僅僅意味著法律適用上的平等,社會成員已產生獲取立法平等的新的渴望”[9]。

三、行政主體與相對人平等的途徑

如何才能實現行政主體與相對人平等?筆者認為需要讓相對人真正參與到行政決策過程,在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在充分的博弈基礎上做出決策。

首先,課以行政方特定義務并賦予相對方一定權利而使行政機關主導性權利的行使合乎理性,排斥行政恣意,保證由此而為的行政決定最具有效益,限制行政恣意制度和保障平等協(xié)商制度。通常告知制度、說明理由制度、回避制度、透明公開制度等是其具體制度?!八鼈兯N含的程序上的權利與義務分配強化了相對方制約行政恣意的能力,促使了上述抗衡平等狀態(tài)的形成”[10]。

其次,通過行政程序使平等成為看得見的平等。當事人參與是行政程序公正的基本標準之一,在沒有當事人參與的情況下作出有關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決定本身就是缺乏公正的,更不用談結果的公正性。行政當事人參與行政程序,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張和有利于自己的證據,進行辯論促使行政主體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行政決定。而且更容易接受裁判結果。例如《行政處罰法》賦予了當事人知情權、陳述權、辯護權等,通過陳述、申辯、質證、聽證等一系列程序性權利,明確了相對人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的主體地位。以防止行政主體濫用行政處罰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該法第42條首次規(guī)定了聽證制度“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執(zhí)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聽證是指國家機關作出決定之前,聽取與該決定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的意見的活動。“聽證制度是現代行政程序的關鍵性制度,是指行政主體在做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益的決定前由相對人表述意見、提供證據的程序以及行政主體聽取意見、接受證據的程序所構成的法律制度”[11]。

最后,充分履行行政公開原則,否定內部文件的效力。新的時代要求我們必須履行這一原則,我國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該組織的規(guī)則要求“沒有公開的政策和措施不得實施”;行政處罰法也規(guī)定了“不公開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不得作為處罰依據”。不僅法律法規(guī)要公開,其制定過程也要公開,凡是與法律法規(guī)等有利害關系的人都有權利參與他們的制定過程,比如價格聽證制度以及地方立法中經常使用的聽證制度,這也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平等的基本表現。

結語:傳統(tǒng)行政法是建立在人民對政府的懷疑與不信任的理念基礎之上的。在權力行使中,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處于相互對立的地位,行政活動如果得不到行政相對人的配合與支持,權力活動就可能表現出強制性的暴力(或者軟弱無力的狀況)。我國的行政法,是建立在國家利益、集體利益與個人利益三者一致的理論假設基礎上的,強調個人利益應服從集體利益和國家利益。這一假設前提下的行政法,突出了行政權力色彩,強調了行政相對人的絕對服從,未給予行政相對人的利益以應有的保護,從而在實際行政管理活動中也產生了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相互敵對的局面:抗拒與消極抵制。我們應當以合作取代沖突。通過合意的契約手段或者在充分尊重民意的理念支配下行政,則易獲取行政相對人的通力合作,從而便于行政職能的實現。

注釋:

[1]張春莉、楊解君《論行政法的平等理念—概念與觀念》,文史哲,2005年第5期(總第290期)。

[2]盧梭《社會契約論》商務印書館出版2003年版,第29頁

[3]張紅艷、孫軍帥:《平等理念在現代行政法中的塑構》,衡陽師范學院學報,2005年第26卷第5期。

[4]張紅艷、孫軍帥:《平等理念在現代行政法中的塑構》,衡陽師范學院學報,2005年第26卷第5期。

[5]范文進,陳亞玲:《行政契約中的平等權及其制度保障》,邢臺學院學報,第20卷第4期。

[6]羅豪才《行政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22頁。

[7]羅豪才《行政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29頁。

[8]肖金明:《法治行政的邏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88頁。

[9]肖金明:《法治行政的邏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48頁。

第2篇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司法行政復議具有行政行為的基本法律特征。認識和確定行政復議的性質,有助于發(fā)展和完善行政復議制度,保障行政復議職能的正確發(fā)揮和行政復議活動的正確運行。筆者認為,行政復議在形式上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在本質上是一種行政監(jiān)督法律制度;在方法上是一種行政救濟的法律途徑;在程序上是一種按行政司法程序運行的程序規(guī)則。本文將重點論述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的范圍、管轄以及程序。

關鍵詞:司法行政復議特征范圍管轄程序

司法行政復議是指司法行政相對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服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申請,請求重新審查并糾正原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據此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進行審查并做出決定的法律制度。司法行政復議的目的是為了糾正司法行政主體做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一、司法行政復議的特征

1、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的活動

司法行政機關是行使司法行政權力,執(zhí)行國家司法行政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管理國家司法行政事務的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司法行政復議過程中運用了行政機關的工作原則和方法,這是它的行政性。然而,司法行政機關在進行司法行政復議過程中,又擁有準司法職權。這表明,司法行政復議是集行政性和司法性于一體的。

2、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處理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

司法行政部門的行為既有行政行為,也有民事行為,兩種行為產生的爭議表現為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司法行政爭議主要指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因實施具體行政行為而與相對人發(fā)生的爭議,這種爭議的核心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處理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如果司法行政主體實施解決民事爭議的具體行為,這種行為即不是行政復議,而是行政調解或行政裁決。

3、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解決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

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作為第三方解決行政爭議糾紛的活動。行政復議的這一特性要求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和做出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必須分開,同時也要求司法行政復議必須按法定程序進行,這就是司法行政復議程序的準司法性。司法行政復議的準司法性使司法行政復議和人民法院審判一樣,有許多制度貫穿其中。如申請制度、管轄制度、移送制度、回避制度等?!端痉ㄐ姓C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guī)定》第11條規(guī)定:“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法制工作機構人員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提出自行回避,申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但應說明理由”。司法行政復議程序的特點又體現在行政性方面。如復議機關自收到復議申請書至做出決定止,時間最長不超過六十日,司法行政復議作為行政活動,必須充分體現行政的效率原則,復議組織可以利用這些特點,迅速查清事實、解決司法行政爭議。所以,就解決司法行政爭議而言,司法行政復議程序比行政訴訟程序更經濟、更具有效率。

4、司法行政復議是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的一種層級行政監(jiān)督

司法行政監(jiān)督可以在司法行政行為實施過程中進行,也可以在司法行政行為完成之后進行;可以是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主動實施,也可以由利害關系人請求做出具體司法行政行為機關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實施,司法行政復議就是有權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復查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司法行政監(jiān)督措施。通過司法行政復議,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及時發(fā)現并糾正下級司法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同時也可以發(fā)現具體司法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司法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是否與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相抵觸。

5、司法行政復議主要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必要時也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行政復議法》第22條規(guī)定:“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司法行政復議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的目的,在于確保司法行政復議必要的行政效率。這一點顯然不同于司法審查制度。

二、司法行政復議的范圍

對行政相對人來說是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而對司法行政機關而言是受理行政復議的范圍。行政相對人包括公民①、法人②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1、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頒發(fā)資格證書、執(zhí)業(yè)證、許可證手續(xù),司法行政機關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

2、對司法行政機關做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止執(zhí)業(yè)、吊銷執(zhí)業(yè)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在其職權范圍內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進行,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責任與處罰相當的原則,充分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申辯權等權利的行使。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審批、審核、公告、登記的有關事項,司法行政機關不予上報申辦材料、拒絕辦理或者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注冊執(zhí)業(yè)證,司法行政機關未出示書面通知說明理由,注冊執(zhí)業(yè)證期滿六個月內不予注冊。

5、認為符合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參加資格考試,司法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

6、認為司法行政機關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7、對司法行政機關做出的撤銷、變更或者維護公證機構關于公證書的決定不服。

8、對司法行政機關做出的留場就業(yè)決定或根據授權做出的延長勞動教養(yǎng)的期限決定不服的。

9、對司法行政機關做出的關于行政賠償、刑事賠償決定不服的。

10、認為司法行政機關做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另外,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等的規(guī)定,抽象的行政行為和國家行為不屬于司法行政復議的范圍。抽象行政行為的特點在于它的普遍約束力和往后拘束力,司法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具體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不服的”,不能單獨申請行政復議。我國《行政復議法》第8條規(guī)定:“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做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綜上說明,下列行為不屬于司法行政復議范圍:

1、執(zhí)行刑罰的行為

2、執(zhí)行勞動教養(yǎng)決定的行為

3、司法助理員對民間糾紛做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

4、資格考試成績評判行為

5、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行為

三、司法行政復議的管轄

司法行政復議的管轄,是指各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對行政復議案件在受理上的具體分工。即司法行政相對人在提起行政復議之后,應當由哪一級行政復議機關來行使行政復議權。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guī),司法行政復議的管轄如下:

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管轄。為促進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司法部于1997年2月13日了《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該規(guī)定第8條規(guī)定:“司法行政機關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司法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對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的司法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機關管轄,司法行政機關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管轄。如《公證程序規(guī)則》第58條第2款規(guī)定:“申訴人、公證處或者其他當事人對前款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2、對監(jiān)獄機關、勞動教養(yǎng)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機關管轄。

3、對司法部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司法部管轄。申請人對司法部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應訴。經行政復議的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做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應訴;行政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由行政復議機關應訴。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訟。因為我國《行政復議法》第16條第2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四、司法行政復議的程序

司法行政復議的程序,是指司法行政復議案件所應遵循的步驟。它性質上屬于行政程序。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司法行政復議的程序大體上依次經過四個階段,即申請、受理、審理和決定。

1、司法行政復議的申請

由于司法行政復議是一種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即司法行政復議機關根據司法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在審查被申請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的基礎上,依法做出的一種行政行為。因此,沒有司法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則不能啟動司法行政機關受理、審查的程序,司法行政復議作為監(jiān)控司法行政權的一種法律制度就不可能發(fā)揮其功能。

司法行政復議的申請是指司法行政相對人不服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向復議機關提出要求撤銷或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請求。司法行政復議申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①申請人是認為司法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這里的“認為”是指申請人主觀上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至于在客觀上是否受到侵害,則需要通過審理才能確定;②有明確的被申請人。沒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復議機關無法進行審理,申請人的請求也無法實現;③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復議請求是申請人復議時向復議機關提出的具體要求;④屬于司法行政復議的范圍,否則復議機關不予受理;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如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的應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申請延長期限;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不得申請司法行政復議。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書面申請的申請書應當包括:①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②被申請人的名稱、住址;③申請復議的理由;④申請的年、月、日??陬^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并由申請人簽字。

2、司法行政復議的受理

司法行政復議機關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對行政復議申請做出如下處理:

①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并屬于《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guī)定》所規(guī)定的受案范圍的應予受理。

②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③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不符合行政復議的法定受理條件或者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即為受理。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自收到行政復議機關發(fā)送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申請筆錄復印件后,應書面做出答復,并將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在10日內提交行政復議機關。超級秘書網

3、司法行政復議的審理

司法行政復議的審理是對復議案件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及爭執(zhí)的焦點進行審查的過程。審理是司法行政復議中的最實質性階段。通過審理,查清事實,為適用法律即做出決定打下夯實的基礎。

①審理的方式。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進行調查,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采取書面審理較為簡便,具有較高的效率,符合行政效率的要求;采取調查的方式適用于較為復雜、影響較大的司法行政復議案件。

②審理的依據。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認為被申請人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guī)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機關文件送達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③審查的內容。司法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進行審查,復議機關既有權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也有權審查行政行為是否適當。

4、司法行政復議的決定

司法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對復議案件的審理,最后做出決定。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如遇有因不可抗力延誤機關文件抵達的,有重大疑難情況的,需要與其他機關相協(xié)調的,需要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的,以及其他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需要延長復議期限等情況的,司法行政復議機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司法行政復議決定有以下五種:

①維持決定。是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做出的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司法行政復議相關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和內容適當的,應當做出維持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

②履行決定。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某種法定職責的決定。

③補正決定。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做出的責令被申請人補正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如果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正確,事實清楚,符合法定權限,而只是程序上有些不足,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可做出責令被申請人補正的決定。

④撤銷或變更決定。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做出的撤銷或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司法行政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適用依據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撤銷或變更。

⑤重作決定。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責令申請人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做出撤銷決定后,有時尚需被申請人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可決定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

此外,申請人在申請司法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賠償。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賠償要求的,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以及沒收非法財物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物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參考文獻資料:

第3篇

一、我國行政復議證據制度的主要特點

我國行政復議證據制度由《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實施條例》構建,所涉條文有:《行政復議法》第3條第2項,第11、22、23、24條,第28條第1款第1、3、4項,第36條;《實施條例》第15條第1款第6項,第21、33-37、43、46、47、63條。這些條文構建的行政復議證據制度包括如下內容:第一,《行政復議法》第22條確立了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口頭審查為例外的證據審查制度。第二,《行政復議法》第11條,第23條第1款,第28條第1款第4項,《實施條例》第21、 36條規(guī)定了舉證制度(含舉證責任分擔、舉證期限、舉證主體等)。第三,《實施條例》第33條規(guī)定了聽證制度。第四,《行政復議法》第24條規(guī)定了證據效力制度,根據該條,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個者人收集的證據不具有效力。第五,《行政復議法》第28條第1款第1項規(guī)定了“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證明標準。第六,《行政復議法》第3條第2項、第22條,《實施條例》第34條規(guī)定了復議機關調取證據制度。第七,《行政復議法》第23條第2款,《實施條例》第35條規(guī)定了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查閱權。第八,《實施條例》第37條規(guī)定了鑒定制度。

從上述條文不難看出,我國行政復議的證據制度具有以下特點:第一,條文分散無序。證據制度所涉條文較為分散,分布于《行政復議法》和《實施條例》之中,散見于不相鄰的多個條文之中,形式上缺乏系統(tǒng)性,不利于形成整體認知,也不便于適用。第二,體系殘缺不全。行政復議的證據制度不單形式上缺乏系統(tǒng)性,就其邏輯結構來說,也存在頗多缺失,若將其與行政訴訟的證據制度相比即可一目了然,下文將重點討論這一問題,此不贅述。第三,初始定位不準。由于《行政復議法》的立法宗旨是便民、快捷的效率主義,其初衷是“不宜、也不必搬用司法機關辦案的程序,使行政復議‘司法’化”。在這種思想指導下,該法對復議程序的設計與行政訴訟相比就顯得頗為粗放,其中的證據制度也不例外。這種粗放型審查機制在保證快捷高效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犧牲了制度的公正性、權威性和公信力,實踐中復議案件數量偏少、復議功能受阻的現狀就反映了這一點。為了彌補《行政復議法》的先天不足,《實施條例》對證據制度做了個別補充,但仍未完成體系化改造。因此,全面梳理現行證據制度的問題,通過重新修改《行政復議法》加以一攬子解決,就日益顯得必要。

二、行政復議證據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通過上述分析可見,現行的證據制度比較原則和粗疏,影響了行政復議的公正性,亟需加以檢討。當前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舉證責任規(guī)定不夠全面

在舉證責任方面,《行政復議法》僅在第11條規(guī)定了行政復議申請的要求,申請人只要講清主要事實即可,無需承擔初步證明責任?!秾嵤l例》第21條補充規(guī)定了申請人的初步證明責任。但整體來看仍有不足:第一,《行政復議法》及《實施條例》均明示了第三人參與行政復議的權利,但均未涉及其應負的舉證責任。第二,《行政復議法》第28條第1款第4項關于被申請人逾期不舉證視為無證據的規(guī)定是不完整的,忽略了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當事由而不能如期舉證的情況。第三,在申請人的初步證明責任問題上,《實施條例》第21條雖作了補充,但仍有不周之處,忽略了不作為案件中的除外情形—在行政機關不作為案件中,行政機關往往不向相對人提供書面答復,相對人難于獲取行政機關不作為的初步證據,復議機關在沒有相應證據的情況下又不予立案,致使行政機關不作為案件很難被立案—這在行政訴訟的證據制度中早已有成熟的規(guī)定可資借鑒。

(二)證據認定規(guī)則體系缺失

證明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去粗存精、去偽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不斷升華的認識和確認過程。證明過程是在行政復議活動中,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運用一定的證據規(guī)則審核證據進而認定特定案件事實的過程。此處所謂的“證據規(guī)則”,是一套綜合的技術規(guī)則,如證據資格、證明效力認定、推定、認知等。對此,《行政復議法》及《實施條例》均未作出規(guī)定。證據認定規(guī)則體系的缺失也造成當前行政復議實踐中的“無所適從”,辦案人員在審核證據和認定事實時缺乏統(tǒng)一的客觀標準。

(三)證明標準可操作性不強且嚴苛

“證明標準是指證明質和量的有機結合,即指證明對象的范圍和證明所達到的程度的界定。”[6]它反映了證據所應當達到的說服力程度。行政復議的證明標準是一個質、量結合的雙面結構。根據《行政復議法》第28條第1款第1、 3項的規(guī)定,一方面,具體行政行為必須“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這是關于“質”的規(guī)定性,另一方面,具體行政行為不得“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這是關于“量”的規(guī)定性。其中的問題主要是“質”的規(guī)定過于嚴苛:相關規(guī)定在內涵上接近于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它意味著定案的證據必須經過逐一查證,真實可靠;證據之間、證據同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得出的結論是惟一的,排除其他可能性。這種證明標準要求極高,不僅缺乏可操作性,而且若嚴格實施,很可能對行政效率產 生消極影響。

三、行政復議證據制度的重構

通過對上述問題的揭示,我們可以得出行政復議證據制度亟需全面修改完善補充,亦即在一定意義上需要“重構”的結論。下面就重構的方向、原則和具體對策等問題展開討論。

(一)修改的方向和原則

行政復議證據制度的重構應通盤考慮、整體推進,以保證制度內部的協(xié)調性以及制度對實踐的適應性。針對目前行政復議證據制度中存在的上述問題,根據相關學理和現實社會背景,提出如下修改的方向和原則。

第一,總體上應當準司法化。準確判斷行政復議的法律性質,是完善行政復議證據制度的理論前提。行政復議具有準司法性,具體的制度建設應當以此作為自身定位。這一定位有利于同時發(fā)揮行政性和司法性兩種糾紛解決機制的優(yōu)勢,兼顧效率與公正。原有證據制度的各種問題總體上可歸結為,整體上將行政復議定位為行政性機制,過于強調效率價值,遮蔽了人民的公正性訴求。因此,完善行政復議的證據制度,應以準司法化為基本方向,充分借鑒吸收司法審查的先進制度。

第二,兼顧效率與公正兩種價值。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相比,應當說二者在證據制度上具有諸多共性,當前在行政復議證據制度缺位情況下被迫照抄行政訴訟證據制度的現實也說明了這一點。但是,行政復議的準司法性既有司法性的一面,也有行政性、監(jiān)督性的一面,因此,行政復議的證據制度理當與行政訴訟有所區(qū)別。行政復議對行政效率的追求或者說對效率與公正的平衡,在構建行政復議證據制度時便應當成為重要的考量因素。例如,在證明標準上,我們認為可以采用“證據明確”的標準,使其在適應行政復議證據制度特點的同時,也可有效地實現各類證明標準之間的順利過渡??傊?,準司法化并非一味照搬行政訴訟的制度,而應平衡效率與公正兩種價值訴求。

第三,證據制度的內容應當體系化。應當從整體上著眼,構建起邏輯自洽、井然有序的證據制度。體系化的資源有二:一是《實施條例》中的有關規(guī)定;二是各地有關行政復議證據制度的規(guī)范性文件。證據制度在《行政復議法》中的具體表述也應注意:一是可考慮新建一章“證據”(建議置于“程序”一章之前),相對集中地規(guī)定行政復議證據制度;二是由于證據制度部分與程序制度部分在內容上有交叉,故須對兩部分內容統(tǒng)籌作出合理安排。

(二)若干對策建議

針對目前我國行政復議制度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并基于上述方向和原則的指引,筆者就如何改進行政復議證據制度問題,從觀念、制度、隊伍、政策、方法等方面,擇要提出如下具體的對策建議。

第一,在總則中增加專門條款,規(guī)定審核證據、認定事實的總體要求。審理行政復議案件,認真審核證據、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是其根本。但《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均未在“總則”部分規(guī)定審核證據的基本原則和總體要求。為突顯證據的重要性且提升行政復議決定的權威性和可接受性,我們認為,應在《行政復議法》“總則”部分增加規(guī)定:“行政復議委員會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公正地審核證據,準確認定事實。”

第二,增補申請人的初步證明責任的相關除外情形。在不作為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中,申請人應當對被申請的不作為和損害結果負有初步證明責任?!缎姓妥h法》沒有對此作出規(guī)定,《實施條例》第21條予以了完善,但該條規(guī)定仍有不周到之處,忽略了相關除外情形。我們認為,在以下兩種例外情形中,應當免除申請人的初步證明責任:(1)被申請人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2)申請人因被申請人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原因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且能作出合理說明的。

第三,被申請人因正當事由不能如期舉證的,應允許其申請延期舉證。在被申請人的舉證責任問題上,《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均作出了規(guī)定,但其忽略了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當事由而不能如期舉證的情況。如果僅根據現有規(guī)定“逾期不舉證的視為無證據、依據”,則會導致復議機關不得不撤銷被申請具體行政行為,如此固然保證了行政效率,但同時也犧牲了公平,對公共利益的保護也非常不利。

第四,增加證據交換制度。證據交換有利于爭議雙方在充分了解對方證據的基礎上就特定爭點展開交鋒,以提高裁斷的效率和準確性。但《行政復議法》和《實施條例》均未對證據交換作出規(guī)定。考慮到行政復議以書面審查為原則、開庭審查為例外,證據交換制度可以在案情比較復雜或者證據數量較多的情形下適用。

第五,增加證據保全制度?!缎姓妥h法》、《實施條例》均未對證據保全作出規(guī)定,但其本身又是完整的證據制度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故有必要予以補充。行政復議期間,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申請人、被申請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向行政復議委員會申請保全證據,行政復議委員會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第4篇

德國著名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曾經提出:“形式主義”原則是一切近代法律的重要特征,而法律的“形式主義”主要是指法律活動的程序性。從人們的一般認識來看,法律活動的程序性通常是指立法和司法活動的程序性,而行政活動的程序性最初是被排斥在外的。行政活動或行政行為充滿了復雜性和變異性,不同行政機關會根據不同情況和不同管理對象做出自己的決定,即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幅度很大,因此,講究行政程序及其規(guī)范化被認為是給行政機關工作束縛手足,會影響行政機關的工作效率。各國行政程序法制化都經歷了艱難的歷程,各國法學家對此往往視為難題。在中國法律現代化進程中,行政程序法典化亦成為一個雖然棘手但應該知難而上予以解決的重大課題。

一、有關行政程序法概念的看法

美國著名法官曼斯斐爾德曾經說過:“世界上的大多數糾紛都是由詞語所引起的”。在法律界,法律概念的爭論尤其如此,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的概念更如此。由于各國行政機構活動方式的多樣性和差異性,這兩個概念有著先天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但我們一開始討論就無法回避這個問題。

目前,有關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的概念的認識很不一致,爭論的焦點是:行政程序是規(guī)定行政主體的程序,還是規(guī)定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程序;行政程序法是僅僅規(guī)范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的程序,還是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各方行為的程序;行政程序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僅僅屬于行政主體還是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都有行政程序方面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實際上,這個概念之爭涉及到行政法學中一系列概念之爭,涉及到行政法學以行政主體運用行政權為主線,還是以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相互作用為主線來組織行政法學概念。筆者以為:行政法主要是調整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中與行政相對人之間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也就是說,行政法既有以行政權為重心發(fā)揮其作用的方面,也有行政相對人參與行政活動、發(fā)揮其作用的方面。在現代行政法別要注意這一點,不僅行政實體法如此,行政程序法更如此。當代憲法學者和行政法學者普遍認為,“參與是民主政治的基石”?,F代民主和民主行政的成長,主要系于政治參與和行為參與,“正當法律程序”(包括行政程序)的概念正是在這種背景下提出和成長起來的。各國行政法莫不在這方面有所突破,從而改變了行政相對人在以往法律關系中實際所處的客體地位。試以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為例,該法把聽證程序作為行政程序的核心,而無論是正式規(guī)章的制定還是正式裁決程序中的聽證,都設有利害關系人參與上述活動的程序。德國行政法目前的設計也不止規(guī)定行政機關的活動程序,而且還規(guī)定了行政相對人的活動程序,他們的學者甚至認為這樣做還不夠。如波恩大學公法研究所所長FritzOssenbuhl批評說:“(德國)行政程序法仍以一種兩極式(雙方性)程序為主。它并不注重復雜多變利益或是多角利益關系,例如建筑物之起造人、相鄰人、官署以及第三人的關系只有偶而會提及,利益沖突或相沖突的利益并沒有作為行政程序規(guī)范之內容”。〔1〕從我國已公布的法律、法規(guī)來看,涉及的行政程序也并不是單指行政主體(主要是行政機關)的,行政相對人以及利益相關人也都涉及行政程序。例如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條例》,不止是規(guī)定公司登記機關的程序權利和義務,而且規(guī)定了在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中登記人的程序權利和義務。我們再以《行政復議條例》這部比較典型的行政程序法規(guī)來看,其程序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一般涉及復議機關、復議申請人、復議被申請人三方,因此把行政程序的主體僅僅歸結為行政主體是不妥當、不全面的。筆者的結論是:行政程序是以實現公共行政職能為目的而設立的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在行政活動中的程序,行政程序法則是有關行政程序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這樣概括的優(yōu)點是涵蓋面廣、內涵豐富,把行政程序所涉及的復雜關系都納入了調整范圍。

需要注意的是,人們在使用“行政程序法”這一概念時有時分為另兩種情況:一種是指廣義的行政程序法,也稱實質意義上的行政程序法,即既包括有一部單獨的統(tǒng)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也包括存在于各種形式中的行政程序法律規(guī)范;另一種是狹義的行政程序法;僅指國家統(tǒng)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也稱形式意義上的行政程序法。本文討論的行政程序法,是指行政程序的法典化,因為我國分散存在的行政程序法律規(guī)范已有相當數量,中國法制現代化所需要的,正是一部統(tǒng)一的適合中國國情的行政程序法典。盡管它不可能涵蓋所有行政程序,也不可能匯總所有行政程序法律規(guī)范,但它是統(tǒng)率和指導所有行政程序法律規(guī)范和法律文件的基本法,是直接落實憲法有關依法行政原則的基本法。

二、中國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必要性

對于行政過程的程序化問題,人們的認識是比較遲的。世界上第一部行政程序法-西班牙編纂的行政程序法典是上個世紀末1889年才取得成功的。繼西班牙之后,奧地利、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也頒布了本國行政程序法,它們的出現是適應行政權擴張和自我約束的產物,并同其行政訴訟制度的產生有相當密切的關系。作為行政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依法行政原先僅僅強調行政行為的根據,但這并不能完全防止行政權的濫用,因此人們又開始從行政程序方面去尋找規(guī)范行政權的新途徑,而行政程序法典的出現和其內容的更新在每一個國家又具有自己的特點。與大陸法系國家相比,英美法系國家所制定的行政程序法更強調對公民程序權的保護。美國法學界在提出制定行政程序法問題的一開始,就把司法程序移植到行政過程、行政行為中來。在此基礎上,行政程序獲得了獨特的發(fā)展。正如美國當代法學家哈羅德。J.伯爾曼在《法律與宗教》一書中所描寫的:“除司法程序之外,我們還需要在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中創(chuàng)設新的程序形式,以便革新關于公共教育、污染、福利、廉價住房、公平就業(yè)以及其他諸如此類的法律部門”。他認為,社會的發(fā)展“需要有新的形式、新的儀式來引導公眾以創(chuàng)造性的而非破壞性的方式實行參與”,“法律程序中的公眾參與,乃是重新賦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徑”?!?〕可見,行政程序法典化的趨勢不是偶然的,這是社會調節(jié)市場經濟發(fā)展和政府角色之間矛盾的產物,是調節(jié)政府公共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矛盾的產物,也是政府解決實現社會公正目標與自身效率目標矛盾的產物。從這樣的角度觀察問題,中國行政程序法典化成為中國法制現代化的熱門課題也不是偶然的。中國市場經濟剛剛起步(當時人們還以“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加以認識)之際,一些敏感的年輕的法學工作者就開始重視法律程序以及行政程序問題?!?〕行政法學界也有不少學者從發(fā)展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角度探討重視行政程序法的必要性,〔4〕這可謂我國行政程序法典化之先聲。進入90年代以后,我國法律界和法學界對行政程序法制化問題越來越加以關注。在行政立法、行政執(zhí)法、行政司法各領域都有相應的程序立法,并有一些學者不斷加以理論的探討和研究。最近一個時期,有些高校和法律研究機構還成立了行政程序法課題研究組,對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程序立法的要求、內容、原則等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5〕這一切表明,行政程序法典化問題正成為我國法學界一個方興未艾的新的重要研究課題。

根據筆者的觀察和研究,行政程序法典化至少有以下社會功能和積極作用:

(一)促進政治參與,推進民主政治

行政程序法在促進的完善、政治民主的完善方面的作用已成為各國行政法學界的共識,當然,有關行政程序法的理論基礎在不同意識形態(tài)的國家存在著區(qū)別。在西方國家中,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理則首推英國法的“自然公正”原理和美國法的以“正當法律程序”為核心的公正程序原理。英國的自然公正原則是一個古老的法治原則,它很早就表現為英國高等法院對下級法院和行政機關的監(jiān)督,要求它們公正行使權力,它是普通法中最基本的程序原則,它強調任何人在行使權利可能導致對方不利影響時,必須聽取對方的意見,每個人都有為自己辯護和防衛(wèi)的權利。這些思想發(fā)展到現代,它正好為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原則直接奠定了基礎,并為英國增添了新的內容。美國的歷史和國情決定了它的傳統(tǒng)理論是基于對司法法院的信任和對于行政不信任而形成的,他們的法學家普遍認為:對于行政權的監(jiān)督,一方面是憲法的問題,另一方面又是行政法的問題,在政策提案過程中的參與,是憲法和政治制度的問題,但在行政過程中,公民能否積極、能動地參與行政,則是行政法、特別是行政程序法的問題。因為行政權的發(fā)動過程中就存在權利和權益的紛爭,通過行政程序中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及法律意義上的當事人的相互論爭,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得以確定和保障,行政權才得以發(fā)動,也就是說,行政權即使有法律根據也不能單方面地、恣意地行使。誠如美國大法官道格拉斯說過的:“行政程序法分別了依法而治與恣意而治,堅定地遵循嚴格之程序保障是我們在法律之下平等正義之保證。”美國行政法學家勞奇教授也說:“行政程序法能將行政權控制于公平及民主之利益下”,“行政程序法是一種防范行政權專擅所使用的工具”?!?〕中國的行政程序法將為實現社會主義法治、完善社會主義而服務,它應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guī)定的原則下起草和制定。憲法第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人民依照法律規(guī)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yè),管理社會事務?!睉椃ǖ诙邨l規(guī)定國家機關必須聽取人民意見,提高工作效率和反對。其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jiān)督,努力為人民服務。”因此實行行政程序法中最基本的制度,例如事前的公聽和聽訊制度,以及事后的申訴和賠償制度等,在憲法中都已有確切的依據。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正是落實憲法有關條款的基本措施,無疑將有力地推動我國民主制度的建設。

(二)防止行政侵權,保障公民權益

目前各國為防止、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活動,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建立了許多制度,也創(chuàng)造了不少經驗,其中最主要的途徑有立法監(jiān)督、行政監(jiān)督和司法監(jiān)督三種。立法監(jiān)督主要采用法律的形式規(guī)定行政權限,使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行使行政權,在大陸法系國家行政法律主要體現為“法律保留”原則和“法律優(yōu)先”原則,但有些國家發(fā)現,立法監(jiān)督有其局限性,隨著服務行政、給付行政的發(fā)展和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擴張,立法監(jiān)督有可能發(fā)生“空洞化”的傾向,已往的原則已面臨現實的挑戰(zhàn)。行政監(jiān)督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內部的監(jiān)督,包括行政系統(tǒng)內部專門監(jiān)督機構的監(jiān)督,例如運用行政復議、行政監(jiān)督等形式,這是一種依靠行政機關自制力和自我恢復力的糾錯機制。但是各國實踐表明,這種監(jiān)督機制也有它的局限性,行政系統(tǒng)內部的保守性,特別是“官官相護”的傾向容易滋生和被保留。司法監(jiān)督則主要表現為司法審查機制,即通過行政訴訟等制度對行政機關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也是一種行之有效的對公民權益保障的機制,但行政訴訟的司法審查機制往往受到受案范圍等規(guī)定的限制,尤其司法審判人員的數量與素質對發(fā)揮司法監(jiān)督作用有較多制約。上述三種監(jiān)督機制的作用都有不足之處,因此有些發(fā)達國家已另辟蹊徑,做出新的努力,例如澳大利亞法律界在公共行政理論獲得新發(fā)展的基礎上創(chuàng)制并形成一種“新行政法”,其重要特點之一就是加強委任立法和制定行政政策、計劃、規(guī)劃中的咨詢論證程序,增設行政裁判和某些行政行為中的調解協(xié)商程序。澳大利亞“新行政法”的發(fā)展趨向代表了不少發(fā)達國家和地區(qū)行政法的發(fā)展趨向。

可見,行政程序法的完善涉及現代國家中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調整機制的民主化、科學化問題。中國也不例外。80年代以來,我國相繼制定了《行政訴訟法》、《行政監(jiān)察條例》、《行政復議條例》和《國家賠償法》(涉及行政賠償)等,對行政權的監(jiān)督機制已初步形成,并已發(fā)揮了很大作用。但是人們更希望有一種事前和事中的強有力的監(jiān)督機制,使行政機關在行政行為作出前或進行過程中就受到有效的監(jiān)督,例如促使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決策程序、行政決定程序、行政檢查程序、行政處罰程序、行政強制執(zhí)行程序等行政程序法的完善,從而使行政法產生更積極的監(jiān)督行政和預防行政違法的作用。

行政程序法幾乎作為行政法是否成熟、一國法治是否形成的標志被提了出來。有的學者這樣認為:“因為人性是易于錯誤的,及可能因偏見或特別利益等不可捉摸的心理因素而影響判斷,故為求客觀、理性、公正的決定起見,必須有程序法的規(guī)制,按程序法系實體法所發(fā)展出來的工具,用以創(chuàng)造團體意識及尊重人性尊嚴,使人民預見、預測政府行為所受之約束,減少裁量行為之錯誤,而精確地實現實體法。”〔7〕也就是說,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實體法的關系是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的,都是防止行政權力濫用、保障公民權益的法律手段,那種過分強調行政程序法作用而把它凌駕于行政實體法之上或將行政程序法完全割裂于行政實體法之外的說法,并不符合中國國情和實際需要。

(三)提高行政效能,促進改革開放

行政程序法不僅保障公民合法權益,而且可以提高行政效能;不僅可用以防止行政權活動的濫用,而且可以發(fā)揮其積極指導行政權運行的作用。中國的改革開放需要行政程序法這一法律手段,因為程序合理性被視為規(guī)范設計合理性和歷史進化合理性的結合部,行政程序法將使行政組織的效率和行政相對人的自由選擇巧妙地結合起來,從而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需要,積極地推動我國社會的進步。

我國對外開放過程中就有一個行政程序逐步與國際規(guī)范接軌的問題,特別是涉外經濟管理方面的行政程序迫切需要與國際接軌。在爭取加入國際貿易組織的過程中,中國行政程序法的完善就成為一個急迫的任務。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于市場準入的諒解備忘錄》中,中國政府就對美國有關涉及行政立法、行政許可、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等程序問題上作了承諾,這些承諾無不涉及行政程序法的完善。例如該備忘錄第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中國制定進出口方面的“新的法律、規(guī)定、條例、法令、行政指導和政策應在這些措施生效之前公布”,再如該備忘錄第四條第五款規(guī)定:在對衛(wèi)生和植物衛(wèi)生檢驗或認證標準的要求作出任何修改或補充前,我方須通知,并給外方發(fā)表評論的機會。在有關許可程序的規(guī)定方面,中國承諾公布取得許可證和批準許可證的程序等等。類似國際協(xié)定、協(xié)議的簽署,一方面對我國原有行政程序是一個沖擊,但另一方面也正好促使我們在行政程序科學化、法制化方面作出努力。從積極方面的效果來說,我們必須改變“重實體權利,輕程序權利”,“重實體義務,輕程序義務”以及“重內部行政程序,輕外部行政程序”等老觀念,樹立起“程序是法律的生命”、“程序是權益的切實保障”等新的法律價值觀念。可以預料行政程序法典的制定,無疑將提高我國在國際社會中的地位,有力地推動我國改革開放政策的持續(xù)貫徹執(zhí)行。

三、中國行政程序法典化面臨的困難和我們的努力方向

行政程序法典化已成為中國法學界學者們憧憬的目標,它將是中國行政法走向成熟的標志,但同時要看到,這是一項最艱巨的行政立法系統(tǒng)工程,也是行政法學研究中最具有挑戰(zhàn)性的課題。在行政法歷史上,不少國家曾經努力制定一部適合本國需要的融行政實體法與行政程序法于一體的統(tǒng)一的行政法典,但幾無成功。于是立法家與學者們又開始向制定統(tǒng)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方向努力,這一方面已有不少國家和地區(qū)獲得了成功,但一般來說,都花費了很大的力氣。例如奧地利國會議員早在1875年就提出行政程序法典化的要求,到1926年才使該國《一般行政手續(xù)法》公布生效,經過了幾十年時間。我國臺灣地區(qū)50年代就有學者提出“行政法之法典立法問題”,于1974年開始設立行政程序法專案研究組,先后完成兩項研究報告,1989年又進一步進行“行政程序法之研究”專題研究工作,于1990年擬定“行政程序法草案”,目前尚處于草案討論過程中。〔8〕在我國,雖然《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廣大公民和政府工作人員的行政法治意識已有很大提高,單行的行政程序立法工作已初步開展起來,學者們對行政程序法的研究已有一些基礎,但在立法理論和實踐的準備方面仍相當不足。其困難和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我國歷史上缺乏民主法制傳統(tǒng),中國法制史上有關行政程序立法理論幾乎是空白,更談不上給我們留下民主行政程序方面的思想遺產。在一般政府工作人員和行政領導頭腦中,依法定程序行政的觀念十分淡薄,“目的和效果是一切,程序是無關緊要的”觀念在現實生活中,特別是執(zhí)法過程中往往占主導地位。

(二)行政程序法典化需要具備比較充分的理論準備,尤其需要在比較研究各國行政程序法典化,借鑒別國成功經驗和失敗教訓方面做大量基礎性的工作。我國對于我國行政程序法典化問題尚缺少相當人力、人才的投入。

(三)行政行為范圍廣泛、復雜,且變化頻繁。尤其是我國幅員遼闊,中央到地方行政機關林立,職能廣泛,對各種行政機關的程序作統(tǒng)一的規(guī)范和要求,要有極強的概括力,并且必然遇到許多立法技術上的困難。

(四)從目前情況來看,我國行政程序中納入法制軌道的僅占很少的份量,絕大部分行政程序還沒有納入行政程序法軌道。已有的行政程序法規(guī)范大多分散、零亂地存在于各種形式的規(guī)范性文件中,缺乏各系統(tǒng)、分領域的、科學的規(guī)定。已有的行政程序法律規(guī)范大多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制定的,反映了高度集權為特征的行政體制模式的要求,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民主政治的要求尚有不小的差距,等等。

針對上述情況,筆者提出有關的立法建議和設想,供有關部門參考:

(一)從實現社會主義法治高度認識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必要性,使中央立法部門高度重視此項工作。

行政程序法典的立法工作肯定會遇到阻力,首先來自行政機關體制的習慣勢力,他們往往認為搞行政程序法是多此一舉,不適合中國國情和行政部門特點云云。因為行政程序法要求行政程序有相當強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容易引起行政官員的抵觸情緒。這種情況各國都很普遍,例如,德國行政官員至今對行政相對人和當事人聽證、閱覽行政檔案和卷宗權利的規(guī)定抱有抵觸情緒。我國在擬訂“行政處罰法草案”中借鑒了國外經驗,在處罰嚴厲和處罰手段幅度比較重的情況下規(guī)定必須經聽證程序,對此,征詢草案意見時遇到不少行政部門、甚至司法部門的反對,可見,行政程序法典化過程就是培養(yǎng)和提高行政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法律意識的過程,不從觀念上發(fā)生深刻的轉變,行政程序法典會難產,頒布后也難實施和收到預期的效果。國外的有關經驗值得借鑒,即行政法學者必須和立法部門、政府部門很好合作,建立良好的持久的協(xié)作關系,并最終由有關國家機關來牽頭和帶動此項工作。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得到幾屆總統(tǒng)的支持,為此專門設立全美國際會議,吸納政府官員和國內外學者一起商討行政程序法典化問題。由于行政程序法的制定需要很長時間,制定后要不斷修改與完善,因此還專設長期工作的機構和組織,隨時對立法中有關問題加以探討。我國也應有這一考慮。

(二)為避免曲折,少走彎路,應對行政程序法典化的法理論,尤其是對立法目標模式和基本原則作深入、系統(tǒng)研究,作好充分的理論準備。

各國國情需要不同,對行政程序法典提的目標模式也不同,一般有控制模式、效率模式、權利模式等區(qū)別??刂颇J剑渥谥贾饕柚姓绦蚩刂葡录壭姓C構活動,防止下級機構偏離上級意志行事,這一模式特別注重內部行政程序法。效率模式的宗旨是注重行政程序的科學性和合理性,以努力提高行政效率為目標,對行政程序的民主性則常加以忽視。權利模式則以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為重心,重點以行政程序來規(guī)范、限制和制約行政機關對行政權的行使。究竟以何種模式作為我國行政程序法的價值取向首先應加以研究,例如我國應以民主與效率相結合的模式為最佳,但民主與效率發(fā)生矛盾時又應以何者為重點則應作出具體、明確的安排與選擇,其依據是中國國情現狀和發(fā)展方向。

各國行政程序法典都有自己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則,立法的規(guī)定和學者的歸納都各不相同和具有自己的特點。關于我國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的探討已有數種初步意見,例如有的學者提出合法原則、合理原則、公開原則、參與原則、順序原則、效率原則,〔9〕有的則提出民主、公開、效率的三大原則,〔10〕應進一步展開討論。臺灣學者羅傳賢在其著作中提出了法律優(yōu)位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和應予衡量原則等,〔11〕其中合理因素可予以吸收。

(三)從整理現有行政程序法規(guī)范和總結已有行政程序法制化經驗出發(fā),分塊進行行政程序立法,在取得階段性立法成果基礎上再創(chuàng)制統(tǒng)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制定過程中十分注意政府公報制度和法令匯編制度,為立法作資料準備。該法之形成亦并非一氣呵成,而是采取成熟一個、制定一個,并不斷納入法典的方法。這一經驗值得參考,當然不需要照搬。我國行政法學者應松年教授也提出:“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畢竟是一項巨大的工程,立即動手制定一部包括各方面內容的全面系統(tǒng)的行政程序法,準備工作尚嫌不足,……因此,是否可以化整為零,各個擊破?!彼鲝埧梢韵韧晟菩姓⒎ǖ某绦蚝托姓?zhí)法的程序,逐步積累經驗,采取一條穩(wěn)步前進的途徑?!?2〕目前我國立法部門正是這樣做的,例如最近關于“立法法”的起草,就關系到行政立法的程序。局部的突破和成功會有助于整個行政程序法的制定,這是整個系統(tǒng)工程的前奏和組成部分。

(四)抓緊收集各國、各地區(qū)行政程序法典立法資料,開展比較研究,進行立法經驗交流,取人之長,補己之短,為后來居上創(chuàng)造條件。

各國、各地區(qū)行政程序法制定過程中都有一個相互借鑒和學習的過程。1885年奧地利關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議案對西班牙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有很大影響;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意大利行政程序立法又受西班牙行政程序法的很大的影響。美國行政程序立法過程中曾借鑒大陸法系國家有關經驗等等。我國臺灣地區(qū)行政程序法草案就是在廣泛收集外國行政程序法最新資料基礎上進行的,他們還派學者實地考察日本、英國、德國、韓國、匈牙利、土耳其等國,獲得寶貴意見和資料。在考察過程中,發(fā)現有些國家行政程序立法非常注重審判人員司法實務經驗的提煉,把法官們在辦案過程別涉及行政程序合法性審查中積累的成功經驗以立法方式加以明確。對此經驗臺灣地區(qū)十分重視并引進,對臺灣地區(qū)行政程序法典起草工作提供了幫助。筆者建議:為加強行政程序立法的比較研究,有關部門可以召集和舉辦海峽兩岸、包括港澳法學家對此問題的討論會,擴而充之,也可以吸收東亞地區(qū)或世界各國相關學者在一起探討這一課題。中國學者只要虛心學習,尊重實踐,并與實際部門攜手合作,一定能為中國行政程序法典的早日出臺做出應有的貢獻。

〔1〕《德國行政程序法十五年來之經驗與展望》,載臺灣《政大法學評論》第47期,第244頁。

〔2〕《法律與宗教》,三聯書店版,第60頁。

〔3〕參見季衛(wèi)東《法律程序的意義》,載《中國社會科學》1993年第1期。

〔4〕參見江必新、周衛(wèi)平編著《行政程序法概論》,北京師范學院出版社版,第310頁。

〔5〕《中國法學》1995年第2、3期發(fā)表了有關行政程序研究課題的調查報告。

〔6〕轉引自臺灣羅傳賢著《行政程序法基礎理論》第8頁、第10頁。

〔7〕轉引自臺灣學者羅傳賢《行政程序法基礎理論》第6頁。

〔8〕見臺灣《行政程序法之研究》資料及大陸章劍生著《行政程序法學原理》等書。

〔9〕見章劍生《行政程序法學原理》第101~118頁。

〔10〕應松年:《關于行政程序立法的幾個問題》,載《行政程序法研究》第12頁。

第5篇

(一)行政性壟斷的含義及其與國家壟斷的區(qū)別

簡單地說,行政性壟斷是政府及其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政府職能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和排除競爭的行為。它是以行政手段強行配置資源,長期封鎖市場,持續(xù)限制競爭,致使市場機制失敗。其主體不是參與市場的經營主體,而是地方政府和中央與地方政府各部門,因為是否實行行政性壟斷以及實行什么樣的行政性壟斷都是由行政機關決定的,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yè)本身并沒有、也無權實施行政性壟斷行為。這一點意味著一旦因行政性壟斷發(fā)生訴訟,這些行政機關將首當其沖地成為被告。

在實踐中,行政性壟斷的主體大致有以下兩種:一是地方政府與政府職能部門以自身名義實施的壟斷,如地方政府命令阻礙地區(qū)間商品自由流通。二是政府的經濟行業(yè)主管部門以行政性公司的名義實施的壟斷。這種壟斷表面上是以市場主體名義實施的,但這種市場主體以行政權力為支撐參與市場交易,甚至與行政權力合二為一,本質上屬于行政性壟斷。

但是,行政性壟斷的主體不包括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實施的壟斷屬于國家壟斷,同一般意義的行政性壟斷不同?!皣覊艛嘁话闶呛蛧以谝欢〞r期的經濟政策導向密切相關的,是國家對經濟運行的一種干預和保護?!盵①]它是中央政府實施的合法壟斷,目的是調整和保護國家的經濟運行,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屬于反壟斷法規(guī)制的對象。

國家壟斷與行政性壟斷有著根本的區(qū)別:(1)“國家壟斷一般和國家在一定時期內的經濟政策導向密切相關”[②],而行政性壟斷則與國家經濟政策無關。(2)“國家壟斷往往以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作依據,是一種合法行為”[③]而行政性壟斷是通過行政權力的濫用實現的,并以有關地方政府、部門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土政策、命令為依據,是一種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3)國家壟斷是中央政府運用行政權力在全國范圍內統(tǒng)一實施的,具有統(tǒng)一性,而行政性壟斷則是地方政府、部門各自為政、獨立實施的,不具有統(tǒng)一性。(4)國家壟斷的目的是調整和保護國家的經濟運行,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行政性壟斷的目的是維護地區(qū)利益或行業(yè)部門的局部利益,其結果是破壞了市場的統(tǒng)一。

行政性壟斷的實質是行政權力的濫用,沒有行政權力介入的壟斷就不能稱其為行政性壟斷。這一特征從根本上揭示了行政性壟斷與經濟性壟斷的區(qū)別。經濟性壟斷是指經營者、經營者聯合體或者經營者組成的社會團體在市場競爭中利用企業(yè)聯合限價、分割銷售市場及企業(yè)濫用其經濟優(yōu)勢等手段取得市場的壟斷地位。各國的反壟斷法中都主要規(guī)定了這一方面。而行政性壟斷則是通過行政權力的強行介入市場競爭而形成的,并非市場運行規(guī)律的體現。

(二)行政性壟斷的特征

行政性壟斷具有以下的特征:

第一,壟斷的行政驅動性。行政性壟斷狀態(tài)的形成不是市場競爭的自然結果,而是依賴于行政權的驅動。其與經濟性壟斷存在著較大的差別,后者的形成是市場競爭的自然結果,完全沒有介入行政權力的因素。

第二,行政權運行的違法性。行政性壟斷狀態(tài)的形成乃是行政權違法運行的結果。一方面表現為行政權的濫用,即雖然限定在職權范圍內,但卻違背法律賦予職權的目的行使職權;另一方面表現為任意超越職權,突破法定權限的疆域行使權力。

第三,行政權運行的分散性。行政權的行使有兩種傾向:一是行使過程中的過于集中傾向,主要表現為行政管理活動過程的決策、執(zhí)行、監(jiān)督沒有明確的功能和組織劃分。二是行使過程過于分散的傾向,表現為政出多門,行政決策缺乏前后連貫性,行政執(zhí)法中多標準,管理對象難以是從。行政性壟斷正是行政權運行過于分散的集中體現,地方政府及政府各部門為了自己的利益,地域化或部門化的分散執(zhí)法正是行政壟斷的具體表現。

第三,壟斷實施的強制性。行政性壟斷以行政權力為后盾,在實施中往往是通過地方各級政府行政機關或經濟行業(yè)部門行政管理機關的一種或明或暗的自上而下的在一定區(qū)域內或在一定行業(yè)部門內有約束力的經濟命令而實施的。例如,通過頒布規(guī)章或授權,使個別企業(yè)在某些產品的生產或銷售方面、在某一行業(yè)部門處于人為的壟斷地位等。

第四,壟斷后果的破壞性,即與經濟性壟斷相比,行政性壟斷一經生成,其對市場機制與效率提高的內在破壞作用相對較大,而且其消極影響還具有顯著的滯后效應。

(三)行政性壟斷的主要表現

行政性壟斷的主要的表現形式為地方貿易壁壘、部門貿易壁壘和政府限定交易等。

1、地方貿易壁壘。就是指一些地方及地方政府部門只顧眼前和局部利益,不考慮國家整體經濟發(fā)展和社會長遠利益,濫用行政權力搞地區(qū)封鎖,市場分割,采用設卡堵口、提高標準、價格差別、稅收歧視、信貸歧視等各種手段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限制地區(qū)間的競爭。其主要表現為地方政府為企業(yè)組織生產要素和劃分銷售市場,企業(yè)為地方政府提供財政收入。

2、部門貿易壁壘。即政府的經濟主管部門為保護其特定行業(yè)的企業(yè)與經濟利益而實施的排斥、限制或妨礙其它企業(yè)參與競爭的行為。如公安部門指定辦理身份證的照相單位,交通管理部門限定他人到指定的停車廠停車等。

3、政府限定交易。即政府和政府行政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使用其指定經營者的商品,服務和勞務,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通常表現為直接和間接兩種方式。前者是政府或政府部門以文件或其他公開的形式直接要求他人購買其指定的商品,后者指政府或政府部門限制他人購買商品的選擇權,從而達到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商品的目的。實踐中,諸如指定建筑項目承包商、限定出租車車型等行為均屬于這種情況。

4、設立行政公司。即政府和政府部門濫用行政權力,設立在一定行業(yè)具有統(tǒng)制功能的公司。行政公司兼具經營和管理的職能,既具有商事公司所沒有的行政管理權,也具有行政機關所沒有的經營權,實現了金錢和行政權力的結合。這種公司的優(yōu)勢不是在競爭中形成的,其實質也不是經濟優(yōu)勢,而是濫用行政權力的結果。

二、行政性壟斷的危害和成因

(一)行政性壟斷的危害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行政性壟斷是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超越或濫用行政職權而實施的后果表現為限制競爭或破壞競爭秩序的行為。具體而言,其危害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性壟斷使行政機關無法發(fā)揮正常職能。

在市場經濟的發(fā)展進程中,始終存在著如何協(xié)調發(fā)揮市場與政府的作用的問題。而現代市場經濟國家的政府都會通過一定措施干預和規(guī)范經濟。我國在完善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也存在著處理市場與政府之間關系的問題。

從競爭法的角度講,市場與政府之間的關系問題,其實質就是如何合理界定并實現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適應市場經濟需求的職責權限,市場經濟作為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運行機制是迄今最有活力的一種經濟形式,但是自發(fā)的市場有“失靈”的時候,表現在競爭領域就是市場的無序競爭。在此情況下,需要政府介入市場,具體就是國家以競爭法的方式確定競爭的領域、競爭的原則、競爭的手段與方式、競爭的責任等有關整體競爭秩序的內容;在競爭狀態(tài)下,依法保護競爭者的合法權益,實現有序競爭的目標,調整國家的競爭政策與目標,并在實踐中付諸實施。

由此可見,在國家確保競爭的前提下,無論市場競爭如何變化,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即行政機關在市場競爭中的職能只能界定在規(guī)范、確保競爭的層面上,其職責權限設定的目的只能是維護國家法律所確定的競爭秩序。行政機關假借行政權力、濫用行政權力、超越行政職權實施的違法行為,不僅不能確保競爭的有效進行,相反還會限制競爭或破壞競爭秩序,從而阻礙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因此,從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及其經濟管理職能而言,行政性壟斷將會導致行政機關不能發(fā)揮正常職能,這將使行政機關地位或信譽下降,同時還會腐蝕行政機關及行政體制。

2、行政性壟斷破壞了統(tǒng)一市場的建立和完善。

經濟學理論認為,市場經濟得以運行的前提條件在于供求、競爭、價值等經濟規(guī)律能夠綜合發(fā)揮作用,這些經濟規(guī)律發(fā)揮作用的土壤是完善的市場體系,而完善的市場體系運行要求建立統(tǒng)一的政府、統(tǒng)一的法律、統(tǒng)一的稅制、統(tǒng)一的貨幣和統(tǒng)一的國內市場。必須打破封建割據對市場的分割和壟斷,形成全國范圍的統(tǒng)一市場,并與國際市場建立密切聯系。因此,是否具備統(tǒng)一的市場,經營者能夠在市場中有效進行商品生產與交換是判斷市場經濟完善與否的標志。而行政性壟斷通過種種手段制造“條塊分割”,會破壞統(tǒng)一市場的建立和完善,“政府濫用行政權力將市場作分割,用行政權力庇護一部分企業(yè),從而侵害了另一部分市場主體的經營權,使‘優(yōu)’不能勝,‘劣’不能汰,社會資源得不到合理有效的配置?!盵④]這必然不利于經濟的發(fā)展,不適應整個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開放的要求。

3、行政性壟斷侵犯了競爭者的競爭權,也從根本上否定了競爭。

競爭是推動市場經濟繁榮的原動力。事實上,競爭者依據天然的競爭權利參與競爭的過程也即市場的經濟運行的過程,只有保障競爭者的競爭權才能推動市場經濟的有效運行,而行政性壟斷恰恰侵犯了競爭者的競爭權。

(二)行政性壟斷的成因

引發(fā)行政性壟斷的主要成因有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新舊經濟體制轉換不到位是行政性市場壟斷形成的體制根源。

我國歷來就有行政干預經濟的傳統(tǒng),在“國家本位”的觀念之下,行政權力極度膨脹,關系國計民生的各項社會性事業(yè)都納入由國家統(tǒng)管的體制,經濟發(fā)展也不例外。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確定與發(fā)展,行政力量在社會經濟運行中的功能趨于弱化,市場機制的基礎作用相對強化,現代行政性壟斷幾乎都是計劃經濟的產物。西方國家從18世紀取消重商主義而遵從經濟自由主義至今,己無行政性壟斷之虞。西方發(fā)達國家的反壟斷法基本上都不涉及反行政性壟斷,這是由他們的經濟發(fā)展歷史和現時的經濟發(fā)展水平所決定的。與此相反,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是從高度的計劃經濟轉軌而來的,沒有經過像資本主義國家那樣的長期自由競爭的經濟發(fā)展階段,行政性管制和行政性壟斷大量存在。

具體表現為:市場機制發(fā)育相對遲滯,對社會經濟生活應有的主導功能不能及時有效發(fā)揮,導致傳統(tǒng)行政體制慣性效應的過度釋放;市場法制建設不完善與市場規(guī)范機制的殘缺,引發(fā)實現市場行為的無序與混亂;壟斷性行業(yè)與競爭性行業(yè)理論界定與現實認定的失調,誘發(fā)行政性市場壟斷的廣泛滋生。

第二,市場壟斷利潤的誘惑是行政性市場壟斷形成的經濟動因。

市場經濟的一個必然前提就是利益的分化與多元。只有在利益的多元化的基礎上才能產生市場行為的驅動力,展開競爭。當代中國在創(chuàng)造市場經濟前提下,強調利益分化的同時,又走向了另一個極端,即利益主體的過分分化和利益配置的極端不合理。這集中體現為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及行業(yè)主管部門的放權,使它們自主管理的權利不斷擴大,同時又實行財政包干,中央、地方“分灶吃飯”,所有這些都強化了地方和部門利益。在利益機制的驅動下,權力與市場便容易產生蛻變的結合。

第三,政治體制改革與創(chuàng)新的遲滯是行政性市場壟斷形成的政治基礎。

世界各國社會經濟變革的歷史與現實充分表明,政治體制改革與經濟體制創(chuàng)新的有機結合是一個社會進步與經濟發(fā)展的根本動力;而且,與各國實際國情相聯系,政治體制改革與經濟體制創(chuàng)新的時空序列呈現出明顯的多樣性。

就我國的情況而言,經濟體制改革在沒有政治體制改革突破的情況下已經走到了盡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在我國經濟體制明顯創(chuàng)新的同時,作為上層建筑的政治體制也進行過部分改革,但從總體上講仍然維持著傳統(tǒng)計劃經濟時期的框架模式,特別是政府機構與政府職能方面變革不大,從而對行政性市場壟斷人為遷就與放任,使其得以發(fā)展與蔓延,為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設置了不應有的障礙。更為嚴重的是,在市場化改革日趨深入的社會背景之下,由于政治體制改革滯后與政府機構職能轉換不到位,致使權力蛻變?yōu)橐环N壟斷性的利益資源,從而產生權錢交易與行敗,最終導致市場失效與權力異化,難以真正實現以市場為基礎的資源優(yōu)化配置。

三、行政性壟斷的法律規(guī)制

行政性壟斷是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的一種伴生物,其生存土壤是資源配置的計劃性和行政隸屬性,其產生條件是政企不分、政資不分的政府職能尚未根本改變。改革使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管理的無限性不存在了,但經濟體制改革突出了利益的多元化。行政性壟斷由于行政權力的介入,使得它比經濟壟斷對市場公平競爭的危害性更大,據經濟學家胡鞍鋼研究,這種腐敗所造成的損失已達五百多億元到一千多億元,并且直接使人民的福利遭到侵害。

從法律上來說,要解決我國現存的行政性壟斷行為,可以考慮從以下方面入手:

(一)運用行政指導制止行政性壟斷行為

行政指導是國家行政管理的重要方法之一。它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其所管轄的事務的范圍內,對于特定的行政相對人,運用非強制性手段,獲得相對人的同意或協(xié)助,指導行政相對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種行為,以實現一定行政目的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主要監(jiān)督檢查機關,在現有法律未明確規(guī)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行政性壟斷具有處罰權的情況下,可以運用行政指導制止行政性壟斷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對行政性壟斷行為主動調查,查清事實后,可以向行為人的上級機關提出行政建議,建議其責令改正,或者直接向實施行政性壟斷的機關提出行政告誡,建議其改正違法行為。

(二)嚴格執(zhí)行現有的《反不正當競爭法》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違反本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實施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限制外地商品流向本地市場或者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的行政性壟斷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由同級或上級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實施上述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向同級或者上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提出行政建議,建議其停止限制競爭行為,消除限制競爭行為的后果。在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實施的限制競爭行為中,被指定的經營者借此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立案查處,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沒收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jié)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三)借鑒相關國家立法經驗,盡快制定我國的反壟斷法

中國現階段存在的行政性壟斷對市場經濟新秩序的危害要遠遠大于經濟性壟斷。所以,中國反壟斷立法規(guī)制的重點也應當放在反對行政性壟斷上來。

其他國家反壟斷法中也有對行政性壟斷的規(guī)定,如匈牙利的《禁止不正當競爭法》、保加利亞的《反壟斷法》都明確規(guī)定,如果國家行政機關或地方政府機構做出可能產生壟斷、損害競爭自由的決定,必須予以制止[⑤]。又如作為轉型國家代表的俄羅斯,反壟斷法對行政性壟斷的規(guī)制更為明確具體。俄羅斯在1995年3月25日出臺了《關于競爭和在商品市場中限制壟斷活動的法律》,用三個條款對行政性壟斷做出了規(guī)制。主要內容有:

第一,對行政機構抑制競爭的法令和行為的規(guī)制。依據該法第7條規(guī)定:(1)對機構的限制競爭的法律法令的禁止。(2)機構不得在任何領域中無理由地阻礙經濟實體的活動。一是不得禁止經濟實體從俄聯邦的一個區(qū)域進行銷售(購買、交易、收購)的權利。二是不得對經濟實體下達指令,要求對特定買方(消費者)團體優(yōu)先購買商品或優(yōu)先簽訂契約,而不顧俄聯邦的法規(guī)和正式法令所規(guī)定的優(yōu)先順序。三是不得在任何活動領域中無正當理由阻礙創(chuàng)建新經濟實體。無理由地授予特定經濟實體或若干經濟實體以好處,使這些實體與在同一商品市場中運行的其他經濟實體相比,處于更優(yōu)越的特權地位。四是對經濟實體的形成、重組和停業(yè)所的決策以及授予一個或若干經濟實體的特權,在俄聯邦立法機關的法令未做規(guī)定的情況下,都必須經過反壟斷當局的批準。(3)對出于制造和銷售壟斷商品的目的而設立機構的限制。

第二,對行政機構抑制競爭的協(xié)議的規(guī)制。根據第8條的規(guī)定,一個聯邦行政權力機構、俄聯邦部門的行政權力機構和市政當局與另一個聯邦行政權力機構、聯邦部門的行政權力機構、市政當局達成的任何形式的協(xié)議(協(xié)同行動),如果導致或可能導致抑制競爭或損害其他經濟實體或自然人的利益時,可根據已建立的程序被全部或部分禁止,或被宣布為無效。這些協(xié)議是指可以產生下列后果的協(xié)議:(1)抬高、壓低或操縱價格(價目表);(2)劃分市場范圍、總銷售額或購買額、所售商品的等級或賣方或買方(消費者)集團;(3)限制經濟實體進入市場或將其排除在市場之外。

第三,對權力經商的規(guī)制。根據第9條的規(guī)定,不允許國家權力機構和國家行政機構的官員參與企業(yè)性活動,禁止官員從事下列活動:(1)參與自主的企業(yè)活動;(2)擁有企業(yè);(3)在一個公司或合伙機構的全體會議上直接或通過代表行使賦予其所持有的股票、捐贈、股份或共享股份的表決權;(4)在一個經濟實體的管理機構中占有一個職位。[⑥]

僅對照俄羅斯的立法實踐就可以發(fā)現,中國目前的行政性壟斷的法律規(guī)制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尚未出臺專門的反壟斷立法,法律體系不完整。外國尤其是轉型國家,與中國有著相同的經濟基礎、社會制度、文化背景,目前都屬于轉制國家,都處于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但這些國家在轉制工作一開始,就注意到了運用反壟斷法對行政壟斷進行規(guī)制問題,積極制定了反壟斷法,并把行政性壟斷作為重要反壟斷任務進行規(guī)制。而中國的各種反行政性壟斷規(guī)定只是散見于各種單行法律規(guī)范之中,這些現行規(guī)則零散在眾多的《條例》、《通知》、《暫行規(guī)定》和部分法律中,沒有形成完整的法律體系。

第二,法律級次低,權威性差。大部分規(guī)則是國務院各部委的行政法規(guī),權威性不夠?,F代反壟斷法從1890年美國《謝爾曼法》起已發(fā)展了100多年。無論是英美法系的美國,還是大陸法系的日本,還是英美法、大陸法相滲透的歐盟,都形成了既有個性又有共性的反壟斷法律制度體系,這其中絕大多數都對行政性壟斷作了明確的規(guī)制。雖然反行政性壟斷在市場經濟國家不是重點內容,但只要有政府,只要政府還在經濟領域行使權力,就有可能產生行政壟斷。用立法的形式,特別是高級次的法律形式限制行政性壟斷,十分必要。

第三,法律責任規(guī)制水平低,約束力不夠。僅出臺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在該法中對政府濫用權力限制競爭的法律救濟手段,只規(guī)定“由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實踐中,往往上級機關對濫用行政權力的行為熟視無睹,或者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態(tài)度,從而使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政府濫用權力的行為得不到糾正。相比較外國反壟斷法法律責任規(guī)定全面,一般都具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四,規(guī)制的范圍過窄,尚不能全面制止行政性壟斷。從目前的規(guī)定上看,主要集中在對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公用企業(yè)的限制競爭上。美國在20世紀70年代末,在反壟斷法實踐中就確立了“同等對等”原則,規(guī)定政府行政機關,在實施壟斷、限制競爭時與企業(yè)實施壟斷、限制競爭時處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樣受反壟斷法的調整。[⑦]

打破行政性壟斷,不僅涉及到行業(yè)管理體制的變更,更直接涉及行業(yè)既得利益的調整。許多壟斷企業(yè)都是由國家或地方政府直接投資興辦的,不可避免地帶有濃重的行政色彩,表現在政府既是這些壟斷企業(yè)管理政策的制定者又是監(jiān)督者,還是具體業(yè)務的實際經營者。這種狀況短期內難以完全消失,也是中國制定反壟斷法的障礙所在。各國反壟斷法的立法實踐都注意到這一問題,并在行政性壟斷的行政主體的責任、執(zhí)法機構上作了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我們應當博采眾長,從中國實際出發(fā),結合中國國情,制定一部既具有本國特色、又與國際接軌的將行政性壟斷的規(guī)制作為重要內容的科學完備的反壟斷法。

參考文獻:

1.文海興、王艷林:《公平競爭法研究》,貴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王保樹:《論反壟斷法對行政性壟斷的規(guī)制》,載《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1998年第5期。

3.姜彥君:《中外行政性壟斷與反壟斷法規(guī)制的比較研究》,載《政法論壇》2002年第6期。

4.王曉曄:《依法規(guī)范行政性限制競爭行為》,載《法學研究》,1998年第3期。

5.季曉南主編:《中國反壟斷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6.《各國反壟斷法匯編》編選組:《各國反壟斷法匯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7.黃欣,周昀:《行政壟斷與反壟斷立法研究》,載《中國法學》200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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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文海興、王艷林:《公平競爭法研究》,貴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8頁。

[②]王保樹:《論反壟斷法對行政性壟斷的規(guī)制》,載《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1998年第5期。

[③]姜彥君:《中外行政性壟斷與反壟斷法規(guī)制的比較研究》,載《政法論壇》2002年第6期。

[④]王曉曄:《依法規(guī)范行政性限制競爭行為》,載《法學研究》,1998年第3期,P91。

[⑤]季曉南.中國反壟斷法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版,P435。

[⑥]《各國反壟斷法匯編》編選組:《各國反壟斷法匯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P598-600。

[⑦]黃欣、周昀:《行政壟斷與反壟斷立法研究》[J]中國法學,2001,(3)P105

第6篇

一、證券投資基金及其組織形態(tài)

二、學界關于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系本質的探討

三、我國投資基金法律關系的模式選擇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含義

我國學者有不同表述。有學者認為,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投資制度;有學者認為,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投資方式;還有一種觀點認為,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金融中介或一種投資公司。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含義,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并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定義,只在第2條界定該法的適用范圍時,提到“通過公開發(fā)售基金份額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綜上所述,上述幾種觀點,從不同的角度揭示了證券投資基金的內涵與特點,說明了證券投資基金既是一種投資方式、一種投資制度,又是一種金融中介組織、一種投資公司或一個信托資金。根據基金的法律基礎和組織形態(tài)不同,可以將投資基金分為公司型投資基金和契約型投資基金。

公司型投資基金是具有共同投資目標的投資者依據公司法組成的以盈利為目的的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投資公司。投資人公司股東按照公司章程明確規(guī)定,享受權利,履行義務,根據投資回報情況領取股息、紅利。有三個當事人:投資方、管理方和保管方。契約型投資基金是指基于信托企業(yè)原理,由管理者、托管者和受益者三方當事人構成的投資基金形態(tài)。也由三方當事人構成:(1)管理人(委托人)。它是基金的發(fā)起人,由它來發(fā)行基金受益憑證,募集資金,然后將募集的資金交給受托人保管,同時對所籌集的資金進行具體的投資運用。(2)托管人(受托人)。受托人一般為信托人或銀行,根據信托契約規(guī)定,接受委托,保管募集的資金及其他業(yè)務和會計核算業(yè)務。(3)受益人(投資人)。是認購受益憑證的投資者。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3條規(guī)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約定”。可見,我國證券投資基金采取的是契約型投資基金模式。如何看待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系的性質,學界的觀點集中在兩個方面:一個是委托說;一個是信托說。

(一)關于委托說主張委托說的學者認為,我國投資基金法律關系是一種委托關系,即投資者通過購買證券投資基金證券的方式,將自己的資金委托給基金托管人保管、委托給基金管理人管理,分別由管理人行使管理權、保管人行使保管權,自己保留基金的所有權及相關權益。在投資者與管理人、托管人之間形成的關系是委托關系。而我國《暫行辦法》規(guī)定:在證券投資基金設立過程中,基金資產所有人根據法律及基金契約的規(guī)定同時分別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形成了三角關系:基金投資人將基金資產占有權授予托管人,將基金資產經營管理權授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與管理人之間形成相互監(jiān)督關系。認為,基金投資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基金投資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分別形成了委托授權法律關系。

(二)關于信托說我國多數學者持有這種觀點。信托是指財產所有權人(信托人)將其特定的財產(信托財產)所有權移轉給受托人(或受信托人),受托人必須按照設立信托的目的和為受益人的利益來管理該信托財產。根據1992年《國際海牙公約》的規(guī)定,信托應當具備三個特征:(1)信托財產構成一項獨立的資金,不屬于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即信托財產獨立于受托人的自由財產;(2)信托財產以受托人或代表受托人的第三人的名義持有,即受托人是信托財產名義上的所有人;(3)受托人服從信托條款以及法律所加于他的特別義務,享有并承擔管理、使用、處分信托財產的權限、義務及責任,即受托人依照信托條款的法律規(guī)定,對信托財產享有管理權和處分權,并承擔忠實和善良管理的信賴義務。認為,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系符合信托關系的所有特征,尤其是突出體現了信托財產獨立性于受托人的信賴義務的信托代表性的特點。

(三)個人認識從中國《管理暫行辦法》的內容看,該法規(guī)并不是嚴格按照信托制度來設計的。僅規(guī)定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享有管理權,投資人享有受益權,但沒有明確規(guī)定基金管理人有依法和依基金契約對基金資產的處分權;雖然規(guī)定了基金財產獨立于管理人自有財產,但同時又規(guī)定了基金財產也獨立于托管人的自有財產,即基金資產的獨立性具有雙重性特點;該法規(guī)也沒有明確規(guī)定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違反法定或基金契約規(guī)定的義務時,受益人有向他們請求補救的權利或者基金財產落入第三者手中時,受益人可向非善意第三人索取財產權上的補救的權利??梢姡J為我國在《基金法》頒布實施前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系是委托關系有一定道理。然而,綜觀各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制度的性質,均是信托制度的延伸和具體化。在我國新的《基金法》中,已經將信托關系吸收到我國基金法律關系中,并將信托法作為確立基金性質的重要依據。實踐證明信托制度能夠更加有利地保證基金資產的獨立性,強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信賴義務,同時又賦予基金管理人為基金投資人利益管理基金資產更大的自,只有這樣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設立的目的。討論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結構不能離開投資基金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則,即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超級秘書網

我國《投資基金法》第1條明確指出其立法目的:“為了規(guī)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fā)展,制定本法”。因此,我國對投資基金法律結構的設計上,應盡量體現投資者本位原則并方便其權利的行使。為體現這一宗旨,筆者主張“共同受托人模式”,即以投資人為委托人兼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共同受托人。

理由是:基金資產的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的分離實質上是受托人權能的一種分割。除管理事務內容有所不同之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義務與信托受托人的義務基本一致,都負有雙重的對物和對人的義務。在對物的義務方面,雙方都負有管理基金資產的義務。在對人的義務方面,雙方都負有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恪盡職守、勤勉盡責的義務。綜上所述,《信托法》頒布以后,我們應當更新以往我國對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系的設計思路,并按照《信托法》的原則將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系塑造成一種以基金契約為核心的信托關系。在信托模式的選擇上,共同受托人制度值得我國相關立法及司法機構予以關注。

參考文獻

第7篇

行政壟斷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限制或妨礙競爭的行為。社會主義國家在建立公有制經濟制度和實行計劃經濟體制以后,幾乎無一例外地實行了行政壟斷。較之經濟壟斷,行政壟斷具有更為嚴重的市場排斥性。其結果是幾乎全部、徹底地取消了自由競爭的市場,導致了資源配制效率低下,國民經濟缺乏生機的后果。由于行政壟斷與市場經濟體制所追求的目標相悖,阻礙了資源配制的渠道,制約了技術的創(chuàng)新和擴散,并最終導致經濟發(fā)展的低效率。因此,我國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也必須反壟斷,且重點要反行政壟斷。以下的分析,主要以我國新出臺的《反壟斷法》為主。

二、行政壟斷的構成要件

(一)行政壟斷的主體要件。在行政壟斷四個構件中,主體要件及其重要。在我國《反壟斷法》中將行政壟斷的主體規(guī)定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因此,在我國《反壟斷法》中,明確規(guī)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也是行政壟斷的主體。

(二)行政壟斷的主觀要件。行政壟斷的主觀要件,是指行政壟斷是否以行政壟斷主體的主觀故意為必要條件。從反壟斷法理論關于壟斷狀態(tài)與壟斷行為的一般論述來看,兩者的主觀要件是不同的。所謂壟斷狀態(tài)就是“指在某種商品或商業(yè)服務領域內,因市場規(guī)模、市場結構的原因產生市場弊害的情形”。壟斷行為是市場經營者為了獲取超額壟斷利潤而故意實施限制、排斥競爭的行為。這種限制、排斥競爭的行為主觀上出自故意,客觀上對市場競爭造成損害,因而絕大部分國家都在立法中明確反對。

針對我國實際,從法律層面考慮,將行政壟斷狀態(tài)納入反壟斷是不可欲求的。因此,只有以限制競爭為主要目的的行政壟斷行為才屬于行政壟斷。行政壟斷的主觀要件只能表現為故意。

(三)行政壟斷的客體要件。行政壟斷的客體即行政壟斷所侵犯的社會關系。從法律角度觀之,不管是濫用經濟優(yōu)勢地位、合謀限制競爭,還是行政壟斷,都是對國家強制性法律的違反,都對國家、社會有害。行政壟斷與濫用經濟優(yōu)勢地位、合謀限制競爭等壟斷形式一樣,它所侵害的社會關系是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是為國家法律所保護的社會主義市場競爭關系。實踐中行政機關的非法行為有很多,所侵害的社會關系也非常復雜,既有侵害國家行政管理秩序的,也有損害了國家、集體、公民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的。判斷一種行政非法行為是否是行政壟斷的標準就是看這種非法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是不是競爭關系。只有侵犯市場競爭關系的行政非法行為才是行政壟斷。

(四)行政壟斷的客觀要件。行政壟斷的客觀要件即行政壟斷的客觀表現,概括為濫用行政權力。在我國《反壟斷法》中采用了列舉式規(guī)定,具體表現為:

1.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2.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在地區(qū)之間的自由流通:(1)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guī)定歧視性價格;(2)對外地商品規(guī)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3)采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4)設置關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5)妨礙商品在地區(qū)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3.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

4.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采取與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5.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本法規(guī)定的壟斷行為。

6.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guī)定。

以上四個構成要件,是判斷行政壟斷的根本標準,缺一不可。

三、行政壟斷的成因

行政壟斷的成因,非常復雜和特殊。行政壟斷產生的直接原因,是傳統(tǒng)體制的滯留和局部利益的驅動,但進一步分析,卻可以發(fā)現潛在著更加深層次的原因。首先,歷史上官商不分的傳統(tǒng)構成了行政壟斷的“歷史慣性”,加上嚴格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政府集權,使行政壟斷在新的形式上得到了加固,改革開放后,在遇到市場經濟的負面效應時,也常常簡單歸咎于缺乏管理,而再次強化早已駕輕就熟的行政干預,形成不良循環(huán)。其次,體制改革中的利益沖突是形成行政壟斷的制度根源,對地方利益的追求成為地方政府的主要目標,封鎖、保護地方市場等行政壟斷行為皆出于此。第三,地方政府的政績評價標準和考核體制,過去很長一段時間以GDP為唯一指標,沒有全面落實科學發(fā)展觀。我國《反壟斷法》的制定是建立在對這些原因的正確認識和分析的基礎上。

四、規(guī)制行政壟斷的法律措施

通過以上的簡要分析,可以看出,現實中大量存在的行政壟斷的形成,有著相當復雜的歷史和現實原因,對行政壟斷進行規(guī)制,是整個中國改革進程中的一項綜合性工程?!吨腥A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出臺,將反行政壟斷規(guī)定其中,客觀上會促使、推動行政管理體制的改革,《反壟斷法》對行政壟斷的法律規(guī)制有以下特點:

有專門的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有調查權,采取措施權及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權力。法律的權威來自于一個獨立的、集中的、統(tǒng)一的、專業(yè)的執(zhí)法體制和執(zhí)法機關,所以,由專門的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來保證法律的實施,能夠和強大的行政壟斷主體相抗衡,《反壟斷法》的實施效果就會突顯出來。

有關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在反壟斷法中對行政壟斷的法律責任有明確的規(guī)定。

綜上所述,我國反壟斷法的出臺,特別是其中有關行政壟斷的規(guī)制,使得我國在建立市場經濟體制中反行政壟斷的要求在制度層面上得到了落實。

參考文獻:

[1]李昌麒著,《經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2]孔祥俊著,《反壟斷法原理》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3]曹士兵著,《反壟斷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4]種明釗,《競爭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14頁。

[5]鄭鵬程,《論行政壟斷的概念與特征》,山西師大學報:社科版2000年。

第8篇

[論文摘要]建立市場經濟,必須反對市場壟斷。我國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也必須反壟斷,且重點要反行政壟斷。本文擬將根據我國新出臺的《反壟斷法》,并結合國情對行政壟斷制度作出進一步的探討和研究。

一、行政壟斷的定義

行政壟斷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限制或妨礙競爭的行為。社會主義國家在建立公有制經濟制度和實行計劃經濟體制以后,幾乎無一例外地實行了行政壟斷。較之經濟壟斷,行政壟斷具有更為嚴重的市場排斥性。其結果是幾乎全部、徹底地取消了自由競爭的市場,導致了資源配制效率低下,國民經濟缺乏生機的后果。由于行政壟斷與市場經濟體制所追求的目標相悖,阻礙了資源配制的渠道,制約了技術的創(chuàng)新和擴散,并最終導致經濟發(fā)展的低效率。因此,我國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也必須反壟斷,且重點要反行政壟斷。以下的分析,主要以我國新出臺的《反壟斷法》為主。

二、行政壟斷的構成要件

(一)行政壟斷的主體要件。在行政壟斷四個構件中,主體要件及其重要。在我國《反壟斷法》中將行政壟斷的主體規(guī)定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因此,在我國《反壟斷法》中,明確規(guī)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也是行政壟斷的主體。

(二)行政壟斷的主觀要件。行政壟斷的主觀要件,是指行政壟斷是否以行政壟斷主體的主觀故意為必要條件。從反壟斷法理論關于壟斷狀態(tài)與壟斷行為的一般論述來看,兩者的主觀要件是不同的。所謂壟斷狀態(tài)就是“指在某種商品或商業(yè)服務領域內,因市場規(guī)模、市場結構的原因產生市場弊害的情形”。壟斷行為是市場經營者為了獲取超額壟斷利潤而故意實施限制、排斥競爭的行為。這種限制、排斥競爭的行為主觀上出自故意,客觀上對市場競爭造成損害,因而絕大部分國家都在立法中明確反對。

針對我國實際,從法律層面考慮,將行政壟斷狀態(tài)納入反壟斷是不可欲求的。因此,只有以限制競爭為主要目的的行政壟斷行為才屬于行政壟斷。行政壟斷的主觀要件只能表現為故意。

(三)行政壟斷的客體要件。行政壟斷的客體即行政壟斷所侵犯的社會關系。從法律角度觀之,不管是濫用經濟優(yōu)勢地位、合謀限制競爭,還是行政壟斷,都是對國家強制性法律的違反,都對國家、社會有害。行政壟斷與濫用經濟優(yōu)勢地位、合謀限制競爭等壟斷形式一樣,它所侵害的社會關系是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是為國家法律所保護的社會主義市場競爭關系。實踐中行政機關的非法行為有很多,所侵害的社會關系也非常復雜,既有侵害國家行政管理秩序的,也有損害了國家、集體、公民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的。判斷一種行政非法行為是否是行政壟斷的標準就是看這種非法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是不是競爭關系。只有侵犯市場競爭關系的行政非法行為才是行政壟斷。

(四)行政壟斷的客觀要件。行政壟斷的客觀要件即行政壟斷的客觀表現,概括為濫用行政權力。在我國《反壟斷法》中采用了列舉式規(guī)定,具體表現為:

1.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2.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在地區(qū)之間的自由流通:(1)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guī)定歧視性價格;(2)對外地商品規(guī)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3)采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4)設置關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5)妨礙商品在地區(qū)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3.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

4.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采取與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5.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本法規(guī)定的壟斷行為。

6.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guī)定。

以上四個構成要件,是判斷行政壟斷的根本標準,缺一不可。

三、行政壟斷的成因

行政壟斷的成因,非常復雜和特殊。行政壟斷產生的直接原因,是傳統(tǒng)體制的滯留和局部利益的驅動,但進一步分析,卻可以發(fā)現潛在著更加深層次的原因。首先,歷史上官商不分的傳統(tǒng)構成了行政壟斷的“歷史慣性”,加上嚴格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政府集權,使行政壟斷在新的形式上得到了加固,改革開放后,在遇到市場經濟的負面效應時,也常常簡單歸咎于缺乏管理,而再次強化早已駕輕就熟的行政干預,形成不良循環(huán)。其次,體制改革中的利益沖突是形成行政壟斷的制度根源,對地方利益的追求成為地方政府的主要目標,封鎖、保護地方市場等行政壟斷行為皆出于此。第三,地方政府的政績評價標準和考核體制,過去很長一段時間以GDP為唯一指標,沒有全面落實科學發(fā)展觀。我國《反壟斷法》的制定是建立在對這些原因的正確認識和分析的基礎上。轉四、規(guī)制行政壟斷的法律措施

通過以上的簡要分析,可以看出,現實中大量存在的行政壟斷的形成,有著相當復雜的歷史和現實原因,對行政壟斷進行規(guī)制,是整個中國改革進程中的一項綜合性工程?!吨腥A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出臺,將反行政壟斷規(guī)定其中,客觀上會促使、推動行政管理體制的改革,《反壟斷法》對行政壟斷的法律規(guī)制有以下特點:

有專門的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有調查權,采取措施權及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權力。法律的權威來自于一個獨立的、集中的、統(tǒng)一的、專業(yè)的執(zhí)法體制和執(zhí)法機關,所以,由專門的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來保證法律的實施,能夠和強大的行政壟斷主體相抗衡,《反壟斷法》的實施效果就會突顯出來。

有關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在反壟斷法中對行政壟斷的法律責任有明確的規(guī)定。

綜上所述,我國反壟斷法的出臺,特別是其中有關行政壟斷的規(guī)制,使得我國在建立市場經濟體制中反行政壟斷的要求在制度層面上得到了落實。

參考文獻:

[1]李昌麒著,《經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2]孔祥俊著,《反壟斷法原理》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3]曹士兵著,《反壟斷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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