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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yōu)秀范文 商業(yè)模式涉及的基本問題

商業(yè)模式涉及的基本問題賞析八篇

發(fā)布時間:2023-09-03 14:56:44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yōu)槟x了8篇的商業(yè)模式涉及的基本問題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fā),請盡情閱讀。

第1篇

放眼全球,世界各國都已經開始了新能源汽車的“研發(fā)征程”。

美國新能源汽車的技術發(fā)展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克林頓政府當時制定了電動車的第一代汽車伙伴計劃,實現動力混合化,即混合動力解決方案;第二階段,布什政府重新提出了自由汽車計劃。將重點轉向燃料電池的汽車研發(fā),使得美國的輕燃料電池的研發(fā)處于領先水平;第三階段,奧巴馬時期,由于輕燃料電池推向產業(yè)化還需時日,美國目前使用的車用動力鋰離子電池基礎比較薄弱,但是技術和實驗室的研發(fā)能力非常超前。

而歐洲比較推崇零污染的純電動汽車,最為成功的就是標志106電動車型,這種汽車經過10多年的發(fā)展,已經在歐洲各國擁有大量客戶。但是鎳鉻電池存在一定的技術局限性,所以現在尚處于技術研發(fā)階段。

目前,以日本為代表的混合動力汽車在全球已經實現了商業(yè)化,與傳統(tǒng)汽車具備相同甚至更強的競爭力。

此外,綜合新能源汽車產業(yè)在全球的發(fā)展來看,針對動力電池和驅動電機這兩個關鍵零部件,國際骨干汽車整車廠已經和相關零部件企業(yè)建立了緊密的戰(zhàn)略聯盟,這是新技術進入產業(yè)化的一個重要標志。

在國內,新能源汽車作為低碳時代汽車產業(yè)節(jié)能減排的重要一環(huán),正在國家政策的引導下逐步開始技術與市場的培育。然而,與傳統(tǒng)汽車產業(yè)不同,新能源汽車無論是從企業(yè)內部的研發(fā)、集成網絡的建設,還是從整車廠、電池供應商、運營商到配套設施整體的產業(yè)鏈協(xié)作分工,都有著全新的變化,且對信息技術的應用表現出了前所未有的重視和依賴。越來越多的新能源領域人士認為,商業(yè)模式的創(chuàng)新將是中國新能源汽車產業(yè)發(fā)展的關鍵,成熟的新能源行業(yè)商業(yè)模式也應該是新能源汽車產業(yè)鏈中各環(huán)節(jié)以及市場間長期磨合形成的模式。

標準化加速商業(yè)化突破 衛(wèi)哲睿

“十一五”以來,中國提出節(jié)能和新能源汽車戰(zhàn)略,政府高度關注新能源汽車的研發(fā)和產業(yè)化。根據工信部統(tǒng)計數據,2010年中國新能源汽車產量只有7181輛,截止到2011年7月,25個試點城市大約推行了1萬輛新能源汽車,大眾消費市場只占10%,價格、安全性、便利性是阻礙中國新能源汽車市場化的一個重要原因。

在中國,電池產業(yè)鏈基地在由廣東東莞地區(qū)向蘇浙地區(qū)遷徙。在最近的兩年里,中國的鋰電池生產企業(yè)從初期的150家發(fā)展到600多家,然而真正具有足夠技術實力的企業(yè)卻鳳毛麟角,中國已經形成20-30家車用電池的研發(fā)和生產實力的電池制造企業(yè)。

目前國內正在加速出臺電動汽車的相應標準,即將出臺的國內充電接口標準非常接近于德國的電動車車標準,此舉有利于德國制造商出口電動汽車到中國龐大的新能源市場,這次合作將會是全球一體化標準化推進的加速劑。

成熟的商業(yè)模式是新能源汽車產業(yè)化的一個必要前提,新能源汽車的推廣發(fā)展,重點在于如何實現商業(yè)化突破。商業(yè)化有三個要素:第一,存在客觀的市場需求:第二,有能夠滿足市場需求的產品,第三,要有持續(xù)的盈利方式。商業(yè)模式是緊緊圍繞著這三個要素來進行整體構架的。成熟的新能源汽車行業(yè),其商業(yè)模式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產業(yè)鏈中所有的企業(yè)都要盈利:第二,所有的相關技術產品都是可靠的。政府在新能源汽車產業(yè)化的過程中,應當起到協(xié)調、推動和服務的作用。

商業(yè)化模式一:車電銷售,自行充電。

該思路主要是整車和電池捆綁銷售,通過自身電網建立一個城市充電站和充電樁網絡,并服務運營。這種商業(yè)模式最早起源于歐美,但經歷了30多年卻并未取得進一步發(fā)展。這是由于車輛價格較高,充電時間過長、使用不方便,且電池性價比低、難以保養(yǎng)。因此,這種模式的生命力并不旺盛。

商業(yè)模式二:整車租賃。

這是一種全新的構架,包括兩種形式:一是整車企業(yè)捆綁電池租賃,能源供給服務企業(yè)建設充電站和充電樁的網絡;二是整車企業(yè)裸車租賃,在某種程度上可以滿足市場對于汽車的功能型需求,但這終究不是汽車企業(yè)發(fā)展的最終目標,為保持可持續(xù)性發(fā)展,這種模式還需深入的探索。

商業(yè)模式三:電池的租賃。

該模式的基本思路就是整車企業(yè)裸車銷售,能源供給服務企業(yè)電力快換站,并提供動力電池租賃和電池快換,充電維護和租賃服務,其核心是在現有技術條件下,提高新能源汽車相對于傳統(tǒng)動力汽車的市場競爭力。

該三種模式的構架考慮到了市場的環(huán)境和市場的需求,一方面能夠降低車輛的成本,解決了電池的維護、壽命、續(xù)航里程問題;另一方面也清晰劃分了車輛的責任問題,整車問題由整車企業(yè)負責解決,動力問題由運營企業(yè)負責解決?,F階段目前我們的技術上來講,似乎是一種可以持續(xù)發(fā)展的模式。

商業(yè)模式四:規(guī)模化租賃,推動新能源汽車健康發(fā)展真正向市場化靠攏。

這種模式對消費者來講相對簡單,沒有承擔電池與車的成本支出和使用的風險:然而由于參與方較為復雜,牽涉到政府給的前期補助,需要由租賃公司承擔起推廣和所有產業(yè)運營中的問題,導致價格較高。因此政府政策的出臺會影響到該模式的發(fā)展。另外,還涉及到車廠的規(guī)模化生產、是否能持續(xù)提供適合市場的汽車并在全國標準化推廣、電池能否標準化供給等關鍵問題。

因此,新能源汽車行業(yè)要以技術為先導、以市場為導向,尋求低成本的有效商業(yè)模式。未來5年的公共服務領域將是新能源汽車的主要需求市場,乘用車市場將是新能源汽車產業(yè)化和市場化的歸宿。

整合平臺服務新能源汽車 張東普

國資委成立了央企乘用車聯盟,作為該聯盟的成員單位之一,航天科技控股集團承擔了新能源智能充電管理系統(tǒng)整個共性技術的研發(fā),目前已經簽訂了責任書。

航天科技進入汽車行業(yè)已有十多年的歷史,之前致力于傳統(tǒng)車的總線測試、總線控制器,包括整車儀表、整體配套,如今也開始介入新能源汽車領域。憑借航天科技在Telematics系統(tǒng)上多年的積累,結合充電、整車電池管理系統(tǒng)構成了一個服務體系,即新能源車的服務平臺。智能汽車的智能充電管理系統(tǒng)

智能汽車的智能充電管理是主要面向運營服務的服務平臺,在基于云計算架構的充電綜合管理服務系統(tǒng)統(tǒng)籌控制下,通過車身動力電池管理系統(tǒng)和車載信息系統(tǒng),將新能源車做成移動的信息平臺。該平臺可以與車上的各類傳感器相結合,同時通過后臺云計算的架構給前端用戶提供充電設施和充電樁,包括如支付功能等的所有支撐手段。當一輛新能源車行駛的時候,能夠告知用戶充電設施的位置、是否空閑等。

從車身、車載到充電設施,以及服務后臺在內的完整解決方案平臺,來源于航天科技在汽車領域十多年的積累,車身總線、汽車的組合儀表,以及快速充電技術都有所體現。實際上,這也是航天科工集團未來把新能源的充電和新能源車的整個運營納入智慧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航天科技將4S店的服務商、各種運營的物流點,包括配備了車載電腦的乘用車、電動車和后臺的服務平臺呼叫中心,以及前端具有通信功能的快速充電設施進行了完整的結合,形成了智能充電管理系統(tǒng)的整體架構并將前面具有通信功能的快速充電設施做一個完整的結合。同時,該體系還包含了BMS,能夠與車載平臺進行通信,里面包括了各種電池的數據管理系統(tǒng),數據傳輸進來后可以實時與后成電池狀況的監(jiān)控和數據的回饋;還有相應的機械裝置,對外的各種接口,包括熱管理、電氣、通信、安全等。目前該體系已經在我國“十二五”期間科技部智慧城市試點之一武漢市推廣,其智慧能源管理系統(tǒng)中已經使用了該的架構。

因此在該系統(tǒng)中體現了車載終端,即具備完整功能的行車電腦,包括基于車載PC、安卓系統(tǒng)、XP系統(tǒng),以及英特爾架構、其他手機平臺的行駛。該平臺與總線系統(tǒng)相結,車內傳感器所能獲取的數據都可以通過充電管理系統(tǒng)進行整合和傳輸,實現總線上的通信和控制。

車載終端包含了通過計算機網絡、后臺衛(wèi)星定位,2013年,航天科技北斗系統(tǒng)即將開始商業(yè)運營,并能夠與該系統(tǒng)結合,屆時該平臺將成為一個綜合服務體系,提供包括對充電服務設施電池的管理、對商家的增值服務、基于位置的服務在內的支持。

信息與服務集成的平臺

航天科技希望基于云架構的服務,將Telematics變成是以信息集成和服務集成為主的平臺。在推廣的過程中發(fā)現,單一一家TSP把所有服務全部做起來是很難的。因此通過開放的接口,把后面各種增值服務體系,包括互聯網的廣告商、電池的廠商、電信4S店的運營商、汽車廠商和用戶結合到一起。目前云平臺已經搭載完畢,正在于寶馬公司合作NGTP26.0,即把早期獨立的TSP,升級到服務的整合平臺上。

在前端的充電設施上,航天科技同樣是通過與NEC的合作,開展了快充方面的服務。致力于支持幾類國際插點標準,如日本、歐洲等。合作內容包括前面的認證、后面的設備、收費管理、云的界面等,用戶可以通過車載平臺找到相應的服務,通過車載平臺實現支付功能,通過互聯網賬戶查看一天的行駛情況、電池的損耗情況等。

未來新能源車的系統(tǒng),將是車與車之間通信、車與路之間通信的結合。

新能源汽車產業(yè)鏈覆蓋智慧城市

歸根結底,充電管理系統(tǒng)的本質實際上就是通過信息化的手段對新能源汽車的充電及計費過程進行管理,并通過云計算技術為服務提供商和汽車用戶搭建服務平臺,如車與車之間的智能平臺、智能平臺與電池管理系統(tǒng)之間的通信、電池管理系統(tǒng)和充電系統(tǒng)之間的通信,以及充電和供電站與后面電網服務平臺的管理,為用戶提供良好的體驗。同時,以車載系統(tǒng)為新能源車提供位置信息服務,包括故障的診斷,車輛安全和救援服務,形成增值服務的產業(yè)鏈。

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是產業(yè)鏈的協(xié)同與合作。航天科技與上下游企業(yè)合作,對每一輛車的狀態(tài)都能通過該系統(tǒng)進行匯集,通過這種方式了解車的薄弱環(huán)節(jié)、零部件的損耗情況,或者整個車身的下一步要改進的數據來源。實際上每一輛車采集行駛狀態(tài)的數據對整車下一步的改進都具有重大的意義。

另外,未來的新能源車將會與城市建設的升級實現一體化發(fā)展。在智慧城市建設的資源環(huán)境領域、基礎設施領域、城市管理、服務、社會民生等領域里,新能源汽車及其整個服務產業(yè)鏈的延伸將能夠覆蓋整個智慧城市建設的方方面面。通過整合平臺支持新能源的發(fā)展,將是未來發(fā)展的重點方向。

商業(yè)模式創(chuàng)新加快技術演進 傅毅

新能源汽車的發(fā)展處于起步推廣階段,產業(yè)的推廣還需面臨價格、應用(網絡支撐)以及安全性等難題帶來的挑戰(zhàn)。目前,新能源汽車產業(yè)在整個汽車產業(yè)里面占的比例較小,技術相對不穩(wěn)定,且市場還處于探索的階段。

以動力電池和鋰電池的管理為例,目前還處于市場培育階段,其核心部分電池的系統(tǒng)還不成熟,與成熟的模式還有一定的差距。要想迅速進入上升期,則需要從整車,尤其是電池的進步入手,以網絡支撐系統(tǒng)的建設和網絡本身布局,尋找最適合的技術路線。

對一個全新的產業(yè)來講,其商業(yè)模式對未來技術路線演進的軌跡具有重大的影響。普天新能源認為,商業(yè)模式的創(chuàng)新是中國新能源汽車產業(yè)發(fā)展的關鍵。適應產業(yè)發(fā)展的商業(yè)模式能夠有效解決車輛價格、電池維護保養(yǎng)、網絡的布局、使用便利,以及運行安全、電池回收等問題。2011年,普天新能源在深圳l建成了包括58座充電站的城市充電設施網絡,截止到2011年年底,共服務2000量以上的新能源汽車。通過該城市充電設施網絡,普天新能源提出了對商業(yè)模式的新探索:一是融資租賃,二是車電分離,三是充分結合,逐步解決消費者買車資金的短期壓力。該模式下的網絡采取智能管理方法,提出了全程全網技術服務各類新能源汽車用戶和各種車型,“一網式”集成網絡模式是新能源汽車實現全網絡化管理的基礎。

通過實踐,普天新能源認為,中國的新能源汽車產業(yè)的可持續(xù)發(fā)展是需要解決的基本問題。首先,國家對新能源汽車的實施規(guī)劃有較為清晰的路徑,但是國家層面的配套基礎方案還有待完善,需要整車企業(yè)、運營商和用戶三者共同努力。其次,新能源產業(yè)應該是帶動性產業(yè),在不同的試點城市因地制宜,充分利用不同的資源。最后,新能源汽車涉及到整車廠、電池供應商、運營商,以及配套的產業(yè),其產業(yè)鏈的協(xié)作,分工模式將與傳統(tǒng)汽車的生產和使用有天壤之別。如充電、換電模式的出現導致整個產業(yè)的組成方式有所不同,因此,在發(fā)展初期,新能源汽車需要政府的有效引導和企業(yè)、運營商的共同探索。

全面跟進新能源汽車商品化 王江安

自被列入我國重要的戰(zhàn)略性新興產業(yè)以來,我國新能源汽車的發(fā)展廣受關注,相關的扶持政策密集出臺,目前中國已有25個城市示范推廣新能源汽車,有約55家企業(yè)發(fā)展電動汽車或推出電動汽車發(fā)展計劃。美國一家調查公司一項最新調研顯示,近5年來,全球大多數國家為了節(jié)能環(huán)保和綠色經濟的戰(zhàn)略目標,以不同的政策積極支持產業(yè)的發(fā)展和進步。

歐盟堅持實施優(yōu)先發(fā)展電動汽車的政策,努力推動電動汽車發(fā)展,并已取得成效。2012年上半年,歐盟電動汽車銷量就達到了5222輛,而2011年僅為507輛。同時,日本、韓國等很多亞太國家都在推進新能源相關的措施和項目,通過制定發(fā)展目標,為電動汽車購買者提供補貼,支持研發(fā)相關技術,提供稅收優(yōu)惠及對公共進行教育等方式,提高人們對電動汽車的關注度,引導人們使用電動汽車。盡管日韓在發(fā)展電動汽車方面已經取得了豐碩的成果,但仍視中國為電動汽車發(fā)展方面最強大的對手,中國電動汽車對全球汽車行業(yè)來說至關重要,專業(yè)機構預計,2010年到2015年,日本相對成熟的電動汽車市場年復合增長率不到10%,而在此期間,中國電動汽車市場年復合增長率將超過40%,到2015年,中國將成為世界主要電動汽車的消費市場之一。從世界范圍來看,中國生產的新能源汽車類型最全,與日本重點發(fā)展混和動力汽車不同,中國政府強調以電池為動力的電動汽車,考慮混和動力汽車已由日本主導,中國聚焦純電動汽車,將有助于促進其在全球汽車行業(yè)的發(fā)展。

我國新能源汽車在技術方面雖然有了一定的經驗和積累,但商業(yè)化運營還需要一段過程,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標準以及企業(yè)的產品和社會配套方面還需進一步跟進。

第2篇

電子商務并不是一種新現象,也不僅限于因特網,商人和企業(yè)許多年來一直在使用各種不同的電子化網絡來交換商業(yè)數據。在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國際上一些大型企業(yè)開始考慮通過計算機傳遞和處理一些商業(yè)信息。電子交易以一種電子信息技術——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被企業(yè)廣泛采用。這種技術的主體是電子數據交換(EDI)。它是利用計算機可識別的信號,在標準的商業(yè)交易(定貨、發(fā)貨、裝運)中使用的電子表格信息。其目的在于通過電子方式加快商業(yè)交易,提高商業(yè)過程和效率。但使用電子交換系統(tǒng)的費用相當昂貴,而且還需要充分信任的商業(yè)環(huán)境。這就限制了EDI的廣泛使用,只有部分大企業(yè)使用,中小型企業(yè)幾乎都不使用。

INTERNET的迅猛普及,使得全球得以共享更多信息的同時,也使傳統(tǒng)的經濟模式發(fā)生了深刻變化。企業(yè)和消費者嘗試通過INTERNET來發(fā)展一種全新的商業(yè)交易形式——環(huán)球電子商務。與傳統(tǒng)的EDI相比,INTERNET基礎上的電子商務效率更高,形式更多,發(fā)展更快,并能吸引更多的用戶來使用。一方面,大企業(yè)將每種EDI報文開發(fā)或購買相應的表單,改造成適于自己的譯文,放在網站上。另—方面,中小公司、消費者只需與INTERNET連接,就可以通過E- MAIL來發(fā)送接收EDI數據或使用網頁上的電子表格形式來定貨。低廉而又能提供遠程服務的INTERNET取代了昂貴且具有局限性的VAN。這種基于INTERNET的電子商務,加快了國際貿易的速度,降低了交易費用,產生了新的交易類型和方式。

世界貿易組織(WTO)在其電子商務專題報告中指出:電子商務就是通過電信網絡進行的生產、營銷、銷售和流通活動?,F在我們所說的電子商務,泛指利用電子手段來經商,組織企業(yè)內部、企業(yè)間、企業(yè)一消費者間的互動活動。由于電子商務是一個全新領域,所以對屯子商務的不同理解,將直接影響著其發(fā)展方向和管理模式。電子商務至少存在著三個層次。

(1)作為通訊網絡的電子商務。商務INTERNET首先被看作新的通訊媒介,就象是開放交互的雜志、電視或電話。作為有效的通訊網絡,INTERNET可用來實現銷售、廣告、訂貨和顧客服務的功能。這種層面上的電子商務,是增加業(yè)務量和通信量的工具。其涉及的主要問題在組織和操作方面,包括安全性、產品發(fā)展的競爭優(yōu)勢和R&D,以及自動化采購、EDI、銷售信息和其他組織間的交易效率。INTERNET上的電子商務,為所有市場主體提供了一個平等競爭的機會,在這里大公司不比小公司具有先天的優(yōu)勢。在虛擬市場上的公司,規(guī)模并不重要,大大小小的公司可以相挨落戶。消費者可以在整個因特網上收尋產品信息、比較價格,可以借助搜索服務盡量有效地搜尋信息,以低代價獲得盡可能全面的信息。實際上在電子商務中,不僅買方可以通過完整信息獲得收益,而賣方同樣也可獲得收益。電子傳輸通常會留下消費者需求或偏好的記錄,通過提煉的需求信息可減少因需求不確定性帶來的浪費,同時也可以增加產品的多樣性,用戶因此得到滿足他們口味的定制化產品。這會使消費者獲得他們愿意支付的更高價格,從而增強銷售商的市場控制力。電子商務改變了傳統(tǒng)商業(yè)貿易信息不對稱的狀況。在傳統(tǒng)貿易方式中,了解商品價格、質量甚至商店的地點都是需要成本的,買賣雙方只能獲得有限的需求和產品質量信息。電子商務作為一種傳播信息的媒介,可以使買賣雙方都變得信息靈通。

這就是人們通常認識的作為通訊網絡的電子商務。在買賣雙方達成交易前,他們之間會有很多的互動影響。一種廣泛的電子商務概念把這種影響也包括進去了。多年來計算機公司把消費者服務和產品廣告進行整理并發(fā)往因特網,并且公司逐漸轉向因特網廣告和營銷。提供電子版目錄購物的電子商店蓬勃而起,消費者可以通過瀏覽器搜索產品和訂貨,從而舍棄了傳統(tǒng)的紙張和電話購物。致力于利用因特網從事商務的團體,如商業(yè)網和政府部門,由于自身已上網的原因而鼓勵電子化經商。此時,電子商務僅僅作為一種通訊網絡,傳播各種信息。

(2)作為催化劑的電子商務。幾年前,人們還在預言因特網在未來對我們日常生活可能造成的影響,描述通過計算機購物的世界,現在許多設想已經變成現實。今天電子商務已涉及到諸多領域,通過在因特網上設立一系列的虛擬商店,從事從日常用品到汽車等有形商品的銷售。例如亞馬遜書店已在全球銷售了數以百萬計的書籍。對于這樣的公司來說,電子商務已經變成了一種用以增加銷售收入的催化劑。

當因特網開始流行的時候,許多公司都創(chuàng)建了網頁,開始與消費者直接接觸。逐漸地,商家不再只是一個地點,因為所有的功能都不必只在一個地點完成。比分散公司更甚,網上的公司將成為一個分散式公司或一個虛擬公司,任何操作可以隨時完成。既然物理距離不再是商業(yè)交易的障礙,電子商務市場更象面對面的交易方式。對于虛擬公司,—個大有希望的電子商務應用方案就是通過網絡技術實現企業(yè)內、企業(yè)間的交互作用。電子商務降低了企業(yè)的生產、流通和銷售成本,增加了銷售收入。

(3)數字產品的電子商務。電子商務的核心內容就是銷售數字產品;包括軟件、音樂、影碟以及包含在書籍、雜志或其他期刊中的信息。在因特網出現之前,這些商品主要是以有形形式銷售,即使是軟件也是一種數字化信息的編輯,通常以光碟或軟盤的有形形式進行銷售。電子商務改變了這種機制,不管在世界任何一個地方,都能夠讓銷售商將這些無形商品傳遞到用戶手中。這就是通常所說的數字產品。數字產品商業(yè)是從傳統(tǒng)商業(yè)領域發(fā)展而來,需要通訊基礎設施、電子支付系統(tǒng)、有關版權和銷售稅的法律以及消費者保護法等等的進一步發(fā)展。它不是電子化地從事與以前相同的商業(yè)活動,而是需要全新的商業(yè)模式和商業(yè)過程,以便利用多媒體產業(yè)的先進技術。

盡管在因特網上銷售實物產品是許多在線商店的主要目標,但提高商業(yè)交易的效率或改善服務、擴大市場份額才是電子商務的核心,創(chuàng)造性的想法可以使許多實物產品和過程轉變?yōu)閿底之a品。在電子商務時代,信息被視為新產品,是一種可以被數字化并通過網絡來傳播的知識產品。但信息不是唯一可數字化的產品,許多實物產品加裝用于監(jiān)控的電子界面以后也可以進行網上交易。如電子貨幣和各種形式的財務工具與安全系統(tǒng),甚至市場過程也可以數字化??梢詳底只漠a品主要有:信息和娛樂產品,包括紙上信息產品、產品信息、圖形圖像、音頻和視頻產品;象征性符號,如各種有價證券5過程和服務,諸如電子消費、遠程教育、遠程醫(yī)療和其他交互式服務。

全球電子商務,在去年經歷了.com公司的重重迷霧和美國納斯達克股市的無情震蕩之后,人們開始反思電子商務。而我國電子商務才剛剛起步。它是以國家公共通信網絡為基礎,以國家金字工程為代表,以外經貿管理服務為主要內容。由以前的“電子商務不必盈利”的盲目投資,到現在逐步認同雅寶發(fā)出的“收益為王”的吶喊。

與電子商務關系最直接的是網上支付和物流配送。由于目前信息傳輸速度和在線支付系統(tǒng)等基本問題還沒有解決;我國的物流業(yè)尚處于初級階段,只是從事運輸、倉儲或貨物業(yè)務。作為催化劑的電子商務,無法便利地實現網上支付和物流配送;而數字產品的電子商務僅占電子商務交易貨物的一小部分。但隨著技術和法律問題的解決,在真正的信息時代,INTERNET上積累并鏈接起來的大量知識將成為可交換的數字產品。數字產品的電子商務將開拓更廣泛的市場,形成全新的商業(yè)模式和商業(yè)過程。

2享有知識產權的信息或服務將是數字產品電子商務的主要產品

一個市場由三個部分組成:主體、產品和過程。市場主體是指買方、賣方、中介和其他團體。產品是供交換的貨物。過程則是完成交易的活動,包括產品選擇、生產、市場銷售、查詢、訂貨、支付、發(fā)貨和消費。這三個部分的任何一些因素通過INTERNET完成,都可以稱之為電子商務。對 INTERNET介入的不同程度,決定了電子商務的層次。而對INTERNET的介入程度,不僅僅取決于技術的推廣應用、企業(yè)的發(fā)展戰(zhàn)略,而且還受制于交易財產的種類。對于有形商品的電子商務,交易主體和部分過程實現了數字化,但其產品由于是有形的,也就無法實現數字化,必須有相應的物流配送系統(tǒng)。而數字產品的電子商務將這三個部分全部數字化,生產、發(fā)貨、支付和消費都是在線上發(fā)生。數字產品電子商務需要全新的商業(yè)模式和商業(yè)過程,被稱為“全數字商業(yè)”。因此,數字產品與有形產品相比,具有適于電子商務的更多優(yōu)勢。

這種優(yōu)勢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質量問題。質量是產品的保障,產品質量的不確定性會導致市場的崩潰。對于有形產品,消費者不是簡單的看圖片或讀說明,而是希望仔細地查看甚至親身一試。電子商務由于缺乏適當地檢驗質量的方法,商機可能僅存在于那些質量已被顧客了解或可以通過網絡了解的商品中。而對于數字產品來說,質量幾乎是相同的。數字技術使得數字產品可以完美的復制,而不存在質量上的差別。這就使得人們在通過電子商務購買數字產品時,不至于因為質量問題而望而卻步。二是交付方式。有形商品的電子商務,必須具有完備的物流配送系統(tǒng)。目前我國許多電子商務公司只能借助一些速遞公司的力量,或自己組織配送隊伍,導致流通成本提高。這就是為什么電子商務開始步入低谷。缺乏完整的物流配送系統(tǒng),使得消費者在享受方便高效的同時,需要支付高額的交易費用。這是限制我國電子商務發(fā)展的主要問題之一。而數字產品則改變了傳統(tǒng)的物流方式,產品的交付直接可以在網上完成,回避了困繞電子商務發(fā)展的物流問題。消費者既可以享受電子商務帶來的方便快捷,又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因此,數字產品電子商務應成為電子商務發(fā)展的主流。

從現有技術來看,能夠數字化的產品只有信息、娛樂產品、象征性符號、過程以及服務。從信息學的角度來看,知識產權就是信息資源的產權,是法律授予信息所有人一定程度的壟斷權,禁止他人因復制這些信息而獲利。電子商務交易的許多數字產品,受到知識產權的保護。雖然現在網上交易的數字產品只占電子商務的一小部分,但合適的電子交付系統(tǒng)將會引發(fā)數字產品爆炸性的增長。獲得知識產權的信息,將轉化為數字產品,為電子商務開拓新的市場。

3發(fā)展數字產品電子商務需要知識產權的保護

數字產品具有適合電子商務發(fā)展的優(yōu)勢,同時也具有難以管理與保護的特征。數字產品的三個基本特性是:不可破壞性、可變性和可復制性。不可破壞性,是指數字產品不可能磨損,一經創(chuàng)生,就可以永遠存在下去。盡管一些有形商品的使用壽命很長,如汽車、住房被人們稱為耐用商品;但還是可以被用壞,最初的產品質量差異會因為消費者的使用而變得更加明顯。而數字產品不管用得多久或多頻繁,其質量不會下降。數字產品經久耐用,使得生產商不得不同自己已賣出的商品競爭。對于同一種數字產品,大多數消費者只可能購買一次;并且在使用一定時間后可能又轉讓給他人使用??勺冃?,就是指數字產品的內容隨時可變,容易被修改。數字文件一旦被下載,就很難控制用戶對內容的完整性。無論是有意、故意還是欺詐性的修改都是不可避免的??蓮椭菩裕沟萌魏螖底之a品都能夠絲毫不差的復制。

這些特征就產生一個問題:數字產品市場份額的減少。買方在獲得耐用的數字產品以后,可能轉讓或出租自己已買的產品;用戶可能在未取得授權的情況下,復制數字產品。這將對數字產品的潛在市場造成威脅,除非銷售者或法律制度可以阻止顧客的轉讓行為和用戶復制行為。

知識產權制度是技術進步和市場盈利動機驅動的副產品,其核心在于授予權利人一定程度的壟斷性。任何不具有知識產權的信息,都可能進入公用領域,成為公知、公用信息,人們可以自由使用。任何不通過知識產權保護占有市場份額的企業(yè)戰(zhàn)略,都可能喪失市場。數字產品的價值在于其可以被方便地復制、存儲和傳輸。數字產品的生產商在做了最初的固定投資以后,生產的邊際成本幾乎為零。如果生產商連固定成本都收不回的話,產品質量就可能降低,或產品干脆退出市場。這意味著,數字產品價格一旦確定,固定成本就決定了達到收支平衡所需的最低銷售量。因此,保護數字產品的核心在于防止數字產品的不正當復制和轉手銷售。

針對數字產品的上述三個特征,世界各國開始修改或調整知識產權制度,來保護數字產品電子商務。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1996年通過了《版權條約》與《表演和唱片條約》,規(guī)定了一種新型權利——傳播權,以適應數字化和網絡技術的發(fā)展。這主要是為了解決可復制性帶來的問題。著作權固有的保持作品完整權,可以控制數字產品的內容,解決可變形問題。唯獨不可破壞性導致的耐用性問題,目前知識產權法還很難解決。數字產品的生產商只能借助合同的形式來限制轉手銷售或通過商業(yè)行為改變耐用性。

第3篇

2017年7月,國務院印發(fā)《新一代人工智能發(fā)展規(guī)劃》,不僅對人工智能的發(fā)展做出了戰(zhàn)略性部署,還確立了“三步走”的政策目標,力爭到2030年將我國建設成為世界主要的人工智能創(chuàng)新中心。[1]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規(guī)劃不僅僅只是技術或產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還同時包括了社會建設、制度重構、全球治理等方方面面的內容。之所以如此,是由于人工智能技術本身具有通用性和基礎性。換句話說,為助推人工智能時代的崛起,我們面對的任務不是實現某一個專業(yè)領域或產業(yè)領域內的顛覆性技術突破,而是大力推動源于技術發(fā)展而引發(fā)的綜合性變革。

也正因為如此,人工智能發(fā)展進程中所面臨的挑戰(zhàn)才不僅僅局限于技術或產業(yè)領域,而更多體現在經濟、社會、政治領域的公共政策選擇上。首先,普遍建立在科層制基礎上的公共事務治理結構,是否能夠適應技術發(fā)展和應用過程中所大規(guī)模激發(fā)的不確定性和不可預知性?再者,長久以來圍繞人類行為的規(guī)制制度,是否同樣能夠適應以數據、算法為主體的應用環(huán)境?最后,如何構建新的治理體系和治理工具來應對伴隨人工智能發(fā)展而興起的新的經濟、社會、政治問題?

應對上述挑戰(zhàn)并不完全取決于技術發(fā)展或商業(yè)創(chuàng)新本身,而更多依賴于我們的公共政策選擇。本文試圖在分析人工智能發(fā)展邏輯及其所引發(fā)的風險挑戰(zhàn)的基礎上,對人工智能時代的公共政策選擇做出分析,并討論未來改革的可能路徑,這也就構成了人工智能治理的三個基本問題。具體而言,人工智能本身成為治理對象,其發(fā)展與應用構成了治理挑戰(zhàn),而在此基礎上如何做出公共政策選擇便是未來治理變革的方向。

全文共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將探討人工智能的概念及特征,并進而對其發(fā)展邏輯進行闡述。作為一項顛覆性技術創(chuàng)新,其本身的技術門檻對決策者而言構成了挑戰(zhàn),梳理并捋清人工智能的本質內涵因而成為制定相關公共政策的前提;第二部分將著重分析人工智能時代崛起所帶來的治理挑戰(zhàn),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即傳統(tǒng)科層治理結構應對人工智能新的生產模式的滯后性、建基于行為因果關系之上的傳統(tǒng)治理邏輯應對人工智能新主體的不適用性,以及人工智能發(fā)展所引發(fā)的新議題的治理空白;面對上述挑戰(zhàn),各國都出臺了相關政策,本文第三部分對此進行了綜述性對比分析,并指出了其進步意義所在。需要指出的是,盡管各國的政策目標都試圖追求人工智能發(fā)展與監(jiān)管的二維平衡,但由于缺乏對人工智能內涵及其發(fā)展邏輯的完整認識,當前的公共政策選擇有失綜合性;本文第四部分將提出新的治理思路以及公共政策選擇的其他可能路徑,以推動圍繞人工智能治理的相關公共政策議題的深入討論。

一、人工智能的概念及技術發(fā)展邏輯:算法與數據

伴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快速發(fā)展,尤其是其近年來在棋類對弈、自動駕駛、人臉識別等領域的廣泛應用,圍繞人工智能所可能引發(fā)的社會變革產生了激烈爭論。在一方面,以霍金[2]、馬斯克[3]、比爾-蓋茨[4]、赫拉利[5]為代表的諸多人士呼吁加強監(jiān)管,警惕“人工智能成為人類文明史的終結”;在另一方面,包括奧巴馬[6]在內的政治家、學者又認為應該放松監(jiān)管,充分釋放人工智能的技術潛力以造福社會。未來發(fā)展的不確定性固然是引發(fā)當前爭論的重要原因之一,但圍繞“人工智能”概念內涵理解的不同,以及對其發(fā)展邏輯認識的不清晰,可能也同樣嚴重地加劇了人們的分歧。正因為此,廓清人工智能的概念內涵和發(fā)展邏輯不僅是回應爭論的需要,也是進一步提出公共政策建議的前提。

就相關研究領域而言,人們對于“人工智能”這一概念的定義并未形成普遍共識。計算機領域的先驅阿蘭-圖靈曾在《計算機器與智能》一文中提出,重要的不是機器模仿人類思維過程的能力,而是機器重復人類思維外在表現行為的能力。[7]正是由此理解出發(fā),著名的“圖靈測試”方案被提出。但如同斯坦福大學計算機系教授約翰·麥卡錫所指出的,“圖靈測試”僅僅只是“人工智能”概念的一部分,不模仿人類但同時也能完成相關行為的機器同樣應被視為“智能”的。[8]事實上,約翰·麥卡錫正是現代人工智能概念的提出者。在他看來,“智能”關乎完成某種目標的行為“機制”,而機器既可以通過模仿人來實現行為機制,也可以自由地使用任何辦法來創(chuàng)造行為機制。[9]由此,我們便得到了人工智能領域另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機器學習”。

人工智能研究的目標是使機器達到人類級別的智能能力,而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學習能力。[10]因此,盡管“機器學習”是“人工智能”的子域,但很多時候我們都將這兩個概念等同起來。[11]就實現過程而言,機器學習是指利用某些算法指導計算機利用已知數據得出適當模型,并利用此模型對新的情境給出判斷,從而完成行為機制的過程。此處需要強調一下機器學習算法與傳統(tǒng)算法的差異。算法本質上就是一系列指令,告訴計算機該做什么。對于傳統(tǒng)算法而言,其往往事無巨細地規(guī)定好了機器在既定條件下的既定動作;機器學習算法卻是通過對已有數據的“學習”,使機器能夠在與歷史數據不同的新情境下做出判斷。以機器人行走的實現為例,傳統(tǒng)算法下,程序員要仔細規(guī)定好機器人在既定環(huán)境下每一個動作的實現流程;而機器學習算法下,程序員要做的則是使計算機分析并模擬人類的行走動作,以使其即使在完全陌生的環(huán)境中也能實現行走。

由此,我們可以對“人工智能”設定一個“工作定義”以方便進一步的討論:人工智能是建立在現代算法基礎上,以歷史數據為支撐,而形成的具有感知、推理、學習、決策等思維活動并能夠按照一定目標完成相應行為的計算系統(tǒng)。這一概念盡管可能仍不完善,但它突出了人工智能技術發(fā)展和應用的兩大基石——算法與數據,有助于討論人工智能的治理問題。

首先,算法即是規(guī)則,它不僅確立了機器所試圖實現的目標,同時也指出了實現目標的路徑與方法。就人工智能當前的技術發(fā)展史而言,算法主要可被劃分為五個類別:符號學派、聯接學派、進化學派、類推學派和貝葉斯學派。[12]每個學派都遵循不同的邏輯、以不同的理念實現了人工智能(也即“機器學習”)的過程。舉例而言,“符號學派”將所有的信息處理簡化為對符號的操縱,由此學習過程被簡化(抽象)為基于數據和假設的規(guī)則歸納過程。在數據(即歷史事實)和已有知識(即預先設定的條件)的基礎上,符號學派通過“提出假設-數據驗證-進一步提出新假設-歸納新規(guī)則”的過程來訓練機器的學習能力,并由此實現在新環(huán)境下的決策判斷。

從對“符號學派”的描述中可以發(fā)現,機器學習模型成功的關鍵不僅是算法,還有數據。數據的缺失和預設條件的不合理將直接影響機器學習的輸出(就符號學派而言,即決策規(guī)則的歸納)。最明顯體現這一問題的例子便是羅素的“歸納主義者火雞”問題:火雞在觀察10天(數據集不完整)之后得出結論(代表預設條件不合理,超過10個確認數據即接受規(guī)則),主人會在每天早上9點給它喂食;但接下來是平安夜的早餐,主人沒有喂它而是宰了它。

所有算法類型盡管理念不同,但模型成功的關鍵都聚焦于“算法”和“數據”。事實上,如果跳出具體學派的思維束縛,每種機器學習算法都可被概括為“表示方法、評估、優(yōu)化”這三個部分。[13]盡管機器可以不斷的自我優(yōu)化以提升學習能力,且原則上可以學習任何東西,但評估的方法和原則(算法)以及用以評估的數據(數據)都是人為決定的——而這也正是人工智能治理的關鍵所在。算法與數據不僅是人工智能發(fā)展邏輯的基石,其同樣是治理的對象和關鍵。

總而言之,圍繞“人工智能是否會取代人類”的爭論事實上并無太大意義,更重要的反而是在廓清人工智能的內涵并理解其發(fā)展邏輯之后,回答“治理什么”和“如何治理”的問題。就此而言,明確治理對象為算法和數據無疑是重要的一步。但接下來的重要問題仍然在于,人工智能時代的崛起所帶來的治理挑戰(zhàn)究竟是什么?當前的制度設計是否能夠對其做出有效應對?如果答案是否定的,我們又該如何重構治理體系以迎接人工智能時代的崛起?本文余下部分將對此做進一步的闡述。

二、人工智能時代崛起的治理挑戰(zhàn)

不同于其他顛覆性技術,人工智能的發(fā)展并不局限于某一特定產業(yè),而是能夠支撐所有產業(yè)變革的通用型技術。也正因為此,其具有廣泛的社會溢出效應,在政治、經濟、社會等各個領域都會帶來深刻變革,并將同時引發(fā)治理方面的挑戰(zhàn)。具體而言,挑戰(zhàn)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治理結構的僵化性,即傳統(tǒng)的科層制治理結構可能難以應對人工智能快速發(fā)展而形成的開放性和不確定性。之所以需要對人工智能加以監(jiān)管,原因在于其可能成為公共危險的源頭,例如當自動駕駛技術普及之后,一旦出現問題,便可能導致大規(guī)模的連續(xù)性傷害。但不同機、大型水壩、原子核科技等二十世紀的公共危險源,人工智能的發(fā)展具有極強的開放性,任何一個程序員或公司都可以毫無門檻的進行人工智能程序的開發(fā)與應用。這一方面是由于互聯網時代的到來,使得基于代碼的生產門檻被大大降低[14];另一方面,這也是人工智能本身發(fā)展規(guī)律的需要。正如前文所提到,唯有大規(guī)模的數據輸入才可能得到較好的機器學習結果,因此將人工智能的平臺(也即算法)以開源形式公開出來,以使更多的人在不同場景之下加以利用并由此吸收更多、更完備的數據以完善算法本身,就成為了大多數人工智能公司的必然選擇。與此同時,人工智能生產模式的開放性也必然帶來發(fā)展的不確定性,在缺乏有效約束或引導的情況下,人工智能的發(fā)展很可能走向歧途。面對這一新形勢,傳統(tǒng)的、基于科層制的治理結構顯然難以做出有效應對。一方面,政府試圖全范圍覆蓋的事前監(jiān)管已經成為不可能,開放的人工智能生產網絡使得監(jiān)管機構幾乎找不到監(jiān)管對象;另一方面,由上至下的權威結構既不能傳遞給生產者,信息不對稱問題的加劇還可能導致監(jiān)管行為走向反面。調整治理結構與治理邏輯,并形成適應具有開放性、不確定性特征的人工智能生產模式,是當前面臨的治理挑戰(zhàn)之一。

再者,治理方法的滯后性,即長久以來建立在人類行為因果關系基礎上的法律規(guī)制體系,可能難以適用于以算法、數據為主體的應用環(huán)境。人工智能的價值并不在于模仿人類行為,而是其具備自主的學習和決策能力;正因為如此,人工智能技術才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其創(chuàng)造者(即人)意志的表達。程序員給出的只是學習規(guī)則,但真正做出決策的是基于大規(guī)模數據訓練后的算法本身,而這一結果與程序員的意志并無直接因果關聯。事實上也正由于這個特點,AlphaGo才可能連續(xù)擊敗圍棋冠軍,而其設計者卻并非圍棋頂尖大師。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才回到了??滤缘摹凹夹g的主體性”概念。在他看來,“技術并不僅僅是工具,或者不僅僅是達到目的的手段;相反,其是政治行動者,手段與目的密不可分”。[15]就此而言,長久以來通過探究行為與后果之因果關系來規(guī)范人的行為的法律規(guī)制體系,便可能遭遇窘境:如果將人工智能所造成的侵權行為歸咎于其設計者,無疑不具有說服力;但如果要歸咎于人工智能本身,我們又該如何問責一個機器呢?由此,如何應對以算法、數據為核心的技術主體所帶來的公共責任分配問題,是當前面臨的第二個治理挑戰(zhàn)。

最后,治理范圍的狹隘性,即對于受人工智能發(fā)展沖擊而引發(fā)的新的社會議題,需要構建新的治理體系和發(fā)展新的治理工具。人工智能發(fā)展所引發(fā)的治理挑戰(zhàn)不僅僅體現在現有體系的不適應上,同時還有新議題所面臨的治理空白問題。具體而言,這又主要包括以下議題:算法是否能夠享有言論自由的憲法保護,數據的權屬關系究竟如何界定,如何緩解人工智能所可能加劇的不平等現象,以及如何平衡人工智能的發(fā)展與失業(yè)問題。在人工智能時代之前,上述問題并不存在,或者說并不突出;但伴隨著人工智能的快速發(fā)展和應用普及,它們的重要性便日漸顯著。以最為人所關注的失業(yè)問題為例,就技術可能性來說,人工智能和機器人的廣泛應用代替人工勞動,已是一個不可否定的事實了。無論是新聞記者,還是股市分析員,甚至是法律工作者,其都有可能為機器所取代。在一個“充分自動化(Full Automation)”的世界中,如何重新認識勞動與福利保障的關系、重構勞動和福利保障制度,便成為最迫切需要解決的治理挑戰(zhàn)之一。[16]

上述三方面共同構成了人工智能時代崛起所帶來的治理挑戰(zhàn)。面對這些挑戰(zhàn),各國也做出了相應的公共政策選擇。本文第三部分將對各國人工智能的治理政策進行對比性分析。在此基礎上,第四部分將提出本文的政策建議。

三、各國人工智能治理政策及監(jiān)管路徑綜述

人工智能時代的崛起作為一種普遍現象,其所引發(fā)的治理挑戰(zhàn)是各國面臨的共同問題,各國也陸續(xù)出臺了相關公共政策以試圖推動并規(guī)范人工智能的快速發(fā)展。

美國于2016年同時頒布了《國家人工智能研究與發(fā)展戰(zhàn)略規(guī)劃》和《為人工智能的未來做好準備》兩個國家級政策框架,前者側重從技術角度指出美國人工智能戰(zhàn)略的目的、愿景和重點方向,而后者則更多從治理角度探討政府在促進創(chuàng)新、保障公共安全方面所應扮演的角色和作用。就具體的監(jiān)管政策而言,《為人工智能的未來做好準備》提出了一般性的應對方法,強調基于風險評估和成本-收益考量的原則以決定是否對人工智能技術的研發(fā)與應用施以監(jiān)管負擔。[17]日本同樣于2016年出臺了《第五期(2016~2020年度)科學技術基本計劃》,提出了“超智能社會5.0”的概念,強調通過推動數據標準化、建設社會服務平臺、協(xié)調發(fā)展多領域智能系統(tǒng)等各方面工作促進人工智能的發(fā)展和應用。[18]

盡管美國和日本的政策著力點不同,但其共有的特點是對人工智能的發(fā)展及其所引發(fā)的挑戰(zhàn)持普遍的包容與開放態(tài)度。就當前的政策框架而言,美日兩國的政策目標更傾斜于推動技術創(chuàng)新、保持其國家競爭力的優(yōu)勢地位;當涉及對人工智能所可能引發(fā)的公共問題施以監(jiān)管時,其政策選擇也更傾向于遵循“無需批準式(permissionless)”的監(jiān)管邏輯,即強調除非有充分案例證明其危害性,新技術和新商業(yè)模式默認為都是被允許的。[19]至于人工智能的發(fā)展對個人數據隱私、社會公共安全的潛在威脅,盡管兩國的政策框架都有所涉及,卻并非其政策重心——相比之下,英國、法國則采取了不同的政策路徑。

英國政府2016年了《人工智能:未來決策制定的機遇與影響》,對人工智能的變革性影響以及如何利用人工智能做出了闡述與規(guī)劃,尤其關注到了人工智能發(fā)展所帶來的法律和倫理風險。在該報告中,英國政府強調了機器學習與個人數據相結合而對個人自由及隱私等基本權利所帶來的影響,明確了對使用人工智能所制定出的決策采用問責的概念和機制,并同時在算法透明度、算法一致性、風險分配等具體政策方面做出了規(guī)定。[20]與英國類似,法國在2017年的《人工智能戰(zhàn)略》中延續(xù)了其在2006年通過的《信息社會法案》的立法精神,同樣強調加強對新技術的“共同調控”,以在享有技術發(fā)展所帶來的福利改進的同時,充分保護個人權利和公共利益。[21]與美日相比,英法的公共政策更偏向于“審慎監(jiān)管(precautionary)”的政策邏輯,即強調新技術或新的商業(yè)模式只有在開發(fā)者證明其無害的前提下才被允許使用。[22]

在本文看來,無論是“無需批準式監(jiān)管”還是“審慎監(jiān)管”,在應對人工智能時代崛起所帶來的治理挑戰(zhàn)方面都有其可取之處:前者側重于推動創(chuàng)新,而后者則因重視安全而更顯穩(wěn)健。但需要指出的是,這兩種監(jiān)管路徑的不足卻也十分明顯。正如前文第二部分所指出,一方面,快速迭代的技術發(fā)展與商業(yè)模式創(chuàng)新必將引發(fā)新的社會議題,無論是算法是否受到言論自由的權利保護還是普遍失業(yè)對社會形成的挑戰(zhàn),它們都在客觀上要求公共政策做出應對,而非片面的“無需批準式監(jiān)管”能夠處理。更重要的是,“無需批準式監(jiān)管”的潛在假設是事后監(jiān)管的有效性;然而,在事實上,正如2010年5月6日美國道瓊斯工業(yè)指數“瞬間崩盤”事件所揭示的,即使單個電子交易程序合規(guī)運行,當各個系統(tǒng)行為聚合在一起時反而卻造成了更大的危機。[23]在此種情形下,依賴于合規(guī)性判斷的“事后監(jiān)管”基本上難以有效實施。另一方面,人工智能本身的自主性和主體性使得建立在人類行為因果關系基礎上的“審慎監(jiān)管”邏輯存在天然缺陷:既然人類無法預知人工智能系統(tǒng)可能的行為或決策,開發(fā)者又如何證明人工智能系統(tǒng)的無害性?

正如本文所反復強調的,人工智能與其他革命性技術的不同之處,正是在于其所帶來的社會沖擊的綜合性和基礎性。人工智能并非單個領域、單個產業(yè)的技術突破,而是對于社會運行狀態(tài)的根本性變革;人工智能時代的崛起也并非一夜之功,而是建立在計算機革命、互聯網革命直至數字革命基礎上的“奇點”變革。因此,面對人工智能時代崛起所帶來的治理挑戰(zhàn),我們同樣應該制定綜合性的公共政策框架,而非僅僅沿襲傳統(tǒng)治理邏輯,例如只是針對具體議題在“創(chuàng)新”與“安全”這個二元維度下進行艱難選擇。本文在第四部分從承認技術的主體性、重構社會治理制度、推進人工智能全球治理這三方面提出了政策建議,并希望以此推動更深入地圍繞人工智能時代公共政策選擇的研究與討論。

四、人工智能時代的公共政策選擇

《新一代人工智能發(fā)展規(guī)劃》明確提出了到2030年我國人工智能發(fā)展的“三步走”目標,而在每一個階段,人工智能法律法規(guī)、倫理規(guī)范和政策體系的逐步建立與完善都是必不可少的重要內容。面對人工智能時代崛起的治理挑戰(zhàn),究竟應該如何重構治理體系、創(chuàng)新治理機制、發(fā)展治理工具,是擺在決策者面前的重要難題。本文基于對人工智能基本概念和發(fā)展邏輯的梳理分析,結合各國已有政策的對比分析,提出以下三方面的改革思路,以為人工智能時代的公共選擇提供參考。

第一,人工智能發(fā)展的基石是算法與數據,建立并完善圍繞算法和數據的治理體系與治理機制,是人工智能時代公共政策選擇的首要命題,也是應對治理挑戰(zhàn)、賦予算法和數據以主體性的必然要求。(1)就算法治理而言,涉及的核心議題是算法的制定權及相應的監(jiān)督程序問題。算法作為人工智能時代的主要規(guī)則,究竟誰有權并通過何種程序來加以制定,誰來對其進行監(jiān)督且又如何監(jiān)督?長久以來公眾針對社交媒體臉書(Facebook)的質疑正體現了這一問題的重要性:公眾如何相信臉書向用戶自動推薦的新聞內容不會摻雜特殊利益的取向?[24]當越來越多的人依賴定制化的新聞推送時,人工智能甚至會影響到總統(tǒng)選舉。也正因為此,包括透明要求、開源要求在內的諸多治理原則,應當被納入到算法治理相關議題的考慮之中。(2)就數據治理而言,伴隨著人工智能越來越多地依賴于大規(guī)模數據的收集與利用,個人隱私的保護、數據價值的分配、數據安全等相關議題也必將成為公共政策的焦點。如何平衡不同價值需求、規(guī)范數據的分享與應用,也同樣成為人工智能時代公共政策選擇的另一重要抓手。

第二,創(chuàng)新社會治理制度,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在最大程度上緩解人工智能發(fā)展所可能帶來的不確定性沖擊。與歷史上的技術革命類似,人工智能的發(fā)展同樣會導致利益的分化與重構,而如何保證技術革命成本的承受者得到最大限度的彌補并使所有人都享有技術發(fā)展的“獲得感”,不僅是社會發(fā)展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也是促進技術革命更快完成的催化劑。就此而言,在人工智能相關公共政策的考量中,我們不僅應該關注產業(yè)和經濟政策,同時也應該關注社會政策,因為只有后者的完善才能夠控制工人或企業(yè)家所承擔的風險,并幫助他們判斷是否支持或抵制變革的發(fā)生。就具體的政策設計來說,為緩解人工智能所可能帶來的失業(yè)潮,基本收入制度的普遍建立可能應該被提上討論議程了?!盎臼杖搿笔侵刚喂餐w(如國家)向所有成員不加任何限制條件地支付一定數額的收入,以滿足其基本生活的需求。盡管存在“養(yǎng)懶漢”的質疑,但有研究者已指出,自18世紀就開始構想的基本收入制度很有可能反過來促進就業(yè)。[25]芬蘭政府已經于2017年初開始了相關實驗,美國的一些州、瑞士也做出了一定探索。在人工智能時代尚未完全展現其“猙容”之前,創(chuàng)新社會治理機制、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可能是平衡技術創(chuàng)新與社會風險的最佳路徑。

第三,構建人工智能全球治理機制,以多種形式促進人工智能重大國際共性問題的解決,共同應對開放性人工智能生產模式的全球性挑戰(zhàn)。人工智能的發(fā)展具有開放性和不確定性的特征,生產門檻的降低使得人工智能技術研發(fā)的跨國流動性很強,相關標準的制定、開放平臺的搭建、共享合作框架的形成,無不要求構建相應的全球治理機制。另一方面,跨境數據流動在廣度和深度上的快速發(fā)展成為了人工智能技術進步的直接推動力,但各國數據規(guī)制制度的巨大差異在制約跨境數據流動進一步發(fā)展的同時,也將影響人工智能時代的全面到來。[26]故此,創(chuàng)新全球治理機制,在承認各國制度差異的前提下尋找合作共享的可能性,便成為人工智能時代公共政策選擇的重要考量之一。就具體的機制設計而言,可以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機制的構建中引入多利益相關模式;另一方面,為防止巨頭壟斷的形成,充分發(fā)揮主權國家作用的多邊主義模式同樣不可忽視。作為影響深遠的基礎性技術變革,互聯網全球治理機制的經驗和教訓值得人工智能發(fā)展所借鑒。

上述三方面從整體上對人工智能時代的公共政策框架做出了闡述。與傳統(tǒng)政策局限于“創(chuàng)新”與“安全”之間做出二維選擇不同,本文以更綜合的視角提出了未來公共政策選擇的可能路徑。就其內在聯系來講,建立并完善圍繞算法和數據的治理體系是起點,其將重構人工智能時代的規(guī)則與制度;創(chuàng)新社會治理機制并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底線,其將緩解人工智能所帶來的影響與波動;構建全球治理機制則成為了制度性的基礎設施,推動各國在此之上共同走向人工智能時代的“人類命運共同體”。

五、結語

在經歷了60余年的發(fā)展之后,人工智能終于在互聯網、大數據、機器學習等諸多技術取得突破的基礎上實現了騰飛。在未來的人類生活中,人工智能也必將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對于這樣的圖景,我們自不必驚慌,但卻也不可掉以輕心。對于人工智能的治理,找到正確的方向并采取合理的措施,正是當下所應該重視的政策議題。而本文的主旨也正在于此:打破長久以來人們對于人工智能的“籠統(tǒng)”式擔憂,指出人工智能技術發(fā)展的技術邏輯及其所引發(fā)的治理挑戰(zhàn),并在此基礎上提出相應的政策選擇。人工智能治理的這三個基本問題,是重構治理體系、創(chuàng)新治理機制、發(fā)展治理工具所必須思考的前提。伴隨著我國國家層面戰(zhàn)略規(guī)劃的出臺,我國人工智能的發(fā)展也必將躍上新臺階。在此背景下,深入探討人工智能治理的相關公共政策議題,對于助推一個人工智能時代的崛起而言,既有其必要性,也有其迫切性。(來源:中國行政管理 文/賈開 蔣余浩 編選: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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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一)反壟斷法律體系不斷完善

    2008年我國《反壟斷法》正式施行以來,發(fā)改委、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三個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又陸續(xù)出臺了一系列的反壟斷部門規(guī)章和指導性文件,使我國的反壟斷法律體系不斷完善。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對反壟斷案件的查處也在不斷增加,積累了很多執(zhí)法經驗。

    (二)執(zhí)法透明度不斷增強

    涉及反壟斷的執(zhí)法案件,其專業(yè)性、復雜性都很強,需要相關政府部門注重提高執(zhí)法的透明度。只有通過信息公開,使更多的人參與到反壟斷案件的討論中,才能最終推動反壟斷法的執(zhí)法工作,并提升全社會的反壟斷法律意識。通過五年的執(zhí)法實踐,相關政府部門的執(zhí)法透明度在不斷提高,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今后我們仍需要進一步加大這方面的工作力度。

    (三)民事訴訟穩(wěn)步發(fā)展

    近幾年,反壟斷案件的民事訴訟,與行政執(zhí)法齊頭并進。在反壟斷法司法解釋出臺后的近一年來,我國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反壟斷問題取得了突飛猛進的進展。只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就可以受理相關案件。例如受到高度關注的騰訊與奇虎360之間的案件,就是涉及反壟斷的民事訴訟案件。

    (四)執(zhí)法、司法專業(yè)性不斷提高

    隨著相關執(zhí)法、司法機關受理案件的不斷積累,相關法律文書越來越規(guī)范、專業(yè)。這從字數上就可以看出,從最開始只有500多字,到現在近5萬字的法律文書,對一個具體案件的證據進行了完整的推理表述,并開始涉及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等前瞻性法律問題。

    (五)國際合作全方位展開

    國際合作的開展非常廣泛,目前我國與美國、歐盟、金磚五國等都已經開展了不同程度的國際合作,采取政府間簽署合作備忘、召開學術會議、官員間的工作交流等多種方式,深入探討了許多反壟斷領域的專業(yè)技術性問題,對一些典型的具體案例也進行了深入研究交流。

    二、競爭政策的三個基本問題

    (一)競爭政策的內涵

    競爭政策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競爭政策是指市場經濟國家為保護和促進市場競爭而實施的經濟政策和法律。競爭政策有許多政策工具,如國有企業(yè)的私有化、放松管制、消除行政壟斷、減少新投資或準入許可等。狹義的競爭政策僅指鼓勵競爭、限制壟斷的反壟斷政策,是對競爭結果的“事后調節(jié)”,通常以《反壟斷法》及其配套法規(guī)等法律形式出現。

    (二)我國經濟政策體系中的競爭政策

    有別于長期在我國處于主導地位的財政政策、貨幣政策、貿易政策、產業(yè)政策等,目前競爭政策尚不屬于我國主導型的政策。進一步實現經濟市場化、市場競爭化是我國經濟轉型成功的關鍵,而競爭是市場機制的核心,應當讓競爭政策成為基礎性的經濟政策,成為經濟轉型中的主導力量。競爭政策的基礎地位體現在競爭政策要成為政府制度政策的重要目標和依據,政府制定其他政策必須考慮是否符合競爭政策,是否有利于形成和維護競爭機制。從制度和組織保障上,反壟斷主管機關除了制定和實施競爭政策之外,還應當賦予其檢視和規(guī)范其他政策的權力。

    (三)競爭政策對我國的特殊價值

    1.助力經濟的轉型發(fā)展。

    經濟轉型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如何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在經濟發(fā)展初期,需要政府對經濟進行強力干預。隨著經濟發(fā)展走向成熟,政府直接主導經濟發(fā)展的弊端會日益顯現。具體地說,經濟上,政府投資效率低下,會嚴重抑制經濟效率更高的非公經濟發(fā)展。政治上,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會利用權力追求自身利益,形成腐敗。我國長期依賴政府推進型的經濟發(fā)展模式,行政權力在經濟領域深度延伸,在經濟政策制定中存在著行政思維的慣性。要實現經濟轉型,政府需要從微觀經濟領域逐步退出,縮減直接管制和干預,通過競爭政策培養(yǎng)和維護以競爭機制為核心的公平、有效的市場環(huán)境,讓市場競爭機制填補政府干預縮減后產生的空白。

    2.助力經濟民主的實現。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目標是實現民主法制,這包括政治民主、經濟民主、社會民主等各個方面。經濟民主化的表現形式之一就在于保護中小企業(yè)和廣大消費者的利益。在反壟斷法視野中,機會均等意味著任何競爭者不被偏愛,也不受歧視,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均可無障礙地進入市場,平等參與競爭。反壟斷法通過對不公平競爭行為的抑制,建立和維護公平的競爭秩序,進而實現對廣大消費者經濟利益的保護,也是對廣大人民群眾經濟利益的維護,是在經濟層面促進民主進程,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

    3.助力地方政府經濟短視措施的破除。

    在經濟增長放緩的大背景下,中央把“穩(wěn)增長”擺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一些地方政府紛紛出臺龐大的投資計劃,以刺激經濟增長,應對經濟下行壓力。由于地方擁有行政和經濟控制方面相當的自治權,他們往往出于地方利益考慮,出臺不利于全國經濟發(fā)展大局的經濟措施,或以環(huán)境和社會和諧為代價。通過中央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的統(tǒng)一執(zhí)法,可將地方政府的有關經濟措施限制在符合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范圍內,有效制約地方政府間的惡性競爭,減少和消除妨礙全國經濟發(fā)展的經濟短視措施。

    三、互聯網行業(yè)的管制與競爭的博弈與交鋒

    (一)互聯網行業(yè)管制與競爭的早期博弈

    1.行業(yè)發(fā)展的第一個十年(1990-2000年)。

    這時,我國的互聯網行業(yè)尚處于萌芽起步階段,業(yè)務模式較為單一,以網頁運營為主,行業(yè)從整體上看實現了充分競爭,但與同一時期美國互聯網行業(yè)的發(fā)展程度差距甚遠。

    2.行業(yè)發(fā)展遭遇瓶頸(2000年左右)。

    2000年,我國的門戶網站開始興起,并逐漸發(fā)展成為主導型商業(yè)模式。這時,在互聯網業(yè)務的進一步拓展、海外融資等方面遇到了來自行業(yè)主管部門的嚴格管制。新浪公司通過VIE結構(VariableInterestEntities的縮寫,直譯為可變利益實體,在國內被稱為“協(xié)議控制”,指境外注冊的上市實體與境內的業(yè)務運營實體相分離,境外的上市實體通過設在境內的外商獨資企業(yè)以協(xié)議的方式控制境內的業(yè)務實體。)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這一標志性事件,暗示著我國的主管部門默許了VIE結構,互聯網行業(yè)由此突破了管制界限,行業(yè)再次回到充分競爭的狀態(tài)。

    3.行業(yè)發(fā)展的第二個十年(2000-2010年)。

    這一階段是我國互聯網進入高速發(fā)展的時期,網民總數已達5億左右,其特征主要是整個市場長期處于弱監(jiān)管、少干預的狀態(tài),激烈的市場競爭最終形成了數家大型平臺型企業(yè)和眾多小微企業(yè)共法制建設同發(fā)展的基本格局。在這一時期,我國的互聯網行業(yè)快速追趕上了美國等發(fā)達國家,在業(yè)態(tài)方面已基本成型。

    (二)互聯網行業(yè)管制與競爭的再度交鋒

    1.VIE結構的合法性問題。

    剛才提到,新浪在美國上市表明我國的互聯網管理部門默許了VIE結構,但至今VIE的合法性問題仍沒有得到真正解決。VIE結構是企業(yè)所擁有的實際或潛在的經濟來源,但是企業(yè)本身對此利益實體并無完全的控制權,此利益實體系指合法經營的公司、企業(yè)或投資。這里涉及經營者集中的反壟斷問題,以及外資進入的國家安全審查問題。

第5篇

在當前迅速發(fā)展的互聯網金融中,小微貸正在成為最大的熱點。小微貸既是銀行業(yè)的焦點,也是互聯網業(yè)的焦點,典型地體現了網上網下融合的產業(yè)新趨勢。

對小微貸來說,決定發(fā)展的關鍵,不完全在戰(zhàn)術和業(yè)務層面,而在決定產業(yè)和生態(tài)格局的體系構建上。做小微貸,由于核心要解決的,是信用可獲得性(availability of credit)問題。這決定了小微貸體系的重心在征信體系上。

征信體系,按照解決信用可獲得性的方式不同,目前,它正沿著兩個相對的方向,齊頭并進:一個方向是網下主導網上,按照從銀行向互聯網的方向構建征信體系;另一個方向是網上主導網下,沿著從互聯網向銀行的方向構建征信體系。最終殊途同歸。

一、抓住小微貸問題的關鍵

小微貸當前正引起國家越來越大的重視。2013年7月15日召開了全國小微企業(yè)金融服務經驗交流電視電話會議。周小川表示,要繼續(xù)實施穩(wěn)健的貨幣政策,保持合理的貨幣信貸總量,為小微企業(yè)發(fā)展創(chuàng)造良好的金融環(huán)境。提高小微企業(yè)信貸可獲得性。

這里提到一個概念,是信貸可獲得性。據有關人員解釋,“信貸可獲得性”,是7月5日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中提出的。通俗地講,就是讓急需資金的實體經濟,特別是小微企業(yè),能夠較方便地獲得資金的支持。

這與美國信用學派所說的信用可獲得性(availability of credit或Credit availability),既有聯系,又有區(qū)別。

信貸是指信用貸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譽發(fā)放的貸款,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擔保。替代擔保的,是信用信息,包括借款方的經濟效益、經營管理水平、發(fā)展前景等與風險相關的信息。信貸可獲得性的重心是貸款的可獲得性。而信用可獲得性,是指提供這種貸款所倚賴的信用信息的可獲得性。

按照銀行傳統(tǒng)方式,發(fā)放信用貸款一般要具備四個基本條件:一是企業(yè)客戶信用等級至少在AA-(含)級以上的,經國有商業(yè)銀行省級分行審批可以發(fā)放信用貸款;二是經營收入核算利潤總額近三年持續(xù)增長,資產負債率控制在60%的良好值范圍,現金流量充足、穩(wěn)定;三是企業(yè)承諾不以其有效經營資產向他人設定抵(質)押或對外提供保證,或在辦理抵(質)押等及對外提供保證之前征得貸款銀行同意;四是企業(yè)經營管理規(guī)范,無逃廢債、欠息等不良信用記錄。

但是按照這樣嚴格的條件,小微企業(yè)很難獲得貸款。

因此,周小川說的“提高小微企業(yè)信貸可獲得性”,就顯得話中有話了。其中隱含提出并要求解決的問題實際是:針對小微企業(yè),一方面必須提高貸款的可獲得性,另一方面必須提高信用的可獲得性。要想解決前一個問題,關鍵是要解決后一個問題。否則就無法降低風險。

在互聯網金融的特定語境下,我們不妨以此為線索,這樣來破題:貸款的問題,是貨幣問題,屬于金融業(yè);信用的問題,是信息問題,屬于信息業(yè)。由此推導出:信貸問題是金融業(yè)與信息業(yè)融合問題。我們最終會看到,這是互聯網金融的本質。

二、小微貸是哪個行業(yè)的事,用什么樣的方式做最好?

1、小微貸的業(yè)態(tài)屬性

我們先回到一個基本問題:小微貸是哪個行業(yè)的事,是金融業(yè),還是信息業(yè)?

按傳統(tǒng)觀點,銀行業(yè)習慣把小微貸問題理解為是一個行業(yè),而不是兩個行業(yè)的事,即,只是金融業(yè)的事(而不是信息業(yè)的事);把信貸所涉及的信息業(yè)務,只是當作金融業(yè)中的輔助業(yè)務。

這種傳統(tǒng)觀念對于三大貸款(大城市、大企業(yè)、大項目貸款)也許是適合的,但用在解決小微企業(yè)問題上,可能出根子上的問題。

因為給一個大企業(yè)貸款100億,同給100個小企業(yè)各貸款1億,雖然貸幣量是一樣的,但涉及的信息量卻完全不同。前者只需要對一個企業(yè)征信,后者要對一百個企業(yè)征信。這不光是量的差異,而且是質的不同。

小微貸難就難在這里。貸出同樣的款項,企業(yè)數越多,征信成本越高。企業(yè)數多到小做規(guī)模時,問題的性質就變了。對于以“非同質性”(heterogeneous)、風險和信息不對稱為特色的小微貸業(yè)務來說,貨幣成為次要問題,信息成為主要問題。

銀行現在對于小微貸犯難的并不是拿不出這筆錢來給小微企業(yè)(小微貸有利可圖,銀行愿意拿錢),而是難以低成本、低風險地拿出這筆錢來。要想做到低成本、低風險,解決信貸可獲得性問題的關鍵就轉向信用可獲得性,而不是貸款可獲得性。

既然信用可獲得性問題主要是信息問題,銀行為什么不可以腦筋急轉彎,把信息業(yè)務當作主業(yè)。把小微貸主要當作信息業(yè)務來看待呢?實際上,美國信用學派(credit school)已轉變了觀念,把信用可獲得性(而不是貨幣供應量)作為貨幣政策出發(fā)點。中國銀行的觀念還停留在一個世紀。

在這一背景下看互聯網的出現。它對小微貸的意義就不光在于技術上的作用,而在生產力和生產方式上。

單從生產力上說,互聯剛體現的是信息生產力,它對于貨幣背后的工業(yè)生產力,是一種提升。銀行僅僅從貨幣供應量(貸款可獲得性)出發(fā)解決小微貸問題,效果不理想,表面上是具體做法有問題,深層是遇到生產力瓶頸。工業(yè)生產力解決不好信用可獲得性問題。

信息生產力的發(fā)展,體現在小微貸業(yè)務上,要求信息的作用,從邊緣性的輔助業(yè)務層面,提高到獨立業(yè)務層面(例如可以外包,專業(yè)化去做),再上升到主業(yè)的高度。后者要求把小微貸的業(yè)態(tài)重心(包括收益重心),從金融業(yè),調向信息業(yè)。

以信息為主業(yè),這意味著誰能解決關鍵問題,誰得收益大頭。如果小微貸的交易費用主要靠信息業(yè)降低,則收益就應歸信息業(yè)。

這就涉及產業(yè)融合的核心問題,信息最初只是以技術形式融入小微貸業(yè)務,然后升級為以信息業(yè)務的方式融入主營業(yè)務,最終變成以信息業(yè)的形式改變整個業(yè)態(tài)。銀行面臨的挑戰(zhàn)就變成:他或者以雙業(yè)態(tài)(金融-信息雙業(yè)態(tài))方式經營,自己獨得基于信用可獲得性的信息增值收益;或者不轉行,把基于信用可獲得性的業(yè)務外包給專業(yè)的信息業(yè)去做,讓互聯網行業(yè)賺這筆錢。前者相當于要轉行做自己不熟悉的事,后者相當于把利益拱手相讓,銀行將處于兩難境地。

2、小微貸適合以何種方式經營

互聯網不光是技術,它背后更是一種新的生產方式,用互聯網的方式做小微貸,有利于實現低成本、低風險基礎上的高效益,靠的是一種生產方式轉變。從更適合三大業(yè)務的規(guī)模經濟方式,轉變?yōu)楦m合低成本差異化的范圍經濟方式。

低成本差異化,對小微貸來說,具體就是指,在同樣的貸款量、利潤水平和均衡條件下,面對眾多小微企業(yè)的信用異質性造成的征信差異化,征信的邊際成本可以隨企業(yè)數的增加而遞減?;蛘哒f,可以在平均成本水平實現相對于小微企業(yè)信用差異化的范圍報酬遞增。

傳統(tǒng)銀行的生產方式,顯然從理論上就達不到上述要求。它可以實現的,或者是同質化下的成本領先,或者高成本差異化,但不可能把低成本與差異化對接在一起。

同質化條件下的成本領先,是銀行做“三大”貸款的標準模式。銀行轉入小微貸后,一般采取的是高成本差異化的模式。其特點是,第一,征信成本隨企業(yè)差異化的增加而增加;第二,銀行之所以能承受高的征信成本,是因為小微貸的利潤(利息)相對于成本更高;第三,成本高到一定程度(主要是利差允許的程度),圍繞均衡。銀行會轉而限制差異化程度(主要表現為貸款的起點水平提高,如更適合做1000萬以上的貸款,做100萬元以下的貸款成本難以承受)。

互聯網小微貸模式主要是低成本差異化模式。之所以能做到低成本差異化,有幾個原因,第一,互聯網做小微貸,征信信息主要來自電子商務業(yè)務本身?;ヂ摼W是信息業(yè),信息業(yè)獲得信息具有近水樓臺優(yōu)勢,并不另外增加信息采集成本;第二,互聯網商業(yè)模式為小微貸提供了新的經營方式?;ヂ摼W模式通過平臺與增值業(yè)務的分離互補,前者有利于降低成本,后者有利于創(chuàng)造價值、通過二者的結合,將本來難以相容的低成本與差異化結合起來。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理出一條主要的線索,看小微貸未來發(fā)展,判斷銀行與互聯網企業(yè)誰更有競爭力,不應只抓那些雞毛蒜皮的事件,而要牢牢抓住信用可獲得性這條主線。對未來的一年來說,信用可獲得性具體看什么?要看征信體系,它是信用可獲得性的基本面條件。這里的征信體系,是一個廣義概念,既包括原來窄義的征信體系,也包括平臺、生態(tài)等廣義的征信體系。誰在征信體系這個基本面上做得更到他,將來誰在小微貸的戰(zhàn)術和戰(zhàn)斗發(fā)揮上,就更加具有戰(zhàn)略優(yōu)勢。

三、銀行與互聯網小微貸的征信方式

我們下面分別沿著銀行和互聯網兩條線索,歸納這方面的前沿動態(tài)。

1、銀行小微貸的典型征信方式

①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為主的征信體系建設

我國銀行征信體系建設時間不長,其模式在國際上同西班牙有相似之處,都是以公共征信系統(tǒng)為主。同美國以私營征信系統(tǒng)建設為主,以及德國公私征信系統(tǒng)并存的模式,都有所不同。

目前人行征信數據庫是世界上規(guī)模最大的征信數據庫。企業(yè)征信系統(tǒng)前身為1997年籌建的銀行信貸登記咨洵系統(tǒng)。中小企業(yè)征信系統(tǒng)建設是2006年由人行啟動的,它將征信面覆蓋到與金融機構沒有信貸關系的中小企業(yè)。此外工商部門、地方政府也牽頭建設一些區(qū)域性的中小企業(yè)征信系統(tǒng)。例如,上海資信有限公司、深圳鵬元資信評估有限公司等。一些地方在此基礎上建立了中小企業(yè)融資平臺,如遼寧省中小企業(yè)廳、省銀監(jiān)局共同打造了本省的中小企業(yè)融資網絡平臺。

當前,這類征信中心正在向互聯網領域延伸。例如,上海資信近日推出全國首個基于互聯網的專業(yè)化信息系統(tǒng)“網絡金融征信系統(tǒng)(NFCS)”,服務于國家金融信用信息數據庫尚未涉及的網絡金融領域,系統(tǒng)收集P2P網貸業(yè)務中產生的貸款和償還等信用交易信息,并向P2P機構提供查詢服務。

我國銀行征信體系建設為中小企業(yè)信貸提供了一定的信用可獲得性基礎條件。2010年底已為215萬銀行關系以外的中小企業(yè)建立了信用檔案,有15.6萬戶獲得銀行貸款,貸款額2.9萬億元。但以人行征信中心為主建立的征信體系,也有很大的局限。第一,征信對象只是信譽較好的大中型企業(yè)。貸款規(guī)模偏到中小企業(yè)的上限即一些中型企業(yè),很難真正服務到小微企業(yè)。其平均每戶貸款1859萬元,已不能算小微企業(yè)。實踐證明,這種公共征信系統(tǒng),還難以支撐1000萬以下的貸款;第二,征信范圍有限,邊遠地區(qū)、弱勢群體、新踏上社會的年輕人群,完全被銀行體系所忽視。據人行征信中心2011年3月公布的“評級結果可以在信貸市場使用的評級機構名單”,山兩、江西、寧夏等中西部10省無一機構上榜。第三,央行征信系統(tǒng)等不向網貸公司開放。這使絕大多數網貸公司業(yè)務無法依靠互聯網,被迫在線下發(fā)展業(yè)務。信而富個人小額信貸咨詢服務平臺的創(chuàng)始人、CEO王征宇就直言:“征信系統(tǒng)不對網貸公司開放,是立在網貸行業(yè)發(fā)展進程中的一堵墻?!钡谒?,央行征信系統(tǒng)本身存在與其他部門地方信息整合共亨的難題,

②以聯保為主的銀行小微貸創(chuàng)新

由于央行征信系統(tǒng)存在的上述問題,銀行在小微貨的實踐中,很難指靠上它。各銀行在實踐中,逐步摸索和實際采用的,實際是以聯保為主的關系型信貸模式。它使小微貸的貸款規(guī)模比靠央行降低了十倍,可以達到200萬元左右的水平。成效應該說是非常顯著的。

最早涉足小微貸的,是像民生銀行,中信銀行,招商銀行這樣的中小商業(yè)銀行,受幾大行的業(yè)務擠壓,從1997年前后,開始紛紛涉足小微貸。他們馬上發(fā)現,小微貸業(yè)務映射到戰(zhàn)略上,實質是走差異化、特色化的發(fā)展道路。降低差異化的成本,就成為決定競爭力的關鍵。為此,中小銀行首先開始探索人行征信中心以外的信用可獲得性路徑。

經過幾年探索,當前銀行小微貸在解決信用可獲得性上,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一是“重現金流、輕抵押物”的硬信息模式。在“重現金流、輕抵押物”思路下,解決小微貸成本和風險偏高的問題。例如德國IPC公司的小微貸經驗,國內湖北銀行荊州分行的“融易貸”,都屬于這種模式。二是聯保模式。當前銀行和金融機構小微貸(包括農村信貸)創(chuàng)新的43%,都集中到聯保這個方向上來。銀行聯保的實質,是以關系型信貸化解征信差異化成本。

2、互聯網小微貸征信的典型方式

然而,互聯網小微貸表現出比銀行更高的競爭力。從浙江的情況看,互聯網企業(yè)有效地將小微貸的貸款水平,從銀行小微貸200萬元左右的水平,一下降到了1萬元以下,有的甚至可以貸1000元以下的款。在信用可獲得性的成本上,互聯網與銀行達到7比30的懸殊差距。這種差距意味著在小微貸的低端,銀行在互聯網面前幾乎不堪一擊。

究其原因,銀行小微貸模式不同于互聯網小微貸模式之處在于,它本質上是高成本差異化模式(而互聯網的典型模式是低成本差異化)。這樣的經營方式,留下兩個致命弱點,容易受到采用更先進經營方式的互聯網企業(yè)的競爭和攻擊。一是它過于倚賴利率優(yōu)勢。一旦利率放開,互聯網企業(yè)可以在遠較現在為低的利息水平下生存,銀行小微貸賴以賺錢的利率優(yōu)勢將蕩然無存。二是它過于依賴本地市場優(yōu)勢,擴張能力有限。銀行做小微貸降低成本的主要創(chuàng)新方向是做聯保,但它做聯保與互聯網企業(yè)做聯保有本質區(qū)別,過于依賴本地資源,超出本地范圍就很難再發(fā)揮成本優(yōu)勢,而互聯網企業(yè)做聯?;静皇艿赜蛳拗?,比銀行聯保發(fā)展?jié)摿Ω蟆?/p>

①民營征信系統(tǒng)的建立

在銀行建立征信體系,并不斷向互聯網領域延伸時,互聯網企業(yè)也在建立自己的征信系統(tǒng),并不斷向銀行領域推進。如果這個勢頭保持下去的話,中國的征信體系,就可能從接近西班牙模式,變得越來越像德國模式。

有消息稱,最近支付寶公司正試圖以支付寶海量數據為基礎,建立國內首個全面覆蓋中小商戶及個人用戶的互聯網信用體系,從而在年內打造首個互聯網信用體系。

據媒體披露,支付寶這個系統(tǒng)有望實現三種職能:一是評價交易雙方在交易中的誠信度;二是評價支付寶會員的整體風險程度,并進行管理;三是通過評價支付寶會員的綜合信用等級,向其提供差異化的服務。這些都是銀行征信體系無法實現的職能。

北京安融惠眾征信有限公司借鑒國外經驗,創(chuàng)建了以會員制同業(yè)征信模式為基礎的“小額信貸行業(yè)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MSP),幫助業(yè)內機構防范借款人多重負債,降低壞賬損失,建立行業(yè)失信懲戒機制。還有一些公司正在嘗試基于互聯網提供個人信用服務。

②以軟信息為基礎的互聯網企業(yè)征信模式

從微觀經營角度看,互聯網企業(yè)參與小微貸,與銀行小微貸最大的不同在于,銀行的小微貸模式,更近于德國小微貸模式,即以硬信息(資金信息)作為征信采集的主要信息來源;而互聯網則以軟信息(企業(yè)的非資金類信息)作為征信采集的主要信息來源。

這種區(qū)別從企業(yè)信息本身看,只是一小步的區(qū)別,但實際上邁出的是跨行業(yè)的一大步。因為軟信息已不屬于傳統(tǒng)意義上的金融信息,對軟信息的經營,已成為信息業(yè)的標準業(yè)務。

從理論上說,銀行也可以經營軟信息來從事小微貸。例如浙江泰隆商業(yè)銀行總結的“三品、三表、三三制”服務模式,就是一個典型的軟信息模式。但實際上,銀行很難用這種方式同互聯網企業(yè)競爭。

第一,軟信息的采集范圍不同。銀行采集軟信息受地域或行業(yè)限制,因為他聯保的合作對象往往是地域或行業(yè)組織,跨出這個邊界采集軟信息,成本難以承受,除非改行搞信息業(yè);而互聯網企業(yè)不受地域限制。例如阿里巴巴的客戶是全國性的。

第二,軟信息的采集成本不同?;ヂ摼W企業(yè)采集軟信息,只是自身從事的電子商務活動的副產品,并不額外增加成本;而銀行要大規(guī)模采集本行業(yè)外的信息,需要付出較大成本。第三,軟信息的加工效能不同。這是最重要的,征信信息的處理,比采集更具價值。互聯網借助大數據和Aaas(分析即服務)進行征信信息的分析加工,只不過是從事自己的本行,所需要的金融知識并不構成太高的門檻,但讓銀行把工作重心放在并非自己專業(yè)所長的信息活動上,門檻是較高的。

第6篇

■譯自《Computerworld》

技術風險直接涉及軟件的設計、開發(fā)和維護,包括安全、瀏覽器功能、最后期限、開發(fā)及硬件成本、開發(fā)人員的技能及其他這類風險。文化/政治風險主要圍繞最終用戶的體驗、態(tài)度和期望以及這一切與軟件之間的關系。營銷風險涉及成功執(zhí)行商業(yè)模式,從而帶來銷售、捐贈、品牌認可、新賬戶注冊等等。

技術風險

不像另外兩種風險,技術風險實際上會導致項目無法完成。在評估構建AJAX應用的第三方框架時,這種風險來源至關重要,因為第三方框架往往缺乏技術上的控制。一些研究表明,企業(yè)50%的軟件項目從來沒有投入實際使用。

影響范圍

有時候我們?yōu)榇笈司帉戃浖r,需要著眼于最基本的功能來構建。用戶往往使用許多不同的瀏覽器和操作系統(tǒng),盡管有的瀏覽器使用者很少,例如Opera的市場份額只有1%左右,但是Web應用也應該兼容這部分用戶。這是技術風險的一個例子,這種應用范圍與應用豐富程度之間的取舍恐怕是Web應用最主要的日常問題。

Web應用的基本問題就是,不同的瀏覽器對頁面的解釋各不相同。Firefox中的簡單操作到了IE瀏覽器中卻可能異常困難。風險就在于如何成功滿足項目要求,同時應用到我們的所有目標瀏覽器和操作系統(tǒng)中。

應用的豐富程度與可以使用應用的用戶數量(由于客戶端平臺不兼容)之間通常需要做出取舍。這種風險的嚴重程度取決于下面幾個因素:

1. 應用是公共的還是專有的(防火墻后面)。公共應用面向的用戶群本身要廣泛得多。企業(yè)應用往往具有優(yōu)勢,原因是與普通大眾相比,更容易讓企業(yè)用戶堅持使用一兩種瀏覽器。

2. 目標用戶群偏愛的瀏覽器和操作系統(tǒng)的分類情況,也就是說有多少員工或者客戶在使用Safari Mac、Firefox Mac、Firefox PC和Internet Explorer?

3. 與一部用戶不兼容會給營銷帶來的潛在影響。要問自己的一個問題是: “要是我們不支持Safari,那會失去多少客戶?從公關角度和成本效益角度來看,這么做可以接受嗎?”

4. 哪些用戶在多大程度上愿意改用另一種瀏覽器或者操作系統(tǒng)?

瀏覽器功能

目前很多有關AJAX的問題都還屬于未知領域。瀏覽器開發(fā)商似乎剛開始明白開發(fā)人員對自己有什么樣的要求; 構建跨平臺的解決方案時,一些錯誤或遺漏有時會帶來出乎意料的障礙。例如Opera和Safari長期缺少對XSLT的支持,Safari存在錨標簽書簽問題。IE 6和7在放置DHTML元素方面存在明顯錯誤,有時需要很復雜的變通辦法。IE中效果很好的一些方法到了Firefox卻慢得要命,特別是涉及XSLT時。

這種風險在于,開發(fā)一項功能需要無法預測的一段時間,或者結果表明根本不可能實現。顯然,瀏覽器模擬真正類似桌面的軟件還有一定距離,差別到底在哪里還有待探究。所以,AJAX開發(fā)就往往成了另辟蹊徑想出變通辦法的一個過程。開發(fā)人員發(fā)現自己沿著一條路去解決問題,認識到行不通后,只好回過頭去,重新尋找出路。

維護

JavaScript、DHTML和級聯樣式表(CSS)代碼往往會變得復雜、難以維護。一個難題就是,許多開發(fā)人員沒有使用良好的集成開發(fā)環(huán)境(IDE)來編寫及測試代碼。另一個難題是,出于性能上的考慮,需要在腳本中采用需慎重對待的優(yōu)化技術。這些因素導致了意大利面條式代碼(spaghetti code,這種代碼的控制缺乏條理),而且長期維護成本高于用更大程度依賴服務器端處理的傳統(tǒng)架構編寫的應用。風險主要在于,在不斷變化的技術環(huán)境下,如何長期迅速、有效地維護應用。

瀏覽器開發(fā)商隨意改變?yōu)g覽器運行及解釋CSS和JavaScript的方式,這更是加大了維護風險。微軟或者Mozilla偶爾會堵住某個安全漏洞,或者“修補”某個CSS問題,從而打亂了某種技術或者方案的計劃。這方面的一個例子是Mozilla對剪貼板的使用就至少有過一次變動。另一個是IE 7中對DHTML盒模型(box model)的變動。隨著微軟實現更符合標準的CSS,基于較舊、錯誤較多的模式而構建的許多Web應用會受到破壞。

風險在于,由于瀏覽器出現的變動,企業(yè)必須迅速地頻頻采取對策,處理突如其來、出乎意料、成本高昂的維護工作,而難以維護的意大利面條式代碼更是加大了困難。

向前兼容

向前兼容涉及維護風險。隨著新的瀏覽器和操作系統(tǒng)登臺亮相,AJAX應用的有些部分可能要改寫,以適應布局引擎、CSS解釋器以及JavaScript、XMLHttp和DHTML等底層機制出現的變化。在過去,Opera和Safari等早期階段的瀏覽器一直很差,因為它們隨意改變CSS把元素放在頁面上的方式,IE7也是這樣。這會影響成本的控制,因為這本身是無法預測的。相比之下,向后兼容的工作可以進行測試、得到比較準確的估計。不過值得一提的是,開發(fā)商總是提供新版本瀏覽器的公共測試版。

第三方工具的支持及廢棄

雖然采用Dojo或者Script.aculo.us等第三方工具可以“免費”為應用添加諸多功能,但同時也會帶來固有風險。而且,由于第三方工具的黑盒子性質即未知性,幾乎不可能為它們排除故障。美國一家電子商務公司采用Dojo后,只好請要價不菲的顧問乘飛機過來,解決這個框架存在的問題。故障得到了解決,結果查明罪魁禍首是這個框架,幸好這個項目還沒有帶來大筆的意外費用。

如果框架沒有以用戶希望的速度及時維護,或者在將來的開發(fā)版本中未得到支持,廢棄框架也會在將來帶來問題。如果出現打亂計劃的情況,譬如瀏覽器或者操作系統(tǒng)升級,這個問題就會令人特別頭痛。添加特性或者改進功能能力需要請來深入了解相應工具的開發(fā)人員。

文化和政治風險

可培訓性

在公共互聯網上,應用使用者一般是不可培訓的,因為他們一開始與開發(fā)商的關系就不牢固。用戶群的可培訓性取決于這種關系的性質、他們自己要學習的動機、所需培訓的深度,當然還有注意力集中的時間長度。Web應用方面的培訓包括: 現場演示、嵌入式Flash影片教程或者說明手冊。在面向消費者的應用中,切換成本一般很低,用戶也沒有多大動機去適應一種新的界面或者工作流程。

在企業(yè)內部,我們對自己用戶的影響力一般大于企業(yè)外部對大眾消費者的影響力。換句話說,我們促使內部用戶學習一種新界面的能力更強。話雖如此,也不能低估促使用戶接受的重要性。最終用戶的抵觸是軟件項目失敗的主要原因之一。

法律

Web可訪問性這個問題把法律環(huán)境與Web應用設計的技術世界聯系在一起。在美國,《康復法案》的第508條規(guī)定了政府組織如何構建軟件、限制富互聯網應用(RIA)的使用。有些公司也許認為: 因為自己屬于私營部門,不會遭到訴訟。實際上,已有人根據《美國殘疾人法案》(ADA)以網站無法訪問為由私營公司,譬如2006年轟動一時的Target公司網站卷入糾紛的案例。隨著RIA變得習以為常,可訪問性會越來越成為關注的話題。幸好,一些重要組織正試圖通過更新立法和軟件解決方案來解決這個問題。

1.第508條

《康復法案》的第508條要求美國政府組織使用的計算機軟硬件符合明確定義的可訪問性標準。雖然第508條并不要求私營公司遵守這些標準,但它確實要求聯邦機構選用最符合標準的廠商,從而提供了強烈動機。

2.《電信法案》

不像第508條,《電信法案》的第255條確實適用于私營部門。它規(guī)定,只要能夠“容易實現”,電信產品和服務必須可訪問――這是籠統(tǒng)而廣泛的要求。

3.ADA

《美國殘疾人法案》(ADA)基本上要求提供公共服務和就業(yè)方面要做到可訪問性。ADA賦予員工要求整個企業(yè)提供“合理設施”的權利,包括內部網站、軟件和硬件。ADA還適用于組織或公司的網站,這讓人們對突然加大的法律風險關注起來。

營銷風險

互聯網營銷造就了一批新的營銷商: 他們除了要明白目標用戶群以及用戶的文化和技術特點外,還要了解搜索引擎優(yōu)化和網站的貨幣化。這里提到的其他所有風險最終都成為了營銷風險,因為它們會影響組織在網上開展業(yè)務的能力。

搜索引擎的可訪問性

許多組織高度依賴搜索引擎排名來開展業(yè)務。對排名可能會有負面影響的任何行為都被認為是無法接受的。許多營銷商擔心: 企業(yè)網站上使用AJAX可能意味著,網頁再也不會出現在搜索引擎結果頁面中。這確實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

我們在比較詳細地分析這點之前,不妨大致了解一下概況。搜索引擎使用名為機器人程序(bot)的特殊程序來搜索網絡、并把內容編入索引。每個引擎使用不同的技術來查找新網站,并為重要性加權。機器人程序的問題在于,它們并不是真正的Web瀏覽器。譬如說,谷歌以前使用過時的Lynx瀏覽器來搜索網頁,也就是說它無法評估JavaScript頁面、讀取結果。最近,谷歌似乎升級了瀏覽器技術,使用了Mozilla版本(Firefox使用同一個引擎)。有跡象表明,谷歌搜索器(即Googlebot)現在能夠點擊使用大量JavaScript的超文本鏈接,并執(zhí)行里面的代碼。

鑒于谷歌使用Mozilla,種種常識表明了這種可能性: Googlebot確實能解釋JavaScript,但是這未必幫助AJAX能夠被搜索引擎所訪問。頁面要出現在谷歌的搜索引擎結果頁面(SERP)中,必須有一個獨特的URL。這意味著,作為XMLHttpRequest(XHR)請求一部分裝入的內容就無法直接被編入索引。即便谷歌捕獲了來自XHR的文本,它也不會通過簡單的超文本連接,把用戶引向該應用狀態(tài)。這給SERP帶來了不利影響。

影響范圍

影響范圍風險既是個營銷問題,也是個技術問題。AJAX的問題在于,不是每個人都在用它。即便我們的AJAX應用支持絕大多數瀏覽器版本,還是有那么一部分用戶不會在瀏覽器中啟用JavaScript。如果他們處在安全至關重要的嚴格控制的企業(yè)環(huán)境下,很可能這樣。另外,有些人完全禁用JavaScript,因為他們不希望彈出窗口及其他干擾性的動態(tài)行為打擾自己。3%到10%的普通大眾禁用了JavaScript。

貨幣化

互聯網營銷商還很快認識到,AJAX使得流行的網站收入模式陷入混亂。雖然谷歌Adsense確實使用每次點擊費用(CPC)這種模式,但其他許多靠廣告驅動的網站使用每千次印象費用(CPM)模式,單單根據頁面瀏覽次數獎勵廣告商。CPM基于這樣的想法: 營銷商認為,廣告價值與品牌的樹立及認可之間的關系比與直接會話的關系更重要。而AJAX給CPM帶來了問題,因為在正常情況下,如果超文本鏈接觸發(fā)XHR而不是整頁裝入,廣告就不會自動記下這是另一次印象。但廣告商仍獲得了好處,網站卻失去了收入。

鏈接

瀏覽器的兼容性

Firefox 3.0

緊跟Firefox 2.0的是Firefox 3.0版本。3.0版本可能更像是升級版本,而不是全新版本。Mozilla正在考慮50項新的潛在特性,包括升級瀏覽器核心技術、改進管理和安裝附件、采用新的圖形界面以便應用集成、改進打印功能、隱私瀏覽功能以及修改過的密碼管理器。

對開發(fā)人員而言,Firefox 3.0在Web標準兼容性和可訪問性方面會意味著更多的改進。一個目標是通過ACID2 Web標準:HTML和CSS呈現測試,這意味著要改動瀏覽器的核心呈現引擎。符合CSS 2.1的功能也在規(guī)劃當中,這也會影響頁面顯示方式。

Safari 3.0

Safari的下一個版本不大為人所知,Apple也很少就產品線路圖發(fā)表評論。不過據傳Safari 3.0會包括CSS呈現引擎的重大改進,特點是會完全或者局部實現CSS 3.0,包括讓用戶可以動態(tài)調整文本區(qū)域大小的功能。Safari 3.0還會包括用于瀏覽DOM的升級版Web Inspector工具,這將有助于開發(fā)人員。

Internet Explorer 8

考慮到IE7和Vista剛,現在討論IE8似乎為時過早。但微軟已經在規(guī)劃下一個版本。最終產品預計到2008年推出,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強調微格式(即行內與HTML嵌入在一起的內容)。雖然應該會出現XHTML支持方面的一些改進,但JavaScript 2.0會不會在規(guī)劃當中還是個未知數。據IE平臺架構師Chris Wilson聲稱,微軟會在布局及遵守CSS 2.1規(guī)范方面投入更多精力。他還說,微軟希望提高其瀏覽器對象模型的兼容性,以便更容易配合其他瀏覽器使用,讓編程模式更靈活。

第7篇

一、本罪中的“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

本罪構成要件要求,傳銷活動是要“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以……為名”的敘述結構是表明在事物上包裹一層虛假的表層,以掩蓋其事物的本質,“所謂推銷商品、提供服務只是用來作為一個哄騙群眾加入傳銷組織的道具,而收取費用才是他們真正目的的欺騙實質”,[1]因此本罪所稱的傳銷活動在本質上不是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形式的經營活動。但是,這是否意味傳銷活動中不能有正常的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或者說如果有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就能以此否定該運作模式是傳銷活動,筆者認為答案是否定的?!缎谭ㄐ拚福ㄆ撸烦雠_之前,司法實踐中也以非法經營罪等罪名予以打擊。面對嚴厲的刑事處罰,傳銷活動的形式近年來不斷在變化,其中最為明顯的一個趨勢就是隱蔽性的增強。有些傳銷組織精心“設計”的傳銷活動為了獲取群眾信任,讓加盟者深信自己從事的不是傳銷活動,躲避司法機關及行政機關的打擊,不僅僅是打著各類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的旗號,而且在整個傳銷活動中參雜了部分真實存在的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

例如,2012年公安部開展全國行動打掉的以太平洋直購網為依托,犯罪嫌疑人唐慶南設立的江西精彩生活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彩生活公司)領導的傳銷組織。精彩生活公司的主要業(yè)務是經營太平洋直購官方網,同時推出企業(yè)、中間人、消費者三位一體的所謂“BMC”運營模式,通過互聯網和召開商業(yè)模式生活會等形式在全國發(fā)展誠信渠道商戶并招收會員,并推出會員消費積分返利制度。在太平洋直購網上銷售的商品除標注商品價格外,設立標注PV值,凡在該網上購買商品,根據不同的購物金額和商品,會產生不同的PV值(PV值往往遠遠小于商品價格),消費積累可以累計獲得PV值。該網站推廣發(fā)展的人員包括會員和渠道商戶兩類。任何人都可以在太平洋直購官方網免費注冊為普通會員,普通會員只能享受在網站上購物和購物累計到一定金額的獎金返還。渠道商戶從最低級別的合格誠信渠道商戶到最高級別的全球誠信渠道商戶共分12個級別,渠道商戶可以太平洋直購官方網站上的所有商品,可在本人的網站或實體店進行銷售。任何人以公司名義申請并向精彩公司交納7000元的保證金或者消費累計達到1000PV可以成為網站的最低一級的合格誠信渠道商戶,也可以根據精彩公司規(guī)定的不同級別的渠道商戶所要求的保證金數額或消費累計要求的PV值,交納保證金或完成消費成為不同級別的渠道商戶。精彩生活公司的這種運作模式中有太平洋直購網上發(fā)生的真實商品交易,相當于提供了一種多方盈利獲益的電子商務平臺,具有極強的迷惑性和欺騙性。但是根據司法機關的介入以及調查取證工作的不斷深入,查實絕大多數的渠道商戶在加盟太平洋直購官方網時均以經人介紹后交納保證金的方式取得渠道商戶的資格,每個誠信渠道商向下推廣發(fā)展自己的下級渠道商。各級誠信渠道商戶往下發(fā)展下線渠道商戶時,能夠根據自己的級別按照不同的比例從精彩公司獲取推廣發(fā)展渠道商的返利,同時通過累計積分不斷提升自己的等級,成為更高級別的渠道商,獲取更高的返利比例。誠信渠道商戶向下發(fā)展低級別的誠信渠道商戶是各級渠道商收回保證金并獲利的最快方式,絕大多數誠信渠道商戶的保證金返還和獲利均非發(fā)展的會員實體消費所得,而是通過不斷往下按照層級發(fā)展誠信渠道商戶,下線誠信渠道商戶向精彩公司交納保證金后,按照各自級別獲得的返利。司法審計結果進一步表明,精彩生活公司渠道商戶獲取的業(yè)績返利中90%以上來源于發(fā)展下線渠道商,只有極小部分來源于其自身和發(fā)展會員的消費返利。最終,精彩生活公司的經營行為被認定為傳銷活動,公司設立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拘留。該案涉及全國多個省份地區(qū),參與傳銷的人數超過萬人,涉案金額達數億元。

上述案例即表明,傳銷組織為將其傳銷行為形式“合法化”,會在整個傳銷活動中設立真實存在的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掩蓋其傳銷行為的本質。但是,即使存在真實的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整個傳銷組織及傳銷人員的主要獲利來源方式還是在于不斷發(fā)展下線人員,通過持續(xù)新增加下線人員所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所交入門費“滾雪球”式獲取非法利潤。因此理解本罪中的“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不能認為傳銷活動中必然不存在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并以此來反向否定傳銷活動的性質。

二、本罪中的“騙取財物”

如何理解本罪構成要件中的“騙取財物”,這是該罪最為核心的爭議點之一。一類觀點認為,傳銷活動分為不具備騙取財物要素的所謂原始性傳銷活動和騙取財物的詐騙性傳銷活動,刑法第224條之一的傳銷概念外延窄于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所界定的傳銷概念的外延,該條例所禁止的并不限于騙取財物類型的傳銷活動。所以在《刑法修成案(七)》公布之后,組織、領導詐騙型傳銷活動可構成本罪,而由于組織、領導原始型傳銷活動的行為并不具備刑法第224條之一所要求的“騙取財物”要素,不能認定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仍然依法應以非法經營罪論處。[2]另一類觀點認為,“騙取財物——這是傳銷活動的最本質特征。傳銷活動的一切最終目的,都是為了騙取錢財”[3]。只要行為符合可本罪前面所規(guī)定的“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或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的”,就是騙取財物的傳銷活動,即“騙取財物”是傳銷這種運營模式的本質,滿足了本罪前面規(guī)定的要件即可推定“騙取財物”。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傳銷的概念及模式為“舶來品”,在考量傳銷的特征及要素時應當借鑒國際上對“傳銷”的定義。世界直銷聯盟給金字塔銷售即傳銷下的定義是“金字塔式銷售是一種騙局,其結構為由所謂‘投資’或‘買賣交易’之辦法推廣組織,利用幾何級數的增長方式,賺取加入這些辦法的新成員所繳的費用,籍以牟利致富?!盵4]可見,傳銷的金字塔型結構銷售模式本身就被認為是一種騙局。近年來,我國的傳銷犯罪呈現網絡化的趨向,作為傳銷組織的發(fā)起、設立者,幕后公司大都是境外的公司或者借助國際上具有一定業(yè)務影響力和宣傳力的公司,例如以購買英國UNAICO公司原始股為名進行的網絡傳銷案。因此,從有效打擊傳銷違法犯罪的角度,將我國刑法上傳銷犯罪的定義與國際上對傳銷的界定保持本質上的相近十分必要,所以將騙取財物理解為傳銷模式的基本特征而不是內部類型劃分標準更為合適。

其次,將本罪中的“騙取財物”理解為刑法中傳銷的本質特征并不會出現法律沖突,并且有利于保持刑法的謙抑性。持第一種觀點的人認為:國務院2005 年公布的《禁止傳銷條例》第2 條對傳銷的定義及第7 條以列舉方式敘明的傳銷行為都并要求不以騙取財物為條件,而且在《刑法修正案(七)》出臺之前,之所以對傳銷行為以非法經營罪論處,并不是因為傳銷行為騙取了他人財物,而是因為傳銷這種經營方式破壞了經濟秩序。[5]但是,筆者認為這存在兩個問題:第一,規(guī)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刑法是基本法律,而《禁止傳銷條例》屬于行政法規(guī),在法律位階上低于刑法,本罪也不是空白罪狀,有對犯罪各要素的詳細界定,本罪中傳銷的概念完全沒有必要也不應當照搬《禁止傳銷條例》中傳銷的定義,刑法上傳銷的概念外延窄于行政法規(guī)中傳銷的概念并不引起法律上沖突。第二,在《刑法修正案(七)》出臺之前,司法實踐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的《關于情節(jié)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將傳銷行為按照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長期以來就一直被詬病有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類推解釋之嫌,[6]而且當時情況下并無相關罪名對嚴重的傳銷行為予以規(guī)制。《刑法修正案(七)》設立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就不應再將不符合本罪中傳銷活動概念卻符合《禁止傳銷條例》中傳銷概念的不具有“騙取財物”特征的準傳銷行為以非法經營罪論處,而應當按照該條例予以行政處罰。這有助于保持刑法的謙抑性,實現從廣義上打擊傳銷違法犯罪行為手段的階梯性。

再則,從保證罪刑均衡,實現刑法正義性的層面,不應將“騙取財物”理解為本罪的客觀要素,而應解釋為對傳銷活動基本特征的描述。如果認為只有組織、領導“騙取財物”的傳銷活動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罪,那么本罪中規(guī)制的傳銷活動完全是騙取財物的一種方式和手段,“就意味著刑法第224條之一與規(guī)定集資詐騙罪的第192條、規(guī)定普通詐騙罪的第266條是特別關系,進而對以傳銷方式實施詐騙的案件適用特別法條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論處。而根據特別法由于普通法條的原則,對以傳銷方式非法集資詐騙的案件,就應認定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對以傳銷方式詐騙他人財物的案件就只能認定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而不能以集資詐騙罪或普遍詐騙罪從一重罪處罰。而集資詐騙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死刑,詐騙罪的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這就損害了刑法的公平正義性?!盵7]而將“騙取財物”理解為傳銷活動的基本特征描述,評價的是傳銷模式的違法性,是通過本罪構成要件前述要素所推定的,那么觸犯本罪就不必然是詐騙了被害人財物。如果行為人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行為確實騙取了他人財物,符合詐騙罪或者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行為人的行為就是觀念的競合,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當從一重罪論處,這就保證了罪行的均衡。例如,徐某等三人集資詐騙案:2006 年,徐某等虛擬網上電子基金,欲通過出售美元騙取資金。他們先找到了電子基金網絡藍本,并租用美國服務器,編制“美國科技基金”網站。隨后,徐某等在該網站最高端根節(jié)點,虛構美金150 萬元,承諾給投資者按照投資額的大小依不同比例進行返利,還許以“推薦紅利獎”、“推薦培育獎”等鼓勵投資者發(fā)展下線。以次方式,徐某等在多地通過他人發(fā)展投資者,共計騙取資金近900萬元。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徐某死刑,緩期2 年執(zhí)行,同案犯王某無期徒刑、閆某8 年有期徒刑。[8]本案放在今天,徐某等三人的行為在符合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同時也符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構成要件,但如僅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對三人進行定罪量刑顯然罪刑不相適應,而應當按照觀念的競合,從一重罪論處,仍應當按照集資詐騙罪處罰。

三、本罪中的“組織者”、“領導者”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可見本罪針對的并非是一般的傳銷行為,而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行為?!蛾P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第78條對此進一步的確認,同時劃定了入罪的標準,即符合刑法第224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構成要件表述的,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這里面涉及兩個問題需要進一步探討:

(一)如何理解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與組織者、領導者的關系

有觀點認為行為人直接或間接發(fā)展的下線人員達到30人以上,且其在形成的層級中處于3級以上,就可以推定行為人是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如果按此觀點,相當于將30人及層級在3級以上作為認定傳銷活動組織者、領導者的一個充分非必要條件,筆者對此并不能認同。首先,“對一般參與傳銷的人員而言,其往往也是受害者,對之予以打擊,可能不會有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9]立法者基于此考慮,無論是刑法還是司法解釋,都將犯罪主體明確定位為組織者、領導者,顯然本罪的正犯是傳銷活動組織者、領導者,[10]而不是一般的傳銷人員,處罰的也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行為而不是一般的傳銷行為。在傳銷活動中并非只有組織、領導者才能實現發(fā)展的下線傳銷人員30人及層級在3級以上,比較積極的傳銷人員以及在人數眾多的大型傳銷違法犯罪活動中的一般傳銷人員都能達到此標準。如果認為只要下線傳銷人員達到30人及層級在3級以上,就認為是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成立本罪,必然會將大量積極或者一般的傳銷人員劃到本罪的入罪范圍以內,這與本罪的構成要件明顯不符。傳銷的“經營規(guī)定”非由其而定,一般的傳銷人員只是作為遵照傳銷“規(guī)則”的行事者,將其認定為組織者、領導者,則難以在司法中控制打擊面。[11]其次,如果認為30人及層級在3級以上就是認定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以及成立本罪的入罪標準,那么《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第78條第2款就沒有必要再單獨解釋何謂本條所稱的組織者、領導者,而應當直接在第一條中的“30人及層級在3級以上”之后以并列的形式羅列其他可能評價為組織者、領導者的具體情形或標準。再則,按照此觀點有可能出現行為與責任不符的情形。例如,甲發(fā)展了乙,之后甲悔悟不再發(fā)展下線傳銷人員,乙則執(zhí)迷不悟繼續(xù)大肆發(fā)展下線人員,共發(fā)展了丙等29人為其下線人員并形成了多個層級。如按照上述觀點,甲作為乙的上線,根據傳銷活動的基本特征和運作規(guī)律,乙的下線全部算作甲間接發(fā)展的傳銷人員,也算作甲的下線,則甲符合30人及層級在3級以上的要件,成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但是乙卻因其下線人員只有29人不構成犯罪,這樣的結論顯然與甲、乙二人在傳銷活動中的行為以及所起的作用不相符合,違反基本的公平原則。

因此,筆者認為,司法解釋中的30人及層級在3人以上只是一個成立本罪的必要非充分條件,在滿足下線人員達到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的基礎之上,還必須考量行為人在傳銷活動中是否能被評價為組織者或者領導者,才能確定行為人是否構成本罪。

(二)如何理解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本罪處罰的是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因此在理解本罪時就要準確界定傳銷“活動“,特別要注意傳銷活動與傳銷組織的區(qū)別。廣義的傳銷活動包括了傳銷組織的發(fā)起、設立等行為,但顯然傳銷活動的內容不僅限于此,還包括了狹義的傳銷即發(fā)展下線人員等一系列行為。所以,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的范疇要明確大于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整個傳銷組織位于“金字塔”頂端的人,而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不僅包括了在傳銷組織中位于“金字塔”頂端的少數幾個人,還包括傳銷活動在局部、區(qū)域中因傳銷網絡形成的“金字塔”中處于相關頂端位置的組織者、領導者。這樣理解有利于在保持刑法謙抑性、堅持罪刑法定原則的基礎上,對傳銷違法犯罪活動進行最有力的打擊,也符合現階段呈現的多區(qū)域網絡傳銷的復雜局面,做到打擊圈的適中化。如朱某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2010年9月至今,犯罪嫌疑人朱某伙同陳某、陸某,在本市海淀區(qū)航天橋上島咖啡店等地,組織他人以傳銷方式銷售UNAICO公司的原始股。在該傳銷活動中,已直接發(fā)展下線的傳銷人員共39名,形成傳銷層級10級,朱某等3人的層級均在3級以上。朱某、陳某組織并負責為新發(fā)展的下線傳銷人員講課,加入UNAICO公司原始股傳銷的人一般將現金交給陳某,或者通過匯款方式將錢匯入朱某或者陸某的帳戶,再通過朱某將錢匯至上海某電子商務公司,之后朱某再幫助新加入的傳銷人員完成在UNAICO公司網絡上的注冊。詳細案情及法院判決參見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12海刑初字第1271號”刑事判決書。朱某等三人均不是該傳銷組織的發(fā)起者、設立者,但三人在北京市海淀區(qū)的區(qū)域范圍內,進行傳銷活動,發(fā)展下線傳銷人員,并組織不特定人員以授課形式宣傳傳銷活動,統(tǒng)一收取下線傳銷人員所交錢款并幫助傳銷人員完成網絡注冊,三人的行為已經在區(qū)域局部形成的“金子塔”型傳銷網絡中處于頂端的位置,應當認定三人為該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最終,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以朱某等三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判處朱某等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注釋:

[1]黃太云:《解讀》,載《人民檢察》2009年第6期。

[2]張明楷:《傳銷犯罪的基本問題》,載《政治與法律》2009年第9期。

[3]見[1]。

[4]軟源河著:《公平交易法新論》,臺北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398頁。

[5]見[2]。

[6]李翔:《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司法適用疑難問題解析——兼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4條之一》,載《法學雜志》2010年第7期。

[7]張明楷著:《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第二版)上,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5月版,第397—398頁。

[8]見[2]。

[9]賈宇:《論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載《人民檢察》2010年第5期。

第8篇

關鍵詞:英國;能源效率承諾;社區(qū)節(jié)能

中圖分類號:F20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3060(2012)04—0105—14

眾所周知,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大背景下,積極推行節(jié)能減排已經上升成為我國一項重要的公共政策,并日益受到全社會的普遍關注。但由于種種原因,目前我國節(jié)能減排工作的進展與效果卻不盡如人意。其最典型的表現就是,在去年第四季度,國內不少地區(qū)為了在表面上完成節(jié)能指標,競相采用人為突擊、拉閘限電的做法,而結果不僅達不到節(jié)能減排的要求,反而在很大程度上干擾了企業(yè)與居民的正常生產與生活,且造成了群眾的強烈不滿。由此可以看出,能否合理地引導節(jié)能減排活動,這不僅是一個技術層面的問題,更是一個制度設計層面和政策設計層面的問題。換句話說,從系統(tǒng)論的角度看,在推行節(jié)能減排的過程中,為了達到資源節(jié)約、環(huán)境改善、經濟發(fā)展、人民滿意這樣一種兼顧效率、效益和效果的多贏目標,人們不僅要重視技術的開發(fā),更要重視制度與政策的設計。

英國作為世界上低碳經濟的首倡者,從上個世紀90年代就開始全面探索節(jié)能減排的制度建設及政策設計,并取得了一些很好的成效。其中,以開發(fā)居民用戶作為節(jié)能對象的能源效率承諾(Energy EfficiencyCommitment,下面簡稱EEC)制度的建設與發(fā)展就是一個范例,值得我們很好地研究與借鑒。

EEC制度設計的基本出發(fā)點是,節(jié)能減排活動應當盡可能覆蓋到社會的生活領域。這也是國際上普遍的共識。其原因在于,能源消耗不僅與企業(yè)的生產過程有關,而且與居民的生活過程有關。并且,一個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越高,生活能耗占總能耗的比重也往往越高。僅以我國為例,根據國家2007年分部門終端能源消耗量的統(tǒng)計,居民、商業(yè)用戶的能耗量已經約占總能耗的24.5%,并呈快速上升的趨勢。因此,做好與居民生活相關的各種節(jié)能減排工作——包括居民自身以及與其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社區(qū)組織——對于建設低碳經濟或低碳社會的重要性顯然是不容忽視的。

但是,與抓工業(yè)企業(yè)或大用戶在做法上難以相同的是,居民用戶在實行節(jié)能減排時有一些明顯的特點。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絕大多數居民缺少必要的技術知識和技術能力;第二,相當多的居民是成片居住的,獨家獨戶很難單獨開展相應的技術改造活動;第三,相當一部分居民屬于弱勢群體,既難以承擔過高的技術改造費用,也難以承擔過高的能源價格;第四,不少技術改造項目投資回報率偏低,回收期偏長,難以吸引居民的參與。因此,如何在居民中既積極地推行節(jié)能減排,又保證不僅他們的利益不受損失,而且政府也不為此背上沉重的負擔,即真正做到環(huán)境效益和社會效益雙贏,就成了很多國家政府面臨的一個難題。因為顯然,如果上述矛盾不解決,則“節(jié)能減排,全民行動”將只能永遠停留在轟轟烈烈的宣傳口號上。而正是在解決這個難題上,EEC制度做出了一些創(chuàng)造性的成功嘗試。例如,統(tǒng)計數據顯示,按照“全壽命折現的標準燃料”(fuel-standardised,lifetime-discounted)方法計算,從2002年4月~2005年3月,EEC活動共節(jié)約電力86.8TWh,相當于預定目標的140%;從2005年4月~2008年3月,EEC活動又節(jié)約電力187.3TWh,相當于預定目標的144%。其效果由此可見一斑。

從制度設計的層面看,EEC制度是“需求側管理”、“強制性節(jié)能目標”和“靈活的交易機制,,三種政策工具的有效結合。它的主要特點:一是恰當地選擇了政策的實施主體,以及明確了該制度下各種利益相關者的相互關系;二是充分利用了市場經濟的制度環(huán)境;三是高度重視法律制定在推進制度建設與活動開展過程中的基礎保障作用;四是非常強調對社會弱勢群體的照顧和保護。

近年來,國內有多家報紙和雜志在介紹發(fā)達國家的節(jié)能減排經驗時,曾經提到過EEC制度,但其中只有幾篇文獻對其進行過稍多的介紹,而且大多只是作為較大政策措施范圍內的一部分——如歐盟的可持續(xù)能源政策、國外的“白色證書”制度、英國提高能效的政策、英國針對弱勢和低收入群體的能源貧困保障措施、英國實現低碳目標的政策機制等等,不僅內容不夠系統(tǒng)完整,而且與實際情況也多有出入,故難以形成對EEC制度的深入理解。鑒于此,本文擬對該制度進行一些完整的介紹,以便為促進我國居民與社區(qū)的節(jié)能減排活動以及提高相應的制度與政策設計水平提供借鑒。

一、EEC制度的歷史沿革

按照時間演進,EEC制度的起源和發(fā)展如圖1所示。

其前身是能源效率業(yè)績標準計劃(Energy Efficiency Standards of Performance,下面簡稱EE—SoP),是由政府節(jié)能信托機構(ETS)和電力管制辦公室(Offer)在1994年共同開發(fā)的,并在電力行業(yè)率先應用。當時,為了推進居民和小商業(yè)用戶節(jié)約能源,Offer選擇14家公共電力供應商(Public E—lectricity Supplies,簡稱PESs),要求其必須對用戶實施能效措施,提高終端能源效率。到了2000年3月,政府又提出了有關EESoP 2002—2005新模式的咨詢文件(Climate Change the UK Programine2000),對此能源行業(yè)表示歡迎,并強調該計劃是他們對改進消費者福祉和改善環(huán)境的一種“承諾”,因此EESoP便更命名為“能源效率承諾”(Energy Efficiency Commitment)。不過,由于從EESoP改變?yōu)镋EC,政策層次提升,使用范圍擴大,以及提供了更多的靈活性,因此需要嚴格的制度設計,不可能在2002年之前實施,所以燃氣與電力市場辦公室(Ofgem)又制定了EESoP3(2000—2002),作為EESoP與EEC之間轉換的橋梁,以保證政策的平穩(wěn)過渡,同時也促使能效目標計劃在燃氣行業(yè)開始試運行,從而為EEC的正式引入積累了很多經驗。此后,受“2006氣候和可持續(xù)能源法案”(The ClimateChange and Sustainable Energy Act 2006)的影響,EEC又被碳減排目標計劃(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Target,下面簡稱CERT)所替代,但兩者框架和宗旨基本相同,只是后者更多地體現“低碳經濟,低碳社區(qū)”的理念,以及更多地強調利用可再生能源。

二、EEC制度的基本結構和運行過程

EEC制度成功的關鍵是基本理順了與居民節(jié)能行為有關的各類行為主體之間的相互關系,即通過恰當的角色定位,保證這些利益相關者能夠密切配合、相互激勵、彼此監(jiān)督和約束。

圖2給出了EEC制度的基本結構和運行過程。從圖2中可以看出,在EEC制度中有5類行為主體:以環(huán)境,食品與農村事務部(Defra)和燃氣與電力市場辦公室(Ofgem)為代表的政府;能源供應商;居民消費者;以零售商、制造商為代表的節(jié)能項目的其他提供者;作為第三方的各種社會認證組織。

在這5類行為主體中,政府是活動的推動者和監(jiān)督者,主要負責制定各種制度、政策和活動目標,以及監(jiān)督和檢查所有工作的完成情況,但不負責各種具體項目或活動的策劃與組織,即它從繁瑣的日常工作中擺脫出來,真正成為節(jié)能事業(yè)的領航人。

能源供應商是活動的主要承擔者,主要負責按照政府的要求開展各種提高居民能效活動的策劃、組織與實施。這個角色的設立是EEC制度的核心。因為這意味著,在EEC制度中,需要對居民節(jié)能減排負責的第一責任人并不是居民自身,而是能源供應商。換句話說,政府在推進居民的節(jié)能減排活動時,主要的抓手并不是直接放在居民身上,而是放在能源供應商身上。這就較好地解決了如果直接要求居民承擔節(jié)能減排責任時必然會遇到的上述各種問題。

當然,能源供應商在落實節(jié)能減排要求時,可以采用不同的交付路徑(delivery routes),即既可以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節(jié)能產品或者安裝節(jié)能措施,也可以與其他主體合作,共同提供節(jié)能措施或者促進節(jié)能產品銷售。這里的其他主體主要包括社會住房供應者(SHPs)、慈善機構、零售商、安裝商等等。

在EEC中,居民是活動的主要受益者。根據規(guī)定,每個消費者只要繳納少量的費用,就可能享受到EEC提供的服務。并且,值得特別指出的是,在EEC的政策設計中,非常強調對社會弱勢群體——EEC中稱為優(yōu)先群體(priority group)——的照顧。因為政策明確規(guī)定在每一項節(jié)能活動中,總的核準能源節(jié)約量中至少要有50%是來自于優(yōu)先群體,該項活動才能被政府認可為合格行動。

最后,各種社會認證組織在EEC中的作用主要有兩個:一是向政府提供技術咨詢,二是站在社會的立場上,以第三方的身份客觀公正地對能源供應商向政府提交的節(jié)能量報告進行認證。這一方面可以幫助政府彌補技術知識上的不足或缺陷,減少各種事務性的活動;另一方面又可以有效地對能源供應商的行為形成監(jiān)督和約束。

EEC制度的運行過程大致如下:

首先,由Defra確定EEC的總目標。根據規(guī)定,所有滿足門檻條件的電力和燃氣供應商都必須承擔一定的目標;在此基礎上,由Ofgem根據每個能源供應商所服務居民消費者的數量,按照“指令”,(EEO Order 2001和EEO Order 2004)給定的公式來分解總目標并下達給各能源供應商。分解目標逐年調整,以反映消費者數量的變化。

接下來,能源供應商應通過提出“旨在促進居民用戶能效措施”的方案來實現他們的目標。方案要上報給Ofgem,其中要詳細闡述為了履行其義務將要采取的措施,實施措施的細節(jié),包括開始時間、持續(xù)時間、估計個案或者總的節(jié)能量和節(jié)碳量、需要居民支付的費用,以及他們將會如何推動和誰會從這些措施中獲益,等等。這些措施主要有四類:保溫、照明、供熱和電器。不過,如前所述,在實施這些措施時,能源供應商可以采用不同的交付路徑。

作為管理者,Ofgem采用一定的程序來評估供應商所提交的方案是否有資格成為“指令”中的“合格行動”(qualifying action),即方案中的節(jié)能行動是否具有“額外性”(其所導致的能效改善在其他的任何情況下不會發(fā)生)。如果符合相關條件,則認可該行動,并預估該行動將會帶來怎樣的能效改善,同時監(jiān)督項目進展和履行其目標的情況。

每一個方案完成之后,能源供應商要再次向Ofgem報告其相關措施的確切類型和數量。對供應商所提供的服務數量和顧客滿意度的檢測結果,Ofgem將會與從相關項目合作伙伴——如零售商和社會住房供應商——得來的證據相比對。此外,Ofgem會聘請社會認證組織來測定供應商提交的節(jié)能量是否屬實。如果達到要求,Ofgem將核準該方案,并確定所得到的能效改善結果。與此同時,供應商必須通過監(jiān)測其方案的受益人,來證明其行動是如何協(xié)助了優(yōu)先群體。在EEC計劃結束的時候,Ofgem將會確定供應商的行動是否是“指令”下的合格行動,即總的核準能源節(jié)約量中是否至少有50%是來自于優(yōu)先群體。EEC活動分為兩個階段,即EEC1(2002—2005)和EEC2(2005—2008)。兩個階段的主要特點如表1所示:

在為能源供應商分配節(jié)能目標和計算節(jié)能量時,EEC2階段和EEC1階段采用類似的方法論,只是在細節(jié)的設計上存在差別,例如:責任主體的門檻提高、能效目標翻番、折現率降低、優(yōu)先群體中享受稅收抵免的家庭收入最小額提高、履約的相關項目限制和優(yōu)惠政策變化等等。

三、EEC制度的運行基礎

從上一節(jié)的介紹中可以看出,EEC制度的主要特點是,能源供應商被政府指定作為推進居民節(jié)能減排的主要承擔者。但由此產生的一個問題是,為什么這些能源供應商能夠順從政府的意志,積極配合政府開展這項活動呢?匯總各種文獻可以看出,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1.強制節(jié)能目標具有法律支持,每個能源供應商必須服從

作為一個法治國家,英國政府在推行節(jié)能減排時,是非常重視法律建設的。從圖1中可以看到,在EEC制度演進的每一個重要階段,英國都會頒布相應的法律作為政府行動的依據。

例如,早在上個世紀80年代,根據需求側管理的基本原理,為了促進消費者更有效地使用燃氣和電力,英國就分別在1986年和1989年頒布了燃氣法(Gas Act 1986)和電力法(Electricity Act 1989),而正是在燃氣法第33BC和電力法第41A中,分別賦予Offer和Ofgas權利,可以為特定的燃氣和電力供應商設定能源效率改善目標,并要求其在限期內必須實現。這也為EESoP以及日后EEC的引入奠定了法律基礎,因而所有能源供應商都必須服從。

此外,在EESoP1(1994—1998)和EESoP2(1998—2000),政府除了設定強制的節(jié)能目標外,還伴隨有硬性的供應商投資額要求,因此可以說是“節(jié)能量+投資額”的雙重目標。與此同時,對于弱勢群體(Disadvantaged Customer)的關注度也逐步提高,從EESoP1階段只是期望性要求,到EESoP2階段成為強制性目標。因為1999年的咨詢文件顯示,該政策有效地提高了電力用戶的能效,遏制了二氧化碳的排放,并有助于解決能源貧困問題。

到了2000年,英國又頒布了“公共事業(yè)法案2000”(Utilities Act 2000),賦予Defra權利,可以在與利益相關人協(xié)商之后,為電力和燃氣供應商設定能源效率改善的目標。由此,EESoP的層次上升為政府負責,Ofgem只負責執(zhí)行和監(jiān)督。不過,EESoP3不再強調強制性投資,而更關注于供應商以最小成本實現能效目標。政策的具體設計相比前兩個階段又有所更新。

2.能源市場逐漸開放,能源供應商迫于競爭的壓力,不得不從單純的銷售商向服務商轉變

英國是世界上實行電力市場改革較早的國家,從1990年以后,就開始逐步推行發(fā)、輸、配、售各環(huán)節(jié)的相互分離,并分階段地放開了零售電力市場,在售電環(huán)節(jié)引入競爭機制。到了1998年,供電市場全面開放,任何用戶都可以任意選擇供電商,二級供電商的數量大幅增加。但由于當時實行電力庫(pool)交易模式,發(fā)電公司還對市場具有明顯的操縱力,且由于報價、定價的復雜性及不合理性而導致需求側參與不足。然而從2001年3月27日開始,正式實施“新電力交易制度(NETA)”。該制度以發(fā)電商、供電商、中間商和用戶之間的雙邊交易為基礎,從而使需求側能夠真正地參與到電力市場的競爭中來,因此能夠更深刻地體現出用戶對用電的自由選擇權。該制度還特別重視對小用戶的保護,甚至允許小用戶在提前28天通知的條件下中止供電合同。

可以說,正是由于這種體制變革,在很大程度上轉變了能源供應商對參與居民用戶節(jié)能減排活動的態(tài)度。因為如果說,在2001年以前,由于電力市場尚未完全放開或體現競爭,居民和小商業(yè)用戶又缺乏能效方面信息和前期投入籌資能力,供應商對EESoP還僅僅停留在被動順應政府號召,內心則仍缺乏提供能效建議和服務多樣性的積極性的話,那么這種情況到了EEC階段就大不相同了。此時由于居民用戶自由選擇權的加強,使得其在能源市場上具有了平等的話語權,因而給供應商帶來了很大的壓力,供應商不得不千方百計地提供價廉物美的能源服務,以期在競爭中保持有利地位。換言之,提供能效措施現在已成為供應商保持已有客戶,并進一步擴大市場占有率的內在利益訴求。這就促成了供應商的角色轉變,即從單純的以最低價格銷售能源的銷售商,轉變成為用戶提供最經濟有效能源服務的服務商,否則就會被居民替換,被市場淘汰。

3.將需求側管理和合同能源管理有效結合,保證能源供應商的經濟利益

為了給能源供應商實施能效項目籌集資金,但又不給居民造成負擔,EESoP設定了價格控制機制,允許供應商向消費者收取一定的費用。經過多方協(xié)商,最終確定每年向每個消費者收取1£。在設定這個數字的時候,Offer也考慮,如果收費再高的話,政府更適于采用一般稅收而不是收費來籌集資金。同時,為了保證收集來的資金被用于最值得的項目,Offer為每個供應商設定了最小節(jié)能目標——業(yè)績標準(Standard of Performance)。

在EEC階段,市場已經完全放開,不可能依靠價格控制來籌集資金。但在NETA市場模式下,強調電力買賣雙方可根據自愿協(xié)商的價格以合同形式成交。這為需求側管理和合同能源管理提供了更充分的參與機會,因為這樣供應商可以與用戶充分協(xié)商,訂立能效投資成本回收方案,用減少能耗帶來的成本節(jié)約抵償自己的投資。而這就意味著,能源供應商在貫徹政府提出的要求時,并不會受到多少經濟損失。

四、EEC制度對5個重要問題的處理

業(yè)內人士都知道,但凡要構建一個節(jié)能減排制度,都會涉及到以下5個重要的基本問題:①目標的確定和分配;額外性的判定;③節(jié)能/碳量的計算;④報告和履行;⑤目標的交易和結轉。并且,對這些重要問題的處理是否得當,將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制度的運轉效果。因此,在研究EEC制度時,詳細了解其在處理這些問題上的做法是很重要的。

1.節(jié)能目標的確定和分配

這里的節(jié)能目標具有兩個層次的涵義:其一是在EEC框架內所有居民用戶在一定年限內需要完成的節(jié)能總目標;其二是每個能源供應商每年需要完成的任務目標。其中,總目標主要由Defra根據國家的節(jié)能形勢與要求加以確定,對于EEC制度來說,這是個外生變量;任務目標則由Ofgem進行分配。為此,Ofgem規(guī)定,每年1月,能源供應商要向其報告上一年度12月31日所供應的消費者數量,包括控股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所服務的總數,一旦達到承擔責任的門檻,即成為承擔責任的供應商,此后無論其供應的消費者數目是否下降到門檻以下,只要依然擁有供應許可證,就不能改變其承擔責任的身份。Ofgem則根據每個供應商所服務的消費者人數占所有承擔責任的供應商所服務的消費者人數的比例來分配總目標。

雖然EEC1和EEC2對分配方法的表述略有差異,但最終結果基本一致,即:第一年確定初始目標,依據是上一年度12月31日服務人數的比例;第二年按照上兩個年度12月31日平均服務人數的比例調整目標;第三年按照上三個年度12月31日平均服務人數的比例確定最終目標。如果承擔責任的某個供應商某年底的服務人數低于門檻,則認為其服務的消費者數目為0,以減輕其承擔的政策負擔。

2.額外性的判定

在確定節(jié)能減排成果時,額外性是個非常重要的條件。所謂額外性,其一般涵義是指由于某種特定行動才可能產生的結果。在EEC制度中,EEO Order明確規(guī)定成為“合格行動”的必要條件之一就是:行動能夠產生或者根據合理預計將會產生能源效率的改善;其隱含的意思就是,供應商需要證明其實施的活動具有額外性,即超過了沒有EEC活動之前的情況。不過,額外性的表現形式非常多,不僅對不同措施有不同的額外性標準,而且在不同的交付路徑下,還需要相關的合作伙伴或者居民用戶提供相應的額外性證明,EEC對此有非常復雜細致的規(guī)定。在此,本文僅以自己的理解,總結了其部分判定原則,如表2所示。

3.節(jié)能量的計算

在額外性被承認——即能源供應商的行動能夠符合EEO Order定義的合格的行動的條件下,能源供應商需要做的一項重要工作就是要提供節(jié)能量的證明。

節(jié)能量的計算通常分成三步:第一步,確定歸因于措施的年節(jié)能量(kWh/a),表示措施每年實現的能效改善。方法一般是比較實施措施前后的能效差額,或者實施后與法定最低標準的差額,也有部分措施按照單位安裝面積節(jié)能量來計算;第二步,將年節(jié)能量標準化(fuel-standardised),即按照燃料類型,乘以燃料標準化系數,計算措施的年標準燃料節(jié)約量(kWh/a),系數反映了不同燃料的碳含量(car—bon concentration);第三步,在措施的壽命期內,將年標準燃料節(jié)約量折現(lifetime-discounted),資產貼現率在EEC1為6%,EEC2為3.5%。

Ofgem開發(fā)了“EEC方案電子表格”(EEC Scheme Spreadsheet,下面簡稱EEC SS),來記錄標準能效措施所獲得的節(jié)能量。該表格由Ofgem提供給所有有責任的供應商。主要的保溫、照明和供熱措施的年節(jié)能量與壽命期以及安裝或交付措施的技術標準和特殊要求等等都已經包含在該表格中。表格還包含了公式和特定措施的上調系數(uplift factors,即表1中的優(yōu)惠政策),可以自動計算每個措施的全壽命周期折現的標準燃料節(jié)能量。同時,Ofgem頒布了相應的“技術指南”,詳細闡述以上計算細節(jié)。因此,供應商可以基于事前基礎(ex-ante basis)確定其方案的節(jié)能量。不過,在可能的情況下,節(jié)能量應當盡量取得社會認證組織——如建筑研究所和節(jié)能信托機構——的認證。Ofgem也經常任命技術咨詢機構以協(xié)助其發(fā)揮管理員的職能。

4.報告和履行

為了便于Ofgem監(jiān)測每一個供應商的目標履行情況,供應商需要提交相應的報告。這些報告按提交時間劃分為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所提交的信息分別用于Ofgem編制“EEC更新”和向Defra提交的年度報告。此外,按照措施實施情況這些報告又可以被劃分為進度報告和完成報告,供應商需要在這些報告中提供交付信息和計劃監(jiān)測信息。進度報告不僅包括EEC SS,以確認交付措施的數目和類型,還包括相應的額外性證據、優(yōu)先群體證據等等;進度報告可以逐漸累計直至項目結束,最后一份進度報告即為完成報告。項目的進度報告和完成報告還必須提供監(jiān)測信息,包括質量評估監(jiān)測和居民消費者滿意度監(jiān)測,前者指按照規(guī)定,供應商需要監(jiān)測一定比例的措施,看其是否符合Ofgem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例如,對于保溫和供熱措施,至少要監(jiān)測5%的比例;對于自制(DIY)計劃,至少要調查5%的受援者,且其中至少有1%必須通過家訪;另外,雖然沒有指定居民消費者滿意度監(jiān)測的程序或最低樣本大小,但供應商必須提供其選擇的方法。

前已述及,EEC制度的顯著特色之一就是對社會弱勢群體的關照。因此,在確定供應商的節(jié)能措施是否是“指令”下的合格行動,其獲得的節(jié)能量是否有資格用于實現EEC能效目標時,很重要的一點在于:供應商要證明其活動中的節(jié)能量至少有50%是來自于優(yōu)先群體。其隱含的意思是,在任何一項得到EEC認可的活動中,來自于非優(yōu)先群體的節(jié)能量不能超過該活動中來自于優(yōu)先群體的節(jié)能量。因此,只有到EEC履約期結束,Ofgem才能真正判定一項活動是否是合格的行動。之前對于活動的資格認可或者方案核準,只能說明這些措施是有資格(有可能)成為合格行動,他們都是最終成為合格行動的必經環(huán)節(jié)。

所以,這就要求供應商須向Ofgem報告每個計劃中優(yōu)先群體的比例。每一個計劃的評估都是基于個案。在不同的節(jié)能措施交付路徑下,供應商要提供不同的優(yōu)先群體證據。

5.目標的交易和結轉

為了使能源供應商在完成目標時能夠有盡可能多的靈活性,并由此降低成本、提高效益,EEC制度在設計時充分利用市場機制,提供了交易與結轉這樣兩條途徑。

橫向上,經Ofgem同意,承擔責任的供應商之間可以“交易”(trade)合格的行動,即一個供應商可以通過另一個供應商所采取的合格行動來完成自己的目標,或者轉讓(transfer)所承擔的全部或部分能效目標。交易的內容不僅有節(jié)能量,還伴隨著與之對應的對優(yōu)先群體的目標要求。交易由供應商提出書面請求,其中包含所需的各種信息。Ofgem對交易進行審查和監(jiān)督,并為交易提供書面協(xié)議文本。協(xié)議中要做好相應記錄,以便Ofgem了解所有的交易,跟蹤節(jié)能量,或者據此來調整每個供應商的目標。如果Ofgem發(fā)現,交易將會導致供應商違反“指令”規(guī)定的實現其目標的要求,Ofgem可以停止協(xié)議。

縱向上,在前后相繼的機制之間,同一供應商的節(jié)能措施的結果可以結轉(carry over)。如表1所述,對于任何供應商,EESoP3的超額行動(即2002年4月1日之前采取的行動),可以用來實現EEC1的目標,但上限為EEC1目標的10%,而EEC1階段的超額行動可以無限制地結轉到EEC2階段。但這里要注意,前后結轉的節(jié)能量不是等額的,被結轉的節(jié)能量需要按照新的認證方法重新核實。如EEC1下超額的25TWh,結轉到EEC2重新計算后等價于36TWh,相當于EEC2階段目標的28%。

節(jié)能量測算規(guī)則的變化決定著結轉措施的類型和數量,以及在什么階段實施什么措施。確定節(jié)能量所使用的數據一直在更新,包括最新的研究成果、法律規(guī)定的最低標準、市場上出售產品的平均水平等。EEC1階段相關措施的結轉情況及原因總結如下:

五、對EEC制度的評析

1.制度的亮點

從以上介紹中可以看出,在世界各國有關推進居民用戶節(jié)能減排的制度設計中,EEC是有不少亮點的。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政策工具的創(chuàng)新

EEC本身匯集了多種政策工具,是“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市場手段+需求側管理+合同能源管理”的有機結合。通過這樣一種政策組合的創(chuàng)新,合理兼顧了各種利益相關者的訴求,為實現政策目的創(chuàng)造了良好的基礎。

例如,對于政府而言,在這樣一種制度安排下,既能通過法律手段與行政手段,為能源供應商設定強制性的節(jié)能目標,使得促進居民用戶節(jié)能減排有了可靠的保證,又能通過市場手段為能源供應商提供靈活的實現機制,使其能以最經濟合理的方式去實現目標,從而調動起企業(yè)的積極性,避免政企之間的矛盾。

其次,對于能源供應商而言,在這樣一種制度安排下,雖然一方面必須積極為居民提供各種需求側項目以提高能效,但另一方面又可以通過適當收費以及使用居民節(jié)約的能源花費來抵償措施成本,因此并不會產生經濟損失。同時,更加重要的是,在這樣一種制度安排下,供應商所關心的已不再是簡單的出售電力和燃氣,而是要更多地關注居民的能源需求,并力爭以最低的成本將其實現,從而有助于使其實現從能源銷售商到能源服務商的轉變,即以一種主動的方式適應并融入整個社會制度向可持續(xù)發(fā)展方向的轉變。

最后,對于居民而言,在這樣一種制度安排下,既無需花費大量的投資,又能夠享受到舒適性水平更高的能源服務。此外,尤其值得稱道的是,這樣一種制度安排通過強調對弱勢群體的幫助與扶持,把促進能效改善與促進社會公平很好地結合起來,高度體現了可持續(xù)發(fā)展的思想精髓。

(2)責任主體的創(chuàng)新

傳統(tǒng)的或者說常規(guī)的促進居民提高能效的思路,是著眼于千方百計地調動居民的積極性,并為此設計了各種政府的資助方案或者獎勵方案,在英國也同樣如此。但這種方式的缺點,一是很難解決本文開頭所提出的那些問題,二是無法為居民規(guī)定強制性的節(jié)能減排目標,因而無法保證實現政府在節(jié)能減排領域的總體目標。因為在以居民為節(jié)能減排的行為主體時,政府只能采用引導和自愿的方式進行組織。針對這些情況,EEC制度的獨特之處,就是聰敏地選擇了能源供應商作為促進居民節(jié)能減排的第一責任人,從而有效地解決了上述問題。實踐表明,能源供應商擁有促進居民用戶節(jié)能減排的各項優(yōu)勢,如直接與終端用戶接觸,熟悉需求側的問題;處于競爭市場,為了維持競爭力,有積極性選擇最有效、成本最低的節(jié)能措施;能夠促進能源服務公司的發(fā)展,以及與其他的責任主體和有資格主體進行很好的協(xié)作,等等。換句話說,EESoP和EEC的成功都已證明,能源供應商完全有能力運用他們的商業(yè)智慧,不僅按期,而且超額實現政府所設定的能效目標,并保證其成本的有效性。

(3)實施機制的創(chuàng)新

由前述可知,按照EEC的制度設計,能源供應商在實現能效目標時具有很大的行動靈活性,主要表現在其措施選擇、交付路徑選擇和“交易與結轉”選擇這三個方面。此外,如供應商采用創(chuàng)新措施還可以享受獎勵。在這些靈活性中,最重要的創(chuàng)新是“交易與結轉”。因為從經濟學的角度看,“交易”與“結轉”的存在,將有助于節(jié)能責任在橫向和縱向上進行合理的重新分配,從而能夠降低整個社會的節(jié)能減排成本。之所以會這樣,是因為政府(Ofgem)在對總節(jié)能減排目標進行初次分配時,更多地是需要體現公平性,從而無法仔細考慮實現目標的成本效益。而“交易”則有助于幫助不同的供應商盡可能做到各種能效活動之間的邊際節(jié)能成本相等,或者說投資于不同能效措施的資金邊際節(jié)能貢獻相等,從而實現當期的節(jié)能成本最小化;與此同理,“結轉”將能使得供應商的長期履行成本最小化,并盡早地實施最有利的措施,而其產生的加速作用將有助于促使當期目標超額完成。

(4)制度的平穩(wěn)延續(xù)和持續(xù)創(chuàng)新

從圖1可見,從EESoP1算起,EEC制度及與其一脈相承的CERT制度迄今已經運行16年了。在這16年中,盡管政府幾乎每隔2~3年就會對制度設計的目標及有關政策的內容進行一定的調整,但從總體上看,制度設計的基本宗旨與框架以及對能源供應商的政策要求卻一直十分穩(wěn)定。或者說,盡管制度安排與政策內容在不斷更新,但前后階段的銜接卻始終有條不紊。毫無疑義,這種做法對EEC制度的成功是非常重要的。因為任何一種制度或政策的成功實施都需要一定的穩(wěn)定性,以便行為主體能對未來產生一種明確的預期。拿EEC制度來說,在每個階段性的實施過程中,能源供應商的行動水平不僅會受到當期規(guī)定的影響,而且在很大程度上還會受到政府將如何發(fā)展EEC的預期的影響。例如,預期能效目標將會持續(xù)增加,就會使得供應商始終保持極高的行動積極性(尤其是在階段目標實現之后),且責任主體可以將提高能源效率的成本和效益納入其業(yè)務計劃,有利于供應商在較長時間內履行義務;從法律上確定了不同階段結果的可結轉性,就使得供應商能為下階段更宏大的目標提前做出準備,而大量行動的順利過渡,可以降低下階段的實現難度,減少供應商的抵觸心理,避免因為目標大幅提高而產生的波動,等等??傊?,通過提供政策承諾和長遠的政策視野,EEC制度成功地減少了不確定性,確保了市場信心,對于政策的貫徹實施產生了重要的作用。

當然,EEC制度之所以能有旺盛的生命力,持續(xù)的政策創(chuàng)新也至關重要。例如,根據“2006氣候和可持續(xù)能源法案”的要求,為了與英國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立場相一致,目前EEC制度已被碳減排目標計劃(CERT 2008—2011)所替代,但兩者的宗旨和基本框架仍然相同。變化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擴展了項目的實施范圍和領域,即將認可的節(jié)能減排措施的范圍進一步擴展到了微型發(fā)電、可再生能源和居民的行為措施等領域;二是進一步加強了政策工具中的市場交易成分,鼓勵能源供應商以最小的成本實現環(huán)境收益,并給創(chuàng)新提供了更多靈活性和激勵。此外,政府還承諾,為能源供應商設定責任的做法將至少會延續(xù)到2020年,CETR只是創(chuàng)建市場的第一步。隨后的市場改革,將會要求供應商進一步開發(fā)替代性的商業(yè)模式,即“低碳措施+能源服務”。屆時,以項目為基礎的EEC和CERT將會被總量控制交易的供應商責任(Supply Obligation)計劃所代替,政府將為供應商設定絕對數量的節(jié)碳節(jié)能目標,使其更加關注長期收益的措施,同時向供應商提供更多的和其他主體合作的機會,從而進一步開辟與其他領域減排交易機制——如歐盟排放貿易制度(EU ETS)、碳減排承諾(Carbon Reduction commitment)——之間整合聯系的可能性。

2.存在的瑕疵

毋庸諱言,EEC制度的設計與運行也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這主要表現在以下4個方面:

(1)“交易”匱乏

前已述及,在EEC制度中,允許供應商之間可以進行橫向的“交易”和“轉讓”,以更好地利用市場機制,通過節(jié)能量/節(jié)碳量的交易,改善政策的成本有效性,并設想為此開發(fā)獨立的節(jié)能量(以白色證書形式)交易市場,或者允許需求側項目直接進入排放交易市場。但從目前來看,交易幾乎沒有發(fā)生。據分析,這主要是由于目前能源供應商更關注的是提高能效帶來的競爭力提高,再加上市場流動性低、不履行的罰款高、項目可選擇結轉(儲存)等因素,因而使其顯示出明確的“不交易”傾向。當然,這并不是說“交易”是多余的。因為理論上可以證明,交易可以帶來節(jié)能目標在責任主體之間的重新分配,使得各種措施的邊際成本相等,從而降低交易主體的成本,并實現社會總履約成本的最小化。所以目前交易的有限性,只能說明,在現在的市場和體制條件下,非交易的綜合收益還相對較高。但市場是動態(tài)的、發(fā)展的、漸進的,伴隨著節(jié)能減排目標日益宏大,市場流動性進一步提高,更簡單有效的體制框架逐步建立,確定的長期政策為市場帶來更多信心,必將會引發(fā)靈活機制更充分的使用。長遠來看,產生交易是必然的。

(2)對居民行為的引導不足

EEC制度的最大特點是讓能源供應商承擔了促進居民用戶節(jié)能減排的第一責任人,這樣做的優(yōu)點前面已經詳細介紹。但事物總有兩面性。這樣做的缺點,是既不能充分激發(fā)居民自身對節(jié)能減排的熱情與參與,也沒有鼓勵供應商去調動居民節(jié)能減排的積極性。例如,在EEC中,絕大多數的項目或者是由供應商提出并采取不同的途徑向消費者直接提供的,或者是和其他的項目伙伴合作實施并免費交付的,即大部分的交付路徑都是由“供給推動”,而不是由“消費拉動”的。因此,盡管在EEC的兩個階段,都超額實現了預定目標,使家庭更加有效率地使用能源,但是供應商卻沒有采取什么行動,鼓勵消費者控制能源需求,減少對環(huán)境的影響。不言而喻,這樣一種制度設計是片面和有缺陷的。所幸,在后繼的CERT機制中,由于“行為措施”的列入,有望進一步解決消費者對能源需求及其對環(huán)境影響的冷漠。

(3)缺乏激勵非責任主體參與的途徑

從表1中可以看出,只有規(guī)模較大的能源供應商才會成為承擔目標的責任主體。換句話說,在EEC的制度設計中,沒有開辟非責任主體參與能效提高的途徑,因此使得很多節(jié)能/節(jié)碳方案的實施游離于EEC之外。例如,EST的預測表明,在EEC1階段,供應商促進了近600萬“白色(節(jié)能)家電”的使用,但這只相當于出售的A級家電的一半。造成這種狀況的一個關鍵原因就是,EEC制度之外的零售商為了保持競爭力,也供應與對手同質的產品和服務。這表明無責任的能源供應商也有能力實現能源效率的改善,但這卻不能被EEC認證。因此,如果能有合適的辦法使其得到EEC的認可,顯然將能更多地調動起這部分能源供應商主動參與的積極性。

(4)某些額外性的規(guī)定值得推敲

例如,由于居民有多種途徑可以免費獲得CFLs(如賬單、宣傳單夾帶或者其他能源供應商提供),所以,即使限制其主供應商免費提供和有償提供的數量,也并不能保證其提供的CFLs具有微量額外性;又如,在零售計劃中,供應商也無法控制外部市場因素對于銷售水平的影響,從而會導致銷售額外性失效。因此,為了確保額外性的真實,還應對有些額外性的規(guī)定做更深入的研究。

六、給予我國社區(qū)節(jié)能活動的借鑒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和節(jié)能減排活動的不斷深入,以居民為主體的社區(qū)節(jié)能問題也日益受到重視。不少城市開始試點,以期通過探索,積累經驗,逐漸形成制度。顯然,在這個過程中,英國EEC制度中的一些做法及經驗是值得我們借鑒的。例如:

1.應根據居民用戶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制度與政策

這是EEC制度能夠取得成功的最重要原因。換句話說,由于能源用戶的種類非常多,且不同種類的用戶有不同的能源使用特點,對于節(jié)能減排活動也有不同的利益訴求、敏感因素以及困難或障礙,因此針對不同的節(jié)能對象就必須采用不同的制度、政策與措施。例如在英國,對于工業(yè)、商業(yè)、公共部門等經濟主體,由于其規(guī)模大、能源消耗多、易于受到價格信號影響等特點,所以政府可以讓其分別參與到歐盟排放貿易(EU—ETS)中,謀求直接為碳定價;或者承擔氣候變化稅(Climate Change Levy),由政府為碳定價;以及參與氣候變化協(xié)議(Climate Change Agreements),通過自愿提高能效、減少能耗、以獲得稅收抵免和政府的財政支持。而對于居民用戶,由于前述的各種特點,因此政府就必須另辟蹊徑,創(chuàng)立EEC制度。

當然,對我國而言,短期內還不可能直接采用類似EEC的制度。這是因為雖然我國居民用戶的特點與英國基本相同,但由于能源管理領域的各種制度建設還十分薄弱,特別是能源市場發(fā)育程度還比較低,因此尚不具備采用EEC制度的一些基本條件。不過盡管如此,在我國開展的社區(qū)節(jié)能減排活動中,強調從居民用戶的用能特點出發(fā),盡可能爭取做到節(jié)能減排與增進居民福利雙贏的制度建設原則卻是必須受到充分重視的。對此,且不要說那種隨意拉閘限電、侵犯居民利益的行為,就是對一些主流的政策主張也要慎重地進行推敲。例如,在討論推進居民節(jié)能減排時,經常有些專家和政府部門主張?zhí)岣吣茉磧r格、征收能源消費稅或污染稅,而往往忽視了對弱勢群體能源貧困問題的解決。顯然,相比于EEC制度,這種做法是很難得到多數居民支持的。

2.節(jié)能/節(jié)碳目標需要明確細致的法律法規(guī)作保障

EEC制度在每個階段的行動開始之前,都會在充分咨詢論證的基礎上,頒布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節(jié)能目標、責任主體、分配原則、調整規(guī)則、各個環(huán)節(jié)供應商需要提交的資料、Ofgem的職責等等,并且頒布配套的管理程序(Administration Procedures)和技術指南(Technical Guidance)。前者明確為供應商設定目標分配、認證方案、監(jiān)測審計、報告履行、交易結轉等等詳細規(guī)則;后者提供各種措施節(jié)能量計算所需的信息和具體技術標準??梢哉f,EEC制度的成功首先就表現在這種完整、嚴格、強有力的制度規(guī)則制訂上。這不僅節(jié)約了制度落實的成本和時間,而且提供了能效市場的穩(wěn)定預期,減少了摩擦。

當然,任何一種制度的成熟都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對此英國政府采取了與時俱進的做法,即根據制度執(zhí)行過程中暴露的問題和社會發(fā)展不斷提出的要求,通過逐步修訂完善,使其日趨嚴謹細致。相比之下,雖然我國在2005年就明確了“十一五”單位GDP能耗下降20%的目標,在實施過程中也陸續(xù)修訂頒布了《節(jié)約能源法》、單位GDP能耗考核體系、檢測體系、統(tǒng)計指標體系等法律法規(guī),但從總體情況來看還是可操作性不強。尤其是在節(jié)能減排的基礎管理工作上,很多方面都缺乏一些最起碼的制度建設。不少地方政府在貫徹中央關于節(jié)能減排要求時,還大多停留在宣傳號召、以文件傳達文件的層面上,其最典型的表現,就是迄今為止還沒有一個地方政府拿得出一張節(jié)能減排的路線圖和相應的制度建設方案。所以可以說,目前我國與發(fā)達國家在節(jié)能減排管理工作水平上的差距,主要不是表現在技術上,而是表現在制度建設能力上。因此,要使我國的節(jié)能減排工作——包括社區(qū)節(jié)能工作——能夠邁上一個新水平,當務之急,應該突出抓好制度建設。

3.改變居民的能源消費行為需要多種政策的激勵

英國的經驗表明,針對居民用戶的節(jié)能減排,往往不是依靠單一政策就能完成的,而需要經濟、技術、行政、信息手段的共同作用。例如,實施更加嚴格的建筑條例和產品能耗標準,對于購置新的建筑和新產品影響明顯,但對于既有建筑的改造和既有產品的更新則影響不大。即使能效措施被證明是成本有效的,民眾也常常不愿意卷入,哪怕只是實施很有限的行動。這主要是由于:缺乏認識和信息、缺乏前期投資、其他開支優(yōu)先、生活慣性等等。所以經常需要采取更為直接的協(xié)助行為,如提供資金和技術等等。當然,除此之外,還需要通過其他的信息宣傳行動來解決消費者的能效信息匱乏,浪費行為嚴重等問題。在英國,有專門的“CO2行動”(Act On CO2)宣傳機構,提供在線的碳計算器,可以計算出個人的、家庭的碳足跡,并提供減少碳排放的建議;還有CO2行動的咨詢熱線,提供可持續(xù)節(jié)能、節(jié)水、減少浪費和綠色旅行的建議,并能與能源公司的資助和優(yōu)惠相聯系。

相比之下,我國社區(qū)節(jié)能的手段往往十分單一。就拿節(jié)能宣傳來說,多數都停留在概念和口號上,而真正能對居民起實際幫助作用的各種節(jié)能方法的介紹則相對很少。

4.制度的設計和完善需要社會中介組織的積極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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