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3-04-10 15:10:33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yōu)槟x了8篇的法律文化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fā),請盡情閱讀。
(一)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在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中,爭議的實體問題由當事人決定。這一訴訟模式特征有二:第一,民事訴訟中的裁判對象和裁判依據由當事人決定;第二,訴訟程序的啟動和終了由當事人決定。根據民事訴訟過程中法院職權干預程度不同,將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分為當事人進行主義訴訟模式和法官職權進行主義訴訟模式。當事人進行主義訴訟模式以英美法系為代表,又稱對抗制。在當事人雙方以及法官這一構造中,原被告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調查、舉證和辯論的責任,而作為中立的爭議裁判者,法官的主要職責是傾聽原被告及其律師的陳述和辯論,并就其公平正義理念進行裁判,整個訴訟過程均由當事人雙方控制。張衛(wèi)平教授將法官職權進行主義也稱之為大陸型當事人主義[8],其不屬于職權主義訴訟模式,根本原因在于雙方爭議中實體問題即裁判對象和裁判依據由當事人決定。與英美法系一致,大陸法系實行當事人自治原則、辯論原則和處分原則。這些原則充分保障了當事人意思自治,體現了民事爭議私權處分的私法性質。作為中立方,大陸法系的法官在訴訟程序推進過程中有更為積極和主動的權力。同時,法官擁有釋明權,有權“在當事人的主張不正確、有矛盾,或者不清楚、不充分,或者當事人誤以為自己提出的證據已經足夠時,法官依據職權向當事人提出關于事實及法律上的質問或指示,讓當事人把不正確和有矛盾的主張予以排除,把不清楚的主張予以澄清,把不充足的證據予以補充”[9]。由此可見,釋明權是一項具有職權主義色彩的權力,是一種法官對當事人的指向性的交流。通過釋明制度,法官得以對當事人訴訟過程進行適度司法干預,有效彌補了私權處分原則下當事人處分原則和辯論原則的缺陷,提高了訴訟效率。
(二)職權主義訴訟模式職權主義訴訟模式是與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相對應的一種訴訟模式,在這一情形下,爭議的實體問題由法官決定。原蘇聯和東歐國家的訴訟模式可以納入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的范疇。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的特征為:第一,民事訴訟中的裁判對象和裁判依據由法官決定;第二,訴訟程序的啟動和終了由法官決定。例如,蘇俄民事訴訟法典第179條規(guī)定,“訴訟請求的數額如果不是根據雙方當事人以前所成立的協議或者依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決定(票據、合同和稅則)的時候,法院可以依照已經查明的情況作出超過原告人請求數額的判決。”
二、民事訴訟模式的成因
關于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和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的成因近年來已有探討,而為何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雖同屬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卻仍呈現出當事人進行主義和法官職權進行主義這樣不同的訴訟模式呢?筆者認為,其影響因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法律傳統(tǒng)的影響。在大陸法系,只有制定法才被視為法律的正式淵源,判例則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制定法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6世紀查士丁尼統(tǒng)治時期所編纂的羅馬法,此后大陸法系法律的發(fā)展都建立在羅馬私法之上,從公元11世紀羅馬法在歐洲大陸復興,到資產階級啟蒙運動中的自然法思想和理性主義,到1971年法國《人權宣言》,到大陸法系國家紛紛制定成文法并形成以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為內容的成文法體系,不難看出,大陸法系法典化運動自古以來未曾停止過,并且一脈相承。這就決定了大陸法系的法律發(fā)展是一個自上而下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以法院為代表的公權力機關率先完善起來,為法官職權進行主義的訴訟模式提供了條件。英美法系起源于英國,在法律形式上,英美法系以判例法為主,兼有部分制定法。在英美法系國家,判例法又稱為法官法,一般指高級或上訴法院通過判決來確立的審判原則和規(guī)則,對以后的法院裁判具有約束力。即使是制定法,其與大陸法系法官適用法律時探究立法者原意不同,英美法系法官在適用制定法時,“要看先前法官的解釋,在該條文首次被解釋時,法官也不是問立法者在立法時的意思是什么(立法者的原意),而是問當立法者自己在處于當下的情形(手頭案件)時他的意思會是什么”[10]。即英美法系的法律適用是從特定判例出發(fā),這種自下而上的過程決定了法官必須依據當事人的行為行使公權力,這也就形成了當事人進行主義訴訟模式的傳統(tǒng)。
第二,訴訟成本的影響。社會總成本是指社會各個生產部門匯總起來所產生的總成本,僅就民事訴訟領域而言,社會成本包括立法成本和司法成本兩方面。其中,立法成本指整個社會在立法過程中各項資源的耗費量;司法成本指整個社會在司法過程中的資源耗費量,具體又包括國家司法成本和私人司法成本。英美法系國家奉行實用主義,法官本身擁有造法職能,國家無需投入大量時間、金錢、人力、智力等資源專門制定法律。由于英美法系具有判例法傳統(tǒng),多數法律在實踐中逐漸形成,因此立法成本初期較低,而后期也只需付出少量的立法成本用于制定成文法,以彌補判例法的漏洞和空白。相對于立法成本,英美法系國家的司法成本相對較高。一方面,國家需要投入大量資源構建司法體制。如美國陪審團成員的選任、安排和召集均需要國家投入大量的司法成本。同時,由于英美法系法官具有造法職能,要求國家在培養(yǎng)法官時投入更多的教育資源,以確保法官在司法程序中以極高的素質水平公正裁判案件。另一方面,訴訟當事人同樣需要投入大量的司法成本。英美法系中多數情況下雙方當事人的對抗都體現為雙方律師的對抗,每一個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必須花費高昂的律師費用才能完成訴訟,這也大大提高了社會的司法成本。在大陸法系,制定法為主要的法律淵源,在立法初期國家就投入大量成本制定實體法和程序法,從法律頒布前的專家意見稿、征求意見稿、法律草案,到組織立法機關通過法律,到法律頒布后以研討會、基金項目等形式呈現的立法討論,都要求國家提供大量時間、金錢、勞動等資源來確保法律的編纂、頒布和實施。從社會總成本的角度觀察,大陸法系國家在后期必須降低司法成本。一方面,法官在訴訟過程中扮演更為積極主動的角色,如法官享有調查取證權,可以獨立決定和進行調查取證并將其認為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據用于裁判;同時,法官的釋明權力也能夠進一步提高訴訟效率,盡早實現定紛止爭。另一方面,當事人雙方的對抗性更為緩和,在調查取證、聘請律師等方面,當事人付出的司法成本也相對比較低。
第三,法律職業(yè)文化的影響。法律職業(yè)文化是指整個社會對法律及法律職業(yè)長期形成的認識和感知,兩大法系呈現不同的訴訟模式受到法律職業(yè)文化的深刻影響,具體體現在法官職業(yè)文化和律師職業(yè)文化兩個方面。英美法系以事實出發(fā)型訴訟模式為特點,由此形成了英美法系的律師職業(yè)文化,即律師具有良好的職業(yè)操守、精湛的業(yè)務能力、高超的法律技能,且在整個社會都具有極強的影響力。律師采用計時收費、風險收費等多種收費方式,他們有足夠的動力積極為當事人謀求利益。英美法系的法官雖然在庭審中處于被動消極的地位,但其在適用法律的同時,還具有“造法”的職能,通過中立地觀察和聽取原被告雙方的訴訟過程,法官憑借其內心的公平正義理念和長期的審判經驗進行裁判。因此,英美法系的法官多由年長、聲望德高、富有經驗的社會精英來擔任,而許多法官也因其卓越的個人才能而名垂青史,如科爾、馬歇爾、霍姆斯等。這種法官職業(yè)文化也對英美法系的民事訴訟模式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并最終形成了律師積極、法官消極的法律職業(yè)文化。大陸法系以規(guī)范型訴訟模式為特點,法官首先根據成文法條文預見所要適用的法律,確定訴訟的構成要件,然后了解案件事實,最終呈現一個由大前提到小前提再到結論的演繹過程。同時,大陸法系片面的法官選拔考試也影響了法官隊伍質量的提高,使得法官的威信不足,公信力缺失。同時,大陸法系的律師在審判中的影響力相對較小。英美法系中對出庭證人的提問主要由當事人雙方的律師通過交叉盤問來完成,法官在審理過程中不能詢問證人,只能在雙方律師終止盤問后提出一些補充性問題;而大陸法系的出庭證人首先必須由法官來進行發(fā)問,待法官盤問結束后,雙方的當事人和律師才能進行補充發(fā)問。律師通常采用比例收費制,導致律師在訴訟中缺少動力和積極性。因此,大陸法系形成了律師消極、法官積極的法律職業(yè)文化。
三、結語
在世界各國都不斷推進民事訴訟改革和發(fā)展的今天,任何絕對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或是完全的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都存在著自身缺陷,因此,不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都需要并且正在不斷根據現實情況進行調適和變革。從總體上看來,大陸法系的法院和法官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的職權性不斷弱化,當事人訴訟主體地位不斷加強,因此協同主義這一新興的訴訟模式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與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強調當事人對法院的制約和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強調國家的職權性干預不同,協同主義訴訟模式強調應當從“自由主義”的民事訴訟向“社會的”民事訴訟轉變,要求法官和當事人充分發(fā)揮各自的作用,促使所有參與者協同推進和完成訴訟。對于法官而言,其應當充分行使訴訟指揮權力和為發(fā)現案件真實情況的必要權力,包括釋明權等;同時,法官還負有法律指出義務,以幫助當事人雙方順利完成訴訟。對于當事人而言,其不僅享有參與和進行訴訟的權利,當事人同時還須承擔訴訟促進的義務和真實義務,誠信地參與訴訟。
關鍵詞:梁治平; 法律文化論; 自然秩序中的和諧
在 20 世紀 80 年代,文化似乎一度成為非常時髦的話語 。 而梁治平先生提出法律文化論,雖然不是出于趕時髦的目的,但是畢竟身處文化熱的大背景下,不能不受其感染 。 梁先生在《讀書》上連續(xù)發(fā)表了十余篇涉獵廣泛而主題與方法卻相當一致的文章,這十余篇文筆清新的文章與 1986 年刊載于《中國社會科學》上那篇著名的論文《法辨》一起構成了梁先生法律文化論的基本論題 。 這些起初還略顯朦朧的論述在后來的《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一書中得到了系統(tǒng)的闡述及整理,而該書的副題即為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研究 。 前述的那些文章和該書構成了一幅完整的法律文化圖式,它們無論是在研究的內容還是方法上,都是法律史研究方面的新突破,其開闊了相關研究領域的視野,實際上也提升了這種研究的學術價值 。 當然,梁先生自己更注重的是他所提倡的方法論,所以后來又有了《法律的文化解釋》一文的撰寫與同名著作的編輯 。 梁先生對方法論的提倡自然有其道理,因為對學術方法的強調可以讓研究不至于停滯在一個特定的結論,因而更能推動特定研究范式的延續(xù) 。
一、法律文化論的概念體系
在這里先以《和諧》一書為中心談談法律文化論 。 其實,單從這本著作的標題就可以看出梁先生法律文化論的一些端倪 。 作者對中國法律文化的核心歸納為自然秩序中的和諧,這確實十分到位,甚至可以說是恰到好處,因為儒家與道家的并存和互補構成了中國文化的主體特征 。 儒家的禮和道家的道,都是一種自然秩序,當然儒家的禮是一種血緣的自然秩序,是倫理化了的人間的自然秩序,而道家的道則形而上的色彩更濃,因而可以說是神秘的自然秩序 。 而自然秩序的根本特征則是和諧,和諧的,即是自然的,即是符合中國文化審美情致和道德判斷的 。
這種自然而然的平衡狀態(tài)( 和諧) 需要德禮和刑政二個不同方面的合作才能得到最終的維系,而德禮的方法是教,刑政的方法是法 。 教是從積極的方面出發(fā)去促進和諧因素,法是從消極的方面出發(fā)去消除不和諧因素 。 先秦時期有過儒家與法家的著名爭論,儒家主張以教來化成天下,而法家主張以法來脅服人心,兩者的觀點乍一看頗相抵牾,可是梁先生以治亂之道的標題,將它們納入了一個共同的范疇之下,而治亂之道正是該書第三章的標題,作者在開篇即引用了《史記太史公自序》里縱論六家要旨的名言: 夫陰陽、儒、墨、名、法、道德,此務為治者也 。 梁先生敏銳地發(fā)現了太史公這一個治字的分量,它抹去了先秦諸子百家表面上的對立,而表明了中國文化內在的高度統(tǒng)一 。 因此,梁先生認為儒法兩家在暢論不同的治道之時,實際上是以更大程度上的共識作為前提 。 這種共識是它們關于法的觀念,是它們關于君主權威以及等差秩序的看法 。
總之,儒家和法家的爭論,只是工具( 方法) 論的爭論,沒有涉及到價值論的層面 。 因此,它們保留了一種合流的可能性 。 這種儒法合流的混合形態(tài)是禮法文化( 該書第九章的標題) ,禮法文化的特征是道德的法律化( 該書第十章的標題) 和法律的道德化( 該書第十一章的標題) 。 當然,關于儒法合流( 即外儒內法) 以后,儒家和法家的地位如何,則尚有一番曲折,儒家主導論是目前的 通說 。 因為,后世用以概括漢武帝崇儒的那句話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在中國人心里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 。 但是,余英時先生在《反智論與中國政治傳統(tǒng)》中卻表達了一個頗值得注意的看法,余先生以為儒家在漢武帝時期不過是扮演了文飾的作用,未必有后人說起來的那么顯赫 。 因此,儒家只是在宋代( 尤其是南宋后期) 之后才真的實現文化上的獨尊,之前則似乎未必 。
總之,梁先生用的禮法文化一詞,確實是對中國法律文化的一個極好的概括 。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禮法文化中的法是一種中國意義上的概念,只能從文化人類學的意義上將它與現代法治中的法的概念相類比 。 因為,禮法中的法只是單純的懲罰準則,它沒有獨立的規(guī)范品格 。 西方的法,即使是在它的文明早期,也有著它的規(guī)范品格 。 西方法律的規(guī)范品格體現為: 作為個體的權利,作為普遍的正義 。 正因為它既可以是權利的分配和矯正機制,又存在二元結構的對立,所以它最終能夠被認定為社會秩序的基礎 。 因為,它作為權利的分配和矯正機制可以中立地裁決社會中的爭端,因而獲得了一種非單純暴力壓迫的性質,同時,又因為它承認權利的合理性,所以又得到了一種普遍的信賴,這樣私法才有了形成和發(fā)展的可能 。 而它作為普遍的正義,就導致了上述的二元對立結構,這是一種法與法律的對立,②前者表現為自然法傳統(tǒng),后者表現為實證法傳統(tǒng)( 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中,法與法律的概念區(qū)別,得到了成文憲法的承認) 。 自然法對實證法的批判,保障了實證法的正當性基礎 。 同時,自然法本身的抽象性,又具有了一種時代的包容性,因此可以有古希臘智者的自然法、斯多噶學派的自然法、古羅馬的萬民法、中世紀的自然法、古典自然法和現代的新自然法 。 這種時代的包容性使自然法獲得了一種獨立的理論品質,它的內容雖然前后殊異,但作為一種理論模式卻貫穿古今,使得每一個時代的正義精神都有所寄托,并依此起到批判并改善實證法的作用 。
與西方自然法傳統(tǒng)不同,決定中國法律規(guī)范品格的是禮,而禮是身份和倫理的秩序,這種秩序強調的是自然的和諧,它否定了個人權利的合理性( 因為基于權利的主張在中國古人看來是一種爭利之心,它本來就是對和諧的破壞) ,強調了相互之間的義務 。 同時,因為禮本身是抽象道德精神和具體儀節(jié)細則的結合體,它也無法構成二元對立結構,也就無法構成對實證法的批判,因為它一方面已經以禮入法地影響了法律的價值取向,另一方面又在不應得為罪這種中國古代法律特有的罪名那里直接轉化為了實證法本身 。 而且,因為法律并沒有規(guī)范品格,所以其實也沒有批判的必要 。 這種自然法傳統(tǒng)與禮法文化的對比,構成了本書的第十二章《自然法》 。 其實,《和諧》全書都貫穿著比較法( 辨異) 的方法,而這一章則是更為純粹和全面的比較,因為它是在全書接近尾聲并已經作出總結( 第九到十一章是總結部分) 的情況下作出的比較 。 作為本書結尾的第十三章轉捩點: 過去與未來則是以清末的法律改革作為中國法律史的轉捩點,梁先生認為從此中國法律的問題就是現代化的問題,而古老的中國法律傳統(tǒng)( 但并不是作為整體的中國文化) 則已經成為過去 。 這在本章的最后一句話里得到了總結: 作為舊秩序的古代文明已然死去,要緊的是,我們還可能去建設一個新的文明,這便是希望所在 。 20 年代前后的中國,就是處在這樣一個歷史的轉捩點上 。
二、法律文化論的方法論
筆者在這里是直接提出了梁先生法律文化論的結論自然秩序中的和諧與禮法文化,而沒有回顧這種結論的提煉過程 。 因為,很多讀者可能都會持這樣一種看法: 沒有哪種文化是一誕生就帶有了某種先驗的性格特征,一切都是歷史形成的,它的過程決定了它的性質 。 這種看法自然是有道理的,而梁先生的《和諧》一書本身就是對這種過程的分析( 值得注意的是梁先生還強調了人類文明早期經驗的特殊重要性,他所持的并不是簡單的流水賬式的過程論) 。 而筆者之所以暫時擱置了對這個過程的回顧,是因為它本身還有著另外一種特殊的意義,即這個歷史考察的過程其實就是梁先生運用他的方法論的過程,所以有單獨討論的必要 。 這種冷靜而理性的方法論雖然目前反響似乎并不十分熱烈,但也許比自然秩序中的和諧與禮法文化的結論有著更為深遠的意義 。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梁先生方法論的對象雖然是歷史,但不是那種糾纏于細節(jié)的歷史,依梁先生自己的說法則是黃仁宇筆下的那種大歷史 。 因為梁先生研究的目的在于尋求中國法律傳統(tǒng)的精神,而不是對法律史進行歷史的梳理 。 當然,這與梁先生的研究興趣有關,他所希冀的也是成為一個思想型學者,而非專家型學者 。 如果在一段歷史上徘徊過久,梁先生勢必會失去思考的自由性,雖然他的思考從未完全游離于歷史之外,但也總與歷史保持了一種若即若離的距離 。 姑且把梁先生的研究取徑稱作歷史性思考吧 。
梁先生的方法論主要是用法律去闡明文化,用文化去闡明法律,尤其是其中的后半句用文化去闡明法律 。 從一個作為整體的文化傳統(tǒng)來理解作為分支的法律傳統(tǒng),且運用了文化類型學的方法,這最早在《比較法與比較文化》一文得到提倡,又在《法辨》那里得到了運用,同時《法辨》又在辨異的過程中嘗試了語言分析的方法,這些方法后來都在《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中得到了綜合性運用 。 該書的第一章到第八章是分析的過程,也就是前文故意暫時性略過的部分 。 它們的章節(jié)名分別是: 家與國刑法律治亂之道《法經》與《十二表法》個人階級義利之辨無訟 。 從這些章節(jié)名中顯然可以看到《法辨》中的語言分析方法的延續(xù) 。 至于辨異的方法則貫穿于全書每一個章節(jié),以上述八個章節(jié)而言,則尤以第四章《法經》與《十二表法》為代表,是一個直接以比較法律史為題目的章節(jié) 。 同時,值得注意的是這種辨異,在梁先生收入《法辨: 中國法的過去、現在與未來》一書中的那些早期論文多帶有強烈的批判意識,而且這種批判往往是以西方的法律傳統(tǒng)作為標準進行的 。 這種批判意識在《和諧》里得到了淡化,《和諧》一書里更多的是比較冷靜的學術反思,不過否定中國法律傳統(tǒng)的基本態(tài)度并沒有改變 。 雖然,作者在《法辨》這本論文集的后記中提到,在他寫作《和諧》時漸漸地產生了一種同情的理解,但是我們在該書中實際上找不到這種所謂的同情的理解 。 因為完成于 1988 年的《和諧》一書有它特殊的時代背景,在以中西對比為主題的文化熱的潮流下,其實蘊含的是對西方文化的無限向往,這對于剛剛步入開放時代的中國而言,實在也是無可厚非的 。 情勢如斯,該書尚能提出同情的理解的主張,已屬難得 。
另一個應該注意的地方是,《和諧》一書中有一個文化基因論的假定,關于此點筆者在前文中已經稍微提及,而且實際上這種理論傾向在《法辨》那里就已經比較明顯了 。 正是由于這種文化基因論的假定,梁先生特別注重中國文化的早期經驗,這也是張光直先生的《中國青銅時代》在該書中得到頻頻引用的原因 。 同時,這種文化基因論也決定了梁先生用文化去闡明法律的解釋方法的一些特色,那就是以作為整體的文化( 而這種文化的性格孕育于早期文明) 來解釋法律問題,同時以法律的歷史來驗證這種解釋,這種闡明的過程在早期文明那里徘徊得相對較久,而在各個具體朝代則只是輕輕掠過 。 因為從文化基因論的觀點看來,只有人類早期的經驗才是最為根本的 。 在梁先生看來,早期國家和法律形成的特殊經驗已經決定了歷史的大方向,比如家國同構和法律的刑事屬性,其中又引出了一系列的后續(xù)問題,比如家族制度的影響導致個人的不彰,法律的刑事屬性決定了它不能成為一種公認的社會秩序基礎,等等 。 其實,正是梁先生的這種早期經驗決定論的觀點才使得他的大歷史有了可能性,否則很難不陷入歷史繁復的沼澤之中,因為他找到了一個歷史的落腳點青銅時代,在這個點上梁先生可以從容不迫地思考 。 當然黃仁宇先生選擇的則是其他歷史的落腳點,比如萬歷十五年( 黃先生對該年份的英文表述是1587,A Year of NoSignificance) ,可見歷史的落腳點并不只有一處 。 問題的關鍵在于必須有這么一個點,以這個點來追溯它的上游和下游,厘清歷史的脈絡 。
三、《法律的文化解釋》:法律文化論的范式轉型
這篇文章是梁先生對自己方法論的事后總結和繼續(xù)深化 。 但鄧正來先生以其犀利的眼光發(fā)現了梁先生法律文化論前后之間的多處緊張和矛盾 。 考慮到梁先生自己曾指出他并沒有構建理論體系的想法,甚至不覺得有必要這樣去做,所以我們大可不必過分地苛求梁先生的前后一致性 。 沒有體系性也有它的好處,那就是保留了更多的思考自由,而不用害怕掛一漏萬或自我封閉 。 但是又顧及到《法律的文化解釋》與之前研究的割裂性實在太明顯了,所以筆者以為把它單獨提出分析還是很有必要的,至于它所提出的新理念也未必就完全替代了之前的研究,恰恰相反,它只是出現在了先前研究成果的旁邊,相當于多了一條路徑,喜歡何者就由讀者自己去選擇 。 當然,考慮到鄧正來先生對梁先生的特別期待,他指出梁先生法律文化論的那些前后緊張和矛盾則也是很值得關注的,不過在此則不能一一討論了,讀者可以直接去閱讀鄧先生的《中國法學向何處去( 續(xù)) : 對梁治平法律文化論的批判》 。
誠如鄧正來先生指出的那樣,《法律的文化解釋》事實上確實對梁先生自己之前的理念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否定 。 因為《和諧》主要還是辨異的,辨異的目的和結果則是否定中國法律傳統(tǒng),而《解釋》一文則強調了各種文化的自身合理性,主張以主觀意義追尋的方法去追尋中國傳統(tǒng)文化中的秩序安排觀念 。 《解釋》一文受到了文化人類學和哲學解釋學的甚多影響,它所關注的已經不再是客觀的功能主義的法律文化,而是主觀的意義主義的法律文化,或者說它所關注的只是在特定文化背景下具體而微的生命狀態(tài) 。 這種觀念的變化,使得作者能夠在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的語境下形成真正意義上的同情的理解,這正是《解釋》一文與先前著述之間不可彌合的裂縫 。 而梁先生自己卻試圖用《和諧》的再版前言來事后修補之,并把同情的理解表述為文化類型式辨異的一種自然而然的結果,不過,這種修補又被鄧正來先生察覺了,鄧先生還鄭重指出這種事后解釋的前言很有可能會誤導后來的讀者 。 從中可以看出在文化熱逐漸消退后,梁治平先生也趨于用更理性,或者說用真正的同情的理解的方法來研究中國法律文化的問題,并對先前的研究做出了一定的修正 。 誠如蘇力先生所言,梁治平先生以批判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為目的而辨異,但辨異又以理解傳統(tǒng)為前提,所以這種辨異具有超出他主觀設定的學術意義,是辨異引導梁治平先生走上了一條也許他起初并不準備走的路 。
梁先生的另一本重要著作《清代習慣法: 社會與國家》則轉向了法律文化的小傳統(tǒng)研究[7],主要是一種法社會學的研究 。 作者在書中提到了明清的社會變化以及它給法律帶來的影響,這仍然是用文化去闡明法律的研究方法,不過,其離開了以前文化類型學辨異的范式( 雖然仍然還有少量的概念辨異) ,而深入了中國法律文化自身的考察 。 梁先生認為在明清之際,大傳統(tǒng)無法為當時的現實提供一種法律機制,才有了民間秩序的自我生成,以填補存在的秩序真空 。 《清代習慣法》一書事實上形成了與《和諧》的對應關系,這兩本書分別研究了中國法律文化的大、小傳統(tǒng) 。 同時,《清代習慣法》的研究目標主要在于脫離國家法的單邊框架,深入地研究國家與社會之間的關系,而這種關系在梁先生看來恰恰是中國現代性問題的核心 。 值得注意的是,該書實際上也是同情的理解的方法的一次比較系統(tǒng)的運用 。
四、結語
梁治平先生的《法律的文化解釋》與《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的再版前言為法律史研究樹立了一種良好的典范,若能依此道路不斷深化專題式研究,無論是對知識性考古式的事實還原,還是對法律史的理論解釋都頗具價值 。 更為重要的是,它對建立中國法律文化的自信也會產生不可估量的意義:只有回到中國法律傳統(tǒng)的自身邏輯之中,才能真正進入傳統(tǒng)的思維世界,并體察到傳統(tǒng)的合理性,而這恰恰是中國文化的新起點 。 由此出發(fā),亦終將找到法律重建的文化基礎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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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仲裁作為一種法律調解制度,從西方植入我國只有短暫的十年左右,但是我國特有的民族文化背景卻為仲裁在我國的推行奠定了深厚的根基。本文以民族心理學為基礎,闡述了中國國情下民族文化與仲裁核心思想的契合。
仲裁是一種法律制度,更是一種文化現象。圍繞著該法律制度的產生、推行、應用必然會引發(fā)一系列的文化效應,形成特定的文化類別。法律制度的發(fā)展,始終與該環(huán)境下的社會經濟形態(tài)和文化形態(tài)相關聯,是特定社會文化價值理念的集中體現。制度是文化的物化形式,文化是制度植根的土壤。仲裁由西方傳人我國大約才有10年左右的時間,發(fā)展尚處于起步階段。單從制度來講,仲裁是一個舶來品,在我國推行帶有很強的植人性。但是,博大精深的中國傳統(tǒng)文化以及中華民族的特有心理,卻為仲裁在中國的生根發(fā)芽并茁壯成長提供了深厚而滋潤的土壤。
一、特定社會歷史鑄造的中國人尚和心態(tài)
中國自古以來就是一個典型的農耕型社會。農耕離不開土地,而土地是不動的,這使得依附于土地的人民能夠長久穩(wěn)定在居住地而有較少流動。只有在自然災害或戰(zhàn)亂時,人們才會被迫背井離鄉(xiāng),尋找新的土地。正如所說:“以農為生的人,世代定居是常態(tài),遷徙是變態(tài)。在穩(wěn)定的生存空間中,生于斯,長與斯,死于斯,因而造就了相對穩(wěn)定的人際關系。人們之間彼此知根知底,自然地形成了一個熟人的社會。而熟人社會又必是一個重人情的社會。在群體規(guī)范的壓力之下,每個人都遵循著以和為貴的社會規(guī)則,這為中國人民的尚和心態(tài)的養(yǎng)成制造一個了良好的溫床。另一方面,農業(yè)的生產完全依賴著氣候的變化,旱災水災的整治以及因時令限制而導致的高強度勞動,這些都是個人或少數人無法完成的,所以必須依靠多個人的齊心協力來共同完成。同時,重農抑商的經濟政策強化了人們的農本思想,輕視財富利益,并把安貧樂道作為一種理想的人生狀態(tài)。這種經濟背景還使中國人形成了尚“和”的心態(tài),使得中國人更加注重人際關系的和諧,以“尚和”作為平衡人我關系和群我關系的根本準則。
史學家錢穆先生認為:“中國人很早便確定了一個人的觀念,由人的觀念中分出己與群。但己與群都已包涵融化在人的觀念中,因己與群全屬人,如何能融凝一切小己,而完成一大群,則全賴所謂大道,即人相處之道。中華文化一貫主張社會重于個人,提倡群體內部的團結與和諧的社會取向成為中國人社會生存與適應的基本方式?!吧泻汀毙膽B(tài)也就成為中華民族的一種集體潛意識而影響著中國人千百年來的處世之道。
二、中國人尚和心態(tài)的文化思想根源
在中國傳統(tǒng)思想中,對歷史文化影響最為深遠的要數儒、釋、道三家,同時它們對于中國文化心理結構的形成也具有重要意義。自漢魏兩晉南北朝以來,儒家、道家、佛教三家的思想體系在幾千年的歷史中,經過相互對立、相互滲透、彼此轉化,融合成中國的傳統(tǒng)文化,形成中國深層的文化心理結構,一直滲透在人們的觀念、行為、習俗、信仰、思維方式、情感狀態(tài)之中,自覺或不自覺地成為人們處理各種事務、關系和生活的指導原則。
在動蕩的東周時代,諸子百家都不約而同地提出了和的概念。推崇中庸思維的儒家將“和”字賦予了“和諧”、“謙和”、“和睦”等一系列具有中庸色彩的涵義。和,是處理人際關系及一切事物的最佳準則,也是人行動自律的內在原則。孔子曾說:“禮之用,和為貴”、“致中和,天地位焉,萬物育焉”。由于將個體視為一個成就圣賢積極主動的自我,因此儒家強調,每個人一生中最重要的任務,便是不斷地自我修養(yǎng)以完成“自我”的超越與轉化。自我修養(yǎng)的主要功夫在于“自制”,在于壓制自我的欲念,以遵守外在的禮制和規(guī)范。而悟守規(guī)則的最終目標和結果,則是最大程度的減少了人與人之間沖突的存在,營造了平和的社會環(huán)境,從而鞏固了封建王朝了統(tǒng)治。
如果說儒家?guī)в凶陨隙碌恼紊?,那么作為儒家補結構的道家,則以自然為依歸,崇尚“無為、不爭”,“至虛、守靜”,“寡欲、知足”及“安時而順處”以達到精神自由的超越境界。讓長期處在“克己復禮為仁”的心理緊張和裹足在社會關系和責任中不自由的中國人,獲得一個消解內在沖突和緊張的處方。如果說儒家思想的文化要求產生了中國人的內在緊張,那么道家思想就是提供了每一個中國人可以繼續(xù)忍下去的心理空間,透過它的“不爭哲學”而有了一個可以保持內在平衡的心理場?!叭f物負陰而抱陽,充氣以為和”,意思就是說,和是萬物的本質與天地萬物生存的基礎。道家強調出世、適意的人生觀擴展了中國人的心理空間,其“正言若反”的樸素辯證法則大大地增加了中國人謙忍、尚和的能力。
佛教的人生哲學則經由苦、集、滅、道四諦的精細論證,來說明人生是苦的判斷,進而強調通過抑制自我、排除我欲,達到無我的狀態(tài),以進人涅架的解脫境界。佛教所宣揚的忍辱哲學,讓中國人更能無條件地忍受他人諸般惡行,其心性學說,對極力主張禁欲的理學提供了形而上的基礎,更是佛教學說對中國文化的最大影響。
總體而言,中華文明所重視的以道德修養(yǎng)為人生主要目標的禁欲思想,是中國人時時刻刻皆須要忍的根源。從某種意義上說,中國之所以成為世界歷史上唯一一個歷史文明從未斷裂并頑強地傳承至今仍生機勃勃的國家,它與這種國家至上、以和為貴的民族集體無意識不無關系。正是在這種“和”文化氛圍的幾千年熏陶下,尚和心態(tài)深深浸潤了中國人的心靈深處,給中國人的“和諧”氣質烙下了一層重重的文化印跡。 三、尚和心態(tài)下的中國人司法理念
前面說到,尚和是中國傳統(tǒng)文化積淀在中國人心理結構中的具體成果,所以中華民族是一個崇尚道德的民族?!按髮W之道,在明明德”,道德修養(yǎng)是中國人實現人生價值的重要手段。加之長期處于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統(tǒng)治之下,中國人在面對司法事務方面有著極其鮮明的處世態(tài)度和原則。楊知勇認為古代中國政治體制最重要的特質是“家國同構”,國是家的擴大,國和家族在組織結構、權力結構、倫常原則等方面都具有一致性,國與家相通,君權與父權相互為用,君統(tǒng)與宗統(tǒng)一致,專制主義與宗法主義同質。在這種政治體制中,法律要服從于倫理,人治勝于法治。法律的嚴苛和不健全使得人們遇到爭端多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態(tài)度,在中國古代的法律中還長期存在著“族誅”、“連坐”之類的苛刑酷法。因此對于同處一個家族的成員而言,可謂“一損俱損,一榮俱榮”。而在家族內部,則利用法律化了的“族規(guī)”、“族約”來規(guī)范家族成員的行為。在這種政治背景下,家族的利益是至高無上的,人們要時時處處克己修身,用自己的成功顯親揚名,避免做出危害家族利益的事情。同時,人們也形成了“家丑不可外揚”的觀念,因為“家丑外揚”將會影響到家族每個成員的利益,甚至會牽連整個家族遭受刑罰。在這種社會背景下,中國人尚和,注重道德修行也就是必然的事情了。
具體來說,中國傳統(tǒng)文化中的司法領域所追求的最高境界便是“無訟”。司法官員主要運用道德教化來解決法律糾紛,以收到平息紛爭的效果。鄰里發(fā)生糾紛難以協調時,也是請求德高望重的賢者出面調停。所以古時衙門里野草叢生,被認為是社會和諧的表現。在千世百代的中國普通百姓中,“厭訟”、“賤訟”、“恥訟”的觀念是根深蒂固的。無論是孔孟“中庸”哲學、老子“無為”思想,還是佛教生死輪回的義理,都主張融和沖突、息事寧人,所謂“退一步海闊天空”。有位學者曾這樣評價中國文化:“宇宙間的一切現象都蘊含著和,一切思維都浸潤著和”。正如中國古典哲學所說,和,是一種有利于事物發(fā)展的狀態(tài)。這種以和融突的思想就是中國訴訟文化的最高價值理念。仲裁恰恰滿足了這種價值理念的需要,它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專家斷案。選聘來自法律、經濟貿易等各行業(yè)的專家、學者,以他們的人格力量、專業(yè)威望和對市場主體的感召力來贏得社會和當事人的信任。除此,仲裁的不公開性及商業(yè)保密原則又極大地復合了中國人的面子觀。從字面來說,“仲”乃仲裁核心:仲裁之德即中正;仲裁之情即中和。仲裁制度強調的是法治與人文的有機結合,重視柔性執(zhí)法和社會效果。仲裁文化則體現了法律制度和社會公德的高度和諧統(tǒng)一。它既能平息沖突,而相對于訴訟而言又能最大限度地減少人際關系的破壞和商業(yè)信息的泄露。而仲裁的人本主義思想正是其有別于法律的最大不同。由定義我們可以看出,仲裁以主體意思自治為原則,它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依托當事人私權的行使,實現國家公權對經濟生活的有效調控,使每一位社會成員依自己的理性判斷,管理自己的事務。對當事人的充分尊重,正是仲裁文化的靈魂和生命力所在。
四、仲裁植于中國本土化的發(fā)展
論文摘要:以儒家思想為內核的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并非與現代化必然背道而馳。儒家思想在經過清理、改造、轉化之后是能夠與西方市民法文化結合的。中國法律文化現代化應走中西文化結合之路,實現傳統(tǒng)法律文化的現代性轉換,為法治模式的形成培育出適合它成長的文化土壤。
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落實,一系列法律法規(guī)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出臺,立法以相當快的速度覆蓋了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基本形成。但遺憾的是,人們發(fā)現對社會關系行使基本職能的仍然是一些傳統(tǒng)的機制,構建起來的法律體系沒有完全融人我們的現實。事實上,早在上個世紀四十年代,曾任民國政府司法顧問的美國法學家龐德就曾告誡中國法律專家不要無限度追求立法層次上的西化,西方法制是有一套功能要件與之配合的。梁治平先生也說道:“因了觀念的不同,一種技術既可能‘物盡其用’,也可能‘形同虛設’。所以歷史上凡割裂兩者,只要技術,全不顧觀念者,沒有不失敗的?!彼^的法律現代化,并不僅僅是法律制度的轉型或法律操作技術的進步,也并非是簡單地向西方國家法律制度認同的過程,在它其間必然蘊含著每個國家在各自的歷史文化視野中的不同價值趨向和模式選擇,也可以說是一個民族在其歷史變遷過程中文明結構的重新塑造川。僅有制度的引進和移植,而缺乏與之相適應的內在條件、社會背景和文化土壤,被引進和移植的制度是很難“存活”的。法律的接受須與中國的內在文化相契合,為此必須對傳統(tǒng)法文化予以準確的定位,處理好本土文化與外來法律資源之間的關系,完成傳統(tǒng)法律文化的創(chuàng)造性轉換。
一、傳統(tǒng)法律文化的定位
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以儒家倫理為內核,產生并服務于自然經濟和宗法社會。儒家以“禮”作為基本的社會行為規(guī)范,禮的主要功能在于“別貴賤、序尊卑”,漢朝確立儒家的獨尊地位,禮融進了諸子學說中的可取成分,成為“禮教”,并進而成為封建社會統(tǒng)治階級推導立法、司法的原則和理論依據,其要旨即是“三綱”—“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以及由此衍生的“親親”、“尊尊”的政治倫理原理。
“親親”、“尊尊”確立了“尊卑有序、貴賤有別”的宗法等級秩序,使古代法成為等級的、身份的法?!疤烊撕弦弧钡暮秃蟼惱?,道德教化所產生的“禮讓”則產生厭訟、無訟的傳統(tǒng)。儒家思想為歷代封建統(tǒng)治者發(fā)揮至極致,被所利用,形成所謂的政治文化,成為專制政治的附屬品,喪失了評判、矯正政治現實的功能。有學者由此得出結論,認為“儒家倫理與法治精神格格不人,嚴重阻滯著法治所追求的公平、正義、自由、權利的實現”,甚至認為當前所出現的“道德滑坡、法律松馳、司法腐敗是傳統(tǒng)文化對市場經濟的不適應癥狀”。將當前所出現的社會問題完全歸咎于儒家倫理??峙氯寮椅幕池摬涣巳绱酥蟮淖锩K霈F的種種社會問題,誠如先生所說,舊的制約機制—禮治秩序被打破,新的制約機制未建立。大量權力行使處于真空狀態(tài),法律至上原則落空。這種對儒家文化予以徹底否定的觀點與德國法律社會學家韋伯的理論不謀而合。韋伯認為儒家思想缺乏基督新教的倫理精神,因而不能導致資本主義的發(fā)展,而使西方逐步通向現代化道路的“工具理性”則是中國沒有的,這種將儒學與現代化、法治對立起來的觀點從理論上、事實上都是站不住腳的。
從理論上說,即使儒家思想不能孕育出資本主義的大樹,并不能說明它必然與現代化社會絕緣(現代化并不等于西化或資本主義),也不能說明它必然與現代法治精神背道而馳。有事實為證,亞洲四小龍和日本經濟的騰飛就以無可辯駁的事實說明儒家思想與現代化、法治并非水火不容。以新加坡為例,新加坡政府高效廉潔,社會秩序穩(wěn)定、社會成員文明禮貌。“新加坡在接受西方文明的同時,揚棄了西方文明中可能導致混亂、破壞和諧的一面,轉而從東方文明尤其是儒家思想中發(fā)掘出可利用的資源,在西方的科學理性精神中注人了東方的倫理精神和人文內涵?!庇纱丝梢?,儒家思想并非與現代化必然背道而馳。相反,儒家思想有其積極、合理的因素,儒家思想在經過清理、改造后,能夠轉化為有利的時代精神,達到使傳統(tǒng)與現代,東方文明與西方文明的互動互補。
所謂使儒家文化做創(chuàng)造性的轉化,實際上就是通過對儒學的現代診釋,發(fā)掘、弘揚與現代化相協調的思想,批評、避免與現代化相矛盾的思想。
二、儒家文化的現代性意義
在談到傳統(tǒng)儒家文化的現代性意義時,我們先對中西方法文化進行簡單的比較。
西方法文化可以說是一種市民法文化,它把一切人際關系統(tǒng)統(tǒng)視為市民關系,視為契約的產物,這種冷冰冰的契約在帶來平等、權利的同時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西方社會人際關系的冷漠、親情的淡漠。追求自由、個性張揚的個人主義在促進社會進步、個人潛質的發(fā)揮同時,也帶來貧富懸殊,對環(huán)境的破壞和向外擴張的侵略意識,對人權的過分保護,則導致對犯罪的控制力度減弱,司法效率有限甚至低下,犯罪猖撅。
再來看中國傳統(tǒng)的法律文化,如上文所說,傳統(tǒng)法文化是禮治文化,倫理文化,將一切人際關系視為家人,親屬之間的關系。家國一體,天理、國法、人情三者相通?!坝H親尊尊”是其核心原則。“親親”要求在家族范圍內,人人皆要親其親,長其長,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義、婦聽,“親親父為首”全體家庭成員以父家長為中心?!白鹱稹奔匆谌鐣秶鷥茸鹁匆磺袘撟鹁吹娜?,君臣、上下、貴賤應倍守名分,一切臣民應以君主為中心,即所謂“尊尊君為首”。
“親親尊尊”的確是對等級秩序的維護,但它也有重視親情、重視家庭的一面,只要將它限制在合理的限度內,不把它發(fā)展為“親親得相首匿”、“以親害疏”,“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它是積極的。“親親尊尊”強調親屬之愛的崇高性、正當性,反對以物欲害親情,主張國家政治應像家庭生活一樣有人情味,主張給人們更多的保護親屬的權利,主張責成人們以更多的敬愛親屬的義務,這種思想在當今物欲橫流的社會,是有其積極意義的。
再來看儒家思想中的“天人合一”觀?!疤烊撕弦弧敝v究“和為貴”,不尚爭斗,強調整體的和諧甚于一切,法律的尊嚴服務于“天人合一”的整體利益,認為為自己或他人的公正而斗爭是直接與一種自然的、道德的人生態(tài)度相對立。因為這一行為破壞了關于自然和諧的假設,仁慈和謙恭作為處理人際關系的合宜手段,造成了無訴的價值取向和忍讓、屈從、不尚爭斗的民族性,但是同樣的只要不將“天人合一”夸大至極端,而只取其合理的一面或賦予其新的含義,是可取的?!疤烊撕弦弧睂⑷?、自然、社會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待,保持人與社會、自然的和諧,這對維護社會的統(tǒng)一與穩(wěn)定,具有不可忽視的內在價值。只要不把“天人合一”解釋為為了和諧而無限度犧牲個人正當權益,不把“仁慈、謙恭”變?yōu)闊o條件的忍讓、曲從,而把它控制在一定的度內,它是合理的,自由是法的目標,和諧、秩序也是法的基木價值。
儒家思想也注重修身養(yǎng)性、道德教化,其目的在于塑造圣人般的理想人格,由“內圣而開外王”,如孟子所言“窮則獨善其身,達者兼濟天下”,但對內在道德過分偏重則走向了泛道德主義的極端。傳統(tǒng)文化中對于人的內在德性的要求是應予積極肯定的,但要防止將道德的作用無限擴大,避免使法律和道德的關系錯位,只要將道德的作用限制在合理的限度內,對德性的要求不是寄望于成圣成賢,而是做一個誠信的人,有獨立品格的人,具備仁義、智慧等良好品性的人,那么儒家的修身養(yǎng)性在法治社會中是有現實意義的。畢竟“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沒有道德力量的支撐,沒有自律的充分保障,法律會成為單純的規(guī)范形式而失去生根的基礎。在市場經濟社會中,對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意志薄弱者難免利令智昏,注重理想人格塑造的儒學可以作為人們的清醒劑,在一定程度上以獨特的方式對人們行為予以引導、制約,彌補法律調整的不足,實現社會控制手段的互補。
通過對中西法文化的比較,我們可以發(fā)現西方市民法文化與中國倫理法文化是各有優(yōu)缺的。儒家倫理在經過改造、轉化之后,在不犧牲法治的根本價值前提之下,可以矯西方文化之偏,建成“溫馨而理性的法治模式”。中西法文化的結合,應當是中國法律文化的現代化之路。
三、出路
在對待法律文化的態(tài)度上,有學者指出“建設法治國家的當務之急是文化改良,回歸‘五四’,完成‘五四’未竟之業(yè)’。誠然,有其歷史意義,但五四時期的知識分子將民族屈辱和國家的落后歸罪于儒家思想,提出“打倒孔家店”,主張全盤西化,但并不如五四先哲預期那樣,全盤西化之路實際上是一條畸型之路,我們摒棄了本身優(yōu)良的一面,但卻不自覺地保留了壞的一面,我們吸收了西方最表面、最膚淺及最劣質的一面,卻沒有攝收最深層和最優(yōu)秀的一面,如仿效西方民主選舉形式,卻沒有法治的基礎及其它機制去約束操縱選舉行為。
正如前文所述,西方文化并非十全十美,西方社會如今也面臨著嚴重的社會問題:如槍支泛濫、人格分裂,暴力犯罪、吸毒等,“西方也沒有解決中國問題的‘靈丹妙藥’,因為它自己也陷人深刻的思想貧困之中”。西化之路行不通,除了西方文化也存在缺陷之外,還在于“設計得再完美的體制和程序,如沒有傳統(tǒng)力量的支持,就難以有效運轉,甚至難以為繼”新法制如沒有中國特色,是很難真正在中國有效。中國的傳統(tǒng)法律文化是中國實現法治的根基,輕視或否定自己文化根基是悲慘的事。
我們不能徹底否定自己的文化根基,但也不能走“中體西用”的老路子。“中體西用”不是以科學、理性和發(fā)展為標準去評價和取舍外來文化,而是以自己的傳統(tǒng)為參照系,以維護傳統(tǒng)為宗旨來對待外來文化,是狹隘的民族優(yōu)越感滋生出來的盲目排外心態(tài)的表現,是自己政治上和經濟上脆弱無能的表現?!绑w用論”最終導致的是中國法文化傳統(tǒng)依然故我,新瓶仍然裝著陳酒。
20世紀中葉,哲學家試圖用實證的方式描述思維與存在的關系時,哲學發(fā)生了語言學的轉向.很多哲學家試圖通過人們之間的言語交流來探尋人類的思維模式和社會運行的邏輯.維特根斯坦是哲學語言學轉向研究中的先驅者,他受到了邏輯學家費雷格的現代邏輯理論的啟發(fā),提出哲學的本質就是語言,語言是人類思想的表達,是整個人類社會人文的基礎,他消解了傳統(tǒng)哲學形而上學的唯一本質從而為哲學找到了新的方向[3].哲學的語言學轉向導致了很多哲學的問題成為了語言學的問題.語言與思維、語言及其使用者、使用者之間的關系成為哲學語言學轉向后的研究重點,人類的個體特征得到了重視,并在政治、文化、法治等方面得到了表現[4].同時,哲學的語言學轉向導致描述人類思維和探尋未知世界的邏輯方法也發(fā)生了從傳統(tǒng)形式邏輯向語用邏輯的轉變,這一轉變很快就體現在法律理論上.哈貝馬斯、阿列克西、佩雷爾曼、???、圖爾敏等學者在遵從法律知識就是一種話語的觀念下,以全新的法律推理模式對法律司法過程進行合理性分析.他們認為,法律的話語理論所隱含的充分具有語境依賴性的法律推理模式并不能被具有高度抽象及零語境特征的傳統(tǒng)推理模式所充分反映,法律推理在本質上是充分體現了“人性”的會話過程.法哲學家在法律知識話語情形下對重構法律推理的過程作了具有開拓性的嘗試.法哲學家主要從辯證法、修辭學、解釋學、論辯術等角度重構了法律推理的過程,試圖用更真實的視角描述法律推理的過程,使其更具人性化的特點.
二.法律會話推理的概念.隨著法律語言學的興起
越來越多的語言學家開始從語言學的角度研究法律問題.其關注的焦點主要是以法律語言作為語料研究法律語言有別于日常語言的語法特點.其主要是以話語分析的方法研究司法過程中的法庭話語技巧問題,而對于如何用語言學方法推進司法改革促進司法公正鮮有研究.即使如此,語言學家對于法律語言的探索仍然為法學學者推進司法進程提供了全新的視角.法律會話推理的提出正是這樣的一種嘗試,它試圖從實證的角度用話語分析的方法研究法律推理問題.法律會話推理就是這樣一種推理,在司法過程中,會話各方在析出法律會話參與人的法律會話含義(一般會話含義和特殊會話含義)的基礎上,法律當事人通過充分表達與互動從前提推理結論的過程.其主要研究的是司法過程中的推理過程,司法過程主要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法庭庭審和刑事偵查、.法律會話推理從說話者和聽話者理解會話含義的內在的視角進行推理過程的描述,這樣的方式描述了司法實踐中法律推理的真實過程,讓他人有身臨其境的直觀感受.法律會話發(fā)生在一定的語境中,依據法律當事人的會話語境推理話語的深層含義,根據其話語的真實含義而不是僅僅局限于會話的字面形式進行推理,彌補了傳統(tǒng)推理以概念的單一語形語義進行推理的缺陷,因而更具有合理性。在這兩個司法會話中,都含有“你該死”這句話語,如果不考慮話語的語境,“你該死”這個話語的法律含義就是表明說話人有殺害被害人的主觀故意,兩人都可能成為故意殺人的嫌疑人.但是,根據會話的語境推理出此句話語的真實含義,我們發(fā)覺結果完全不同.甲說出“你該死”的話語時,在當時的語境中,其會話含義是想殺害章某.章某女朋友說出“你該死”的話語時,其會話語境發(fā)生了改變,其會話含義只是情人之間的撒嬌而已,所以不能根據女朋友說出這句話的單一法律含義認為她是嫌疑犯.
1.1生態(tài)文化旅游地產開發(fā)的概念生態(tài)文化旅游地產是由文化、生態(tài)旅游、地產產業(yè)交叉形成的一個領域,其實質是以地產作為載體的文化創(chuàng)新,借助開發(fā)區(qū)域所特有的生態(tài)文化旅游資源作為開發(fā)契機,將文化的理念全方位地貫徹到房地產開發(fā)的全過程中,從而提升固化建筑價值,滿足當代中國人日益提高的居住需求和精神需求。生態(tài)旅游是一種體現人與自然和諧關系的旅游方式,其基本內涵是:(1)生態(tài)旅游不以犧牲環(huán)境獲得發(fā)展;(2)促進當地傳統(tǒng)文化的保護和發(fā)展;(3)給予當地最大的經濟利益支持;(4)有利于資源的可持續(xù)利用[3]。生態(tài)文化旅游地產即地產與文化生態(tài)旅游產業(yè)有機結合的產物,是指將生態(tài)旅游的資源開發(fā)規(guī)劃、項目經營管理、利益調整分配、環(huán)境監(jiān)測保護等全過程,貫徹到文化旅游地產開發(fā)中的新模式。
1.2生態(tài)文化旅游地產的開發(fā)模式及分類生態(tài)旅游開發(fā)模式按照參與主體、控制主體、分配機制、經營模式等分為限制自主型、有限自主型、均衡型和自由自主(完全自主)型四類w�參考目前國內學者對生態(tài)旅游開發(fā)模式、旅游地產的分類方法,結合目前文化旅游地產的發(fā)展現狀,將生態(tài)文化旅游地產的開發(fā)模式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單一型生態(tài)文化旅游地產開發(fā)模式,另一類是復合型生態(tài)文化旅游地產開發(fā)模式。其中單一型生態(tài)文化旅游地產開發(fā)模式包括借助原有建筑文化保護開發(fā)的生態(tài)休閑旅游地產、借助地脈文化開發(fā)的生態(tài)旅游商務地產、借助地脈文化開發(fā)的生態(tài)住宅地產和現代文化創(chuàng)新開發(fā)的生態(tài)休閑地產;復合型生態(tài)文化旅游地產開發(fā)模式為以休閑度假、商務和住宅為一體的旅游綜合型生態(tài)文化旅游地產[5]。
2生態(tài)文化旅游地產開發(fā)模式選擇與評價模型構建及應用
2.1選擇與評價指標體系構建指標的選擇與指標體系的構建,直接關系到能否為生態(tài)文化旅游地產開發(fā)模式評價模型的構建提供可操作性的依據[6]。因此,該指標體系必須包含影響項目開發(fā)模式選擇的各個關鍵要素。本文運用Delphi法確定了政府因素、區(qū)域經濟因素、城市影響因素、社會因素、市場因素和旅游資源條件因素六個方面共18個指標,建立生態(tài)文化旅游地產開發(fā)模式評價的指標體系。具體如表1所示。
2.2選擇與評價模型的構建及應用本文構建生態(tài)文化旅游地產開發(fā)模式的選擇與評價模型,旨在指導開發(fā)商運用科學的方法決策項目開發(fā)與規(guī)劃。本文首先采用Delphi法對每一層的各個指標進行重要性的賦值,然后對各專家打分得到的結果進行處理,得到指標體系的判斷矩陣。繼之,運用層次分析法對各個指標分別進行權重和一致性指標計算[7],通過五輪計算得出了五種開發(fā)模式下各指標的權重?;诖?,采用熵技術指標權重修正法修正權重,提高其信度。計算結果見表2。在確定開發(fā)模式選擇與評價的指標體系和指標權重基礎上,確定指標評定標準,采用專家打分法和模糊綜合評價法等方法以西安市大明宮生態(tài)遺址區(qū)保護改造項目為案例進行實證研究,在對案例指標評分進行數據量化處理后,計算出案例中各項指標的得分,分別為:政府支持度87分、政策完善度92分、GDP75分、恩格爾系數73分、城市國際化程度17分、年旅游收入20分、城市知名度86分、城市化率10分、常住人口70分、旅游人數65分、開發(fā)商資產負債率80分、房價收入比83分、旅游資源稀缺性84分、空氣質量50分、文化旅游資源價值82分、適宜旅游時期87分、交通便利度75分、配套設施35分。本文釆用線性加權和函數對本案例進行綜合得分計算,分別計算出五種開發(fā)模式的綜合得分:模式一為59.2957’模式二為58.8542分,模式三為58.4749分,模式四為48.8936分,模式五為61.9556分。結果顯示綜合得分最高的是模式五,即項目最適合的開發(fā)模式為綜合型生態(tài)文化旅游地產開發(fā)模式,與之最接近的模式是模式一,即借助原有建筑文化保護開發(fā)的生態(tài)休閑旅游地產。由此可知,大明宮遺址區(qū)保護改造項目應在借助原有建筑文化保護開發(fā)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型生態(tài)文化旅游地產開發(fā),與案例現階段開發(fā)模式一致,驗證了本文模型的可行性。
2.3結論分析西安市大明宮生態(tài)遺址區(qū)保護改造項目擁有包括大明宮生態(tài)遺址公園及周邊地區(qū)在內的19.16平方公里的土地,該區(qū)域不僅是2006年印發(fā)的《“十一五”國家重要大遺址保護規(guī)劃綱要》中所涉及的100處重要大遺址之一,同時也是西安市重點規(guī)劃的以文化策劃和生態(tài)旅游規(guī)劃為先導,以有利于西安城市建設、大遺址保護和改善民生為目的的生態(tài)文化旅游地產項目,是實現西安市經濟社會整體協調發(fā)展的重大戰(zhàn)略決策。西安市大明宮遺址歷史文化積淀深厚,擁有豐富的自然資源和良好的生態(tài)環(huán)境,具有依托生態(tài)文化旅游資源發(fā)展生態(tài)文化旅游地產的后發(fā)優(yōu)勢[8]。大明宮遺址區(qū)保護改造項目將以豐富的生態(tài)資源為基礎、深厚的文化底蘊為靈魂、發(fā)達的旅游產業(yè)為引擎,著力打造以大遺址保護改造和展示盛唐文化為特色,集文化、生態(tài)、旅游、商貿、居住、休閑服務為一體、具有國際水準的城市新區(qū)。本文以西安市大明宮遺址區(qū)保護改造項目為案例,應用所構建的生態(tài)文化旅游地產開發(fā)模式的選擇與評價模型,對其進行了實證分析。研究結果表明,該項目應在借助原有建筑文化保護開發(fā)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型生態(tài)文化旅游地產開發(fā)的結論,與該項目現階段開發(fā)模式基本相一致,驗證了本文所構建的生態(tài)文化旅游地產開發(fā)模式的選擇與評價模型的實用性。大明宮遺址區(qū)作為一個相對獨立而又完整的社會、經濟、自然復合生態(tài)系統(tǒng),通過積極探索大遺址保護與生態(tài)文化旅游地產開發(fā)帶動城市發(fā)展的新模式,嘗試開辟大遺址保護和利用的新途徑,著力打造西安的“城市中央公園”,有利于改善人居環(huán)境,使其成為城市發(fā)展規(guī)劃與建設的樣本,實現歷史與現代、經濟與社會、文物保護與城市建設、城市文化與生態(tài)旅游的協調發(fā)展。對西安市生態(tài)文化旅游地產開發(fā)具有重要意義。(1)合理開發(fā)規(guī)劃生態(tài)文化旅游地產帶動周邊產業(yè)發(fā)展。西安市大明宮遺址區(qū)擁有豐富的自然資源和良好的生態(tài)環(huán)境,歷史文化積淀深厚,大明宮遺址區(qū)保護改造項目是西安城市發(fā)展的重要生態(tài)人文象征,其帶動周邊產業(yè)發(fā)展的優(yōu)勢功能受到廣泛矚目。本研究得出該項目應在借助原有建筑文化保護開發(fā)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型生態(tài)文化旅游地產開發(fā)的結論。因此,在大明宮遺址區(qū)保護改造項目地實施過程中,應以文化策劃和生態(tài)旅游規(guī)劃為先導進行項目規(guī)劃,結合產業(yè)基礎優(yōu)勢合理招商引資,吸引萬達、萬科、中建等大批國內知名城市運營商在大明宮遺址區(qū)落戶,將文化業(yè)、旅游業(yè)和地產業(yè)有機結合,為房地產開發(fā)和營銷找到新的切入點,形成以大明宮遺址區(qū)生態(tài)文化旅游為核心,力求達到人與自然、人與城市、人與環(huán)境、人與社會的生態(tài)和諧,從而帶動周邊產業(yè)發(fā)展[9]。(2)發(fā)展生態(tài)文化體驗、旅游度假擴大社會旅游需求。西安市大明宮遺址公園的旅游開發(fā)建立在市場導向的基礎之上。根據旅游統(tǒng)計資料顯示,大明宮國家遺址公園2012年接待游客400萬人次,旅游綜合收入2583.68萬元。預計2015年大明宮國家遺址公園年接待游客將超過500萬人次,吸引境外游客100萬人次,旅游綜合收入將達到3500萬元。因此,積極發(fā)展生態(tài)文化體驗、旅游度假,細節(jié)部分彰顯地方特色,例如可以將整個大明宮遺址區(qū)旅游資源劃分為生態(tài)休閑旅游資源、文化體驗資源、古跡尋蹤資源等三大類資源,將具有同類型的資源進行聚類,同類資源主體協同開發(fā),同時要加大旅游資源開發(fā)的精度與深度,在大明宮遺址區(qū)內實現資源共享,以優(yōu)化大明宮遺址區(qū)生態(tài)文化旅游地產的發(fā)展格局,進一步擴大西安市大明宮遺址公園的社會旅游需求,推動大明宮遺址區(qū)保護改造項目及其西安市生態(tài)文化旅游地產的持續(xù)、健康和快速發(fā)展。(3)利用區(qū)位優(yōu)勢建立生態(tài)文化旅游城市綜合體。西安市大明宮遺址區(qū)生態(tài)文化旅游資源類型豐富,區(qū)位優(yōu)勢日益突出。大明宮遺址區(qū)應該采用借助原有建筑文化保護開發(fā)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型生態(tài)文化旅游地產開發(fā)的模式,促進大明宮遺址區(qū)的可持續(xù)發(fā)展[10]。在大明宮遺址區(qū)保護改造項目的建設過程中,早期重點開發(fā)和建設大明宮國家遺址公園,力求將大明宮遺址區(qū)打造成為西安市的“城市中央公園”,輻射帶動國際化、高水準的城市新區(qū),形成高品質的居住、娛樂板塊。大明宮遺址公園緊鄰西安地鐵二號線,靠近西安市政府新行政中心,圍繞大明宮遺址公園,西安北郊旅游商業(yè)區(qū)塊將得到迅速提升。因此,大明宮遺址區(qū)保護改造項目的發(fā)展方向,應當建立在大遺址保護開發(fā)的基礎之上,科學規(guī)劃,合理建設,以生態(tài)文化旅游為核心,建立集人居生活、休閑度假、娛樂購物為一體的新興生態(tài)文化旅游城市綜合體[11]。(4)提升樓盤品質彰顯市場優(yōu)勢。西安市大明宮遺址區(qū)規(guī)劃占地19.16平方公里,規(guī)劃拆遷建筑面積約100萬平方米,預計新建建筑面積約2500萬平方米,實行招商引資約1050億元。大明宮周邊房地產市場分析:目前大明宮遺址公園周邊樓盤均價為6000元每平方米,價格上升趨勢明顯。市場供應以多層、小高層、高層電梯公寓為主,樓盤大都設計比較合理,有合理的定位,良好的綠化,樓盤品質較高。因此,開發(fā)商在進行生態(tài)文化旅游地產的開發(fā)過程中,運用科學的方法選擇開發(fā)模式,對該地區(qū)未來的發(fā)展進行合理的規(guī)劃,將極大的提升該地區(qū)樓盤的品質,提高市場競爭力。
3結語
綠色化工就是要在對環(huán)境污染嚴重的地區(qū),進行技術上的加工,使得與環(huán)境相協調的可持續(xù)發(fā)展的化學化工。重視“科學是第一生產力”,要堅持發(fā)展可再生資源的使用,以多種多樣的高超技術加以研究。綠色化學前景的探索對于我們還任重道遠。
【關鍵詞】綠色化學化工;綠色概念;綠色化工產品;綠色環(huán)境;友好化學
引言
政府只有深入研究和發(fā)現各種綠色產品,探討綠色化學化工,才能使出現的問題得到很好的解決,對每一個問題的發(fā)生我們都要追根溯源,從根本上根除問題。綠色化學化工技術的應用,正在不斷增多,我們要設計研究低公害,經濟效益高的綠色產品,這就要求我們在一定程度上選擇適當的材料,例如新型的催化劑,溶劑,油漆等。利用自然界中存在的可持續(xù)發(fā)展條件,以廢棄物作為原始原料,生產一些綠色化學化工產品。國家要想改變傳統(tǒng)的生產模式,就不要有自給自足的傳統(tǒng)思想,否則將可能出現很嚴重的結果。在宣傳方面要倡導綠色化學化工產品,這些產品的新生將會給化學史上增加一筆新的光彩。
環(huán)境與綠色這兩個詞是分不開的,綠色環(huán)境就是要把環(huán)境好好經營,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改革開放以來各種污染物大量出現,同時還有一部分人為了暴利不惜破壞環(huán)境,所以要研究出符合經濟條件的綠色化學化工產品,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率。
一、綠色化學化工的重要性
(1)世界各國在發(fā)展建設過程中不斷造成對環(huán)境的影響,例如泥石流,地震的頻頻發(fā)生,以致于對綠色化工越來越重視。
(2)綠色化學化工基本的問題是技術與人才問題,綠色化工可以很好的保護環(huán)境和帶動一系列的化工產業(yè)的飛速發(fā)展,在工業(yè)上起到經濟效益好,實用性強的理念,還可以消除化工工業(yè)對社會和環(huán)境的各種影響。
(3)綠色化學化工具有一定的循環(huán)利用性,工業(yè)的加速發(fā)展,使得一些資源的利用率得到百分百的提高,綠色化學在國際上被稱為是解決污染物的科學殺手。從目前看來,綠色化學化工前景廣闊。
(4)化工上要解決一些技術上的難題,從觀念上強化,在制造綠色產品方面,要有好的建設,制度要明確。
二、政府重視綠色化工技術和人才的教育培養(yǎng)
政府要主導綠色化工的技術發(fā)展,優(yōu)化政策對于綠色環(huán)境的要求,要樹立“以人為本的原則”,觀念上要高效,經濟實惠,簡潔,建立一系列的新形勢下政企的合作關系,國家政府要落實和扶持這一方面的有關條例。其中還要結合對高新技術產業(yè)發(fā)展的綠色化學化工產品,優(yōu)化環(huán)境等有利條件。
加快建設對于綠色化學化工方面的人才,在國家的扶持下開發(fā)綠色化工的發(fā)展和服務。
國內先前在冶金、鋼鐵、礦類上的開發(fā)導致了很多問題的發(fā)生,現在需要綠色化學化工產品的加入為這一類企業(yè)注入新的血液。在綠色化學化工產品的設計和建設中加入高技術的含量。
化學與化學工業(yè)有著本質上的差別,以前的原料,不可再生資源的危害,相信大家有目共睹,這些問題制約了國家化學工業(yè)和環(huán)境的協調發(fā)展,充分利用可再生資源,是綠色化學化工的首要解決的問題之一。對于這一方面,人才上要遵循科學發(fā)展的道路,要有著對未來前景的預測,人才具備這些才能很好的為國家和人民服務。學校培養(yǎng)人才研究,綠色化工的規(guī)劃,研究論文,環(huán)保意識上,要深入到骨髓里。綠色化學代表了化學和化工學科的共同發(fā)展趨勢和目標之一,即無論是化學還是化工,不僅要面對社會發(fā)展對環(huán)境、健康和能源等方面日益嚴格的要求。
三、綠色化工的前景預測
(1)我國企業(yè)主要是以工業(yè)化為主,所以綠色化學工業(yè)在國民經濟中占有主導作用,對推動我國加速發(fā)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了巨大貢獻。
(2)化學工業(yè)在教育方面,雖然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還是可以培育一代代優(yōu)秀工業(yè)人才,這些人才使得綠色化學化工業(yè)的發(fā)展加速。
(3)綠色化學觀念上實施科學主義發(fā)展觀,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的原則。
(4)綠色化學含義的這種變化不僅得到各國政府的高度關注,而且也使它所涉及的內容也越來越廣,越來越豐富。從它現在代表的意義來看,還可用環(huán)境友好化學、可持續(xù)發(fā)展、清潔生產等詞匯來描述,在當今社會,環(huán)保,政治,國際上多方面的推動下,我們綠色工業(yè)發(fā)展前景相信會越來越廣闊,也將會越來越好。
四、我國對于綠色化學化工上采用的戰(zhàn)略
1、國家研究院建立了專門的機構,目前我國有很好的合成、催化綠色化學技術。如研究院的基礎研究綠色化學合成,有機化學產品的檢測和研究。
2、在戰(zhàn)略實施上重視可再生資源,自然界中含有最多的木質素和纖維素的植物,有著一定的可再生資源,總結方案,在綠色化學化工的問題上采用更好的方案。
3、戰(zhàn)略上要重視解決資源浪費的問題的發(fā)生,迅速推動國內的科學化工業(yè)的發(fā)展等,國際上對于綠色化工工業(yè)產品的溶劑,反應條件,催化劑等化學使用方法,對于高原子的組合,目標分子的研究,使綠色化學工業(yè)上保持了有效的功能外,同時讓有害影響降到最低,體現了經濟效益、環(huán)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tǒng)一。
結束語
從綠色化學化工的定義,原理研究的方向下,我國慢慢的展現了完整的綠色化學化工體系,以及國家人民對于綠色化學化工意識上的加強,但是目前還有很多方面不夠健全,如發(fā)展速度很快,導致一些內部問題的發(fā)生,還有對于綠色化學化工的產品定位,望日后有更多推進綠色化學化工的方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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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法律文化 法律翻譯 歸化 異化
中圖分類號:DF72 文獻標識碼:A
語言在人類事物中處于核心地位,法律也與語言是緊密不可分割的,沒有語言,法律也不會存在。研究文化與翻譯的關系, 首先是基于文化與語言關系研究之上, 尤其是基于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語言與文化之間的比較研究之上。文化與翻譯的研究在此基礎上, 還要研究譯入語中的表達方式, 以及這種表達方式在譯入語讀者中的理解和反應。因為, 翻譯固然要考慮到文化問題, 但最終還得通過語言的操作來完成翻譯過程。因此, 在翻譯研究中, 語言與文化、宏觀與微觀這兩個方面都不能忽視 。英漢翻譯語言文化對比研究, 無論是作為一個科目, 還是作為一個研究方向,都是從內容上將英漢兩種語言與文化放在一起進行對比研究, 既是語言、文化對比研究的合二為一,也是文化對比研究與“比較文化語言學”的合二為一。
一、法律文化與法律翻譯
當今社會,全球經濟的不斷融合和全球化給不同國家或不同法律體系的國家進行法律交流創(chuàng)造了條件。隨著中國改革開放和加入WTO后與世界各國的聯系日益增多。要融入這個不斷變化的全球化趨勢,法律翻譯也隨之在國際法律交流和跨國貿易中扮演者越來越重要的角色。所有這些因素導致了法律翻譯前所未有的挑戰(zhàn)和機遇??傮w而言,中國的法律翻譯在很大程度上落后于西方國家。掌握法律知識,精通語言的人尚且很少,更不用說精通法律翻譯。在很長一段時間里,法律翻譯在各個領域很少被人觸及, 翻譯工作一般由文學、宗教和科技翻譯占據上風。這無疑分散并誤導了大部分學者的研究重心。這給研究人員留下一個巨大的鴻溝需要加以彌補。但另一方面,隨著中國入世和香港澳門的回歸,法律翻譯需求的增加,這也無疑給學者們和翻譯工作者們強大動力。
二、法律文化和法律翻譯
法律翻譯是不同法文化之間的遷移過程,也是源語言和目標語言以及他們各自的文化之間的交流過程。這個過程的目的是克服跨語言、跨文化之間的障礙,使這種交流能夠發(fā)生。因此,譯者需要認真、系統(tǒng)的考慮不同文化間的差異。從法律文化的視角來研究法律翻譯是一種途徑也是一種方法論。因為我們所關注的既不是審判本身,也不是語言本身,而是關于文化與語言的相互關系問題和關于語言在相當復雜的法律文化背景中的應用問題。法律文化是人們相互參與一種獨特和方式和現象,以人們使用不同的法律術語和獨特的法律表達為特征。但是盡管由于法律語言和法律文化的不可分割性,人們也應該區(qū)分并正確對待語言遷移和文化遷移。
三、正確運用法律文化與法律翻譯
每個社會由于自身條件的不同,不同的文化、社會和語言結構,有著自己的特色。而法律概念、法律法規(guī)、法律的具體應用則正好折射出了法律文化在這些社會中的不同。法律翻譯包含了從一種法律制度到另一種法律制度的轉移,每個國家的法律制度都是獨立的一個法律體系。因此,了解一個國家的法律文化,對法律翻譯有著積極重要的意義。
由于法律文本具有的特殊地位和其具有的嚴謹性,提倡歸化的翻譯者認為,譯文只是原文的一種代碼轉換,翻譯時應該忠實原文。國外學者中,奈達是提倡使用歸化的方法并最具有影響力的人。他提出的動態(tài)對等或功能對等學說與他的歸化翻譯技巧是一致的。所謂歸化,即采用自我民族中心主義的態(tài)度,使得譯文符合并融入譯入語的文化價值觀。而韋努蒂是異化的倡導人,他在《論譯者的隱身性中》,提倡譯者應盡量融入目標語的文化價值觀,使得譯文通順流暢,讀者在閱讀和理解起來也不具有難度。用他的話講,如一味的使用歸化,會使讀者以為在閱讀原著,而非翻譯過來的作品。尤其在進行權威性翻譯時,如在翻譯法典、判例、條約、司法裁判等正式法律文本時,在正式法律交往如簽定契約、訴訟、法律職業(yè)者就專業(yè)問題進行交流和在翻譯法律專業(yè)書籍時,考慮到法律英語的語言特點,基于準確忠實的傳遞意思的需求,有必要以異化譯法為主;當然,在確保譯文和原文能夠得到一致理解的前提下,譯文還要盡量符合譯入語的表達習慣。
四、結語
翻譯活動中本身不存在絕對的真實。所以個人認為,在法律英語的翻譯過程中,除了以異化翻譯為主要策略外,也可采用歸化策略,減少源語言文本與目標語文本之間的陌生感,充分考慮讀者的接受能力,盡量使作者靠近讀者,這樣可促使彼此的包容,在有一定理解的基礎上,進而可增加異化策略。更好的體現源語言的語言和文化特質。由此拓寬視野,豐富自身的文化和語言,實現兩種語言的競合。而不是現在學術界所討論的“異化為主”或者“歸化為主”的趨勢。
(作者單位:瀘州職業(yè)技術學院外語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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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譚載喜. 翻譯學. 湖北教育出版, 2000.